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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审判中法律规避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3-06-29 14:18:02 |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法律规避问题频频发生,不仅影响到国家法律的权威性,还有碍于国际民商交易安全的维护。解决民商事审判中法律规避问题已经是刻不容缓,下文主要结合笔者近年来工作经验,采取比较的方式,综合分析民商事审判中法律规避问题,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商事件;审判;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简单的说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最近几年,法律规避现象不断增多,严重威胁到各国法律的威严。当前如何解决民商事审判中法律规避问题已经成为工作人员热议的话题。

一、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首先,从主观意义上分析,规避某种法律一定是当事人有意而为之;其次,从规避对象上分析,民商事审判事件当事人规避的法律需要是原本应该适应的法律条例;再次,从行为举动上分析,当事人应借助人为操作改变原本的连接点,或是改动多个连接点来彻底规避法律因素;最后,从事件结果上分析,民商事审判事件当事人规避行为已经达成。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避还存在在区域、人际等活动中[1]。以西方国家国际私法为例,法律中明确指出婚姻的成立所需的物质条件,要求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以美国为例,两人住在密歇根州,属于表兄妹的关系,两人想要结婚,但是按照密歇根州的民法,两人是无法结婚的,但与密歇根州相邻的肯塔基州,是没有此种规定的,男女二人立即到当地办理结婚手续,后来回到密歇根州生活。

二、效力分歧

通过分析法律规避的效力我们可知,各国立法、文献及司法解释等存在差异,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其一,肯定性规避西方国家法律的效力;其二,单一否定并规避国家内部法律的效力;其三,一切法律规避行为都被视作无效[2]。我国立法部门暂时没有对法律法规避问题提出精确限定,仅是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提出:“民商事审判当事人规避国家强制性或明令禁止的法律行为,不适用于西方法律的效力。”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人认为法律规避是不合法的,并不认可它的效力。

三、我国法律规避审判实践

现阶段,我国司法部门在审判民商纠纷过程中适用法律规避的结果如何,尤其是对案件当事人规避法律明文的做法,也暂时没有见到进一步深度研究的结果。国家司法领域曾指出:“一些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常常对法律规避行为持宽容的态度,不加禁止或限制,不仅它们的立法根本没有作出规定,而且其司法实践多不对此进行审查。”在我国,只要案例当事人不逃避宪法制裁,法律则不会否定其规避行为。究其原因,是许多人选择规避国际法律,将其作为自己的“保护伞”,此问题若不能解决将会直接威胁到国家利益。

考虑到规避外国法的界定难度较大,法院方面的工作压力不断增加,甚至还出现了无法判断民商纠纷事件的情况,最具代表性的问题时无法判断当事人法律规避存在不存在刻意性。此外,此种事件还会牵扯到举证责任、案件查实、责任判定等问题,法院方面也不想要承担这一责任。经过大量实践认证,工作人员发现在适用法律过程中,若选择是不受外界条件限定的,那么法院方面将会选择最常用的处理流程对案例进行審理[3]。对于法院而言,最熟悉的法律莫过于本国法律。在解决民商事纠纷过程中,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管制。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立法暂时没有对法律对法律规避做出限定,也没有完全认可规避外国法行为的实际作用。对此观点专家学者各持一词,出现严重的分歧。即便在国家颁布的宪法条例中对此做出了明确指示,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有待优化。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工作人员应善于借鉴西方优秀案例,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与不足。纵观整体趋势,国际私法学界对法律规避对象与效力的限定已经达成共识,法律关系不但关系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还会影响到经济稳定。从已经发生的案件中我们得知,民商纠纷事件当事人不仅有可能会使用外国法来低效本国法律,还有可能使用多国法律去规避其他国家的法律。由此可知,规避对象不单指内国法还应涵盖外国法。对于法规效力,则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审判。

简单的说,有关民商事审判中法律规避问题众说纷纭,工作人员需要在实践工作中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笔者仅提出以下几条规则供相关人员进行参考:民商事件审判当事人规避本国法律的行为认定为无效;对于规避国际法的行为,若不是特殊情况不加以审查,若案件当事人自己主动要求撤销,那么法院方面应及时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一旦发现当事人的规避行为有悖于国家利益,那么法院方面应及时作出审判。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秉承一视同仁的原则,彻查案件,保证审查过程的公平公正。眼下,受到个人因素或法律限定的影响,许多人缺乏对法律文化的认知,无论哪一环节出错都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这也就对工作人员的个人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日后工作中应注重培养专业型人才队伍,为开展实际工作奠定扎实基础。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地位不断提升,司法领域的竞争与变得愈发激烈。若是不具备一直专业技术过硬素养高的涉外审判队伍,那么将无法达成预设的工作目标。这也就要求我们在日后的工作中,将工作重点放在公开、公正、高效三方面上,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彻底解决法律规避问题,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参考文献:

[1]强星星.外国法律和判例作为我国司法审判指导规范的理论构建[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15,35(04):98-101.

[2]刘洁.浅析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规避的认定问题[J].知识经济,2015(07):22-23.

[3]许庆坤.我国冲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流变、适用及趋向[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04):137-144.

作者简介:

陈巧玲(1980~ ),女,汉族,福建漳州人,研究生,审判员。研究方向:民商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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