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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研】市司法局隔离戒毒工作调查报告(精选文档)

发布时间:2023-08-13 18:00:08 | 来源:网友投稿

司法局隔离戒毒工作调查报告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境外毒品大量流入我国境内,国内制贩毒品,特别是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吸毒人员规模不断扩大,我国禁毒工作形势日趋严峻。为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调研】市司法局隔离戒毒工作调查报告(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司法调研】市司法局隔离戒毒工作调查报告(精选文档)


司法局隔离戒毒工作调查报告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境外毒品大量流入我国境内,国内制贩毒品,特别是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吸毒人员规模不断扩大,我国禁毒工作形势日趋严峻。为有效遏制制贩吸食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国家于20126月正式颁布实施《禁毒法》,把过去的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合并为强制隔离戒毒,针对原有戒毒制度的缺陷,建立起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重返社会“三位一体”的戒毒康复新模式,形成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场所、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多层次戒毒工作体系。最近,省禁毒委和省司法厅、劳教局做出关于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收治及管理教育准备工作的决定后,笔者将如何做好本所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密相结合,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形成了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一点初浅看法,现抛砖引玉,以共同商榷。

一、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指导思想及任务目标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是一项系统复杂的社会工程,是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因此,必须坚持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体现强制隔离特色,把场所安全稳定作为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前提和保障,以强化心理调适、巩固戒断信心为重点,以习艺性劳动为辅助,融合校园、企业、医院先进管理理念,综合运用教育、医疗、心理、习艺等多种手段和方法,通过开办禁毒形势、心理卫生、法律法规、道德礼仪、实用技能等各类培训,有针对性地对其行为、思想、生理、心理、体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性康复矫治,最终帮助其达到戒除毒瘾的目标,并杜绝强制戒毒人员“擅自离所、非正常死亡、所内犯罪、所内吸毒”等安全事故以及外部人员袭扰、破坏,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组织机构及收治设施

(一)组织机构

强制隔离戒毒所一般可设小型所(300人至800人)、中型所(800人至1500人)和大型所(1500人至3000人),笔者认为,鉴于戒毒医疗康复的特定性,一般以建大型所为宜,以便充分发挥利用医疗设施资源。其组织机构可参照原劳教戒毒组织形式,设置大队、中队及班组。

(二)收治设施

1、场地管教用设施。生活、学习、习艺、居住等用房,按司法部现代化文明劳教所标准建设,并增设脱毒康复用房设施。

2、医疗设施。一般须配备:(1)检测设备。配备彩超、X光机CR系统(X光片免冲洗,直接输出)和生化设备、除颤器、呼吸机、氧气瓶、观察治疗床、束缚床等(数量按需匹配)。(2)脱毒药品。联系药监局审批、购买戒毒专用药品,并配置专用保险柜,专人专管。笔者认为,鉴于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特性,一般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建立与之相配的专业性医院和康复中心及戒毒警示教育基地,三者既对内,亦可面向社会,以达到综合治理之目的。

三、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模式设想

目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虽有《禁毒法》作法律依据和保障,司法部劳教局也出台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但由于没有具体管理细则,致使这项工作科学有效开展受到一定影响。在此情况下,为确保按时、顺利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确保场所安全稳定,笔者认为在《禁毒法》的框架内,可以先行借鉴劳教人员三种管理模式,根据戒毒康复规律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隔离戒毒的期限和戒断风险程度动态评估结果,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管理对象,动态升降,规定相应活动区域,享受不同处遇。

一级管理对象:包括未经过脱毒期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急性脱毒期管理但入所时间较短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企图擅自离所、行凶滋事或擅自离所被追回以及正在接受相应处罚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企图自伤自残以及正处于治疗期的自伤自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由于一级管理对象的状态各异、情况复杂,因此,管理时间要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以90120天为宜,通过严格考核评估,由分管警察和专业医务人员提出每一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具体管理时间申请,经相关大中队研究,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所领导批准。该管理期间要充分体现封闭性、强制性、治疗性和保护性,严格限定活动区域,强化体能康复训练、急性脱毒治疗、人员看管、毒品危害知识教育、所规所纪教育等,为其顺利接受下一步管理打下良好基础。

二级管理对象:即经批准,解除一级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该管理时间可设定为解除一级管理至强制隔离戒毒期满3个月之前。期间,管理氛围相对宽松,除统一作息时间外,享有较大活动区域和活动自由,主要进行常规的生理、心理治疗和治疗成效的保持、巩固及提高,加大法律法规教育、心理健康知识教育、思想道德文化教育、习艺性劳动意识及习惯培养、职业技能培训及其他各类专题教育培训的力度,努力帮助戒除其毒瘾,将其打造成遵纪守法、讲究社会公德、自强自立、健康向上、服务社会的有用之人。

三级管理对象:包括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执行一年以上,入所后表现一直较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剩余期限3个月以下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期间,实行宽松性管理,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生理和心理治疗效果、掌握社会谋生技能,为顺利融入社会打好坚实基础。综合表现较好的,经个人申请,亲属具保,所在大中队考察,管理部门审核,强制隔离戒毒所领导批准,与公安机关做好接茬衔接工作,可以回家探视配偶和直系亲属,探视时间视路途远近,以23天为宜。

四、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考核奖惩

《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可以根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所内表现和诊断评估情况,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做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和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最长为一年),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意味着剩余期限不再执行,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则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鉴于《禁毒法》这一规定和司法部劳教局(戒毒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要求,强制隔离戒毒所必须定期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所内表现情况进行奖惩。但由于目前无具体实施细则可供操作,为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充分体现公平、公正、文明、科学原则,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在实际操作中参照对劳教人员实行的三级管理等级处遇,按照司法部劳教局(戒毒局)有关规定,从遵守纪律、教育学习、生活卫生、康复训练、习艺劳动等方面严格进行考核,但是有关处遇标准要比前者有所提高,包括从管理教育的开展、习艺劳动的时间及强度、生活卫生的条件、康复训练的设施等方面,充分体现人性化特点,同时突出探视、探访、咨询、矫治、娱乐等功能,并且在根据《禁毒法》相关规定,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做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时,尽可能把握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限1年以上至1年半期间,是否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诊断评估的时间,也应尽可能把握在司法部劳教局(戒毒局)试行办法规定的2年期满前的后期,以相应延长教育转化的时间,争取将其转化,慎用、少用惩罚手段,以凸显两者身份的原则不同。但是,特殊情况不在此限。

五、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亟待明确的问题及建议

由于目前我们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尚处于尝试阶段,缺乏实践经验,但是从理论探索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亟需明确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收容标准问题。根据《禁毒法》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一律不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不收。但除此之外,诸如严重疾病、传染病(性病除外)、精神病患者及盲、聋、哑、呆、傻无自理能力人员,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的严重残疾人,7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都亟需在收容标准上予以明确。笔者认为,除上述人员除外,收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须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并根据司法部劳教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规定、艾滋病毒检测结果,和入所健康查体(化验肝功、乙肝五项、血常规、艾滋病抗体,拍胸片,做心电图、腹部B超等)情况接收。

(二)关于严重疾病的处置问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存在普遍体质差、传染性疾病多等情况,特别是一些突发严重疾病,短期内会极大地危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生命安全,加之目前劳教场所医疗资源薄弱、医疗水平相对偏低,一旦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现严重疾病,极易发生所内死亡现象,而如果由劳教场所负责带其到社会医院就诊治疗,除不可预测的安全风险极大外,场所还会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因此,如何处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患严重疾病,是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首要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是加强强制隔离戒毒医疗工作,通过政府的大力扶持、帮助,形成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容规模相适应、能有效处置其所患各种疾病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设施及医疗水平,一方面服务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一方面面向社会,开展相关工作。

(三)关于“出口”问题。司法部劳教局(戒毒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对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以及家庭或个人出现特殊情况,需办理出所的,已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关于撤销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问题未作表述。根据《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是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旦出现需撤销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由谁来决定撤销,谁来执行,如何保证公平、公正,如何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等等,笔者认为亟需明确。

(四)关于执行权属委托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权在公安部门,执行权由公安、司法行政(劳教机关)共同承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提前解除和延长期限的决定权也在公安机关。笔者认为,结合劳教工作长期以来的执行经验,从执法的科学性、公平性和便捷性等方面考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提前解除和延长期限的决定权应由或委托司法行政(劳教机关)及省级机关来执行。

(五)关于保护性约束措施使用问题。《禁毒法》规定,“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由于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是一项严格、严肃的执法活动,因此,对其种类、情形、程序和管理的要求亟需予以明确。

(六)关于诊断评估体系问题。《禁毒法》和司法部劳教局(戒毒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执行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建议;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由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建议。由此不难看出,诊断评估结果是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期限长短的一个重要依据,是警察管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合法、有效手段,因此,必须制定详细的评估项目、严密的评估程序,建立有效的监督保障体系,以确保诊断评估公平、公正,真实反映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康复的情况。但是,在相关细则出台前,迫于工作需要,从体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对毒品的防御能力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工作的成效角度出发,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至少应包括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生理、心理、行为及社会功能的改善状况等方面。

六、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须把握的几项原则

(一)大局原则。通过不断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逐步将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成富有特色的戒毒康复基地、禁毒教育基地,向社会开放,走向社会“现身说法”,为社会服务,为青少年服务,发挥其在“依法禁毒、构建和谐”工作中突出的职能作用,在全社会营造禁绝毒品的良好氛围。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工作是克服困难,积极探索,努力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二)康复原则。强制隔离戒毒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康复治疗。因此,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一切管理活动,包括强制性的体能训练、强制性的教育培训、组织开展的习艺劳动等都必须有利于和服务于康复治疗这一目的。

(三)人文原则。《禁毒法》确立了管理民警及执业专职医师与戒毒人员之间更多的是康复治疗、教育矫治的关系,从而要求我们在管理中要以更加耐心细致的关怀、更加科学的治疗方法、更加有效的治疗手段,来实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理和心理康复的目标。具体说,就是理解他们因吸毒而产生的一些精神痛苦和不正常的心理及行为,关心他们,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如改善居住、生活及卫生条件,开通亲情电话,对身体疾病给予及时治疗,重树其做人的尊严,让其重新燃起生活的希望,从而使戒毒成为其自觉行动。加强人文关怀及治疗,一方面在脱毒阶段及时给予科学合理的医药干预,尽量减轻其痛苦,使其较平稳地渡过脱毒阶段;另一方面采用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正面教育、社会帮助、文体活动等综合措施,使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的生活过得充实、紧张,淡化其对毒品心理渴求。

(四)素质原则。管理警察及医务人员是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其自身的素质、涵养和精神风貌以及对戒毒的理念,决定着人性化管理能否在强制隔离戒毒中体现和落实。因此,必须对管理警察及医务人员不断地加强教育培训,改善其知识结构,使其熟悉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和相应的法律和心理学、管理学科的知识,更新戒毒理念,并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培养强烈事业心,增强责任感。具体说,就是在强制戒毒工作实施前,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组织管理警察及医务人员学习《禁毒法》、司法部劳教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学习先进经验,增强依法管教水平;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戒毒治疗业务学习、培训,其中对开展强制戒毒工作的医务人员须进行毒麻药品管理使用专业培训,以取得毒麻药品处方权;对医务人员进行临床医学知识培训,特别是急救业务培训,提高处置水平。

七、建立联合管控帮教一体化工程体系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普遍毒瘾依赖程度较高,戒断后容易复吸且属于艾滋病高危人群。要彻底戒除其毒瘾,做好艾滋病检测防控工作,净化社会环境,单靠劳教戒毒机关一方在所内进行的相关工作是不够的,必须依靠全社会各方的力量,特别是肩负类似职能的机关和部门大力配合、支持,才能有所保障。为此,必须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纳入系统的社会工程,建立联合管控帮教一体化工程,明确公安、司法、疾病控制、街道社区等各职能机关及部门的责任分工,实行信息网络化管理,通过信息共享,切实抓好所内的强制隔离戒毒和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回归社会后接茬管控帮教、艾滋病检测防控、戒毒成果巩固及不良行为的预警、疏导和教育等工作,以避免或减少复吸对社会的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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