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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学中模拟法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分析

发布时间:2023-06-03 19:18:02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模拟法庭教学方法是当今法学教学采取的一种重要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在提升学生法律思维,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操作技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文章透过法律教学中模拟法庭的特点、优势、运行原则与运行机制,总结了当前法律教学中模拟法庭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并提出了几点完善策略,以期实现对模拟法庭教学方法的优化,提高模拟法庭的庭审效果。

【关键词】法律教学模拟法庭运行机制策略

引言

模拟法庭教学方法通过假设案例的虚拟审判形式,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审判。模拟法庭让学生走出课本,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分提高了法律知识的可操作性,属于法律教育的实践环节。一般情况下,法律教学中的模拟法庭主要是模拟一次案件的案由和庭审的全过程,其目的是让学生在充分认识法庭审判流程的基础上,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操作技能,同时也为学生提供一个实际锻炼和展示自身能力的机会。

法律教学中模拟法庭的特点与应用优势

1.模拟法庭的特点

总体来讲,模拟法庭具有逼真性、直观性及实践性特征。首先,模拟法庭不是真实的法庭但却在形式上逼近于真实法庭,其逼真性主要表现为硬件布局的模仿性,即主要依据真实法庭环境下所需的设施进行布置。其次,模拟法庭具有直观性特征,主要表现为对书面法律知识的立体化转变,通过模拟诉讼的方式呈现法律教材中的理论知识,实际上是一个化抽象为具体的过程。最后,模拟法庭具有实践性特征,模拟法庭虽然不是真实的法庭,但却明显可以提升学生的用法实践能力。

2.模拟法庭的优势

(1)提升学生法律思维

模拟法庭既可以让学生熟悉法律理论知识,又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学生不仅学习了现代诉讼的基本流程,而且领悟到法律审判的平等、理性和公正的精神。学生在模拟法庭的论辩中,学会用法律的权威性捍卫当事人权利,对不公正行为进行声讨。在这一过程中,学生的法律思维不断增强,并在潜意识中学会用法官、律师的思维去思考各类案件。

(2)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操作技能

课本中的法律知识与实际的法律运用是有区别的,模拟法庭恰好为学生提高其法律实务操作技能创造了条件。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选择案例,在了解了案件性质类型的基础上,配合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相关专业课程知识进行模拟庭审。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直观地了解到了庭审程序及一些基本要求,有利于学生更多地去关注法律、学习法律,更深入地了解掌握法律知识与庭审程序,最终达到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操作技能的目的。

3.法律教学中模拟法庭运行原则与运行机制

(1)模拟法庭运行的原则

法律教学中的模拟法庭在运行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应的原则,本文将其总结为有的放矢原则、主观能动原则与开放创新原则。有的放矢原则即要求模拟法庭活动要有明确的目标,针对于具体的庭审案例,要在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等方面作足准备。主观能动原则要求模拟法庭活动的组织要充分调动不同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案件材料收集、分析及整理的过程中,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开放创新原则即要求模拟法庭活动,充分挖掘学生的创新能力,鼓励学生敢于质疑,努力摆脱已有分析与结果的束缚,寻求更加准确的结论。

(2)模拟法庭的运行机制

以案例为载体。模拟法庭活动离不开案例审理环节,模拟法庭实施的是以案例为载体的运行机制。因此,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在法律教学中的应用首先要做好案例选择工作。针对于案例选择问题,主要需注意三点:一是案例的时效性,应选择当下关注度较高的真实案例,且在教师审核的基础上,由学生自主完成案例资料收集、分析与整理工作。二是案例的专业性,案例选择应为教学服务,应根据法律教学课程设置及教学目标选择合适的案例,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三是案例的疑难性,即应考虑到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学应有的学科难度,以学生为主体。模拟法庭活动的主要目的就是提高学生法律思维,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操作技能等,因此,模拟法庭还应坚持以学生为主体的运行机制。

4.当前法律教学实施模拟法庭教学方法的不足及原因

(1)模拟法庭教学存在的不足

模拟法庭教学设置不合理。从当前法律教学中的模拟法庭教学现状来看,很多高校并未能够科学设计模拟法庭教学计划。通常模拟法庭教学都是由法学院系教师根据自身主观意愿设计的,教师在授课前并未作系统的教学计划,这就直接造成模拟法庭课堂教学在实际开展时,存在开展次数不固定、理论知识重难点区分不明确、各知识点衔接缺乏连贯性等问题,影响了模拟法庭的实际效果。

模拟法庭中角色分工不合理。模拟法庭教学中,通常涉及原告、被告、法官、证人等多种角色,整个庭审过程约需要10名学生,庭审观众占绝大多数。加之模擬法庭在教学中开展次数较少,实际上参与模拟法庭审判的大学生较少。这就造成了模拟法庭教学中,只有一部分在模拟法庭中充当角色扮演的学生参与度较高,其余多数学生的参与热情并不高,大大降低了教师法律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效果。

模拟法庭的表演性过强。模拟法庭教学最初的预想是锻炼法律专业学生临场应变、文字表达及辩论技巧的能力,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模拟法庭更倾向于表演性。一般都是由教师安排好流程、角色及台词等,这种形式下的模拟法庭,过于注重形式,而忽视了其实际效果,难以锻炼学生的临场应变性和言辞善辩能力。

(2)模拟法庭教学存在不足的原因

传统教学模式的束缚。教学本相长,但在传统教学模式下,我国高校教育往往是以教师的教为主,而忽视了学生的自主学习,教师单方面成为教学活动的控制者、教学内容的制订者,以及学生学习成绩的评价者,学生被动接受教师的教学,且不具有挑战教师观点的意识与权力。在这种教学模式及理念的束缚下,法律教学中对模拟法庭教学实践的重视程度也较低,导致课时安排较少,很多高校并未将模拟法庭教学纳入教学计划。

“双师型”教师匮乏。法律专业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专业,不仅要重视理论教学,而且要重视实践教学,唯有将两者有效结合,才能真正达到提升学生法律思维,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操作技能的作用。因此,模拟法庭教学作为法律教学中的实践部分,法律教学需要既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又有着广泛的社会经验的“双师型”教师,能够在教学中自觉结合热点案件进行理论知识讲解,这样,既可以提高学生的参与热情,又可以引导学生时刻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并自觉用所学法律知识去剖析这些问题。

5.法律教学中模拟法庭方法的完善策略

(1)引入双师机制,优化课程设置

针对当前法律教学中模拟法庭教学所占比例较低的现状及原因,本文认为各高校法律教学应积极引入双师机制,加快开展模拟法庭的课程建设,优化课程设置。首先,将模拟法庭教学任务纳入到法律教学整体规划设计中去,并制订专门的教学大纲,做到课程所有环节的计划性,从而保证教师和学生在模拟法庭教与学中有章可循。其次,完善模拟法庭教学考核评价制度,既要重视对学生的课程考核制度规范的制订,又要确保考核的全面性与合理性,将模拟法庭考核结果纳入到学生阶段性考核及年终考核成绩中去。最后,引入双师机制,使法律教学教师队伍不仅有具备完善的理论知识的教师进行理论知识教学,还应聘请一些校外實务部门经验丰富的司法人员来校开展模拟法庭教学,为学生提供更多实务操作技巧方面的指导。

(2)统一运行流程,规范模拟法庭运行机制

模拟法庭属于法律教学的实践环节,应注意学生自主组织能力的形成,教师更多的是辅助性地对学生进行适当指导。为避免受到传统教学思想的束缚,导致模拟法庭的表演性过强,本文认为应以案例为载体,以学生为主体统一运行流程,规范模拟法庭运行机制。首先,教师指导学生做好模拟法庭的前期准备工作;其次,在准备工作做好后,进入正式模拟庭审环节,学生结合准备好的资料,正式进入法律人角色;最后,进行总结,包括教师总结、参与庭审的学生总结及观众总结三部分。

参考文献:

[1]周颖:《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在独立学院法学教学中的运用——以广州商学院法律系为例》,《法制与经济》2016年第3期,第70-71页。

[2]聂婷婷:《高校法学教学中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探析》,《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第65-68页。

[3]张勇:《模拟法庭在法律教学中的应用研究》,《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4年第7期,第72-73页。

[4]葛天博、李明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视域下模拟法庭教学效能、困境与改革方向》,《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第144-147页。

[5]葛国忠:《浅析模拟法庭在职校法律课堂教学中的应用》,《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年第3期,第126-127页。

作者单位:宝鸡文理学院陕西宝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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