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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区域经济合作研究

发布时间:2023-07-10 14:36:03 | 来源:网友投稿

内容摘要:伴随“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不断,贸易规模持续扩大。但近年来贸易摩擦成为困扰中国与沿线国家经贸往来的不利因素,是当前学术研究的新议题。本文创造性地将贸易摩擦引入“一带一路”区域经济合作研究中,在分析我国“一带一路”区域经济合作现状的基础上,根据当前我国与沿线国家贸易摩擦呈现的特点与问题,针对性地提出未来中国在“一带一路”区域经济合作中规划与实践调整的方向,以期在增进合作的同时达到缓和及消除贸易摩擦的目的。

关键词:“一带一路”倡议   显性贸易摩擦   隐性贸易摩擦   “一带一路”自贸区网络   次区域经济合作

引言

自2013年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我国与沿线国家区域经贸合作程度不断加深,已初步形成了 “一带一路”区域合作框架和自贸区网络体系。此外,次级区域经济合作不断与“一带一路”倡议对接。境外特殊经济合作区成为区域经济合作的具体实践平台,以共同利益经济利益为前提实现多元化合作。

与此同时,中国与沿线国家经贸互动日益密切,2017年贸易规模已达7.4万亿元,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量的27%。双边贸易规模的扩大也伴随着密集的贸易摩擦,2001-2017年涉及沿线国家的贸易救济案件已占到我国案件总量的近三分之一,贸易摩擦不再是中国与沿线各国经贸合作中无足轻重的因素,贸易摩擦所呈现的特点及引起的问题都会对我国“一带一路”区域经济合作的战略布局和实践产生影响。因此,本文将贸易摩擦纳入区域经济合作的研究中。

“一带一路”区域经济合作进展

第一,“一带一路”自贸区网络体系初显,以共同经济利益拓展贸易伙伴。2018年,中国已与24个国家和地区签订16个自贸协议,涉及“一带一路”倡议的自贸协议仅有5个。但签订的中国-东盟(10+1)及升级版、中国-新加坡、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议对象是近5年来中国与周边贸易摩擦最频繁的区域之一。通过自贸协议,中国与上述国家和地区在货物贸易领域基本实现95%以上的税目零关税;在原产地规则方面,通过区域价值成分40%的总规则和简短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相结合的灵活方式,简化原产地证书提交内容和进口申报,节省企业通关成本;在贸易便利化建设方面,通过单一窗口建设提升进出口企业通关效率;在服务贸易开放环节,开放电信、医疗、通信、金融、分销等领域,做出了高于世贸承诺的开放度。通过签订和升级FTA,中国与东盟从1991-2015年实现了年均18.5%的贸易高速增长和累计1600亿美元的投资规模,以自贸合作拓展共同经济利益,形成彼此认同的战略伙伴。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中国更加注重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重要戰略能源国——海合会及交通枢纽国——摩尔多瓦、毛里求斯、斯里兰卡、以色列正在进行自贸谈判。双边FTA利用这些国家大陆交界的地理优势,联通中国与独联体、中东、欧洲和非洲市场,拓展中国对外贸易和能源合作的空间。此外,中国进一步升级现有中国-新加坡、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扩大降税税目范围,增强双边在能源、服务业、农业领域的经济合作,巩固战略伙伴关系。为了进一步发掘与沿线伙伴的经贸合作空间,中国与尼泊尔、孟加拉国、蒙古、巴勒斯坦自贸协定正在进行FTA可行性研究。中国力图通过与 “一带一路”周边及战略节点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FTA,构建“以点带面”的自贸区网络,为中国对外贸易持续增长开拓新市场。

第二,高阶次区域经济合作与“一带一路”倡议不断对接。“一带一路”区域经济合作横跨亚欧大陆和7大不同地理板块,区域经济合作很难整体一致进行。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间的区域经济合作是以地理范围更小、立足周边的次级区域合作为主体。次区域经济合作是地理上毗邻的国家或部分区域基于共同的经济诉求,以市场为导向的贸易、投资、经济技术合作,目的是整合多边经济资源,消除边界对生产要素跨境流动的屏蔽效应,扩大共同市场。

按照合作领域和合作成员多寡的差别,“一带一路”次区域经济合作可划分为高阶与低阶经济合作(见表1)。高阶次区域经济合作与“一带一路”倡议都以设施联通、贸易畅通、政策沟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合作内容,合作目标高度契合。“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中国在原先4大次区域合作框架下针对不同区域经贸发展需求,在电力供应、联运体系等领域展开合作,缓和了次区域内部资源供应和货运压力。此外,通过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规划生态旅游项目,率先为域内国家探索新业态合作路径,力图扩大边境贸易规模,加速边境货物与人员的流动。

第三,二维低阶次区域经济合作是“一带一路”区域经济合作落脚点。地理空间理论指出,随着空间拓展,区域相互作用强度衰减。二维低阶次区域经济合作只涉及两国边境的过渡区域,空间范围有限,经济合作的影响力更为持久且易于取得成效。目前,我国企业参与较多的二维低阶次区域经济合作平台有边境经济合作区(简称“边合区”)和境外经贸合作区(简称“合作区”)。

我国自1992年起围绕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新疆省沿边地区建设18个边合区。过去的边合区立足边境地区传统自然资源优势,以木材、金属矿产、轻工、粮油产品等初级加工贸易为园区主要盈利方式。“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实行边合区与国内东部特殊经济区“对口联系”机制,创新国内特殊经济区融合路径。“对口联系”机制不但将东部发展成熟但成本压力较大的项目和产业转移至边合区,发达地区的劳动力、项目管理经验和招商引资机制伴随合作项目的落地顺势而来,帮助边合区突破边境区劳动力约束,丰富区内产业层次,实现出口盈利方式多元化。

为降低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 2006年起合作区成为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和产能合作的重要平台。截至2017年底,我国已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建设了75个合作区,吸引多达3500家企业累计投资270多亿美元,是目前“一带一路”经贸合作最活跃的境外特殊经济合作区。合作区顺应我国国内产业结构性调整和东道国经济发展需要,将国内配套设施完善但成本压力较大的轻工纺织、建筑建材、机械制造产业转移至贸易环境宽松的东道国,结合东道国劳动力、资源优势实现优势产品多渠道“迂回出口”。柬埔寨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和老挝万象赛色塔综合开发区利用美国、加拿大、欧盟对最不发达国家出口纺织、服装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优惠政策和东盟成员的便利性,为饱受贸易救济调查的国内纺织服装企业提供新机遇,出口企业通过合作区的“迂回出口”,在稳定欧美市场出口的同时,开拓了东盟“10+6”零关税市场。

“一带一路”区域贸易摩擦特征

第一,显性贸易摩擦区域集中,单、双向摩擦并存。采用WTO框架允许的临时贸易保护措施—反倾销、反补贴、特殊保障措施是当前多数国家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双反一保”是在多边贸易框架下施行的,发起程序透明度较高,亦被称为显性贸易摩擦手段。从2001年加入WTO至2017年底,中国累计遭受来自16个沿线国家共计439项贸易救济调查,其中,反倾销案件413项,反补贴6项,特殊保障措施26项。与之相对,中国仅向沿线9个国家发起57项贸易救济调查,其中反倾销调查54项,反补贴调查3项。

从显性贸易摩擦产生的区域来看,主要集中在东盟地区和其余区域的部分国家,呈点状分布。西亚地区集中于土耳其与埃及,南亚地区集中于印度和巴基斯坦,独联体地区集中于俄罗斯和乌克兰,而中亚和中东欧整个区域只有3项反倾销案件。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与上述国家贸易摩擦呈单向性。以印度为例,根据2008-2017年中印22类HS编码产品进出口贸易数据对比,印度的出口优势产品集中于动物、动植物油类产品、木类制品、珠宝贵金属类贸易附加值低的资源型产品,而中国则分布于机电、音像设备及零件、贱金属、纺织制品附加值相对较高的行业,尤其是机电、音像制品占到中国向印度出口的49%。中国资源型产品进口源自自发性的国内需求,且中印资源型产品逆差在可控范围内,因而中方发起贸易救济调查从2001年至2017年累计只有10项。但是,中国机电制造产品仅贸易逆差就是印度产业出口规模的26倍,大规模的外部冲击对印度国内相关就业和产业可持续发展造成巨大压力,导致印方单向贸易摩擦。

东盟是与中国发生贸易摩擦最为密集的区域,贸易摩擦呈现出明显双向性。但就案件规模而言,东盟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件比中国高出近1倍。究其原因,东盟与中国经济发展阶段相近及国内要素优势趋同导致出口产品结构相近,贸易摩擦发生在双方皆具备出口优势的机电产品、化学制品、纺织品、贱金属制品等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品领域。

第二,显性贸易摩擦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连锁效应显著。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沿线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冲击,保障国内就业和经济局势的稳定,纷纷采用WTO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从图1可以看出,从贸易救济手段使用灵活度来看,沿线发展中国家远不及美欧,但从案件数量来看,沿线的印度、土耳其、巴基斯坦正在追赶美欧。印度向中国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数量仅次于美国,而土耳其的案件总量就占到整个欧盟28国总量的61%。由于过去印、土、巴起诉频率高、涉案金额低,并沒有引起中国企业的足够重视,案件应诉率仅为30%-40%(欧美应诉率为100%)。中国对沿线传统贸易保护国的消极应诉态度在东盟国家引发了连锁效应,泰国、越南、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在2010年后纷纷效仿印、土,加快了发起贸易救济的频率,平均每年发起3至4起,而2010年之前则不到2起。

第三,反倾销依然是贸易救济的主要手段,长期频繁被使用导致企业出口市场拓展困难。虽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向我国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仅占我国案件总量的26%,但反倾销案件占到40%。沿线国家利用WTO现存体系中反倾销规则和程序的缺陷,人为提高倾销额度导致倾销损害成立。以印度反倾销调查为例,对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印度与欧美国家立场一致,在实际确定企业正常价值时较少给予中方企业市场经济待遇,而是借口中国产业数据获取特殊困难,以第三国参考价格或“任意合理价格”裁定倾销幅度,倾销裁定的随意性导致印度成为沿线乃至世界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2001-2017年,印度共对华发起182项反倾销调查,累计生效案件141项,占到沿线国家反倾销案件的26%。

虽然,反倾销只是一定时期内出口商贸易利益的部分转移,但如若连续多次复审继续被裁定为反倾销,中国出口商将长期蒙受出口利润损失和市场拓展困难。2018年5月24日,土耳其决定对中国出口的花岗岩连续两次延长反倾销措施,导致中国花岗岩产品自2006年起无法在土耳其的石材市场打开销路,市场占有率不足1%。此外,仅2018年上半年,土耳其对中国出口的聚酯纱线、铅笔、彩笔、胶合板、铰链、空调6类产品连续两次延长反倾销裁定,中国出口产品在土耳其市场有长期被多次针对的倾向。

第四,隐性摩擦为贸易摩擦升级埋下隐患。随着生产技术、司法制度和社会责任差异化程度的加深,贸易摩擦开始围绕技术性贸易壁垒(TBT)、知识产权制度、环境保护等非市场因素展开。非市场手段并不会直接引起贸易摩擦,而是进口国作为限制出口国产品出口而埋藏的潜在争端因素,亦被称为隐性贸易摩擦。

从我国加入WTO至2017年底,中国产品累计共遭受沿线国家6881项TBT措施和4项TBT贸易专向型措施。其中,西亚和东盟地区成为TBT集中爆发区域,尤其是西亚阿拉伯半岛地区,占到沿线TBT措施的67%。TBT使得我国与沿线国家贸易摩擦内容从单纯的价格、数量争议扩展至复杂的产品生产要求,导致潜在贸易争议增多。发达国家以保护生命和环境安全的名目对进口产品设置贸易壁垒,这些壁垒措施被沿线发展中国家直接或修改引用,呈现出显著的追踪性。例如,2012年沙特阿拉伯、乌克兰、阿联酋等国在欧盟2004年出台的(EC)No1935/2004食品接触材料法规的基础上制定本国的食品接触材料法案。

政策建议

(一)以区域FTA扩大共同贸易利益

在现有区域地理战略节点布局FTA的基础上,对沿线与我国贸易摩擦具有单向针对性的印度、土耳其、埃及等国展开区域双边FTA可行性研究,尽快确定双边贸易、投资壁垒削减方案并开展实质性谈判,以双边FTA扩大中国与东道国的共同贸易利益。参考中巴自贸协定升级谈判中的做法,在双边FTA中添加本土行业保护专项条款,一定程度保护东道国产业可持续发展,减少东道国以产业安全冲击为借口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

(二)加快境外特殊经济合作区的新布局

重新定位东盟的境外特殊经济合作区。东盟成员在机电制造零附件已具备出口优势,东盟的特殊经济区不应简单局限于中国传统纺织服装、箱包皮具、木业制品的加工区和物流园,中国可将机电制造的核心生产装配线引入境外特殊经济合作区,例如现已通过商务部考核的柬埔寨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泰国泰中罗勇工业园、越南龙江工业园,结合东盟在制造机电部件的生产优势,实现生产部件本地采购和核心部件区内制造与装配,减少机电产品零部件多次进出口而造成的效率损失,并通过园区产品本地销售减少针对性产品的贸易争议。

加快“一带一路”境外特殊经济合作区在中东欧布局。作为沿线与中国贸易摩擦最少的区域,中东欧地区相较沿线其他地区,工业基础雄厚、技术人员素质普遍较高、投资与合作政策环境稳定,并且具有面向欧洲发达市场的地理区位优势,应是我国境外特殊经济合作区战略布局的重点区域。在保证园区商贸物流、加工制造、会展等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合作区的定位应侧重于技术开发合作,在园区内实现联合专利技术开发-生产线设计-联合制造-会展市场推广的一条龙式发展模式,以境外经贸合作区为平台,探索自主专利技术设计、生产标准化与市场推广,从根本上解决因技术专利、产品设计相似而引发的知识产权争议。

(三)以双边或多边府际协调与合作预防及缓和贸易摩擦

政府作为“一带一路”区域经济合作的参与主体,区域内政府间的横向和纵向协调与合作影响着区域经济合作的贸易效应。第一,密切国内沿边与沿海发达区域政府合作。通过政府间的“结对帮扶”,引导东部大中型企业部分加工、制造业务转移,丰富沿边过渡区产业分工层次和出口产品结构,并借此机遇带动企业和劳动力在过渡区聚集,通过集聚效应加快区域共同市场的形成。以区域共同市场为平台,打造区域经济共同体,以区域共同利益缓和经贸争端。

第二,建立“一带一路”府际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妥善解决经贸合作争议。中央政府应定期通过经贸对话和部长级会议对我国与沿线国家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争议和纠纷进行及时沟通,出台解决方案,提高争议解决效率。对于单凭企业个体实力难以解决的反补贴或隐性贸易摩擦手段,发挥地方政府在企业与中央政府部门的纽带作用,及时向商务部反馈企业和行业组织的应案诉求,提高企业综合型案件的应诉率。

第三,加强中央商务统计部门与沿线国家对应部门合作,及时追踪贸易摩擦新动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应与沿线国家相应部门共建“一带一路”贸易救济数据库,深入了解我国与沿线国家显性贸易摩擦的案件规模、成因及发展趋势,为政府调整经济合作布局及改进合作措施提供参考。此外,为了较早追踪技术性贸易措施等隐性贸易摩擦手段,商务部可在与西欧发达国家接壤的捷克、波兰、匈牙利等国建设技术贸易措施追踪站,在沿线国家采用和修改发达国家TBT措施之前掌握沿线国家可能采用的技术性贸易手段,向我国国内及境外特殊经济区出口企业发出预警,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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