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背景下网络与司法的博弈与优化方案
[摘要]自媒体时代背景下,网络传播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网络民意的广泛性、自发性、虚拟性、非理性使得其以更为特殊的方式与司法相互作用。在网络民意的监督作用下,司法程序坚持更为公正的立场,而网络民意反馈给司法的信息一旦泛滥就会变成难以驾驭的困兽,甚至会陷入网络民意“绑架”司法的怪圈。在价值观念、判断标准、裁判程序都相互冲突的网络民意与司法之间寻找契合点引起了学者专家的广泛关注,也是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自媒体;网络民意;司法独立;冲突;协调
[作者简介]戴彦艳(1983-),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地质大学教师,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 DF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8031(2018)04-0063-03
一、网络民意的现实考察
(一)网络民意的界定
網络民意,简言之即网络化的民意,是借助互联网这一载体而表达出的相当数量的社会公众对某一事件、现象、政策的思想或意愿,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主体广泛性,传播直接性。根据2014年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①这一组庞大的数据间接表达了网络参与的广泛性,较低的门槛要求使得网络已经成为民意表达的一种重要方式。其次,数字化信息时代,网民可以直接将自己掌握的各行各业的信息通过计算机终端发布出去,而无需经过专门机构的审核和编辑。除去了层层筛选,民意的表达也更为原始,这种直接的民意表达是传统的表达方式所无法企及的。
第二,平等性、自发性。网络民意的平等性表现在,参与的平等性,地位的平等性上,每一个具备计算机终端的网民都可以平等地参与到这一平台上,不受年龄、职业、学历的限制。在网络民意的形成过程中,所有参与的网民都有自我表达的权利,不再被某些领袖“牵着鼻子走”。同时,网络民意的话题,从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到某一社会现象再到某些突发性事件甚至更为小的事件都可以自发地成为网络民意形成的基地。网民们基于自身的兴趣、利益自主决定他们关注的话题,自主决定是否发表意见,自主决定是否跟帖传播,网络民意的自发性可见一斑。
第三,及时性、快速性。自媒体时代的自主性和便捷性决定了网络民意的及时性和快速性。网民通过微博、微博客、朋友网、即时聊天工具等网络形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圈”,在这个圈子里,网民可以将其搜集的信息随时在网络中公布,同时互联网讲求效率,其传播速度不言而喻,因此,其他网民便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看到最原始的信息。网民们通过发表自己的意见,进而快速地形成各种不同的网络民意。
第四,虚拟性、极端性。网络民意的虚拟性决定于互联网的虚拟性,网络民意通过计算机终端发布,具有匿名性,网民都是以某种代号的方式存在,有时候一种评论只能追溯到某台终端,却无法找出最终的发布者,这使得网络言论真假难辨、对错难分。同时因为这种虚拟的特性,网民的理性容易被某些虚假的信息所迷惑,网络民意的发展趋势便难以掌握容易走向极端。
(二)网络民意对社会的影响
公众通过网络表达其内心的各种愿望,包括对立法机构、行政机构以及对社会上的其他群体的诉求,在自媒体时代的今天,网络民意更能引起以上机构的关注,从而发挥不可小觑的力量。网络民意在很大程度上是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第一,发挥网络民意的程序正义的作用,监督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及其他社会群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处理问题。第二,发挥网络民意的实体正义作用,这就要求裁判者以社会生活中的道德标准结合程序正义标准处理问题,使得裁判活动愈加透明。第三,发挥网络民意的道德正义的作用,时刻提醒裁判者运用道德标准这一无形的灵魂,让道德渗透到裁判灵魂。
网络民意的每一个优势都蕴藏着它的弊端。网络限制小、开放性大,网民的“麦克风”可以随时发声,这就会造成个别人“发声权”无限扩大。此外,网络的虚拟性让网民隐蔽在黑暗处,很少对自己的言论承担责任使网民的责任意识下降,这就给道德意识浅薄的人可乘之机,肆意发布虚假信息,恶意中伤他人,随便发布非理性言论……很容易就造成事实脱离真相,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有些还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正义将再次被掩埋在高科技之下。此外,根据2014年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我国互联网发展地域性差异仍然存在,北上广省市的互联网普及率相对较高,超过65%,而江西、云南、贵州等省份的互联网普及率则相对较低,均不到33%;我国网民中农村人口仅占比28.6%,城乡网民规模的差距依旧显著,网民在社会各基层的分布并不均匀。加之年龄、职业、学历、收入的不同,网络民意的分布也将呈现不同的趋势。换言之,网络民意只是民意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不能代表全部民意,只一味重视网络民意会造成裁判者认识上的偏差,判断上的错误。
二、网络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对抗
(一)开放性与严肃性的对立
在这个开放性的网络中,网民可以对某一事件发表自己的观点而不会受到严格的限制,这就造成了网络民意非理性的趋向。在信息不充分或不真实的情形下,网民很少去探究事实的真想,而是追随自己的意愿去判定事实的发展趋势。这种情况下,网民们的愤怒之情化成一股坚硬的舆论之流,直接给司法者施以巨大的压力。一面是铺天盖地的舆论大军,一面是严肃的司法,在这一动一静之间,司法者往往选择屈服于舆论,有时候甚至不惜背叛司法。同情弱者,仇恨权贵,这是中国几千年封建思想的残余,但是不得不说,这种心理在当今社会中仍然显示着它巨大的威力。在某一案件中,弱者,不论对与错,都会在某些方面得到网络民意的支持,这就从另一个侧面要求司法者对弱者予以“公平对待”;相反,权贵之人在网络中往往是被攻击的对象,一个错误经常会遭受连带的人肉搜索之痛,网络民意也更倾向于要求法院严格公平处理。这种网络民意的开放性、非理性与司法之间的严肃性、程序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二者矛盾的根源。
(二)片面性与全面性的对立
首先,网民多是站在有利于自己的立场上做出评价,这种惠己的心理同时混合老百姓朴素的正义观,造成了网络民意一边倒的趋势。如果事件双方涉及到个人和政府,那么毫无疑问,支持个人的网络民意会充斥整个网络。其次,网络名人极易操控网络民意,现实中不乏这样的案例,在一些尖锐性社会事件中,某一个网络名人树起了自己的大旗,不明所以的网民便振臂一呼,遥相呼应,网民们的情绪愈加躁动,网络民意愈加单一,主流民意便应运而生,这种方式形成的主流民意根本无法表达真相,代表真正的民意。这种所谓的民众意愿也如潮水般给司法施加压力。但是,司法是站在中立者的角度来裁判,不偏不倚,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全面考虑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这种全面性与网络民意的片面性显然是针锋相对的。这就要求司法者从纷繁复杂的网络民意中提取真实的能够代表大众的那一思想趋势。②
(三)非专业性与专业性的对立
网络民意和司法可以看成是不同的处理问题的方式,司法有严格的要求,有具体的法律限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基本的处理原则。③此外,司法还受到一系列程序的限制,如刑法的禁止类推的原则和禁止溯及既往的原则;有些案件中,不同的程序阶段还要求由不同的机关处理。另外,司法还要求裁判者必须是专业的法官、检察官等。与此不同,网络是一个自由的开放的平台,各个社会阶层的人都有资格登上这一舞台,他们判读某一人有罪或无罪多是凭借朴素的道德标准,有同情弱者,仇恨权贵的心理,这种不同造成了二者之间的矛盾。
三、网络民意与司法的理想图景
自媒体时代下,网络民意与司法之间的互动已经客观存在,网络民意在监督司法公正、促进司法透明化方面的积极作用也是传统方式不能替代的,但不能不说的是网络民意与司法制度之间的尖锐冲突,网络民意“绑架”司法、“网络审判”同样冲击着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当网络民意与司法审判结果一致时,公众更倾向去认定网络民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当二者结果不一致时,网络民意会再次如潮水般袭击司法,给司法机关巨大压力,这时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司法机关不敌网络民意,最终违背程序做出符合网络民意的判决;二是司法机关坚守正义,遭受网络民意攻击,社会上言论四起,这无形中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必须探究网络民意与司法和谐互动的路径,这是中国网络发展和司法制度的一项重大挑战。
(一)加速法制体制改革进程,完善司法制度
要严格坚持司法独立,避免陷入“网络审判”的怪圈。网络与司法在审判案件上应该是分别独立的。网络民意的自然理性与司法审判的专业性不能同时应用在案件中,所以必须坚持司法独立,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问题。司法人员也必须接受良好的专业培养,完善自身的职业素养,提高对抗非理性因素的能力。④
(二)主动接受网络民意的监督,扩大司法透明度
没有办法杜绝的,就应该欣然接受。网络民意在监督方面的确发挥了其他监督途径无法发挥的作用。但是在网络民意监督方面,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体制,或者可以说网络民意监督的法律规定几乎是空白。所以完善这一体制应该提上日程,使通过合法的网络民意监督而发掘的事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让二者在最大程度上达成一致。司法应该进一步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由于司法的特殊性,不可能容许媒体拿着摄像机录制审判过程,然后在网上直播,所以司法应该公开到哪种程度,还有待进一步商榷。在看得见的地方实现正义,才能说服群众,避免误读,逐步扩大司法的公开性,让网民真正理解司法,是网络民意与司法和谐之路的必然选择。
(三)建立完善的司法参照和回应机制
网络民意和司法的关系应该避免一刀切的果断处理方法,处理案件应该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不可盲从于民意,要想二者和谐发展,还应该建立一条纽带,通过这条纽带,让网络民意以合法合理的程序进入司法。这条纽带即为一定的参考机制,陪审制度就是民意与司法之间的融合,但是在网络民意进入司法上也可以建立“网络陪审”制度,在网络民意中选取一定的代表,让网络民意的自然理性与司法的专业程序性充分博弈,最后得出符合民意也符合司法的双赢结果。⑤在网络民意进入司法的过程中,对出现的网络民意应该积极做出回应,当前已经有很多司法机关制定了网上互动平台,接受网民的不同声音,但是现在的这种回应制度运行无序,信息滞后,有些机关的网络平台甚至只是形式,所以这种途径完全没有被利用好,这还需要有关机关的切实努力和网民的积极参与。
[注释]
①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4年3月5日.
②周安平.大数法则——社会问题的法理透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11页.
③孙笑侠,熊静波.“判决与民意——比较考察中美法官如何对待民意”[J].政法论坛,2005(5):第51-54页.
④凌斌.法治的代价——法律经济学原理批评[M].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10页.
⑤(美)波斯纳.苏力译.正义/司法的经济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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