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办法】让胡路区公有房产及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让胡路区公有房产及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公有房产及基础设施的维修管理,根据《大庆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庆政规〔2016〕14号)等有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办法】让胡路区公有房产及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让胡路区公有房产及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公有房产及基础设施的维修管理,根据《大庆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庆政规〔2016〕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公有房产及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区行政和事业单位所使用的房屋和配套功能设施,同时也含省市驻区垂管单位占用、使用的房屋和设施。
本办法所指的公有房产及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是指区政府利用财政资金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公有房产及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是指对房屋本身、内外装饰,以及地上地下的水、电、路、讯等功能设施维修改造。其中,房屋维修包括承重系统、围护系统、装饰装修系统的维修;功能设施包括给排水系统、空调通风系统、电气系统、电梯系统、智能化系统等。
第四条 公有房产及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要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厉行节俭、保障急需”的原则,重点维护和完善使用功能。
第五条 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经2017年4月10日第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让胡路区公有房产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房产管理站,人员可以聘用,工资等从管理费里出,二类费用里增加管理费。财务运行采取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使用单独的公章和财务用章。办公室主任由区房产站站长担任。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六条 公有房产和基础设施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中型维修。
(一)日常维修。主要针对损坏较小的日常修复养护。
(二)大中型维修。主要针对房屋主体严重损坏、有局部倒塌危险的房屋,少量部位损坏、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标准和社会呼吁较高、产生影响较大的房屋,以及功能严重缺失、影响使用的公共配套设施维修改造。
第七条 对正在使用的公有房产和基础设施,使用单位要及时检查和进行日常维护。
项目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公有房产和基础设施书面和电子档案,及时掌握情况,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公有房产及设施等发生质量问题的,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事项,由其物业单位负责。
第三章 项目储备和确定
第八条 各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将拟维修改造的公产房屋及基础设施项目上报区项目管理办公室,经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总后建立项目储备库,列入下一年度计划并上报区政府,按照轻重缓急提出维修改造计划。
第九条 对于临时出现的拟维修改造项目,由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现场查验并提出项目实施意见,经区政府同意后启动建设程序。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公有房产及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项目管理办公室作为建设单位,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管理并承担第一责任。
区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和资金计划下达;
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投资评审、资金拨付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区建设部门负责项目的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工程建设阶段的监督管理;
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需要专业技术评估和鉴定的,由项目管理办公室委托区建设部门招标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和技术鉴定。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查验后,向区政府提出项目建议书。
第十三条 经区政府审批确定的公产房屋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由项目管理办公室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概算由区发改部门委托区财政部门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应严格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符合国家规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依法招标。需政府采购的,按照采购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每个项目的申请和使用单位要在项目确定之日起安排专人提前介入,重点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避免在项目实施后因使用功能、建设规模或标准等调整导致工程变更,直至竣工交付使用为止。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要按规定在项目开工前向区建设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维修、维护类的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备,不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施工现场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组织与管理。
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对现场施工组织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应责令有关参建单位纠正,并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应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向检测机构直接支付。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要坚持“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一般情况下,经招投标确认后的项目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重大工程变更(原则上超出批复的项目概算)需经区政府相关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章 竣工验收、移交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由项目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项目使用(接管)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预验收。组织竣工验收前,应按照规定向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竣工认可申请,区建设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应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与使用(接管)单位办理移交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由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确保工程档案真实准确、完整齐全、手续完备。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经区政府同意,列入年度维修改造计划的项目,由区财政部门根据计划安排预算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因特殊情况临时追加的项目,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经启动实施的项目,由项目管理办公室依据项目进展情况向区发改部门提报投资计划申请。区发改部门依据已批准的文件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合同,下达投资计划。
项目管理办公室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内容,在下达的投资计划范围内使用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等,向区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财政部门依据投资计划和申请,按政府拨款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大庆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庆政规〔2016〕14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公有房产及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之后施行,期间如国家、省、市另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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