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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制度】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3-08-14 18:00:09 | 来源:网友投稿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对本机关重大执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制度】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供大家参考。

【人社制度】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前的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本机关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应由局法制工作机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包括: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拟处2万元以上的较大数额罚款,查办的案件涉嫌犯罪拟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以及执法事项分管领导认为的重大执法决定。

第三条  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  局法制工作机构自收到本局行政执法承办科室或者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职责的局属单位提交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五条  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三)调查或检查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认定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适当;

(五)《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移送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情况,分别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退回补充材料;

(二)对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真实、不充分的,要求予以说明并补正;

(三)对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意见;

(四)对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准确,提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以及移送处理建议不恰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的,审核通过并提出同意的意见。

第七条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或者单位收到局法制工作机构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处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对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应当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报局机关负责人裁决。经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案件,应当报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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