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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办法】兴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14 11:36:04 | 来源:网友投稿

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和鼓励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畅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渠道来源,及时查处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兴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供大家参考。

【安监办法】兴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和鼓励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畅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渠道来源,及时查处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极易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或安全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本办法是我市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具体规定。  

第三条  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级受理和首问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机械、特种设备、职业危害等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市、镇(街)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举报;市安全生产投诉电话:12350,安监局举报电话:07533331692,传真:07533334728,邮箱:xnajj@163.com。各镇(街)、市直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安监、公安(消防、交警)、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农业、农机、林业、水务、交通运输、公路、住建、科工商务、工业园管委会、中小企业、文广新、教育、卫计、供电等部门均应建立或明确举报受理机构,严格举报事项的受理程序,完善举报事项查处资料的档案管理,设立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电子信箱、通讯地址,为举报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对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倡实名举报,并将举报事项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或必要的证据,以便及时核实、查处、消除事故隐患和实施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事项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而擅自进行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未停、未关闭而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未经审查批准而擅自建设施工的;或在施工建设过程中无安全防护保障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偷挖关闭后的煤矿、非煤矿山的;非煤矿山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不按阶梯式自上而下开采、偷岩取石的,非煤矿山现场作业人员不带安全帽的。  

(四)未经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  

(五)未经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或经安全生产许可后降低安全经营条件的。  

(六)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置经营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八)新建的楼、场、馆、所未经消防机构审核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网吧、酒吧、歌厅、酒家、宾馆等公共娱乐场所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开业存在火灾隐患的。  

(九)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放任职工违反操作规程,违背规律超强度超负荷作业的。  

(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动火、用电的。  

(十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存在三合一的现象,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十二)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购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未执行职业卫生有关管理规定的。  

(十四)建筑施工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无超高和力矩限制器,吊钩无保险装置,起重钢丝绳严重磨损,断丝超标的;施工现场配电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的;外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设计方案要求的;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过少,不设剪刀撑,不设防护栏杆,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的;城市建成区(圩镇)未经批准,擅自改造、扩建、装修门店,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危及公共安全的。  

(十五)桥梁施工、人工挖孔桩施工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公路施工现场无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工棚、民工宿舍等驻地存在明显消防安全等事故隐患的,桥涵存在明显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垮塌的。  

(十六)人员密集场所无安全出口,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或经营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安全疏散通道不畅通,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挪作他用或者超期使用,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十七)无牌、无证车辆,假牌、盗牌、报废、拼装车辆,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载、农用车辆载客、三轮车超员载客、未经批准的车辆擅自营运学生的。  

(十八)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电梯、场(厂)内专用特种机动车辆)未取得注册登记使用证的,使用无证制造、无证安装、无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的,不具备资质条件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特殊设备或者对特种设备、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的。  

(十九)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有重大事故预兆或隐患不上报、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不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十)发生死亡、重伤或者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或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  

(二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关责任人员未立即组织抢险救援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设置障碍、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十二)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即安排上岗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的。  

(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的电工、焊工、制冷工、登高架设工、锅炉工、压力容器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十四)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的。  

(二十五)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二十六)农业生产种植、农产品加工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使用高毒农药、有毒有害添加剂,存在重大农产食品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七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  

第八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举报人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及其亲属)。  

(三)受害者的投诉及有关部门承办的信访件。  

(四)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  

(五)举报人在举报时没有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六)不属于本办法举报范围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对举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市、镇(街)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尚未掌握监控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资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条  举报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首先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标准为:  

(一)对经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但未作出经济处罚或作出经济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按举报的事故隐患等级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分五个档次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依次为:表扬、600元、1000元、1600元、2000元;奖励等级划分依据为:  

1.  举报内容或线索详实程度;  

2.  挽回经济损失大小;  

3.  事故隐患的危急程度,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程度;  

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涉案金额和危害程度及可能导致的社会影响程度。  

(二)对经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按缴入国库的罚款或者没收货物价值总额的20%以下给予奖励,每起案件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  

(三)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的受理及处理程序  

(一)举报人以书信、电子邮件、电话、口头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市、镇(街)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均应受理。  

(二)接到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时,应先进行书面登记,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表》。  

(三)受理口头举报,应当热情接待,将举报事项详尽记录,经举报人确认并签名或盖章;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受理举报单位初步审查认为举报事项内容不清楚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说明情况。  

(四)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利并给予保密。  

(五)对来信来访举报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热情接待、耐心细致说明,并告知举报人到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六)对单位或者个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隶属关系实行归口负责、分级处理,及时分送有关部门在2日内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职能交叉受理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市安委办按职能划分给相关部门处理;两个以上部门因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安委会指定处理。  

(七)举报事项核查属实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立案,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示;凡属情节危急、案情重大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案件,应立即将举报核查材料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并经批准后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八)经初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安监部门迅速组织专家到现场调查确认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立即向隐患单位发出隐患整改指令书,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督办单位、督办人,做到整改资金、措施、期限、人员、应急预案“五落实”,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及时消除隐患。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立案、迅速组织依法查处;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市政府指定牵头执法部门,组织联合执法及时予以查处。  

(九)市、镇(街)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受理举报案件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举报人要求对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进行答复的,要在查处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上级领导批转的举报案件,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并上报调查处理情况。  

(十)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市安监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审核,凡发现查处事实证据不足或处理不当的,应及时通知经办人员补充调查或另行提出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处理结果应回复实名举报的举报单位和个人。举报内容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0日办结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交办部门;因案情复杂等原因需要延长上报时间的,必须以书面材料报上级部门批准延期。  

第十二条  举报案件的归档  

凡办结的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材料,要根据档案管理“一案一卷一档”的原则单独立案归档,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为保护举报人的权益,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为维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事项的严肃性,对个别举报人无中生有、恶意举报,试图利用安全生产举报来达到某种目的,或以安全生产举报名义故意干扰安全生产正常秩序的,市、镇(街)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明辨是非、客观公正、查明事实;举报人别有用心、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市安委办将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查处。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市安委办会同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兴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兴市府〔2010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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