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海事合同法律适用原则及发展
摘 要:这些年,海事国际私法得到了人们重视,外海事合同的法律问题结合国内外相关规定,就法律适用原则进行探讨。并将法律的原则作为基本点,通过对实际问题的分析,找出最为恰当的处理方式。
关键词:外海事;合同法律;适用原则;发展
在海事国际私法中,涉外海事合同的法律选择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尽管存在国际统一实体法,但有关海事合同的法律冲突仍时有发生,导致涉外海事合同的法律选择问题不断出现。一般认为,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法律,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行使该权利,则根据法院地的法律选择原则(通常为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合同或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或仲裁条款对准据法的确定有一定影响。此外,涉外海事合同也可能适用行为地法。
1 涉外海事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分析
1.1 意思自治的原则
所谓意思自治,是指在合同法律适用的问题方面,通过对合同当事人进行协商,最終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的一种方式原则。意思自治能够有效解决合同法律当中的部分问题。在国际海中进行货物的运输,其运输的合同种类较多,且合同条款内容各不相同。当事人采用准据法来进行基本的合同执行是被普遍接受的一种方式。从适用原则方面来看,意思自治能够对国际海运起到有效的管理作用,并在合同法律方面做到基本原则的适用性。在对法律内容进行选择时,相关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进行沟通,并在合同缔结的前期,中期以及后期来进行合同内容履行。从原则上来看,当时人在合同执行之后可以行使选择权。法律选择只能按照当事人的意图进行推断,而不能建立在假想的基础上来进行判断。
1.2 行为地法的原则
涉外海事合同进行地法的履行,根据《布斯塔曼特法典》当中第二百八十五条二款的规定:“在履行合同的行为过程中可适用合同履行地法。”而根据1940年的《国际通商航海法的蒙德维的亚条约》第二十五条内容规定:“同一国家的港口之间在进行货物运输合同,租船合同,旅客运输合同等方面,不考虑船舶本身的国际,均可以适用该国本身的法律内容。”
1.3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从根本上,能够解决合同法律当中的各类适用问题,并成为涉外海事合同法律当中的适用原则。通过最密切联系原则,能够在发生法律纠纷问题时,确保当事人公平公正的享有权利义务。此外,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来看,在国际海上进行货物的运输需要签订合同,若承运人的营业地所在国和卸货,装货,托运等所在国是一致的,则也可以适用承运人所在经营地的法律内容。
2 涉外海事合同法律适用的发展分析
2.1 意思自治原则的完善
2.1.1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
法律包括实体法,冲突法和程序法。当事人对合同适用法律的选择分为总括性指定和实体法指定。总括性指定指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但包括实体法,而且包括冲突法,从而产生反致和转致等问题,实体法指定指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仅限于实体法,不产生反致和转致的问题。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国际公约认可实体法指定,即当事人自主选择的合同适用法律仅限于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则。36-37在《规定》出台以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法律的范围。《规定》第1条明确规定,涉外民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即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我国不允许反致或转致。关于诉讼程序问题,国际私法理论认为应适用法院地法,不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上保险合同和海难救助合同等涉外海事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涉外民商事合同,适用的法律只能是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2.1.2 合同争议的范围
合同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解释,变更,中止,解除和诉讼时效等诸多方面,此外,还涉及合同的形式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等问题。合同的形式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问题具有特殊性,需要考虑行为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规定》第2条将合同争议的范围界定为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等。
2.1.3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
法律选择方式包括明示选择和默示选择。前者指当事人在缔约时或争议发生后,用文字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也就是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后者指在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情况下,由法官根据相关因素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的法律。对于这2种选择法律的方式,多数国家均予以承认,但土耳其,尼日利亚和秘鲁等少数国家不承认当事人以默示方式选择合同准据法。我国司法实践对于以明示方式选择合同准据法没有争议。《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方式进行。因此,涉外海事合同的当事人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须以明示方式进行
2.2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
在当事人没有对合同适用法律作明示选择时,可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比如,适用缔约地法,合同履行地法,船旗国法,当事人住所地法或当事人的共同本国法等。美国法律认为,在修造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一般法律适用原则,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法律制度的法律,并首先考虑适用船旗国法或造船人,修船人或船舶所有人住所地法或修造船作业地法,即“合同要素分析法”。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特征性履行”方法确定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即在国际合同的当事人未选择合同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确定合同准据法。其实质在于,通过考察合同的功能,尤其是合同企图实现的,具体的社会目的,确定合同具有的特殊性质,即合同的特征性履行,并据此适用与特征性之债务履行人联系最密切的法律。
2.3 我国法律的强制适用
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我国法律直接规定其应适用的准据法,不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比如,《合同法》第126条2款规定,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我国法律。《规定》第8条在此基础上补充规定,在我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我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我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我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我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3 结语
综上所述,涉外海事合同应当依据当事人的选择确定准据法。但是,当事人只能通过明示方式选择某一国家或者某一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的实体法,不能选择冲突法和程序法。当事人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商选择或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不能违背本国法律关于合同强制适用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法律的情况下,采用特征性履行的方法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或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准据法不能查明时,可适用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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