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范文精选】
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
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以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梅市府〔2015〕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的要求,增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识,完善我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体系,以创业促就业,以创业促发展,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推动创业创新,激发全民创业热情,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
二、目标任务
至2018年,基本建成较为完善的政策扶持、项目引导、培训提升、服务保障、部门联动的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大力实施“全民创业”战略,深入开展全民创业活动,营造有利于创业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扩大创业规模,提升创业质量,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培育区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3个,示范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2个。培育市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2个,示范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1个。力争培育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1个。培育科技孵化器1—2个。孵化初创企业300户以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2000人。全区扶持自主创业1300人,带动就业6500人。
三、落实措施
(一)弘扬大众创业精神,营造良好氛围
1.加强新时期政策宣传
加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学生创业”,“青年创业”,“乡贤回乡办实业”等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T型广告牌、LED显示屏、梅江宣传网站和杂志、“梅江直播”、梅州日报梅江专栏等平台,广泛宣传创业政策以及全区创业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和感人事迹,扩大社会知晓率。
2.加强交流平台宣传
组织举办创业交流会,使尊重创业成为全社会的价值取向。组建群众文艺宣传队伍,收集宣传梅江客商创业故事,深入了解村镇人民自主创业现状,制作演出创业就业节目,大力弘扬“劳动为本、创业立身、致富光荣”理念,提升群众创业热情。
3.强化基层一线宣传
制作印发创业带动就业宣传小册子,组织镇、村(社区)劳保员进行创业带动就业专项知识宣传培训。组织发动镇、村(社区)利用宣传板、宣传栏、标语横幅、宣传单等方式大力弘扬“创业、创新、创优”精神。
(二)放宽创业条件限制,鼓励大众创业
1.降低创业门槛
深化初创企业登记制度改革,精简和规范商事登记审批事项,依法依规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等有关登记事项。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部署精神,进一步简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
2.放宽创业领域
依法符合出资条件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均可投资设立企业,在项目申请、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国有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各类企业一律平等,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3.放宽经营场所限制
申请人只需提交符合以下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租约或产权证明等能够证明其拥有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即予认可。①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②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需列明作为登记住所房屋的权属、用途等内容。③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放宽出资额限制
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创办中小企业,允许用实物、商标、专利、商号、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70%。允许投资人以其在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
5.放宽企业冠名条件
放宽企业(个体工商户)冠梅州市名称的条件。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论行业和注册资金(本)多少,均可申请冠梅州市名称,允许多行业综合性企业名称中使用“开发”、“发展”、“实业”等字词。对主要开展网上交易活动的企业,其企业名称中可使用“电子商务”字样。
6.降低创业成本
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规费、服务收费。严格执行省、市制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不在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会费。事业单位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
7.深入开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全面实施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三证合一”制度,统一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待国家有关部门明确相关事项后,参照组织实施。
(三)完善创业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
1.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完善银行与企业对接平台。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支持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发展的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参与创业融资对接平台,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扩大业务,最大限度使用贷款额度。对中小企业贷款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加强专项指导和分账考核,为创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方式。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宽农民创业融资渠道。
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小额贷款担保。政府出资2000万元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政府主导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优惠担保服务企业名录,实行低担保费、免保证金、利率优惠的政策,分别为省、市、区级示范性孵化基地项目最高提供500、300、200万元借款担保服务。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各类创业项目融资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投资兴办科技型、服务型创业项目。
2.加强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完善区、镇、村三级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加大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设施、信息网络建设和维护投入,将三级服务平台建设绩效考核列入各镇(街道)领导责任制考核范畴。依托区、镇级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免费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补贴发放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及时发布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建设完善中小微企业“一站式”服务大厅,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宣传、贯彻政策法规、项目申报、人才培训、融资、创业、技术创新、咨询等服务。
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助推”功能,帮助和引导劳动者实现自主创业。打造梅江特色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加快梅江区中梅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创造条件申报省、市级孵化基地。加强基地孵化力度,打造梅江电子商务一条街。积极探索中梅电子商务(培训)+梅州义务小商品批发城(孵化)定向创业培训孵化模式。大力培育梅台文化创意园创业孵化基地和梅州“所.染大观园”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基地,创建梅江文化创意特色创业品牌。积极策划梅台美食一条街和梅州全球海外客跨境电子商务创业项目建设。
3.加大创业培训力度
建立覆盖城乡的创业培训体系,加强对城乡劳动力的创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城乡劳动力的就业、创业能力。
开展创业大培训。依托中梅电子商务培训平台,整合梅州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梅台文化创意园、海吉星农产品物流中心、客天下农电商产业园和辖区内培训学校的创业就业培训资源,制订梅江区创业大培训计划。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群体开展创业大培训,为各类创新创业型企业提供创业人才培训。实现创业培训、创业孵化与创业成功的有效对接。
积极推进创业教育。积极推进创业意识教育,在中小学开展中小学生科技创新大赛。城西职校依托企业,合作举办“跨境电子商务创业培训”项目,强化学生实习实训,带动学生创业就业。
4.加强创业指导服务
筹备成立梅江区创业协会。组织创业者、创业创新企业、创业群团、高校、金融机构等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成立梅江区创业协会。充分利用区创业协会引导创业人才、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创业服务机构,发挥为广大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的作用。组建一批由企业家、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创业导师志愿团队,建立创业导师(专家)库,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
5.探索购买社会服务
采取政府购买创业服务内容和模式,在公共就业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政府组织的就业培训,技能培训项目就业资金绩效评估等方面积极探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模式,通过招标等方式购买社会创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服务,形成多层次、广覆盖、专业化的创业服务体系。
(四)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推动工作落实
1.落实补贴政策
实施《梅江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创业就业补贴政策。
创业培训补贴。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对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1000元;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纳入省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25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一次性创业资助。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的(在本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租金补贴。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在本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每年最高4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本市劳动者在本区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由本区财供人员担保,期限为两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个人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在本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2.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孵化基地奖补。建立健全孵化基地服务管理办法,大力提升孵化基地运作水平,对达到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评选标准的,省按每个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市级示范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标准的,市按每个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区级示范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标准的,区财政按每个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优秀项目资助。围绕我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规划,以电子信息、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旅游服务、等为主导,开展各种形式的创业活动,鼓励自主创业,以创业促就业,以创业带动发展,积极创建优秀创业项目。成立由区人社、招商、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梅江区优秀创业项目评定小组,每年评选出3—5个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扶持,推荐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到市、到省参加省市级优秀项目评选,全力支持和协助优秀项目参加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并争取资金支持。对获评区级的优秀创业项目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资助(一类优秀创业项目10万元、二类优秀创业项目8万元、三类优秀创业项目5万元)。
平台建设优惠。鼓励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及创业孵化园区,并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利用国有资产闲置厂房和场地设立孵化基地的,可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给予优惠。
“一事一议”扶持。对有梅江区特色的创业带动就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扶持。可由区直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制订有针对性的专项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3.放宽入户、就读等条件
初创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办理居住证(区外户籍人员)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法定代表人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区;实施积分享受公共服务制度,适当增加法定代表人子女教育、享受城市公租房等积分分值。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结合实际统筹规划,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协调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落实责任。各镇、街道,区直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的工作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各有关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担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三)严格督查。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创业促进就业具体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严格督查。
五、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创业”,是指扶持对象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本区新创办企业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践活动。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区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三)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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