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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办法】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综合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优秀范文】

发布时间:2023-08-14 17:42:03 | 来源:网友投稿

市集体土地征收综合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考核各县(区)、开发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建立健全集体土地征收行政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实现精准征地目标,切实维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综合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国土办法】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综合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优秀范文】


市集体土地征收综合管理

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考核各县(区)、开发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建立健全集体土地征收行政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实现精准征地目标,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利益,确保我市集体土地征收任务顺利完成,全面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综合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土地征收综合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准确反映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实绩,讲求实效。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过程公开,标准规范,结果透明,依法依规。

(三)坚持过程与结果并重的原则,做到强调效果,兼顾过程。

(四)坚持奖优罚劣、持续改进的原则,做到考核、改进工作与行政奖励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组织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成立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综合管理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绩效办、市委维稳办、市法制办、市重点办、市海绵与水城建设办、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办、市土地储备中心等有关部门组成。  

考核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我市集体土地征收综合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负责考核评价和督查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集体土地征收的工作进度和工作成效。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征地办主任担任,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综合管理目标考核指导、协调、管理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

考核工作在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综合管理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绩效办:负责把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综合管理目标责任制纳入年度机关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二)市委维稳办:负责以县(区)、开发区为单位,采集因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以及县(区)、开发区集体土地征收维稳制度化建设考核。

(三)市法制办:负责以县(区)、开发区为单位,采集与集体土地征收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或撤销的数量。

(四)市重点办:负责以县(区)、开发区为单位,采集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重点项目中涉及集体土地未按时完成征收的项目。

(五)市海绵与水城建设办:负责以城区、开发区为单位,采集邕江整治和水域建设项目中涉及集体土地未按时完成征收的项目。

(六)市财政局:负责以县(区)、开发区为单位,采集违规拨付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案件数量。

(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综合管理目标考核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八)市征地办: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综合管理目标考核组织、协调、管理的具体工作。

(九)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以城区、开发区为单位,采集市级土地储备项目中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三章  考核对象

第五条  考核对象:

(一)市本级考核对象: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青秀山管委会。

(二)县级考核对象:各县人民政府。    

第四章  考核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征地面积完成情况

1.市本级:(1)征地目标总面积的完成情况,即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定生效的协议书签约面积(含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公告征地面积(完成补偿款提存手续的征地面积)。(2)征地结算面积完成情况,即征地目标面积中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协商、签订合同、拨付征地拆迁资金和完成征地结算的用地面积占责任状征地目标总面积的比率。

2.县级:(1)征地目标总面积的完成情况,即已完成补偿的面积(含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公告征地面积(完成补偿款提存手续的征地面积)。(2)征地结算面积完成情况,即征地目标面积中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协商、拨付征地拆迁资金和完成征地结算的用地面积占责任状征地目标总面积的比率。

(二)日常管理情况

1.市本级:考核主体考核内容除包括征地率、交地率、集体土地征收涉讼涉访案件办理、档案管理、维稳工作、制度建设、组织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外,还包括土地储备目标面积完成情况、产业用地完成情况、拆迁安置工作完成情况、资金拨付情况、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情况。考核具体内容、标准和计分方法见附表《南宁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综合管理目标责任状考核内容和分值设定明细表》。

2.县级:考核主体考核内容包括征地率、交地率、集体土地征收涉讼涉访案件办理、档案管理、维稳工作、制度建设、组织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考核具体内容、标准和计分方法见附表《南宁市辖五县集体土地征收综合管理目标责任状考核内容和分值设定明细表》。

(三)创先争优情况

1.市本级:征地率、交地率、超额完成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任务、征地宣传、表彰奖励荣誉、建言献策。

2.县级:征地率、交地率、超额完成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任务、征地宣传、表彰奖励荣誉、建言献策。

第七条  考核方法

(一)征地面积完成情况考核采用比例计分法

1.征地目标总面积考核计分法:市本级基准分值30分,按年度实际完成征地面积除以年度征地责任目标面积,再乘以基准分值(30分)计算,封顶分值30分;县级基准分值35分,按年度实际完成征地面积除以年度征地责任目标面积,再乘以基准分值(35分)计算,封顶分值35分。

2.征地结算面积考核计分法:基准分值30分,按年度实际完成结算面积除以年度结算责任目标面积,再乘以基准分值(30分)计算,封顶分值30分。

(二)日常管理考核采用考核计分法

市本级封顶分值为30分,县级封顶分值为25分,采用完成任务核计相应分数,反之核扣相应分数直到扣完为止的计分方法。

(三)创先争优考核采用考核计分法

基准分值为10分,对符合指标内容的事项,按相应分数核计。

以上考核标准和核分细则详见附件《南宁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综合管理目标责任状考核内容和分值设定明细表》、《南宁市辖五县集体土地征收综合管理目标责任状考核内容和分值设定明细表》。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考核对象各类考核指标考核时限为当年11日至1231日(即签订责任状当年所确定的各项指标的完成时限)。

(二)考核工作分四个阶段:

考核工作在集体土地征收责任状签订的次年依序开展。

1.次年110日前,各被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和核分标准进行自核,形成自查报告并上报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综合管理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2.次年125日前,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综合管理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被考核单位上报情况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3.次年130日前,各数据采集单位将采集数据报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综合管理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4.次年228日前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综合管理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自核分、各数据采集单位采集数据、考核组核分及加分情况,形成集体土地征收综合管理目标责任状考核综合核分,报市人民政府审定,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和运用。

第六章  奖惩办法及运用

第九条  考核结果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通报,奖优罚劣,对优秀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别与绩效考核工作和评优表彰奖励挂钩。

(一)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工作挂钩。

考核结果与考核对象绩效考核工作挂钩。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合格的考核标准和绩效计分方式:征地目标总面积、征地结算目标面积完成率均达90%以上(含90%),且考核总分为90分(含90分)以上的,考核结果视为合格。

不合格的考核标准和绩效计分方式:征地目标总面积完成率低于90%、征地结算目标面积完成率低于90%、考核总分低于90分,以上三项指标有一项以上不达标的,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考核单位将按照年度机关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中所赋分值进行折算扣分,并提供给市绩效办作为该项指标年终考评结果的依据。

(二)考核结果与评优表彰奖励挂钩。

对在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积极完成任务,表现优异,作出突出贡献的还要给予表彰奖励。

1.评优考核的条件:征地目标总面积、征地结算目标面积完成率均达90%(含90%)以上,且考核总分为90分(含90分)以上的,可参与评优考核;其中任何一项未达标的,不能参与评优考核。

2.评优考核的结果运用。市本级和县级的评优考核工作分开进行。对符合评优考核的单位,视其总分排名情况,分市本级或县级总分排名前三名分别给予奖励金和通报表彰,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用于评优考核。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征收综合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通过公共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征收综合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奖励资金可用于弥补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不足,如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生的协商调查、办公设备购置维修、差旅补助、印刷费、评估测评、宣传报道、交通通讯、会议培训、治安管理等必要开支,不能用于在职在编人员个人发放。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集体土地征收综合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纪律,对集体土地征收综合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综合管理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集体土地征收实际情况变化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因项目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参照集体土地征收一并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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