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讼”卦的法律研究
摘 要 《周易》作为中华文化的源头之一,对我国乃至世界哲学、天文、历法、数学、文学、史学、政治、伦理、宗教等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周易》六十四卦中的“讼卦”更是集中记述当时法律实践活动,它更为集中的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本文仅就《周易》“讼”卦的诉讼思想及其对后世影响做一评论。
关键词 周易 讼卦 息讼
作者简介:杨雪瑛,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和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05-02
《周易》是中华文化的源头之一。“易道广大,无所不包,旁及天文、地理、乐律、兵法、韵学、算术、以逮方外之炉火,皆可援《易》以为说”。(《四库全书总目》)《周易》创作于三千年前,公元前200年前后,汉朝初期,经权威学者遴选,将《易》、《诗》、《书》、《礼》、《乐》、《春秋》六部文化经典称为《六经》,而《易》冠群经之首,后统称《周易》。《周易》被后人称为中华第一奇书,因为它神秘,文字古奥,言简意赅,甚至玄妙,它有一套特殊的符号,即卦爻结构,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文化内容。它对我国乃至世界哲学、天文、历法、数学、文学、史学、政治、伦理、宗教等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并至今仍然产生着影响。而《周易》六十四卦中的“讼卦”更是集中的论述了当时法律实践活动,它更为集中的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本文仅就《周易》“讼”卦中所体现的民事诉讼的思想及其对后世影响做一评论。
讼卦是易经第六卦,“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卦象为“乾上,坎下”。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讼卦的上卦“乾”,刚健;下卦“坎”,险陷。一方刚强,一方阴险,必然争讼。以个人比拟,内卦即内心阴险,外卦即外表有才干,也容易与人争讼。因此,以“讼”为卦名。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讼卦之上卦为乾,下卦为坎。乾为天,坎为水。然则“讼”之卦象是天运于上,水流于下,天与水相背而行。人与人相背而行,则有矛盾与斗争,而讼事起。君子观此卦象及卦名,从而做事必考虑其始,以杜争讼之端。
讼卦的含义是:象征了争讼,心存诚信但情理难申也应该小心谨慎,中途停止诉讼会有吉祥。争讼到底就是失败。利于见到大人,但是不利于远渡大河大川。“讼”卦也包含了非常丰富的法律内涵。
一、人判思想和司法工作者的专业素养
“讼”卦卦辞中有“利见大人”。《周易》中所言“大人”通常所指中央及地方各级官吏,在早期,这一类官员往往掌握了司法审判等一系列综合职能,后来才逐渐细分为《周礼》中的秋官司寇等系列。这说明当时的诉讼,已经开始寻求以理性判断为主的人判方式。毕竟在原始社会以及奴隶制社会的早期人类面对变幻莫测、威力无比的大自然,长期存在着畏惧和崇敬的心理状态,大自然不仅带给人类生存的裨益,也给人类带来了灾难,人类为了求得上天的护佑和免受上天的惩罚,神明裁判就应运而生了。所以,《周易》也保留了许多上古流传下来的神明裁判的形式,如解卦、履卦、大壮卦的神兽审判,丰卦的日神审判,归妹卦、中孚卦、小畜卦的月神审判等。“而西周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大变革时期,表现在司法审判上就是由重神判过渡到重人判。” “讼”卦的“利见大人”说明争诉应该由大人来裁决,并且是刚正不阿、秉公执法的大人。《彖》中也说到:“利见大人,尚中正也。”说明只有刚直不阿、品德高尚的大人才能够公平、公正的解决诉讼纠纷。并且在“讼”卦本身的含义中也都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含义,由此可见,“讼”卦中所谓的“大人”应该是品德高尚,能够廉政执法、主持正义的官吏们。在当今社会,我们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提高我们司法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因为,一个公正结果的产生,虽然是法律应用的结果,但更是法官运用法律能力的体现。而只有具有较高的司法工作专业素质的法官们才能更好的把握自由裁量权的尺度,从而能够产生体现公平、正义的司法结果。但是,如何提高司法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就必须从加强司法工作者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廉政纪律教育的角度出发,使司法工作者能够从根本上树立起“廉政执法、公正办案”的观念来。同时还要大力加强司法队伍和司法人员的建设,尤其是法官在保障司法公正中具有特殊作用,国家一方面对于法官的遴选、任命、培养、考评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进而提高其职业责任感,另一方面对其各方面的保障也有所规定,从而使之能够自觉的抵御和预防司法不公的发生,并建立相應的监督机制,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和社会的稳定。
二、提高诉讼效率
讼卦:“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意思是说,所作之事中止,将小受他人谴责,但结果是吉的。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意思是说,争讼不争到底说明争讼不应该长期坚持下去,虽然听到一些议论,说明道理是可以讲清楚的。
由此可以看出,古人反对没完没了的争执,希望在短时间内解决问题,这当然是与当时农业社会的小农意识有关,但同时也是追求诉讼效率的一种体现。这对我们现今的司法实践工作颇有启示。诉讼效率是人类社会在司法过程中永远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诉讼效率”强调的应当是以耗费最少的时间,来解决纠纷,以最快的速度终结整个案件,以实现在诉讼过程中人们对于各种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诉讼成本的节省。因而,诉讼效率强调的是要尽可能地快速解决、多解决纠纷,尽可能地节省和充分利用各种诉讼资源。因此诉讼效率也就包括了当事人效率和审判效率。但是目前,我们国家所施行的民事司法审判方式的改革也都是围绕法院和法官进行的,其改革的目的都是为了提高法官审理案件、裁判案件的速度,由此所实施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也的确取得了成效,但是由此也就引发了另一个问题,就是忽视了当事人的主体性地位,这样,无疑是将审判效率等同于诉讼效率,而忽视了当事人效率。而我们各级人民法院在工作中更是注重法官的结案周期,并且以此作为法官工作考评的标准之一。但是我们追求诉讼效率不能只从法院和法官的角度出发,同样要注重当事人的主体性地位,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关注诉讼成本,关注当事人效率问题。“才能够有利于使当事人获得程序的保障,能接近法院,更接近正义,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程度的正义。否则,程序的保障便会落空。” 当事人效率与审判效率都是诉讼时效不可或缺的内容。而《讼·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讲的就是“邑主”(邑人有三百,说明这个邑的规模不小,邑主是身为大夫的奴隶主)亲自出庭对质。说明其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护,而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正是对于诉讼效率的一种保障。
三、止争、息讼的和谐法律观与私力救济
“讼”卦的六爻从不同角度表达了耻讼、息讼的思想。“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初六为讼之始,既启讼端,必小有责难,故“小有言”。讼乃危险之事,不宜妄兴,能止讼于初,则终可获吉也,故“终吉”。“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讼事易牵连及人,如果能适可而止,则见安者众也。“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讼事多由功利所起,如果能去其急功贪利之心,讼则无由而兴矣。“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虽可胜讼,然从于正理,得饶人处且饶人,不亦善乎?“九五:讼,元吉。”裁判公正、公平,就是大吉。“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讼乃危险之事,当适可而止,穷争不止则凶也。
讼卦的卦辞和六爻的义理中可以看出,讼卦并非教人去如何诉讼,而是劝诫人们如何去息讼、止讼这种思想又受到了儒家的推崇和宣扬。《论语·颜渊》中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在儒家看来,争讼是礼坏乐崩的表现,其结果直接违背了亲亲、尊尊,君臣上下父子夫妻的宗法制度的要求。因此,“孔子强调克己复礼,反对争讼。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讼,孔子也主张要尽量消弭。传统的止讼、息讼思想主要体现在民众心理的厌讼、耻讼和官府主导的限讼、止讼两个层面。在民众心理层面,厌讼、耻讼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普遍心理认同。” 因为,中国古代法律以刑法为主就产生了一种法即刑的根深蒂固的思想,产生了法律非善的观念,而法律是刑,则又体现了暴力,所以古人不喜欢法律。在人们看来,讼是不光彩的,正人君子是不与人争讼的。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无论皇帝、贵族、官吏还是升斗小民,普遍都有厌讼、耻讼、贱讼的心理。在官府主导层面,上至皇帝下至各级官吏,都要求限訟、止讼,并且将这些要求与管理的政绩考核联系在一起,成为官吏升迁或降黜的依据之一。而且历代统治者无不希望能够自上而下形成一种厌讼、耻讼的心理,因而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止讼、限讼的措施。例如,自唐代以后,就有了务限法、放告日等有关农忙时期停止诉讼的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实施无非是为了加大政府的组织调处力度,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实现息讼、止讼,维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专制统治秩序。这也就导致了中国自古就重视裁判中的调处制度,这项制度经过长期发展,到了清代臻于完善。这使笔者想到,特别是在当今社会人民调解制度对于处理转型时期多发和复杂的社会纠纷具有积极作用。而以调解制度为基础的私力救济的作用更加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公力资源是无法也不可能全面覆盖的,对于私力救济更应该积极指引、疏导,而不能堵塞其发展的道路。特别是在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法律资源的有限,诉讼成本的过高,司法实践的低效率,当事人维权难,司法行为如何监管以及司法腐败等等诸多问题。当正常的司法程序不能够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公民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维护自身的权利,更多的会选择体现其自身意志的私力救济来实现自身利益。因此,更应该在法治的基础上提倡社会成员的自治性,毕竟“最好的管理是被管理者自己的管理”。所以在追求结果的正义与公平的同时,必须通过法律调控的手段,来规制和疏导私力救济,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元化权利救济机制,保证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的建立。
由此可见,《周易·讼卦》正是当时社会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通过对于“讼”卦中所体现的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研究、分析我们可以比较深入的了解当时有关民事诉讼法律思想的发展状况,对当代中国构建和谐社会法治思想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注释:
李交发.论中国古代审判法到人判法的历史嬗变.求索.1992(2).
凌永兴.当事人效率与民事司法改革.法律适用.2007(10).
桑东辉.法律视野下<周易>和谐思想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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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孟勇.对<周易·讼>卦的浅析解读.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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