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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制度】惠阳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发布时间:2023-08-14 10:06:01 | 来源:网友投稿

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广东省政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制度】惠阳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供大家参考。

【府办制度】惠阳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制度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依照本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照本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各镇(含街道,下同)、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镇、各部门办公室牵头。

各镇、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镇、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真实、可靠。各镇、各部门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二)及时、准确。及时更新工作动态、决策信息、法律依据等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三)服务群众。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四)公正、公平、便民。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积极从静态公开向动态公开,从办事结果公开向办事过程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公民。

第六条  各镇、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及时、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策规定。

(三)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组织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行政职责权限、行政权力运行目录、内容、依据、程序、时限、承诺、绘制的行政权力流程图等事项。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四)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五)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取消的依据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结果;

(六)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

(七)公益事业投资、建设及使用,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

(八)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十)农业、教育、文化、民政、卫计、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十一)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十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包括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情况、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

(十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六)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七)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八)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支农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九)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落实情况;

(二十)机关工作人员的招录和干部任免情况;

(二十一)对违法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和行政救济的途径,以及处理办法;

(二十二)国有企业的设立、重组、改制、产权交易。交易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及依据;

(二十三)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私隐;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公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一)通过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各部门网站对外公开;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对外公开;

(三)通过行政服务大厅等服务窗口对外公开;

(四)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政府公报和集中查阅场所(政务大厅、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五)通过听证会、质询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六)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设施对外公开;

(七)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决策、重大事件以及重要工作等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公开;

(八)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九条  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十条  各镇、各部门要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各镇、各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区保密机构确定。

第十二条  各镇、各部门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责任单位负责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各镇、各部门应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原因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应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公开,由信息发布部门每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执法频率相对较低的部门,至少每两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书面说明。执法结果信息发布后要公开到年底,每年初统一更换;工作动态类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府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撤换。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各镇、各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各镇、各部门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通过互联网、信函、电话或当面提出申请。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及时登记。

第十七条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当事人;属于不应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部门的信息,告知申请人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九条  各镇、各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并且应当开具财政票据,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各镇、各部门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政府信息及影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的单位,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由区监察局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教育、卫计、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区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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