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方案】“7·19”特大洪水灾害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工作方案(范文推荐)
“7·19”特大洪水灾害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工作方案“7·19”特大暴雨,导致我县小作、南峪、辛庄、苍岩山、测鱼、天长、南障城等17个乡镇遭受不同程度的洪涝灾害,共造成22.8万人受灾,紧急转移安置3.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7·19”特大洪水灾害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工作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7·19”特大洪水灾害受
灾群众安置救助工作方案
“7·19”特大暴雨,导致我县小作、南峪、辛庄、苍岩山、测鱼、天长、南障城等17个乡镇遭受不同程度的洪涝灾害,共造成22.8万人受灾,紧急转移安置3.1万人,需紧急生活救助1.7万人,需过渡性救助2.3万人,目前正在使用的安置点6个,安置受灾群众236人。因灾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1.7万公顷,其中绝收6929.2公顷,毁坏耕地6267.1公顷,倒损房屋1.8万间、6609户,严重损坏房屋2.2万间、8173户,一般损坏房屋6.1万间、1.6万户。为进一步做好“7.19”洪涝灾害灾后安置与救助工作,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石家庄市“7.19”特大洪水灾害灾后恢复重建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16] 3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县指挥部恢复重建工作规划及“大干一百天”的要求,采取阶段安排、分类施救的思路,将紧急转移安置生活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将过渡期临时安置生活救助与冬春救助相结合,将损毁房屋恢复重建、加固修缮与美丽乡村、脱贫攻坚相结合的方式,在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安全住处、有干净水喝、有医疗服务的基础上,实现灾区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条件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加快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尽快恢复受损住房和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民生优先,突出重点。优先解决受灾群众,特别是优抚、低保、五保等民政重点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加快毁损农村住房重建,对受灾群众和农房修缮重建实行统一补助政策。
——科学实施,恢复为主。做好灾情评估与核查,合理确定恢复项目,主要以恢复毁损房屋为目标,充分考虑地形地貌特点、地质灾害潜在威胁,对重建任务和项目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设计,保证质量,避免重复受灾。
——乡村自救,民政帮扶。充分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以乡镇、村为主导,以广大干部群众为主体,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精心组织,加快实施。相关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职责,以及各乡镇受灾程度、经济实力、恢复任务,实行差异化的补助政策,帮助受灾群众尽早恢复毁损房屋。
——制度保障,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强化保障,落实责任,全面推进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工作。特别是加强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要求,牢牢把握目标任务的重要方面和关键环节,严格各环节管理和监管,确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制度行得通、管得住、用得好。
三、主要任务
(一)应急救灾阶段
1、起止时间
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5日前基本完成。
2、目标任务
做好紧急生活救助工作。在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核查需紧急生活救助的受灾群众情况,建立台账,按标准、按程序做好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发放工作。民政局负责台账建立及做好资金预算申请工作,财政局负责资金准备及发放工作,各乡镇负责需救助人员数据统计核查工作,8月15日前完成。(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各乡镇)
3、对象标准
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中,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受灾群众,给予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的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时间为15天。
4、资金来源
使用中央和省、市下拨的自然生活救助资金等,不足部分由县从统筹使用的救灾资金中优先列支。
(二)过渡安置阶段
1、起止时间
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前完成。
2、目标任务
(1)加强对临时过渡安置点的服务管理,鼓励群众互助互爱,通过投亲靠友和利用闲置房屋等方式,争取8月底前使集中安置群众全部搬离安置点。(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2)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准备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各乡镇及民政等部门要配合住建部门开展对因灾倒损住房的安全鉴定,确定因灾倒塌、严重损毁需拆除重建户以及因灾一般损坏需加固修缮户,并逐户登记造册、建档立卡、签字确认、依规公开。依法鉴定经加固修缮后可入住的因灾一般损坏住房,11月15日前完成加固修缮工作并入住,完成修缮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牵头单位:住建局,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各乡镇)
(3)认真核实需要过渡生活救助的受灾群众,区分一般受灾群众和特困受灾群众,建立台账,按标准、按程序做好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发放工作。各乡镇负责数据统计核实及上报工作,民政局负责台账建立及做好资金预算申请工作,财政局负责资金准备及发放工作,2016年9月10日前完成。(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各乡镇)
3、对象标准
对一般受灾群众,给予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的基本生活救助;对无粮、无钱、无自救能力的特困受灾群众,给予每人每天不低于60元基本生活救助。
对鉴定为B级危房的农户每户补助1000元。鉴定为C级危房的农户,按住房受损程度分类分档补助,一档(优抚户)每户补助6000元,二档(建档立卡贫困户﹝含低保户﹞)每户补助4000元,三档(其他各户)每户补助2000元。
4、资金来源
使用中央和省、市下拨的自然生活救助资金等,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从统筹使用的救灾资金中优先列支。
B级危房的农户,补助资金由省级安排。C级危房的农户修缮补助资金省级分担90%,市、县各分担5%。
(三)恢复重建阶段
1、起止时间
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前完成。
2、目标任务
做好就地重建和易地搬迁工作。住建局负责就地重建和易地搬迁总体工作,民政局负责将需就地重建及易地搬迁人员按照不同性质进行分类汇总,制定发放资金预算,财政局负责资金准备及发放工作,各乡镇负责配合住建部门完成就地重建和易地搬迁工作。2017年1月15日前完成原址重建农房任务,2017年11月15日前完成易地迁建农房任务。(牵头单位:住建局。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各乡镇)
3、对象标准及资金来源
农村损毁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要向优抚户、贫困户倾斜,对鉴定为D级危房的农户,重建住房补助标准为:优抚户每户50000元(其中省级负担48000元,市、县各分担100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含低保户)每户40000元(其中省级负担38000元,市、县各分担1000元),其他每户30000元(其中省级负担28000元,市、县各分担1000元);省、市级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县,根据本地实际和群众意愿统筹安排,宜补贴到户的补贴到户,宜集中建设均集中支付。重建住房采用装配式、钢结构等新型结构体系的农户,在同类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的补助资金,增加部分由省和县各承担50%。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国传统村落中受损住房(C级)属于传统建筑的修缮,在同档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的补助资金,增加部分由省级负担。
(四)后续救助阶段
l、起止时间
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7年5月前完成。
2、目标任务
(1)冬春救助。对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存在困难和需要的受灾群众,及时纳入冬春救灾救助范畴,保障其基本生活。各乡镇负责本区域内需冬春救助人口调查摸底工作,并将数据上报民政局,做好物资接收后的发放工作,民政局负责对乡镇提供数据进行核查,并制定全县冬春救助方案,做好物资资金申请及物资接收、发放工作,财政局负责资金发放工作。2016年10月15日前完成需救助人员调查摸底工作,2016年11月15日前完成冬春救助物资资金发放工作。(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各乡镇)
(2)低保救助。对因灾致贫、返贫,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3)临时救助。对享受低保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可适当给予临时救助。(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4)医疗救助。对低保户和五保户因灾发生疾病的,及时给予医疗救助。对其他困难群众因灾发生疾病的,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3、对象标准
将受灾群众的灾害救助与其他救助有效衔接,按相关标准纳入救助范围。
4、资金来源
低保、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争取中央和省、市支持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等,县统筹使用的救灾资金。
(五)民政设施修缮
1、起止时间
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前完成。
2、目标任务
(1)摸清底数。民政局对全县范围内在特大洪水灾害中,遭受洪灾损毁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2016年8月15日前完成。(责任单位:民政局)
(2)编制规划。根据损坏程度,将损毁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修缮加固和恢复重建工作统一纳入县政府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牵头单位:住建局,责任单位:民政局)
(3)推进建设。由民政局按照重建规划,组织进行民政公共服务设施修缮加固和恢复重建,确保2016年11月15日前完成修缮加固任务,2017年11月15日前完成恢复重建任务。(责任单位:民政局)
3、对象标准
因洪灾损坏、过水、浸泡,影响房屋安全、使用功能以及完全倒塌的养老院、敬老院、光荣院、福利院、救助站等民政公共服务设施。
4、资金来源
从县救灾资金中列支,民政局根据情况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管民政副县长担任,民政局、财政局一把手担任副组长,住建局主管副职及各乡镇乡镇长为成员。各乡镇也要成立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配备人员,健全机制,推动落实,确保救灾不漏一户,不掉一人。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工作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切实担负起防灾减灾救灾的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担当,深入灾区,深入群众,切实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特别是要认真核查灾情,严格落实《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组织人员对已报数据逐村逐户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灾情数据真实、准确。要加强与住建等部门的灾情会商,配合搞好房屋等级鉴定、安全评估等工作,确保住房重建修缮工作顺利开展,如期完工入住。
(三)规范款物使用。对各级安排的救灾资金以及接受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救灾资金,由民政部门根据群众生活救助及灾后恢复重建实际需求,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并监督使用情况;对各级安排的救灾物资以及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救灾物资,由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统筹规范使用;对于定向捐赠的救灾款物,要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要予以积极引导。
(四)动员社会力量。结合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序引导社会力量进入灾区,积极开展社会捐助和救助活动,扶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帮助灾区逐步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及时发布救助项目、需求信息,广泛动员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安置救助,特别是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
(五)注重心理疏导。组织专业社工人员和志愿者,及时主动对受灾群众特别是失去亲属受灾群众开展心理疏导,帮助他们调整情绪,促进心理平衡,以正确的态度对待灾害,树立战胜灾害、重建家园的信心。
(六)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公布各项安置救助政策措施,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救助资金分配使用、倒损房屋重建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对违规操作、虚报冒领、优亲厚友、贪污私分、克扣截留、挤占挪用救助款物等行为,要迅速查办、从严处理;对失职渎职、懒政怠政、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款物,致使受灾群众得不到妥善安置救助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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