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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意见】淮北市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意见(全文完整)

发布时间:2023-08-14 10:00:08 |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意见】淮北市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意见(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环保意见】淮北市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意见(全文完整)



关于推行环境污染

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22号)精神,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我市污染治理,提高全市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企业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良好的市场和政策环境。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积极培育扩大全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不断提升环境污染治理水平,加快环保服务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排污者付费。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排污者承担治理费用,受委托的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化治理。二是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培育可持续的商业模式,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行为。三是坚持政府引导推动。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强化市场监管和环保执法,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平等机会。

(三)工作目标。以除尘脱硫脱硝、城镇生活污水处置、园区工业废水治理、有机废气治理、固体废弃物治理、危化品治理、重点领域污染企业治理、在线监测等为重点,推行一批第三方治理试点工程。到2020年,推行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基本建立,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形成一批创新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具有强劲市场竞争力的专业化环境服务公司。

二、主要任务

(一)改革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模式。深化环境公用设施经营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合资合作、混合所有制、资产收购等方式,对环保设施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引入第三方参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厂网一体化,以及垃圾收运、处置和综合利用等准经营性行业项目建设和运营。对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城镇污染场地治理、区域性环境整治、环境监测服务等,鼓励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综合环境服务等模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二)严格环境监管执法。加强污染排放在线实时监测监控,逐步实现国家、省、市、县(区)各级重点监控企业自动连续监测全覆盖。进一步增强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加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开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严重环境违法,造成生态环境重大破坏、重点区域连片污染,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屡查屡犯等案件或单位实施挂牌督办。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城市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严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环境持续恶化等区域,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

(三)积极培育第三方治理市场。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抓手,在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和燃煤锅炉治理、重点流域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生态环保重大工程领域,培育引入一批第三方治理企业。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计入排污企业排污权账户实施交易。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集团化发展。

(四)规范第三方治理市场秩序。规范环境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市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方或委托运营方。实施综合评标制度,将服务能力与质量、运营方案、业绩信用等列为招投标条件,不得设定地域歧视性条件,避免低价低质中标。引入社会投资者和转让、出售资产或股权等要按项目属性进入相应交易场所,按照统一进场交易、统一发布信息、统一竞得规则和统一监督管理进行竞价交易。对项目经营者处置相关资产权益作出限制性规定,制定临时接管预案,保障公共环境权益。规范环境服务公司第三方治理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健全政府、投资者、公众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实行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逐步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制度,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五)明确第三方治理相关方责任。排污企业依法向环境服务公司购买第三方治理服务,并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排污企业和环境服务公司应依法签订第三方治理服务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双方责任义务、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履约保障补偿机制等。环境服务公司按照合同开展污染治理,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鼓励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管理治污资金,保障排污企业权益和环境服务公司合理收益。环保部门依法加强对环境服务公司和第三方治理服务活动的统一监管。

(六)合理确定环境公共设施投资回报。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环境公用设施项目,要合理确定投资回报。以行业平均利润、银行存贷款利率等,科学确定投资收益水平。

(七)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严格落实阶梯水价政策、差别电价政策、垃圾发电价格政策以及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排污费标准,提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放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限值的,按照我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征排污费。按照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八)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调整财政支出方式,探索将部分环境污染直接治理资金,调整为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运营补贴或奖励。探索对环境公用设施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重点示范项目,提供资本注入、股权投资等形式的资本投入支持。探索将环境服务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推行环境综合服务采购。

(九)创新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第三方治理企业需求的绿色金融产品。积极推进能效信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及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信贷融资,参照国家能效信贷指引执行。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第三方治理重大项目实施名单制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 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直接融资。推进已上市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方式募集资金。

(十)推进审批便利化。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加快第三方治理项目各项前期建设条件的审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联合审查制度,在政府统一的政务审批平台上实行并联审批。对企业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要充分尊重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企业投资第三方治理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的前置条件。

(十一)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将环境公用设施领域第三方治理项目纳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支持重点,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试点及工业和危化品固废治理、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环境工程建设运营委托监测、环保产品性能质量检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机动车检测试点,探索在城镇污染场地治理、流域水污染治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等综合环境服务领域开展环境绩效合同服务试点。在企业环境污染治理领域,重点开展园区集中治污设施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试点、基于第三方服务的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和园区综合环境服务试点、高污染行业和重点减排企业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创新模式试点。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区管委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管委会选择一批第三方治理项目先行开展试点示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有关部门参加,日常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第三方治理的新模式,营造有利于第三方治理模式推行的市场和政策环境。

(二)完善政策体系。市发改委会同财政、环保、建设、经信、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推动我市第三方治理的激励政策,并落实好国家、省已经出台的支持第三方治理扶持政策。有关部门在重点领域积极组织开展试点示范项目,充分调动各类投资主体积极性,市环保局协调解决第三方治理企业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

20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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