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法律关系本座说
摘 要:“法律关系本座说”是萨维尼提出的,为了解决法律冲突,帮助各国之间法律适用的一种学说。目前,多数国家之间适用的冲突法公式就是来源于“法律关系本座说”。法律关系本座说从法律关系出发,更好的避免基于国内法分析外国法会带来的局限性。
关键词: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法律适用
一、“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历史背景
1847年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爆发,使得各国阶级矛盾与民族矛盾冲突加剧。1848年意大利西西里岛人民起义揭开了起义的序幕。同时,各国贸易往来不断加强,伴随着经济来往的同时是各国人民不断深化的冲突和矛盾。所以这一时期的学说,共同的特点在于:第一、调节各国矛盾。第二、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第三、保护本国利益。这些特点在萨维尼的理论学说中也有所涉及,因此其学说被后世称为普遍主义和国际主义的结合。后来在对萨维尼进行评论的时候,有人认为,萨维尼理论具备相当大的理想化色彩,试图建立一套世界通用的统一的冲突法规则。但萨维尼认为:“寻求一个普遍的,单一的足以说明使用外国法理由的前景是必要的,尽管它很遥远。”每一项冲突规范都必然体现立法者的意图,以及其在制定这种冲突规范时所遵循的原则。因此将“法律关系本座说”还原于其所在的本身的历史背景,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其真实含义以及其所包含的愿景。
二、“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内容与优点
法律关系本座说认为,内外国法律是平等的,而每一法律关系按照其本身的性质必定有其本座,即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必将归属于某一法域,这种法域则被称作是法律关系的本座。只要找出法律關系的本座在哪个国家,就可以直接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萨维尼按照这个观点,将涉外民事关系分为了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并考虑到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使用的例外与限制,提出一系列的准据法公式。例如,住所是人的归属之处,所以人的身份能力关系应以其住所为本座,所以人的身份法律关系,适用住所地法。物是确实存在的,可以感知的,所以有关物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程序问题以法院地法为本座,适用法院地法。由上面所列举出的关于人、物、债、行为、程序的法律适用,可以发现如今中国所适用的冲突法规范,与萨维尼提出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经过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法律关系本座说还是在被适用着,也在侧面说明了这一学说的伟大。
第一、传统的“法则区别说”一般是分析该法则的本身的性质,从而该法则会被分为人法或者物法,之后再从该法则的性质出发,来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究竟如何使用。而这种基于国内法来分析外国法的逻辑以及思维方式本身必然会有局限,导致在分析法律适用的时候必然会出现一定的偏差。那么萨维尼的法律本座说会恰巧避免这个问题,因为它是从法律关系直接出发,为国际私法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方向。第二、“法律关系本座说”大大提高了各国对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得不提出的一个问题是,现如今各国都按照自己法院地法来进行识别,再通过自己的冲突规范找到准据法。但萨维尼提出的有关统一的冲突法规则必然会避免这个问题,如果各个国家所进行的判决都是一致的话,那么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就很容易很多,法院资源配置也得到了优化。第三、“法律关系本座说”能够避免在不同国家法院起诉得到不同起诉结果这一现象的出现。目前,原告在提起诉讼是都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国家的法院,因此就出现了一事两诉、对抗诉讼等等问题。如果按照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由于其是普遍主义的代表,并且建立统一的冲突法规范,则可以大大减少此类问题的出现。
三、“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局限以及影响
“法律关系本座说”提出后,一些学者立即提出了反对之声,例如一些学者认为萨维尼提出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冲突法规范的目标过于理想化,短时期内不可能实现。最重要的是,“法律关系本座说”自身较为僵固,不能如同最密切联系说一般灵活。但不论如何,萨维尼的这一理论为国际私法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为国际私法的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第一、“法律关系本座说”所体现的普遍正义和其所追求的法律念掀起了近代国际私法运动。联合国、欧共体、欧盟都纷纷开始参与国际私法统一运动。第二、“法律关系本座说”影响了后形成的大多数国际私法方面的学说。如“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等都受到萨维尼理论的影响。第三、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使得国际私法开始由“学说法”向“制定法”转变,其推动了国际私法法典的建立。同时目前多数国家在其冲突法方面所用的准据法公式,也都是来源于法律关系本座说。可以说,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近代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萨维尼近代以来也一直被称作“国际私法之父”。
参考文献:
[1]张飞,覃俊.萨维尼的历史法哲学及其法律关系本座说——对两者之间矛盾的反思.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07年03期
[2]马德才.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影响.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01期
[3]祝婧超.论萨维尼对国际私法的影响.法制与社会.2007年05期
作者简介:
火鑫(1993.9~),女,青海西宁人,毕业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专业为国际法,研究方向为国际投资法。
张骏(1990.8~),男,江苏常州人,毕业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专业为国际法,研究方向为国际投资法。
徐梦灵(1992.8~),女,江苏常州人,毕业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专业为国际法,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