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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的法律价值与改革

发布时间:2023-06-25 08:24:02 |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改良,以及司法制度的不断深入,司法界以及学术研讨者对于裁判文书的法律价值以及改革的方向都产生了广泛的关注。裁判文书在司法改革中占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因此,本文将对裁判文书的法律价值与其发展趋势进行讨论。

关键词:裁判文书;法律价值;改革

一、裁判文书所具有的法律价值

“裁判文书是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实体和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结论”,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首先,裁判文书具有解释与阐述法律的作用。裁判文书乃是法官对当事人所触发的法律的解释和说明,在一定意义上,当事人所触发的法律条文可以更好地帮助人们理解法律,并且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条文在一定意义都是汉字加以书写描述的,且每一条法律明文都有其法理基础,如若不加以解释说明,将造成不确定的概念具体化的恶性结果。尤其是当法律条文中出现,法条与法条之间相冲突,或者相竞合的情形时,法官更需要对法律规定加以阐述说明,并帮助当事人裁决案件,还社会一个公正。

其次,裁判文书对法律具有宣传作用,促使法律知识传播到各家各户。由于裁判文书可以将案件中的当事人所触犯的法律清楚的描述出来,具有形象性和直观性的特点,致使人们可以清晰的理解触犯法律的后果,了解法律的知识,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与庄重,从而可以加以对人们引导。除此之外,裁判文书对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还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这有助于促进社会整体法治意识的形成。

二、当前裁判文书中出现的问题

(一)法官的裁判缘由尚不充分具体

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裁判,有时并不等同于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对于裁判文书的拟定,法官必须以充足的证据为原则,以客观存在的法律条文为基础,谨慎严密的分析,从而得出的结论。裁判文书的这种判决活动而不是法官任意妄为的。在各别法院中还存在这样的现象,法官对于案件的认识和分析不足,以及对证据的收集并不充分,有时还存在对当事人双方的证据存在分歧不加以认证等问题,往往导致裁判文书缺乏真实性与公正性。

(二)裁判文书的制作尚不成熟

裁判文书是法官对已发生案件的总结和分析,那么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必须清晰明了的对案件进行描述,以便法院对其进行详细的记录。如果裁判文书中出现法院没有对其案件进行详细描述,例如,没有明确指出时间、地点等,就会影响整个案件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在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中也存在缺乏公正的现象。如,在裁判文书中没有明确体现当事人双方公正的原则,只听取当事人的部分诉讼过程,给当事人造成法官偏袒另一方当事人的感觉印象。此外,对于裁判文书的语言文字尚不规范,还存在文字不统一,格式不规范等现象。

三、完善裁判文书的具体措施

(一)正确树立裁判文书的公正、公开的价值理念

司法所遵循的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法律的公正与公开。法官在裁决法律文书的时候不仅应该保证法律案件的真实性与可行性,得到当事人的信赖和肯定,而且还应该公正的裁判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且向公开于社会。法律公开、公正是裁判文书法律价值存在的保障。无论是民事案件,抑或是刑事案件,法官的裁判权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决定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以及是否存在于世间,因此,法官对裁判文书的公正、公开性应给予保证,已达到审判合理的目的。

(二)完善司法制度中的不足

裁判文书在司法改革中占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因此,弥补司法制度中的不足必然会促进裁判文书的完善。对司法制度的改革,不仅仅要求其司法制度中的集体改革,而且还应该将改革的目标与预期的时间相结合。例如,在司法改革中改良法官的审判方式、明确各个委员会与其他组织以及领导之间的关系、职责,真正做到互不干涉,真正现实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完善司法制度中的不足,不仅仅可以为裁判文书的制度创造良好的环境,还可以为裁判文书的改革奠定前提保障。

(三)提升法官的整体素质

法官在整个案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裁判文书是体现司法公正的载体,而法官是裁判文书的决策人,裁判结果的公正与否与法官的道德素质以及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有着紧密相关的联系。如若法官的整体素质偏低、法律知识相对欠缺,那么裁判文书的存在将毫无法律价值可言。因此,如果对裁判文书进行改革,首先必须提升法律工作者的道德素质以及科学文化素养。应该建立严格的法律人才的选拔机制,引进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弥补地方法律人才的缺失。

四、結语

裁判文书不仅是法院对已发生案件的审判,也是对国家意志贯彻的体现。无论是在国内,抑或是在国外,裁判文书都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我国司法机关在对裁判文书进行改革时,应该积极吸收借鉴国外的优秀成果,以当前中国的实际国情为出发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色的裁判文书,从而提升裁判文书的法律价值,彰显法律的公正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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