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产品流通的法律研究
摘要: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的发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兴衰成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将农村的发展放在首要的位置,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其中农村流通体制的改革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国家也通过立法来保障农产品流通的畅通,尽管我国在农产品流通市场的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从总体看,农村市场法规体系还不能适应经济持续发展对农村市场快速发展的要求。农产品流通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立起来,涉及农村流通的重要法规尚未出台,一些重要商业活动领域仍存在法律规范的空白。
关键词:农产品;流通;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F304.3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农产品流通法律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农产品流通的法律现状
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是在1978年改革开放后逐步推行并不断的深入,总的来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79年至1984年,农产品流通体系的改革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改革全面推开,开始尝试性的进行农产品流通的市场化改革,在这一阶段恢复开放城乡农产品贸易市场,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都可以在市场自由的交易,而且农产品的批发市场迅速发展;第二阶段1985年至1990年,这一阶段是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阶段,在宏观调控的层面上废除了农产品的统派购制度,建立了国家调控下的农产品市场体制;第三阶段1991年至1993年这一时期主要对传统的统销体制进行了改革,国家对粮食实行了平价销售政策,放开了粮食的流通彻底告别了统销统购制度;第四阶段1994年至今,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全面深化。在这一阶段全面引入了市场机制,逐步建立了适应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
为了配合农产品流通体系的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农村经济的政策及相关法律文件,促进农产品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在1993年7月2日颁布了《农业法》并于2002年修订,该法明确了农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首要地位,制定了农业经济的目标,专门就农产品的流通和加工做了规定,从农产品的运输、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产品质量以及主管部门的职责等几方面做了总体性的规定;同时该法还就国家对农业的政策和支持以及农业科技与教育等方面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该法成为农业发展的基本法。同年7月人大又通过了《农业技术推广法》,从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业技术推广与应用以及农业推广的保障措施等几方面做了较细致的规定;2002年颁布了《科学技术普及法》从科学技术普及的组织机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的角度做了规定,使得农业技术的保障体系更加完善;2004年6月国家又颁布《农业机械促进法》这三部法律为农业经济的发展及农产品的流通做了技术上的支撑。1997年我国颁布了《动物防疫法》从动物防疫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以及对动物防疫的监督等几方面人手对动物防疫工作做了法律上的规定,将动物的防疫的管理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2000年我国公布了《种子法》对种子的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等几方面做了较详尽的规定;2006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该法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规范了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从农产品的生产、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几方面建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体系,《动物防疫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再加上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布的条例如《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等确保了农产品的安全,为农产品的顺畅流通提供了保障。2006年10月经过多次的讨论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终于在大家的祈盼下出台,这部法律确立了农业合作社的合法地位从而保证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产品的流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以上的这些法律法规和条例在一定的程度上规范了农产品的流通,保障了农产品的流通的顺畅。
(二)我国农产品流通法律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经过了多年的努力,我国农产品流通的法律法规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从体上看我国农产品市场的法制化程度还是比较低的,市场规范化的程度还是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主体法律制度不完善。由于缺乏完善的主体法律制度保障,农产品交易的组织化和制度化程度不高,农民进入市场的合约话程度和组织化程度很低在收购中,农民缺乏组织性价格协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其次,规范农产品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的框架大致由三部分组成:收购市场、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收购市场是农产品市场中的初级市场,是生产者将产品卖出的市场,收购市场;批发市场是指供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的固定场所。零售市场是生产者和零售商将产品直接分散出售给消费者的场所。这三个场所是农产品流通的主要场所。我国农产品在三大市场流通时呈现出市场秩序混乱、法律法规欠缺、无法可依的特点。由于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保障,农产品的市场交易的管理混乱,从产品收购到批发,垄断市场,强买强卖,扰乱正常交易秩序,损害农民和消费者利益的非法经营等现象很多。
第三,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待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法律体系、执法体系和管理体系还需要完善。相对而言,由于受农业科研是公益事业等观念的束缚,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更加薄弱。表现在三方面:一是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许多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农业科技企业以及农业科技人员还没有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作为最重要无形资产的巨大价值,而只重视有形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不少单位和科技人员仍然热衷于成果鉴定和评奖,对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缺乏积极性;二是对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不够,由于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得不到及时有效制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单位和科技人员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三是大多数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农业科技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知识产权社会化中介服务滞后,不能适应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发展的需要。
最后,农业宏观调控的法律不健全。农业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是农产品流通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发达国家一般对农业的宏观调控的做了较全面和详细的法律规定。我国对于农业的宏观调控主要是靠政府出台单独的政策性文件来实施的,没有将之上升为一种法律制度。政策通常欠缺稳定性和统一性,单一的依靠政策往往不能长期有效的实现国家对农产品宏观调控的目的,因此应尽快的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国外农产品流通法律保护
(一)美国
美国对农业流通的法律保护,始于20世纪30年代前后,1929年年颁布《农业销售法》开始对农业进行补贴,1933年通过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农业调整法》,使农业支持作为永久性法律政策得以确立。1954年,美国国会通过《农业贸易发展与援助法》
此后,美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形成了一套内容庞大规则健全的农业干预法律体系,总的来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农业补贴。在美国的农业支持法律中,其中最主要的是农业补贴政策。为解决农产品生产过剩问题,1933年《农业调整法》率先推出了限产计划,即播种面积配额和销售配额。所谓播种面积配额,是指根据某产品上一年度的库存情况及对下一年度市场需求和单产的预测,估算出下一年度的总产量和播种面积总数,然后分别下达到各地区,并按各个农场历史播种面积的比例落实到每个农场;而销售配额则是指根据总产量分配给各个农场的销售某种农产品的最大数量。凡是按计划生产和销售农产品的农场,都会得到较高的价格支持,超过限额的农场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在20世纪50至60年代,美国又推行自愿退耕计划,引导农场主把部分耕地退出生产用于土壤保护。该时期美国农业法修订增加了“土地银行计划”通过政府补贴鼓励农场主短期或长期退耕部分土地。此后,美国陆续通过的一些农业法对休耕计划作了修订,即把耕地面积减少的额度和结构同某种或某几种重要农产品的库存和消费量相联系,以控制农产品供应,保护农产品价格。
2.价格和收入支持计划。对生产者的价格和收入支持主要是通过无追索权贷款和差额补贴来实现的。无追索权贷款是一种农业信贷优惠,指参与该项计划的农场主获得的由农业部农产品信贷公司提供的一种担保贷款。其基本做法是:为保证农业生产者的基本收入水平,政府事先制定出每单位农产品的支持价格(即贷款率),在农产品收获后的任何时间,生产者可将农产品按支持价格抵押给农产品信贷公司而取得该项款。之后,如果市场价格不能达到支持价格水平,信贷公司无权索回贷款,而当市场价格高于支持价格时,农场主可自己在市场上出售农产品,然后再偿还该项贷款的本息。一般来说,政府制定的支持价格等于或略高于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且贷款利率远低于商业贷款利率,所以农业生产者可从此项计划中以较低的成本(贷款利率)得到获取高收益(市场价格高于支持价格)的机会。差额补贴是贷款到期时,如果农产品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农场主可以按市价出售产品,并用现金偿本付息;如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则农场主可以把所抵押的农产品交给农产品信贷公司抵债,政府则按照贷款价格与目标价格之差,向农场主支付差额补贴。美国通过价格和收入的支持对农产品的价格提供了保障。
3.农场主储备计划。1977年实行了农场主储备计划,它是鼓励农业生产者自己储存农产品的制度,是美国调节农产品供应政策的重要手段。按照该计划,政府给农民一定的储存费用,由农民自己储存其产品,并对谷物等农产品预先规定“释放价格”,当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释放价格时,农民不能随便出售当农产品市场价格高于释放价格时,政府不再支付储存费用,农民就可以出售其农产品。这个计划的实施,可以达到调节农产品市场供应和稳定市场价格的效果。
4.出口支持。为了促进农产品出口,美国1953年专门成立了农产品出口服务中心,负责帮助本国产品打入国际市场。政府以财政补贴的方式支持农产品的出口贸易,通过为出口企业与潜在买主创造接触机会,提高农产品出口额。美国农产品出口服务中心还通过提供出口信贷,对缺乏信贷的国家提供信贷保证和出口信贷保证计划,来鼓励国外私有银行和进口商开展与美国的进出口业务。美国的出口支持和财政支持政策,为美国开拓国际农产品市场提供了必要的保证。
5.农业科技发展政策。美国政府一直引导和促进农村与美国现代化同步进行。美国的农业科技发展呈现出信息化、非农化和可持续发展三个特点。全球定位系统、宽带网络、光纤及无线通讯等信息化设施正在普及,同时政府还加大了对农村投资、农村居民职业技能培训和高科技知识教育方面的支持力度,为农业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
(二)日本
日本是一个农业耕地资源十分有限,农产品高度依赖进口的国家。这一基本国情使日本成为世界各国中少数农业保护程度最深、保护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目前,在日本的经济法律中,专门针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法律大约有130多部,而其中关于农用物资、农产品流通与价格的法律就有15部,如《农协法》、《生协法》、《批发交易法》、《批发市场法》、《粮食法》、《食品卫生法》、《蔬菜生产销售安定法》、《大规模零售店铺法》、《零售商业调整特别措施法》、《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指导法》和《中小零售商业振兴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对日本农村商品流通过程中所可能涉及到的各方面作了详尽的规范,使各经营主体能有法可依,流通活动能依法开展,对于国内农产品及其他农村商品合理顺畅地流通具有积极的意义。我们可以总结为以下几方面:
1.规范并约束了农产品流通主体的经营行为。流通主体是农村商品流通活动的主要实施者,它们的行为直接影响到流通的效率、效能。日本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农产品流通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中央批发市场法》规定中央批发市场必须要经过农林水产大臣的批准方能开设,开设者一般要求是地方政府部门或公共团体;地方批发市场开设则需经各都、道、府、县批准,一般也限于由公共团体、株式公社、农协等来开设;对于进人批发市场开展经营的批发商也在资本、信誉、经营业绩等方面有所要求。《批发市场法》中不允许非交易者直接进入批发市场交易,市场主体规定的数量有限,并且要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在《市场法实施规则》中明确规定到达批发市场的农产品必须当天立即上市,以全量出售为原则,禁止批发商作为中间商或零售商直接采购农产品,禁止拒绝农产品委托,禁止场内批发商同场外的团体或个人展开批发业务等等。
2.制定了规范各种农产品流通的法律法规。日本早在20世纪40至50年代为了解决当时粮食供给困难的问题,保证粮食的安全稳定供应制订了《粮食管理法》,规定了严格的粮食流通管制措施,除农民的口粮外,全部粮食均由政府统一收购和分配,禁止除此之外的流通。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强调市场管理的大趋势下,日本政府又制订了《关于主要粮食供需及价格安定法律》,使粮食流通有了新的市场化的流通制度。而对于鲜活农产品流通日本也制定了《蔬菜生产销售安定法》等法规,使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流通也有规范可依。
3.现代信息技术对流通提供支持。从20世纪80年代起,日本开始进入了信息化时代,电脑和网络技术的进步,使鲜活农产品的流通信息化发展迅速。建立了以加工食品为中心的POS系统,以零售为中心的自动定货系统。同时日本的批发市场也已装备了完善的信息设备,实现了全国乃至世界主要批发市场的联网。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为农村商品流通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法国
法国政府始终认为农业不只是提供食品和工业原
料的部门,而对于农村流通体系的管理,也是促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利益、保证市场供给的必要之责。因此法国政府也实行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农产品的流通。主要有《农业法》、《农业指导法》、《法国商法》《合作社调整法》、《为了国家公益,建设有组织的批发市场网络》的批发市场法,《农业现代化法》。总的来说法国的农产品流通的法律保护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农业流通专业组织的规范。1967年法国《合作社调整法》要求合作社把本身置于垂直的综合体中,通过法定的形式将合作社工、商业特性固定下来,其目的是为了把农业与工商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该法的实施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以及农产品流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农业金融信贷支持。法国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大部分发展基金都是通过国家贷款。自1975年以来,法国每年由银行发放的低息贷款都在300亿法郎以上。一些规模较大的农具合作社,其投资总额中的80%均为国家贷款。而负责农业贷款的机构主要是农业贷款银行,这是一种带有合作社性质的半官方农业信贷机构。其原则为,凡符合政府政策要求和规划发展的项目,都给予优先贷款,并享受优惠利率。
3.完善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律法规。法国政府于1953年9月制订《为了国家公益,建设有组织的批发市场网络》的批发市场法将23家批发市场指定为国家公益市场。该法特别强调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网络布局,对其申请建立具有严格的审批制度。该法的实施为农产品的流通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4.现代化技术的政策支持。法国的农业科技主要靠国家投入,分为研究和推广两个层次。其中科研的部分主要归农科院负责,按农业生产区划分,农科院在全法共有22个分院,根据当地农业发展的现实需要设定研究开发的课题。在技术推广方面,则主要依靠各级农业协会及合作社,它们才是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主力军。法国政府对农业的科技的支持为农产品的流通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三、我国农产品流通立法若干建议
通过上面我们对我国农产品流通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以及国外经验的借鉴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人手完善我国农产品流通的法律法规。
(一)农产品市场主体制度的完善
农产品市场主体制度的完善是农产品流通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我们应该通过法律的手段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主体制度。首先,通过立法明确农产品收购企业、供销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理顺农产品经营体制;其次,通过健全的法律法规为农产品市场主体提供完善与可靠的保障,从而推动农产品流通市场主体的组织创新提高农产品交易的组织化和制度化,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合约化和组织化程度,降低农产品经营的风险与盲目性。最后,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和农村行业协会,保障农民在交易中处于平等地位。我国于2006年11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明确了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对于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法律法规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我国目前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管理,只是通过社团管理条例以及党政机关的政府文件进行管理,将行业协会混同在其他的各类社团组织中,而没有将它独立出来。这种混合的多重管理结构不利于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很多行业协会都提出了,国家对于行业协会的立法滞后这严重影响了行业协会有效的履行他的职能,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以及维权时无法可依,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因此应加快制定专门的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法律法规。
(二)农产品市场交易法律法规的完善
农产品通过交易才能流通,对农产品交易进行必要的法律规范,才能保障农产品的流通。在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家都制定了关于农产品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如日本早在1971年就制定了《批发市场法》,此后又陆续出台了《批发市场法施行令》、《批发市场法施行规则》、《食品流通审议会令》等一系列的法令,对农产品交易市场的开设、规划、运营、监督、审议等方面都作了具体的规定。美国出台了《反垄断法》来规范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我国至今没有关于规范农产品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由于缺乏有效的规则,加之市场参与主体众多,成分复杂,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因此出台一系列的农产品市场交易法异常紧迫。首先,制定《农产品市场交易法》规范农产品流通中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以及在市场交易中的运输问题由此来确立农产品运销秩序,调节供需,促进公平交易。其次,制定《反垄断法》规范农产品交易中的垄断,为控制农产品市场中的垄断提供法律依据,为构建农产品市场合理与公平竞争秩序提供法律条件。
(三)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农业产业化进程进一步加强,农业信息化、现代化要求我们必须走科技强农、科技兴农的路子,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农村知识产权的意识较差,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也不健全,这样对于农产品的流通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完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是建构农产品流通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首先,扩大《专利法》客体的保护范围,将动物品种的保护纳入其中我国到目前为止,对人工培育的动物的生产方法授予专利权而对品种本身不授予专利权。而在发达国家都对动物品种实行了保护,我国专利法不保护高新科技农业技术产品特别是动物本身,不仅挫伤了我国农业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使我国的农业生物技术保护水平离世贸组织规则中所规定的保护水平相差太远。其次,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虽然我国在1999年制定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但是地理标志的保护在我国还未形成一套完整的保护体系,许多方面都很不健全。地理标志还不能被很好地保护,因而加强这方面的立法是十分必要的,建议我国在原有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的基础之上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对地理标志实行全方位的保护。最后,农业信息法律法规的完善。农村流通现代化的进程中政府起着主导的作用,政府不仅要加强农村市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而且还要对此进行法律上的必要规范,诸如通过立法统一全国农产品商务信息服务平台,规范提供即时实用的经济信息、分析和咨询等服务。
(四)农业宏观调控法律的完善
农业宏观调控的法律建设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首先,完善农产品价格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国的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现在仅限于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我国虽然在《农业法》中对价格保护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我国政府应该参照世贸组织的《农业协定》的规定,对粮油储备、粮油消费补贴、灾害补贴、安全计划和农业保险等几方面做出法律上的规定,使农业各种补贴措施与价格政策体系相配套形成有效的农业保护机制,使农业生产和流通稳步发展。其次,完善农业税法。税收制度是影响农产品流通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国内的税收比较混乱,很多地方巧立各种名目对农民乱收税费,这使得农民的负担很重,影响了农业的生产和农产品流通的稳定。因此农业税法的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这就要求我们从税法的立法上和实施上人手,制定专门的农业税收的法律并且建立相应的农业税法的实施监督机制。最后,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农业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很大,市场风险制度较高,因此在西方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通过法律的手段规定了农业保险制度。我国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起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在这方面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中央财政每年按一定的比例拨付资金建立国家农业保险基金,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可由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合经营农业保险。
农产品的流通不仅要国家的政策来规划而且更需要法律来规范。只有建立健全的农产品流通法律体制才能使得我国农产品的流通更加的顺畅,使得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朝着更加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
责任编辑 习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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