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办法】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审批行为,落实行政审批工作责任,提高机关行政效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局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包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安全生产行政
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审批行为,落实行政审批工作责任,提高机关行政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包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各个环节的具体行为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局属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局机关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受本局委托参与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人员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行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我局负责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包括:
(一)法律法规赋予职能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市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项目;
(三)自治区安监局委托或直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四)其它由我局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四条 政务服务遵循合法、公开、高效、便民、诚信的原则,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
第五条 局机关在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行政审批后台办公室和政务服务窗口,统一负责我局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
我局授权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后台办公室行使本机关职权范围内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中即办件的审批权,承诺件的材料审查权、组织协调权、制证(或审批意见)权、应诉代理权;授权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行使本机关职权范围内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权、即办件的审批权、办理结果送达权等。
第六条 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和局门户网站应公开政务服务办事指南、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及审批流程图、行政审批情况等政务信息公开内容。
政务信息公开应包括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结时限、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设首席代表一名,局机关授权其行使以下权力:
(一)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受理决定权;
(二)即办件的审查决定权;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制证审核权;
(四)许可证件的制证权;
(五)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数据的更正权;
(六)局机关授权其行使的其它权力。
窗口首席代表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我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办公室和窗口的日常管理;
(二)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和各岗位工作职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三)协调本局相关业务科(室)按规定时限完成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审查环节的审查工作;
(四)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
(五)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空白证件的管理;
(六)负责局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等信息化系统的维护与数据管理;
(七)负责局行政审批数据统计及相关的业务报表;
(八)协调局机关与市政务办的有关事宜;
(九)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八条 建立局行政审批会议制度,会审决定重要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会议由局党组成员,协助分管相关工作的调研员、副调研员,审批事项涉及的业务科(室)负责人,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协调科负责人组成。
行政审批会议原则上应由局主要领导主持;若局主要领导因故不能参加的,可委托相关分管局领导主持。
第九条 局行政审批会议会审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
(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四)除无储存经营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核发;
(六)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七)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核发;
(八)需要行政审批会议会审决定的其它事项。
以上审批事项除新证核发外,正常延期、变更(除许可范围外)、遗失补办不需要上会会审。由局行政审批会议讨论决定的审批事项原则上应为承诺件,即办件不上会讨论。
第十条 局机关各相关科(室)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落实局行政审批会议的相关事项。
(一)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进度,提请召开局行政审批会议,准备上会会审的审批事项清单;
(二)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准备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表(书)、许可证审查意见书或审批汇总表和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结论等材料;业务科(室)负责准备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审查结论性意见等材料。
(三)办公室负责通知局行政审批会议成员参加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及其它会务工作,起草行政审批会议纪要报局长审签;
第十一条 我局实施行政审批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程序:
(一)受理。本局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接收材料和受理申请,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在窗口以外接受申请。
1.审核材料。窗口首问责任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处理建议。
2.处理决定。窗口首席代表根据首问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依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决定: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审批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或超出审批权限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和审批权限,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已经补正完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录入审批系统,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应由窗口首席代表签发,交申请经办人签字确认。受理通知书须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盖章日期为申请事项受理日期。
(二)实质性审查。行政审批办公室和各业务科(室)依据各自的行政审批工作职责,对已受理的本局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事项及其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
1.即办件。由窗口首席代表对即办件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当场做出审批决定。
2.承诺件。
①高危行业(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审查由窗口首席代表负责;。
②对窗口受理的承诺件需要组织现场审查的,行政审批办公室应于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负责现场核查的业务科(室);各相关业务科(室)应根据承诺办结时限组织完成现场审查,承诺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的在10个工作日完成现场审查工作,承诺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的在5个工作日完成现场审查工作;实施现场审查时,认为申请人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应提出不予行政许可(或审批)结论性意见,认为申请人符合审批条件的,应提出准予行政许可(或审批)结论性意见,将现场审查意见连同专家组意见一并送回行政审批办公室。
3、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申请材料实质性审查以及各业务科(室)移送的现场审查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确认其申请材料、现场安全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依据下列情况分别提出审查意见:
(1)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程序及其要求,制作不予行政许可(或审批)决定书,按照《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否定制度》的规定,报局分管领导签发后送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2)符合法定程序及其要求,不需上行政审批会议会审的,报局分管领导签署审批决定后送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3)符合法定程序及其要求,属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审批事项的,提请局行政审批会议会审和决定。
经过局行政审批会议会审后,由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审批会议纪要报请局领导签署审批决定后送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审批会议做出决定之日即为行政审批事项办结日和发证日。其它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结日和发证日,以局领导签署的审批决定日期为准。
(三)制证。行政审批事项需要以证件作为许可形式或者依法需要出具审查意见等审批文件的,行政审批办公室将审批材料连同按照统一格式起草的审批文件一并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制作相应证件和审批文件并加盖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交窗口办理办结手续。
(四)送达。我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按法定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
以上所有行政审批工作程序应在承诺时限内按时办结,杜绝超时限审批。
第十二条 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发证审查后提请我局制证的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查,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窗口制证。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需要派出专家到现场审查的,应按照《南宁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工作规则》的规定,原则上从南宁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不得违规选派和使用专家。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或申请人摊派和收取专家费用。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事项(含即办件、承诺件)办结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移送局档案室保存。行政审批档案归档的材料及顺序如下:
(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核发的证件副本或复印件、或审批文件为准),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送达回执(以窗口审批系统自动生成的《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办结通知书》为准,须经申请人签字);
(三)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
(四)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五)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登记表(或审批汇总表,包含现场核查意见和专家审查意见等)
(六)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办结通知书;
(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按公开的办事指南所列顺序装订);
(八)需要归档的其它材料。
档案室应按照所属行业分类存档,做到一证一档,方便查询。
第十五条 我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专门用于行政审批工作,由窗口首席代表负责管理。
在行政审批工作中,除受自治区安监局委托核发或加盖行政公章钢印的许可证外,其它需要制作的证照和审批文件应加盖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原则上不再盖行政公章。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仅限于行政审批工作,在行政审批中具有与行政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其它政务活动中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没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应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对持证企业的动态监管,确保生产安全。
(一)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期申请延期换证的,依法予以注销;
(二)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当与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建立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我局政务服务信息,定期在本局网站上公布行政审批情况。
第十八条 加强对县(区)、开发区安监部门实施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指导县(区)、开发区安监部门对行政审批的程序管理和业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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