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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制度】博罗县卫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精选推荐】

发布时间:2023-08-14 10:30:08 | 来源:网友投稿

县卫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制度】博罗县卫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卫生制度】博罗县卫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精选推荐】


县卫计局政府信息主动

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博罗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实施,社会广泛参与,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策法规,部门文件;

(二)规划计划,包括本机关制定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等;

(三)业务工作,包括机关工作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情况,重点公开卫生行政许可、开展医疗卫生工作等情况;

(四)统计数据,主要为我县卫生资源投入、分配与利用,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益,医疗服务收费变化情况;

(五)其他,包括卫生计生工作重要会议、人事任免等情况。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涉密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公开。

第七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县政府信息网上进行公开。县档案局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行政机关应及时将政府信息纸质材料(包括电子文件)移交县档案局,供群众查阅。

除网上公开外,还可通过政务信息公开栏、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九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个人或单位,依照《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卫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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