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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专项】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食品和公共场所卫生工作专项整治工作通告【优秀范文】

发布时间:2023-08-05 13:42:02 | 来源:网友投稿

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食品和公共场所卫生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为实现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工作目标,营造安全的食品和公共场所消费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专项】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食品和公共场所卫生工作专项整治工作通告【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卫生专项】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食品和公共场所卫生工作专项整治工作通告【优秀范文】



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食品和公共场所卫生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实现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工作目标,营造安全的食品和公共场所消费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开展食品和公共场所行业卫生工作专项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各类食品和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切实加强卫生管理,其加工经营场所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凡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必须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于20101231日前整改到位。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不予核发相关证照,并依法予以取缔。对已取得证照者,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无法整改的,必须另择门面或者转行经营他业。

二、各类食品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食品包装容器、餐饮具、毛巾、枕巾、床单等客用公共用品的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工作,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清洗消毒场所,配备符合要求的消毒、保洁设施。不得向顾客提供未经消毒或消毒不彻底、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共用品。凡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或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使用由具有相关服务资质的专业清洗消毒服务机构提供的集中式消毒餐饮具和棉织品。产品使用后,由原消毒服务机构回收重新清洗消毒,不得重复使用。

三、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占道经营。食品加工场所和经营场所必须严格分开,严禁临街露天从事食品加工作业。

四、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提供餐饮服务的,其加工经营场地必须符合法定卫生要求,凡不具备加工经营条件的,一律停止加工经营餐饮活动,其店堂招牌、服务项目、广告内容等要删除“餐饮服务”内容。

五、凡不符合从事美容美发服务场地、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等规定的,一律停止美容美发服务活动。未取得医学美容服务资质的人员和机构,一律不得从事医学美容活动。

六、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食品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问题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可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7618816;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7618378;县工商局:27627593;县卫生局和县卫生监督所:27616500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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