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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及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06 11:24:03 | 来源:网友投稿

[提要] 随着互联网与金融进一步加强合作,我国互联网金融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但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还处在初级阶段,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制度、风险防控手段、企业自律机制等还不健全,信息不透明、不对称和滞后等因素致使互联网金融存在极大的隐患,因此加强互联网金额风险监管以及出台配套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月11日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成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态,具有多元化发展趋势,已然成为生产消费环节的一个重要领域,并对整个金融业产生了深远影响。“互联网和金融”具有双重特性,也决定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风险相比具有更加复杂的情况且难以防控。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的建设和发展为基础,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宽度和衍生效果为金融活动提供保障。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不仅给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新的生机,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即所谓契机和风险并存。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业虽起步比较晚,但发展势头迅猛,如京东金融、余额宝、财富通、支付宝、增利宝等众多互联网金融产品诞生并发展迅速,其中一些已经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进行大胆改革,从而使理财服务从传统的线下渠道转移到线上经营成为现实。众多互联网金融产品有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让人应接不暇;但互联网金融不甘于发展模式的单一性,经过探索,由单一的P2P模式向“O2O”、“P2B”等多种模式转化,从而实现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多元化发展。互联网金融多元化的发展模式,对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形成了一定的冲击,并且对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从简单的网络营销、网上消费、网络结算的形式不难看出,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其实是时代的产物。互联网金融的存在是为了使用户体会多元化的服务方式、体验便捷的交易模式以及感受市场不断创新的能力。但不可否认,互联网金融存在着自身的缺陷,那就是因法律法规缺失造成的交易风险和安全隐患问题。事实上,互联网金融活动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冲突确实比较明显,众多互联网金融活动大都是借助自身条件形成了处于国家法律政策的“边缘地带”。法制社会下的互联网金融不应当存在监管的“真空地区”,否则必然会使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创新活动变得混乱无秩序并最终导致失败。基于此,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及确定相关监管部门及其职责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金融行业的风险。互联网金融是通过互联网来体现金融行业的一种形式,其实质就是金融行业。金融业是建立在商品、信用和经济的基础上的,其中信用本身也是一种风险,信用是对未来可以得到某种利益的期许。所谓金融商品是一种无实体物,在法律上多表现为某种契约和承诺,契约条款本身就构成了商品风险,且将风险贯穿于金融业始终。

(二)互联网自身的风险。互联网是虚拟的存在,这让人始终在怀疑互联网的真实可信程度,只能在虚拟的网络中获得一些信息,并依赖于此对信息进行判断真伪,风险性很大。互联网始终是由设备、和人在支持的,一旦出现诸如设备故障,导致设备不能正常运转、人为操作失误、黑客或网络病毒等问题,则给互联网造成极大风险。

(三)经营主体的风险。互联网产生至今,第三方支付已经不满足局限在当时的互联网支付,而是出现了应用手段更加多样化的趋势,大多数第三方支付企业把自己视为中介服务的地位。但从实际业务运营来看,第三方认为的中介服务和金融机构的结算业务实质上差别不大。某些第三方支付企业具有为买卖双方提供担保、资金存储、充值和交易支付等功能,这些功能是吸纳存款的表现,我国《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是银行的专有业务,显然第三方企业利用互联网进行操作已经超出法律所能界定的范围。

(四)法律的风险。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互联网金融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法律规范缺失,无法可依的现状必将导致违法违规的行为得不到约束和治理。

例如,从网贷平台业务性质来看,“P2P”网贷可视为网络化的借贷中介机构,但我国的《合同法》和《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中还没有针对私人对私人贷款方面的法律规定,所以导致P2P网贷平台的合法性地位无法确定。就目前情况来分析,网贷平台业务风险尤为明显,在高额利益下的驱动下,某些人或机构利用网络平台从事高利贷、非法募集资金等违法活动,致使互联网金融诈骗事件屡见不鲜。

(五)技术操作层面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各个环节都有风险的存在,因技术人员或者投资者的操作不当引发的风险,最典型的就是“816光大证券事件”。这次事件提醒我们,技术和互联网设备在系统程序上的缺陷,会给金融交易安全带来极大危险。此外,我们不得不注意到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是互联网与金融高度伴随的,互联网金融是依靠电子支付平台运行的,一旦遭到黑客、病毒的攻击、入侵极有可能出现系统异常、程序被篡改,甚至导致系统瘫痪,更有甚者将客户资料泄露或发生资金非法被盗用的重大事故等。

(六)资金流动安全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支付机构一旦接受客户缴纳的备付金,应该在商业银行开设备付金存款账户并存入该备付金,且必须全额存缴。但在互联网金融情境下的现实情况是,虽然“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备付金存管,但是账户资金的调配权仍然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手中,显然存在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七)洗钱犯罪的风险。伴随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网上银行、电子货币、网络支付等产品及其服务不断的涌现,传统方式的洗钱犯罪行为已悄然与互联网技术相互结合,导致洗钱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多元化,且隐蔽程度更高、更加专业。利用互联网的犯罪活动日益频繁,主要源于互联网的特点,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具有更快捷、方便、高效和隐蔽的特征,决定了对交易信息的获取、资金流动、客户身份和可疑交易的识别等方面的监控存在监管漏洞,进而容易引发洗钱风险。此外,电子支付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监管体制不完善,对此需要我们对网络洗钱犯罪风险进行进一步的探究。

(八)监管风险。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是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银监会主要负责对网上银行进行监管;保监会主要负责对网上保险进行监管;央行支付结算司主要负责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管。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即所谓的真空地带,造成无人监管状态的主要原因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大多属于民间借贷的形式,且其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从而导致了民间借贷监管主体不明确。但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互联网金融占有很大比重,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一旦出现监管主体缺位则会产生重大的风险隐患。就2013~2014年间所发生的P2P互联网平台企业倒闭或兑付困难的事件层出不穷的情况来看,足以对我们敲响警钟。

三、国际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经验

相较于欧美等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态势,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借鉴欧美等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规制方案,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体系。欧美等国家曾就互联网金融出现的风险和监管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互联网金融处于飞速发展的进程中,但大多数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处于起步阶段,未形成较为详细、系统的的监管制度体系。目前,国际范围内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一)第三方支付监管。欧美等国家在第三方支付领域发展比较早,经过不断的冲突和制约,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由最初“自律的放任”逐步的走向了“强制的监管”。从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和手段中不难看出,国际上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目标和方向是高度一致的。

欧美等国家主要从两个方面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管:一是从监管目标角度来看,首先确认第三方支付体系和手段是否高效和安全;其次是要预防和监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等方面的风险。二是从监管的本身来看,首先须对第三方支付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管理。美国的做法是监管和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为保证客户资金安全和客户交易资金安全,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有一定的金额作为担保债券或者是有相匹配的流动资产。而欧盟方面则不仅提出第三方支付机构要有自有的资金、初始资金和持续资金的保证,而且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所能从事的业务范围及其吸纳资金的投资范围给予了严格的限制。其次是实行监管与创新并重原则。从美国方面看,政府主要是通过宽松的监管方式,鼓励创新来促进第三方支付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欧盟方面却希望构建监管体系框架。一方面可以保证电子商务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稳步发展与运行;另一方面是在推动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电子商务发展和创新的同时,尽可能地避免成为其发展的阻碍;再一方面是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美国方面主要是政府制定颁布数十部法律,美联储制定的D条例、E条例等,从消费者使用信用卡、借记卡、电子货币的支付方式等角度对其进行制约;欧盟则制定消费者保护政策,增强消费者信心,打击网络支付工具的犯罪活动。

(二)互联网信贷监管。目前为止,大多数国家对互联网信贷业务的监管是比较宽松的,没有过多的法律约束。相对于传统金融领域来说,互联网金融的资本化和证券化程度相对较低,欧美各国主要是通过规范一般信贷业务的法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制。从业务准入方面来看,英国在设立互联网信贷公司时采取的是准入制,互联网信贷机构必须获得信息机构牌照才可以成立,但是并没有最低资本准备金的“门槛”限制。2014年4月开始,英国将P2P正式归入(FCA)金融行为监管局进行监管,监管的重心逐步转向互联网信息平台的交易行为;美国则将互联网信贷归入证券业进行监管,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互联网信贷机构成立时必须注册为证券经纪商,互联网信贷平台出售的电子凭证被认定为证券,而且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重点关注的是互联网信贷平台进行的操作是否按照要求披露信息,一旦出现资金风险,只要投资者能够证明发行说明书中的关键信息披露出现遗漏或者错误,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救济;日本主要通过《贷金业法》、《出资法》、《利息限制法》等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借贷进行监管,有利地约束了贷金业者的行为。

(三)网上银行监管。就美国而言,其网上银行的监管、执照的申请、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等方面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在监管措施等方面相对宽松,主要针对网络安全和交易安全,维护银行经营的稳定和保护银行的客户。在欧洲,欧洲央行要求各个成员国的国内监管机构对网上银行采取一致性监管原则,并且负责实施监管的统一标准,坚持审慎,要视情况而定和保护消费者的原则。

(四)众筹融资监管。2012年美国出台《JOBS法案》,该法案放开了对众筹融资的限制,并且详细规定了要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同时对筹资人和提供服务的融资平台等方面也提出了相关的要求,从而确保投资人的利益。该法案还从业务准入、行业自律、资金转移、风险揭示、预防诈骗、消费者保护等诸多方面做出规制。法国在众筹融资方面具有形式多样化的特点,因此法国由法国金融监管局(ACRP)和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局(AMF)两个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以应对法国众筹融资业务和运行形式多样化所带来的风险。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和法律规制建议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是金融行业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及时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十分迫切且必要,应对互联网金融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才会游刃有余。传统金融市场出现的利润的当期性和风险的滞后性等问题,在互联网金融中也会出现,为防患于未然,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有效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风险提示、风险控制手段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业更好更快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十分广泛且复杂,必须在市场准入门槛与退出、监管主体以及权责分配、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网络系统操作和运行安全、网络犯罪等方面做到相互协调统一,进而维护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门槛限制及相关法律。首先,建立健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和退出门槛机制。一是要根据风险的高低来划分行业和投资者准入门槛监管标准;二是对申请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进行严格审查,防止企业篡改和泄露交易信息。其次,建立完善市场的退出法律机制。有效的纠纷解决和市场退出机制是避免金融行业陷入危机的重要保障。一是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常规监测;二是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各个主体要相互协调;三是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考虑互联网金融机构出现的问题和现实情况。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法律法规。首先,明确监管主体的确定,明确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政府部门,对监管部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调研并及时调整;其次,多方进行协调配合共同制定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相关细则,加强企业和投资者风险控制的意识;再次,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要肩负起行业内的自律职责的重任,如在协会等机构的章程或者条例中增加互联网金融监管内容;第四,网络信息技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金融技术的监测。

(三)完善网络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首先,网络银行要建立健全客户确认机制、合同约束机制、证据保留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其次,网络证券交易过程中,网络证券业务方面要重视并规范交易的确认主体、产生交易结果的归属、交易信息的披露和交易中银行对接信息不对称等内容;再次,电子支付法律法规方面重点关注对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法律主体身份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规范,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和网络支付标准细则;第四,关于P2P网络信贷平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亟待建立及完善,以应对网贷发展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其中准入、退出、监管等方面需要引导和规制;第五,欧美等国及我国香港地区已出台《个人数据保护条例》,可以借鉴其在个人数据保护方面先进的经验加强和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法规。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危机与挑战,大量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的行为日趋猖獗,而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金融犯罪仅有破坏金融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两种,面对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犯罪的行为就要加以规范和解释,并尽快落实为成文法,做到有法可依,依据法律法规对破坏互联网金融安全的犯罪行为加以处罚和规制;另一方面,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故意犯罪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对整个互联网金融业的从业人员起到警示的作用;第三,对于P2P互联网借贷金融平台等金融中介,其为借贷双方在互联网上提供了交易平台,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环节,也需要出台并完善对金融中介的法律法规;最后,利用互联网进行洗钱的犯罪活动,互联网金融已然成为非法利益集团洗钱的一个重要手段,目前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洗钱的行为就多达7种以上,基于此迫切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加以重视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打击互联网金融洗钱犯罪活动

主要参考文献:

[1]高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J].中州学刊,2014.2.

[2]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2013.7.

[3]颜伟荣,郝博策,李涓.初探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模式的构建[J].经济研究导刊,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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