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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制度】沈阳市体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3-08-12 09:48:03 | 来源:网友投稿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体育制度】沈阳市体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供大家参考。

【体育制度】沈阳市体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沈阳市公共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二级运动员、二级裁判员和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等级行政确认,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行政确认,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确认、用途确认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等级行政权力。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对行政确认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局法规处会同局法律顾问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确认审核:

(一)涉及全市共公体育设施建设决策,应当进行专项法律论证的;

(二)市体育局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三)重大体育赛事、重大文体活动事项直接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

(四)以市体育局名义洽谈、签约的经济项目谈判,以及市体育局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和法律文件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行为事项。

第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部门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局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当时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  本案是否属于职权管理范围内的;

(三)  事实是否清楚,提供材料是否齐全;

(四)  运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  行政确认审批的结果是否适当;

(六)  程序是否合法。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行政执法决定书(文稿),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市体育局法规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九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八)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条 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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