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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包干经费

发布时间:2022-03-19 02:55:52 |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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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包干经费

⾏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为了进⼀步加强⾏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为,事业单位要做好财务管理。本⽂是⾏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篇1

  第⼀条为了规范⾏政单位的财务⾏为,加强⾏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政单位⼯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条⾏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节约,制⽌奢侈浪费;量⼊为出,保证重点,兼顾⼀般;注重资⾦使⽤效益。

  第三条⾏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合理编制⾏政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各项资⾦,保障⾏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需要;

  (⼆)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对单位财务活动进⾏控制和监督;

  (三)建⽴、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国有资产流失;

  (四)对单位所属并归⼝⾏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第四条严格财务管理,各种⼯程款按⼯程进度由各科室负责⼈、分管领导、局长签字后⽅可⽀付、经费⽀出实⾏⼀⽀笔审批,各项⽀出严格按标准使⽤,不得虚报冒领。

  第五条严禁公款私存或公私不分,不得挪⽤公款、罚没款及其他资⾦,特殊情况必需借公款时由领导批准;借⽀范围不得超过个⼈的⽉⼯资标准。

  第六条其他事业性收费和⾏政性收费,必须实⾏宁夏回族⾃治区财政统⼀收据、票据,不得使⽤普通收据;对统⼀票据要严格管理,不得随便转借外单位和个⼈。对所收各

  项费⽤,全额上交财政,严格实⾏收⽀两条线制度。

  第七条⼲部出差期间的住宿费、差旅费等均按有关⽂件执⾏。

  会计岗位职责

  ⼀、负责本单位的财务计划和年度预算,协助主管领导提出各项开⽀的计划和安排,以及节约资⾦的办法。

  ⼆、严格执⾏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各类账⽬和资⾦收⽀票据。

  三、负责做好财务账⽬的⽇清⽉结⼯作,记账要清楚,票据要规范,报表要真实。

  四、负责建⽴健全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员的相互制约监督,管好资⾦的使⽤。

  五、协助主管领导安排好其他各项费⽤的使⽤计划,并做好预算外资⾦的⼊账、管理和使⽤。

  六、负责做好主管领导安排的其他有关事项。

  ⾏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篇2

  第⼀章总则

  第⼀条为强化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规范财务收⽀⾏为,提⾼依法理财⽔于,强化节约意识,根据有党政机关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受,结合局机关财务管理⼯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基本原则

  (⼀)统⼀管理原则。局属财政⾦额预算管理单位经费实⾏统⼀管理,各单位不得私设“⼩⾦库”。

  (⼆)“逐级”审批原则。从严控制,紧缩⽀出,严格审批权限,努⼒堵塞漏洞。

  (三)保证原则。在开源节流的前提下,保证机关整体⼯作的正常运⾏。

  第三条基本任务

  (⼀)科学编制预算,依法组织收⼊,积极争取资⾦,保障⼯作运转;

  (⼆)建⽴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实现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强会计核算⼯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帐表相符、账证相符;

  (四)定期进⾏财务分析,管好国有资产,防⽌流失:

  (五)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建⽴缝全内部核查制度,防⽌违反财经纪律⾏为的发⽣。

  第⼆章财务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机关财务管理坚持预算审批制度,贯彻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审查的原则,反对浪费,厉⾏节约。

  第五条业务招待费严格贯彻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标准》规章制度。

  (⼀)接待范围。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员⼀律不予接待。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需发出公函、告知内容、⾏程和⼈员。

  (⼆)接待程序。各承办科室(单位)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时间、场所、费⽤等内容。

  (三)接待标准。

  住宿标准住宿⽤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品及⽔果等。

  ⽤餐标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就餐标准⼈均80元⾃⾏⽤餐。确因⼯作需要,可以安排⼯作餐⼀次,并严格控制陪餐⼈数。接待对象在10⼈以内的,陪餐⼈数不得超过3⼈;超过10⼈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数的三分之-。⼯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档菜肴和⽤野⽣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烟和⾼档酒⽔,不得使⽤私⼈会所、⾼消费餐饮场所。出⾏标准国内公务接待的出⾏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车型,严格控制随⾏车辆。不得在机场、车站、⾼速路⼝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参门主要负责⼈不得参加迎送。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有价证券、纪念品和⼟特产品等。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采⽤银⾏转账或者公务卡⽅式结算,不得以现⾦⽅式⽀付。

  因招商引资等⼯作需要,接待除国家⼯作⼈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员,实⾏单独管理,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六条、差旅费严格贯彻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出规模;严禁⽆实质内容、⽆明确公务⽬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差旅费核算内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已由会议主办单位安排⾷宿的,不再报销住宿费和伙⾷补助费。

  (⼀)城市间交通费。出差⼈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具的,超⽀部分⾃理。县级及县级以下出差⼈员乘坐交通⼯具的等级标准为:⽕车硬席(硬座、硬卧),⾼铁/动车⼆等座、全列软席列车⼆等座,轮船三等舱和飞机经济舱。出差⼈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

  (⼆)住宿费。⼯作⼈员应本着“经济节约”的原则含理选择住宿宾馆。出差住宿费实⾏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规定等级标准部分由个⼈负担。

  住宿费规定等级报销标准为:副处级及以上⼈员住单间或标准间限额标准每⼈每天200元,其余⼈员住宿标准间每⼈每天不超过150元(⼀线城市:京、沪、律,渝四个直辖币知深圳、珠海以及沿海发达地区省会城市的住宿费标准另⾏掌握)。实际住宿⽽⽆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币间交通费、伙⾷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伙⾷补助费。出差⼈员的伙⾷补助费按出差⾃然(⽇历)天数实⾏定额包⼲。包⼲标准为:到漯河市属县出差每⼈每天20元;市外省内出差每⼈每天30元;省外出差每⼈每天50元。

  (四)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然(⽇历)天数计算。每⼈每天80元包⼲使⽤,出差⼈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出差⼈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公款⽀付

的宴请、游览和⾮⼯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和⼟特产品等。

  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学习等费⽤报销,必须有领导指⽰的⽂件或通知为附件,电话、⼝头通知应有分管领导签批为附件,⽅可审核、报销。差旅费推⾏使⽤公务卡结算,出差⼈员凭发票、消费交易凭条等⼿续进衍报销,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不得使⽤现⾦结算,否则将不予报销。

  第七条每项⽀出先由分管领导签字,再报局长审批: 10000元以上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条办公⽤品由办公室统⼀购置、管理和发放,其它科室和个⼈不得擅⾃购置,否则,不予报销。遵循先申请,后购买的原则。购买前,由物品管理⼈员,造预算、列清单,主管领导审批后、有办公室采购发放。

  第九条实⾏固定资产备案制度。单位增加固⽦资产(⼀般设备单位价格5 0 0元以上,专⽤设备单位价格8 0 0元以上),或者减少(出售、拆除、报废、毁损、丢失)、变更(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偿转让、置换、使⽤机构变更、管理⼈员变动)、注销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固定资产卡⽚,填报固定资产变动表。

  第⼗条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办公室编制预算,局长审批。⼤宗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实⾏政府采购,由局纪检监察室对招投标的全过程进⾏监督。固定资产购买后应及时登记⼊帐,机关所有固定资产,不论是机关购买,或是上级业务部门配发,所有权⼀律属于市XX局,未经批准不得擅⾃转移,上级业务部门配发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报局办公室登记⼋帐,不得私⾃占有。

  第⼗⼀条机关房屋、道路、⽔、电的维修由办公室统⼀组织和安排。

  第⼗⼆条⿎励各科室⾃⼰动⼿编辑⽂件材料,之后交局⽂印市统⼀排版打印。对于复印、传真业务,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统⼀在局⽂印室打印,未经办公室同意在外部打印、复印的,⼀切费⽤⾃⾏承担。

  第⼗三条看望病号、慰问⽼⼲部等由办公室统⼀安排,否则,费⽤⾃理。

  第⼗四条局机关公⽂和信函的邮寄由办公室统⼀办理。禁⽌私⼈信件公费邮寄。

  第⼗五条机关⼈员就医按市医保政策执⾏,不再报销医药费、治疗费等就医费⽤。

  第三章收费备案制度

  第⼗六条经过⾏政主管部门批准收取的应该纳⼊预算管理的罚没收⼊、⾏政性事业收费、基⾦,以及应缴⼊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收费,单位在执⾏收费前,填写《收费备案监督表》,报局纪检监察室备案。纪检监察室要认真审核其收费依据、收费许可、收费范围、收费项⽬、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期限等,符合规定的,局纪检书记签字或盖章后⽅可执⾏。

  第四章监督检查制度

  第⼗七条⾃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监督检查内容:

  (⼀)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执⾏情况

  (⼆)财务经费管理情况

  (三)“四费”⽀出公开情况

  第⼗⼋条局领导班⼦和领导⼲部要切实增强⾃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监督,对拒绝或规避监督、有其他违纪违法⾏为的,⼀经发现或举报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XX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条本办法⾃发布之⽇起施⾏。

  ⾏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篇3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政单位的财务⾏为,加强⾏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政单位⼯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各级⾏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实⾏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上统称⾏政单位)的财务活动,适⽤本规则。

  第三条⾏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节约,制⽌奢侈浪费;量⼊为出,保证重点,兼顾⼀般;注重资⾦使⽤效益。

  第四条⾏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合理编制⾏政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各项资⾦,保障⾏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需要;

  (⼆)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政单位预算;

  (三)建⽴、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政单位财务活动进⾏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政单位所属并归⼝⾏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六)加强对⾮独⽴核算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内部核算办法。

  第五条⾏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管理。⾏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员,进⾏独⽴核算。⼈员编制少、财务⼯作量⼩的单位,可以实⾏单据报账制度。

  第⼆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政单位预算是⾏政单位根据其职责和⼯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计划。⾏政单位预算由收⼊预算和⽀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按照经费领拨关系和预算管理权限,⾏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领经费,并对下⼀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政单位,为主管预算单位;

  (⼆)向上⼀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并对下⼀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政单位,为⼆级预算单位;

  (三)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没有下级拨款单位的⾏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条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报领、核拨经费,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政单位实⾏收⽀统⼀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不补,结余留⽤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条⾏政单位的各项收⼊和⽀出应当全部纳⼊单位预算统⼀管理,统筹安排使⽤。⾏政单位的预算外资⾦收⼊和其他收⼊应当⾸先⽤于弥补经常性⽀出不⾜和必要的专项⽀出。

  第⼗⼀条⾏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政单位根据年度⼯作计划和收⽀增减因素,提出收⽀概算,逐级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参照⾏政单位提出的收⽀概算,审核分配单位预算指标;

  (三)⾏政单位根据分配的单位预算指标正式编制年度预算,并逐级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正式批复⾏政单位预算。

  第⼗⼆条⾏政单位应当严格执⾏预算,按照收⽀平衡的原则,整理安排各项资⾦,不得超预算安排⽀出。

  ⾏政单位年度预算执⾏中,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预算拨款收⼊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收⼊,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送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审批。⾮拨款收⼊部门发⽣变化,需要相应调整⽀出的,由⾏政单位⾃⾏调整并报送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备案,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复决算时审核确认。

  第三章收⼊管理

  第⼗三条收⼊是指⾏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偿还性资⾦,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预算外资⾦收⼊以及其他合法收⼊。

  财政预算拨款收⼊,是指财政部门核拨给⾏政单位的财政预算资⾦。

  预算外资⾦收⼊,是指财政部门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政单位的预算外资⾦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政单位按照计划使⽤,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

  其他收⼊,是指⾏政单位依法取得本条第⼆款、第三款范围以外的收⼊。

  ⾏政单位的各项收⼊必须统⼀管理。

  第⼗四条⾏政单位各项收⼊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第⼗五条⾏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纳⼊财政预算的罚没收⼊、⾏政性收费收⼊和基⾦,以及应当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不属于⾏政单位的收⼊,必须及时⾜额上缴。

  第四章⽀出管理

  第⼗六条⽀出是指⾏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的资⾦耗费。

  第⼗七条⾏政单位⽀出,包括经常性⽀出、专项⽀出和⾃筹基本建设⽀出。经常性⽀出,是指⾏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常⼯作任务发⽣的⽀出。专项⽀出,是指⾏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作任务发⽣的⽀出。

  ⾃筹基本建设⽀出,是指⾏政单位经依法批准⽤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安排的基本建设⽀出。

  本条第⼆款、第三款⽀出,分别按其⽤途列⼊相应的预算科⽬。

  第⼗⼋条⾏政单位应当建⽴、健全各项⽀出的管理制度。各项⽀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防⽌多头审批和⽆计划开⽀。重⼤⽀出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各项资⾦的安排使⽤情况,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分别反映。

  第⼗九条⾏政单位的⽀出,应当严格执⾏国家规定的开⽀范围及开⽀标准,保证⼈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并对节约潜⼒⼤、管理薄弱的⽀出项⽬实⾏重点管理和控制。

  ⾏政单位⽤于职⼯待遇⽅⾯的⽀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第⼆⼗条⾏政单位的专项⽀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和⽤途使⽤,并按照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报送专项⽀出情况表和⽂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第⼆⼗⼀条⾏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筹基本建设⽀出。确需安排⽀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报批⼿续。核批后的⾃筹基本建设资⾦,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五章结余管理

  第⼆⼗⼆条结余是指⾏政单位收⼊和⽀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条⾏政单位结余不提取基⾦,全额结转下年使⽤;其中,已完成项⽬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使⽤。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四条资产是指⾏政单位占有或使⽤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的资产,包括现⾦、银⾏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第⼆⼗六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期限在⼀年以上,并在使⽤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般设备、专⽤设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以上,专⽤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时间在⼀年以上的⼤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第⼆⼗七条⾏政单位应当建⽴、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建账、核算,由资产管理部门统⼀登记、管理。⾏政单位应当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部门的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全⾯清查盘点。

  第⼆⼗⼋条⾏政单位应当由财务部门统⼀开设和管理银⾏存款账户。

  ⾏政单位开设银⾏存款账户,应当报主管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三⼗条⾏政单位所需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作的需要和单位财⼒的可能,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配置。

  第三⼗⼀条⾏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账;减少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续,进⾏账务处理。

  第三⼗⼆条⾏政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出租收⼊,应当⾸先⽤于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七章应缴款项和暂存款项的管理

  第三⼗三条应缴款项是指⾏政单位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和应当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等款项,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纳⼊预算管理的罚的没收⼊、⾏政性收费、基⾦以及暂未纳⼊预算管理但应当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

  第三⼗四条⾏政单位取得罚没收⼊、⾏政性收费、基⾦等收⼊,应当使⽤合法票据。⾏政单位取得各种应缴款项,应当及时、⾜额上缴国库或者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挪⽤、截留或者坐⽀。

  第三⼗五条暂存款项是⾏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发⽣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

项。

  第三⼗六条⾏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的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单位收⼊管理的款项列⼊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章⾏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

  第三⼗七条⾏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指导下进⾏。

  划转撤并的⾏政单位应当全⾯清查资产,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资产⽬录以及往来款项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往来款项的处理意见,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续,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条划转撤并的⾏政单位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属关系的⾏政单位,其资产⽆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转为企业的⾏政单位,其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

  (三)撤销的⾏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第九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九条财务报告是反映⾏政单位⼀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结果的总结性书⾯⽂件。

  第四⼗条⾏政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出总表、⽀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资⾦收⽀明细表、专项⽀出情况表等有关附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出、结余、专项经费使⽤及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第四⼗⼆条财务分析内容包括预算执⾏、开⽀⽔平、⼈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等。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是:⽀出增长率、⼈均开⽀⽔平、专项⽀出占总⽀出⽐重、⼈员经费占总⽀出的⽐重、⼈车⽐例等。⾏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第四⼗三条⾏政单位应当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务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章财务监督

  第四⼗四条财务监督是⾏政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活动进⾏审核、检查的⾏为。

  第四⼗五条⾏政单位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对预算的编制、执⾏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审核、检查;

  (⼆)对各项收⼊和⽀出的范围和标准进⾏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检查督促;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检查纠正。

  第四⼗六条⾏政单位应当建⽴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容监督机制。第⼗⼀章附则  第四⼗七条⾏政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外事经费、社会保障经费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列为⾏政编制并按受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和未列为⾏政编制但完全⾏使⾏

  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进⾏财务活动时,依照本规则执⾏。

  ⾏政单位所属独⽴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分别执⾏相应的财务制度,不执⾏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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