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意见】正定县落实老年乡村医生含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实施意见(完整)
落实老年乡村医生(含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冀卫发〔2016〕14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意见】正定县落实老年乡村医生含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实施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落实老年乡村医生(含原赤
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
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冀卫发〔2016〕14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19号),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含原“赤脚医生”,下同)的养老补助问题,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助范围
(一)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现为正定县户籍, 1987年12月31日(含)前进入或曾在河北省境内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连续在岗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乡村医生;
2、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证明文件,或持有其他能证明其曾经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证明材料。
3、截止到2016年1月1日前,年满60周岁且已离开村卫生室岗位。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办理离岗手续后次月即可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待遇。
(二) 乡村医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补助范围
1、原为正定县户籍现已迁出的;
2、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已享受职工退休养老待遇的;
3、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去世的;
4、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的养老补助,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服务年限每满1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发放,剩余不满一年的工作年限按1年计算,补助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
老年乡村医生工龄的计算,以其参加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至2016年1月1日期间的实际工作时间确定。
三、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执行。
2016年1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且已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2016年1月起开始享受养老补助。符合上述补助条件,2016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且已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年满60周岁并退出村卫生室岗位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助。
四、审核认定
县成立由卫计局牵头,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纪检)监察局等部门参加的审核认定工作办公室,在县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对全县乡村医生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年限的审核认定工作,对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乡镇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乡镇相关领导和卫生院长参加的审核认定小组,负责对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年限的审核认定工作。
(一)认定乡村医生身份
1、申请认定其老年乡村医生身份的人员,须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原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职改部门颁发的医生资格的有关证书,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可的乡村医生档案、乡村医生本人签名的处方、门诊病历或记录、医疗收费凭证、乡村医生培训合格结业证书、荣誉证书、任用证书、聘用证明资料等),由乡镇审核认定小组查验核实并复印、照相存档,作为调查取证的主要依据。
2、2016年1月1日前离岗,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有关证书、档案记录的申请人,还须提供证明人名单,一般不少于5人(含5人),由乡镇审核认定小组按规定程序取得证人证言,作为调查取证的必要依据。
证明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乡镇卫生院从事一体化、防疫、乡村医生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管理人员);二是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工作人员);三是本乡镇与被证明人同期从事乡医工作且原始物证材料齐全的原乡村医生;四是本村同时期接受过医疗服务的年龄相当的非亲属群众;五是原籍为乡村医生执业地点且熟悉该乡村医生从业经历的国家公职人员。
所有证明人必须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身份证明,且每类别证明人员最多两名。经乡镇审核认定小组审核留档,证明人须现场填写《乡村医生执业信息证明》并录像。
3、对不符合条件无法受理的人员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做好相应记录,记清姓名、联系方式、未受理原因等关键信息,并留存所有相关资料复印件。
4、乡镇审核认定小组要将老年乡村医生申请情况进行公示,对于收到的异议和举报,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落实。
(二)认定工作年限
老年乡村医生起始和离岗时间,原则上以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时间为准。申请人也可提供医疗收费票据等证明工作年限。如中途曾离开村级医疗卫生岗位,其前后实际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经审核认定机构认定后,可以合并计算为本人工龄。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底以前)
1、各乡镇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乡实际,成立乡镇落实老年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工作审核认定小组,明确组织机构、任务分工、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并上报县审核认定办公室。
2、各乡镇、卫生院、村委会要积极做好宣传告知工作,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在村务公开栏张贴明白纸、村广播、乡村医生以及亲友相互告知等多种形式,将落实老年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广泛告知,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人,确保工作如期开展,按时完成。
3、县审核认定办公室要对各乡镇、卫生院参加初审认定人员进行培训。
(二)认定阶段 (8月份)
1、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向所在乡镇审核认定小组提出申请,填写《正定县老年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物证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两份。登记时,乡村医生本人当场签订”承诺书”并按手印。
2、乡镇审核认定小组对申请人提供的物证、人证材料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并对申请人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政策或者违法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在8月上旬形成初审结果。初审结果要在全乡镇范围内公示7天。
3、乡镇审核认定小组对公示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后,将公示后的初审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县审核认定办公室。县审核认定办公室要对上报的证件资料逐一进行审核认定,认定时邀请同乡镇5至9名老年乡村医生同时参加,审核认定结果反馈各乡镇。
4、乡镇审核认定小组将县审核认定办公室反馈的审核认定结果,在全乡镇 (各村) 范围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将予以确认。
5、乡镇审核认定小组将公示结果报县审核认定办公室,由审核认定办公室进行核定、汇总,并将各种证件、资料复印件及影像资料留存建档,档案暂存县卫计局长期保存。
(三)汇总上报阶段 (8月底前)
审核认定工作结束后,将认定结果和本实施方案分别报送省、市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备案。老年乡村医生的工作年限一经核定,不再调整。
(四)补助发放阶段 (9月份)
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人员养老补助费的发放,由县财政局实行国库直接拨付,按月发放到每一名老年乡村医生手中 。
六、资金来源
老年乡村医生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养老补助所需资金要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政策衔接
(一)我县“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明确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制度,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注册和聘用。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其从村医疗卫生机构退出后,即可按本意见相关规定享受养老补助。
(二)2015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60周岁的老年乡村医生,其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年限一并确认,待其年满60周岁、从村医疗卫生机构退出后,即可按本意见相关规定享受养老补助。
(三)在当地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不满5年,后户籍迁往省内其他地方,仍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两地从业时间相加达5年的,补助费的申请和发放由第一个服务所在地负责办理,其他服务地配合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在当地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5年,后户籍迁往省内其他地方,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在原工作所在地申请,补助费由原工作所在地负责发放。
(五)在当地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后户籍迁往省外或境外;或在外省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后户籍迁入我省,且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均不在本次养老补助发放之列。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老年乡村医生养老待遇问题,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了确保此项政策落到实处,县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方案的审定以及各部门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审核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审核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办公地点设在县卫计局。
(二)强化县乡责任。涉及的县直部门和各乡镇,都要抽调经验丰富、认真负责、公平公正的同志参与此项工作,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搞好政策解读。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正面宣传和解读各级政策精神,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各乡镇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妥善解决好出现的新问题。
(四)严格乡村医生准入、退出机制。按照我县“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以审核认定乡村医生养老补助为契机,建立规范的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要离开村卫生室岗位,按规定享受养老补助。新聘乡村医生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个别村卫生室确因工作需要,可采取返聘等形式缓解乡村医生人员不足问题;被村卫生室返聘的老年乡村医生,在聘用期间仍可按标准领取养老补助。
(五)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在对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补助的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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