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方案】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方案【范文精选】
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进程,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国家提出的“以县级公立医院作为突破口,抓紧启动以药品零差率为抓手的改革试点”的医改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院方案】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进程,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国家提出的“以县级公立医院作为突破口,抓紧启动以药品零差率为抓手的改革试点”的医改工作要求,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效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自治区关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00号)及《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新政办发〔2015〕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市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
二、目的及意义
将取消药品加成,全面实行药品零差价销售作为纵深推进市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突破口。通过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加快推进市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进程,促进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发挥,破除以药补医,转变“以药养医”运行机制。
三、实施单位
市人民医院、医科大一附院分院(市第二人民医院)。
四、实施时间
2016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五、具体内容
(一)实行零差率销售的药品范围为:所有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和中成药(中药饮片除外)。县级公立医院收入由原来的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政府补助三个渠道转变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二)以破除以药补医为突破口,建立财政补偿新机制。对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导致的政策性亏损、药品在储存、保管中的损耗、政府指令性工(如巡回医疗、义诊咨询、应急医疗保障等)及消耗和损耗的各类药品,通过政府补助方式予以解决,并将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性亏损补助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六、资金保障及拨付方式
(一)资金保障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市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后减少的收入,由财政投入分担20%、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弥补70%、医院通过加强核算和节约成本分担10%。
(二)拨付方式
1.2016年,市财政一次性将中央财政公立医院改革补助资金全额拨付至市人民医院、医科大一附院分院(市第二人民医院),用于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性亏损补助;
2.自2017年起,市财政根据县级公立医院上年度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运营情况,适时拨付补助资金。如县级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新的政策要求,市人民政府将及时对工作方案予以调整。
3.年度结算对预拨款低于医院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以来实际产生政策性损失费用的,市财政于次年3月底前一次性补齐;对预拨款超出医院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实际产生政策性损失费用的差额部分,转入市财政下年度预拨款。
七、工作要求
(一)市人民医院、医科大一附院分院(市第二人民医院)要成立本单位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医院药品盘点、登记造册及医院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的价格及财务科目调整工作;
(二)市人民医院、医科大一附院分院(市第二人民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于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以采购价作为药品零售价,不再加价销售,库存药品(不含中药饮片)一律按进价销售。同时,医院通过多种形式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基本药物,实现医药经济利益分开,有效降低群众医药负担;
(三)市人民医院、医科大一附院分院(市第二人民医院)要依据自治区网上药品采购目录及县级公立医院药品使用品种数,严格按照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零差率”销售的总要求开展药品采购工作;
(四)市人民医院、医科大一附院分院(市第二人民医院)要加强医院财务收支管理及预算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向财政、审计、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及统计数据,确保“零差率”销售工作顺利实施;
(五)县级公立医院每月10日前分别向市财政、卫生部门上报本单位药品“零差率”销售财务报表,1月、4月、7月、10月的10日前向财政、卫生部门上报药品“零差率”销售执行情况季度分析报告;
(六)财政、卫生部门对县级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性亏损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审计部门每6个月对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坚决杜绝加价售药、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行为;
(七)财政、卫生部门动态监测结果及审计部门评估结果将作为次年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补助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依据;
(八)县级公立医院要加强医师队伍管理,开展合理用药和诊疗规范培训,规范接诊流程及诊疗行为,对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具体操作环节提出明确要求。对擅自加价销售药品、违规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降职降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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