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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实施意见【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3-08-18 13:18:03 | 来源:网友投稿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加快我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实施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农业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实施意见【完整版】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加快我省现代种业建设步伐,增强种业创新和产业竞争能力,促进现代农林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种业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通过推进科技创新,完善政策体系,增加育种投入,充分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力争到2020年,在我省构建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与商业化育种有序分工、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科技创新体系。同时,建立以水稻为主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库、以乡土优良树种为主的林木种质资源、育种创新平台及南繁科研鉴定基地,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种子生产基地;种子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得到进一步增强。

二、积极引导企业开展育种创新。鼓励种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股份制研发机构;鼓励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鼓励省内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骨干种子企业申报国家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种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拓宽种业融资渠道,广泛吸引社会、金融资本投入,为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助力。支持省内种子企业培育和审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

三、鼓励科研人员向种子企业流动。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从事品种选育的科研人员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到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由原单位保留其人事关系,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但3年内可回原单位;3年期满,3个月内不回原单位办理复职、调动或辞职等手续的,按自动辞职处理。实行科研人员以科技特派员方式进入企业,参与企业育种创新;鼓励科技人员带课题与企业进行育种合作,科研人员流动到企业后申请种业创新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可以在所服务的种子企业领取报酬。完善种业人才培养机制,加强种业实用型人才培养,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企业育种研发人员培训,支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四、深化科研成果收益分配改革。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财政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上市公开交易,推进种业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平台建设。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研发团队在我省实施种业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奖励给成果完成人的比例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省属独立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试点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12号)执行,按投入和贡献大小,参与研发的科研团队享有60%95%的转移转化收益所得。改变科技评价机制,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可以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五、开展良种重大科研攻关。重点支持水稻、油菜、蔬菜等作物和优良乡土树种的商业化育种,实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生物育种项目,省内各科研计划和专项要加大对企业商业化育种研发工作的支持力度,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新品种。支持省内骨干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建立科企紧密合作的育种科研平台,支持引进和招聘种业领军人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强化企业商业化育种的主体地位。

六、提高基础性公益性服务能力。加强种业相关学科建设,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要重点开展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性研究以及常规育种、无性繁殖材料选育和种子生产加工与检测技术等公益性研究,构建现代分子育种新技术、新方法,创制突破性的抗逆、优质、高产的育种新材料。国家和省财政有关科研经费优先用于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逐步减少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商业化育种的投入。开展全省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建立品种实物档案及DNA指纹图谱信息库,建设林木种质资源库和全省林木种质资源地理信息系统,搭建种质资源共享和转化平台,多渠道保障研发平台日常工作经费,不断提升企业商业化育种服务能力。省发改委要对研发平台立项审批和建设给予积极支持。

七、落实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的各项政策。分区域、分作物(树种)建设优势种子生产基地,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途管制规则,将生产基地内的耕地纳入基本农田进行永久保护,确保种子生产长期稳定。支持种子企业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在依法自愿有偿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采取租用等土地流转方式,构建种子企业与制种大户、专业合作组织、农民长期的契约合作关系。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条件,建设现代化种子加工中心和配送体系,提高种子生产、加工能力和服务水平。大力支持南繁鉴定基地、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科研基地建设,巩固我省南繁制种产业优势地位。

八、加快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省内骨干种子企业自主选育的品种参加省级和国家品种区域试验。建立覆盖全省的农作物、林木新优品种展示网络,在不同自然生态区建设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站、林木良种示范林;加大新品种示范展示力度,促进品种更新换代,提高良种覆盖率,推动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应用。

九、鼓励种子企业整合重组。重点支持育种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较高、经营规模较大的省内骨干种子企业兼并重组,实行强强联合,打造大型种业集团。通过整合企业间的市场和技术,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企业集中度,提升种业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合作,努力在国际市场获取资源、技术、人才、营销网络等要素,以原始创新为核心,以适应现代农业生产需要为目标,构建企业商业化育种创新平台,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品种,开拓国际种子市场,增强种业国际竞争力。

十、依法严格监管种子市场。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以新品种权为主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严厉打击种子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建立种子可追溯信息系统,完善全程可追溯管理。建立种子纠纷处理应急预案,构建种子纠纷调处快速通道,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制,客观公正调处种子纠纷,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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