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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23-06-29 12:06:02 | 来源:网友投稿

(110036 辽宁大学法学院 辽宁 沈阳)

摘 要: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之间人员往来频繁,带动各个国家的经济趋向国际化发展,国际领域的活跃度使得国与国之间的冲突难以避免。我国就涉外财产的处分与管理活动也随之增多,针对这一现象,笔者认为探讨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问题颇为重要,基于此,本文笔者从涉外继承概念和我国在处理涉外继承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着手,主要分析了涉外继承中有关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情况,并就无人继承财产的涉外性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建议,以期我国在国际私法活动中处理无人继承财产问题时更能依据专门性法律规定。

关键词:涉外继承;无人继承财产;涉外性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之间人员往来频繁,带动各个国家的经济趋向国际化发展,国际领域的活跃度使得国与国之间的冲突难以避免。国际私法领域的无人继承财产法律适用问题仍然值得更深层次的研究。

一、涉外继承的界定及特征

涉外继承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调整的重要法律关系之一,是一种明显体现出涉外性的继承关系。涉外继承法律关系中的涉外性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主体具有涉外性,即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有一方或者双方具有外国国籍或在国外有住所;二是客体具有涉外性,即在继承法律关系中,遗产位于国外;三是涉外继承的法律事实具有涉外性。

此外,涉外继承与国内继承相比,自身特征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点:首先,涉外继承很明显是具有涉外性质的;其次,涉外继承总是与某个国家就继承相关的法律冲突问题;再者,在涉外继承案件的处理上,有关反致等制度的适用是普遍的。

二、我国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情况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63条对我国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相关规定。

查看上述相关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我国涉外继承中涉及动产、不动产继承的法律适用均不相同,并且存在特殊情形下依照国际条约处理的情况。我国在具体处理涉外继承关系时,也会从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对应分析,两种情况下的法律适用也是有所区别的。其中“国际条约优先适用”是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原则的例外情形,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与我国涉外继承准据法规定有所不同的,那么此时就适用条约、协定的规定。

三、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理论学说

国际私法上的无人继承财产可释义为在法定期限内相关人没有完成就绝产的继承或受遗赠的事宜。

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最终归属问题,各国法律大都规定应归国库或其他公共团体所有。但是,对于国家或者公共团体取得无人继承财产本身资格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实践和理论学说。一是无主先占说,主张根据国家领土主权,国家将无人继承财产视为无主物,通过先占权取得无人继承财产,如英国、法国、日本等国,我国也采用这种主张。依照该学说,国家作为遗产的优先取得人,不承担遗产上的义务。在遗产管理人用遗产清偿完遗产债务,将剩余遗产交归国家后,即使又有继承债务人、受遗赠人出现,也不得对国家主张权利。二是法定继承人说,主张国家作为最终的法定继承人取得无人继承财产。目前,采用这一主张的有德国、意大利等国家。依照该学说,国家作为法定继承人,在接受遗产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对遗产债务承担清偿义务,国家应以接受的遗产价值为限,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

由于存在以上两种不同的主张,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适用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因此,在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继承问题上会发生法律冲突。

四、涉外繼承中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现状

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无人继承财产确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即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确定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是否属于无人继承财产。对此,各国一般依据继承准据法确定,即根据法院地继承法律适用规范所指引的支配该继承关系的某国实体法认定,通常是被继承人属人法或者不动产所在地法。第二,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法律适用问题,即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确定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

实践当中,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涉及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继承方面的国际条约主要是双边条约,如《中苏领事条约》、《中蒙领事条约》等,这些条约大都规定无人继承财产中的动产部分可以由死者方的国家领事人员进行处理。

我国在处理涉外无人继承遗产时,通常适用本国法律。但我国现行立法对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并没有做出专门规定。而面对我国国际私法活动的日益增多,是很有必要在国际私法立法上进行完善有关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规定的。

五、就完善我国涉外无人继承财产法律适用的思考建议

首先,要明确我国在完善涉外无人继承财产具体法律适用前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一个国家在参与国际活动时,是以保证本国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的,因此,在制定具体适用规则时,要确保本国利益得到最大保护。

我国在今后法律制定和完善的过程中,要建立起国际私法领域一整套有关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使我国面对的此类矛盾和冲突得以有效解决,维护国际间良好交往的大环境。有关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制定并适用如下原则:如果处理的是外国人员遗留在我国境内的无人继承财产,条约优先适用。没有条约依据的,涉及到不动产的无人继承收归到我国国库,而动产的处理可以在适用互惠原则,由死者国籍国领事出面。对于既不适合条约优先也不适用互惠原则的情形,无人继承财产均归我国所有。

综上所述,有关国际私法领域的无人继承财产法律适用问题仍然值得更深层次的研究,希望我国的立法者能够充分考虑这一方面,完善相关立法,以此来确保我国在涉及涉外财产处理时有专门性的法律依据,切实维护本国利益。

参考文献:

[1][德]沃尔夫著.国际私法[M].李浩培,汤宗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李双元,蒋新苗.国际私法学案例教程[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3]屈广清.国际私法导论[M].法律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

周洁,女,(1990~),河南洛阳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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