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第斯现行投资规则的发展与创新
【摘要】安第斯共同体作为发展中国家中有代表性的组织,其投资规则的发展有显著的代表性。本文从安第斯的外资法方向入手,阐述了安第斯共同体从委员会第24号决议的限制外资发展,进而发展到逐步开放和鼓励外资的第220号决议和第291号决议的发展历程,介绍了安第斯投资规则的演变,从而研究其发展创新之处。
【关键词】安第斯共同体;共同市场;外资法
一、安第斯投资规则概述(一)安第斯共同体发展历程
安第斯共同体(Andean Community,Andean Group,又译作安第斯公约组织、安第斯集团等,以下简称“安共体”),是由最开始的关税联盟不断发展而来。总部设在秘鲁首都利马,现由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四个国家组成。安第斯山脉的这四个国家自愿联合起来,意在通过安第斯地区、南美和拉丁美洲的联合来实现更加快速,更加稳定和更加自主的发展,其宗旨是充分利用本地区的资源,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发展,取消各国之间的关税壁垒,组成共同市场,加速经济一体化。(二)安第斯投资规则内涵
安第斯投资规则是安共体对外国投资的共同规则,也称安第斯共同市场外资法,经历了一个从限制外资到大力吸引外资的过程,从最初的限制性投资准入模式过渡到区域性工业化项目模式,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发展中国家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所采取的务实措施。安共体投资规则从最初的第24号决议,发展到220决议,到目前最新的291号决议。安共体成立之初就是为了促进共同体内经济的发展,随着国际环境与共同体内部需要,安第斯投资规则也经历了一系列变化与演进。二、安共体投资规则发展历程
纵观安共体投资规则的历史,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安共体从1969年5月安共体建立至1987年5月安第斯共同体《委员会第220号决议》通过之前,其标志是1970年通过的《委员会第24号决议》;后一个阶段是指从1987年5月至现在,其基本标志是《委员会第220号决议》和1991年3月通过的《委员会第291号决议》在这前后两个阶段中,安第斯共同体的投资法律制度各有不同的特点。(一)第一阶段:严格管制外资(1969年5月—1987年5月)
1.严格管制外资的委员会第24号决议的产生及其内容
在第一个阶段中,安第斯共同体的投资法律制度基本上是由《第24号决议》所构成的。受当时许多拉美国家强烈的保护主义情绪的影响,第24号决议在1970年得以通过,以严格管制外资作为其主要特色,在外资准入和外资经营等方面建立了全面的限制和控制。
1970年12月31日,安第斯共同体在秘鲁首都利马通过了《关于引进外资和技术的管理文件》,其正式的全称是《对外资、商标、专利、许可协议和提成的共同待遇的第24号决议》(Decision No.24 of December 31,1970-Common regime of treatment of foreign capitals and on trademarks,patents,licenses and royalties)(简称《第24号决议》)。
《第24号决议》的核心内容,是规定各成员国统一对外国投资施行限制的最低限度,对外资实行逐步弱化。这些最低限度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诸方面:
(1)关于外资投向的控制。《第24号决议》第三章第41条至第43条对区域内成员国外国投资进行了限制。第24号决议规定除非特别必要,在一般情况下,当地的广告、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商业性无线电广播事业、国内运输业、保险业,公共服务事业、报刊和电视等行业禁止外国投资。同时外资企业不得进入敏感部门,如电视、广播等;外资银行不得吸收当地的活期和定期存款。
(2)关于外资的最高上限的控制。一般外资比例被限制在49%以下。如果高于此数,便不得享受成员国相互间给予的关税减免和其他贸易优惠,除非承诺在15年内出让股本,使成员国的公民和法人在该企业中占有多数股权。如果是产品80%以上出口的企业,则允许外资比例超过此限。
第24号决议第30条进一步规定了外资股权逐步减少的强制性要求:在任何成员国境内成立的外资企业,必须同意逐步将其股份出售给当地的投资者。这些企业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在哥伦比亚、智利和秘鲁境内为15年,在玻利维亚和厄瓜多尔境内为20年)改变外资多数控股的性质,转变成混合企业。这是第24号决议的核心。
(3)关于外资的管理,即外资登记和批准。所有外国直接投资都必须向安第斯共同市场东道国申请,由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在指定的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再投资亦同。但利润再投资不超过原投资注册资本的7%者,可不经政府事先审批。第2条规定,所有外国投资者如果想在任何的成员国进行投资,必须向有关国家机关提交申请,经评估后,授予其在接受国发展的优先次序。申请必须符合24号决议附件一中的格式。委员会制定了外国直接投资在成员国评估的共同标准。
(4)投资原本和利润汇出的限制。外国投资者每年可汇出的投资利润限制在注册资本的20%以内;各成员国可自行选择允许汇出的其他最高限额,另外公司解散时,只限于汇出外资原有资本;实行逐步减少外资股权的企业,可以汇出减少的外资原有资本,直到完全汇出经批准并注册的外资原有资本。第37条还规定,外资企业每年汇出的利润规定在其注册资本的14%以下,外资企业每年的再投资若超过当年利润额的5%,须经审查批准。
(5)外国投资期限的限制。依照规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期限最长为20年。
(6)争端解决。禁止在投资合同中承认外国投资者的本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者代位。第51条贯彻了卡尔沃主义关于反对外交保护和坚持东道国当地救济的原则精神:与投资或技术转让有关的任何文件都不得含有排除将可能的争议提交投资接受国管辖的规定,也不允许在任何投资合同中承认外国投资者的母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者的请求权有权代位求偿。这种规定实际上排除了投资者通过第三方仲裁或寻求以其他形式的外交干预来解决争议的机会。
(7)其他,如限制外资购买本国企业。第3条规定,当地国有企业除非找不到其他买家,否则限制外资购买效益不好的当地国有企业。
严格国民待遇原则,第50条将卡尔沃主义关于国民待遇的标准引入决议,禁止安第斯共同市场成员国给予外国投资者任何高于本国投资者的待遇。
2.第24号决议产生的影响
安第斯《第24号决议》的实施,产生了两个客观效果。一是外资在共同体企业内逐渐降低,民族资本逐步取得外企的控制权,二是共同体内的外国投资的法律环境趋于不利。这样在第一个阶段的18年间,安第斯成员国对外国投资就不再具有吸引力了。由于失去外国投资对本国经济发展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日益突出,所以,一些安第斯条约组织的成员国便先后采取了脱离或背离《安第斯第约》和《委员会第24号决议》的行动。(二)第二阶段:外资管制的放松(1987年5月—现在)
在第二阶段中,安第斯共同市场外资法基本上是由《第220号决议》和《第291号决议》构成。220号决议取代了原来的第24号决议,后来的291号决议取代了220决议。
1.委员会第220号决议
从70年代末开始,拉美国家陷入新一轮外债危机,不仅对外筹措借贷资金的能力下降,而且,外国投资者对这些国家的投资环境也信心不足,流入的外资急剧下降。而同期其他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国家,通过采取鼓励外资的政策,在吸引外资方面却不断屡创佳绩。这些情况迫使安第斯条约组织成员国开始反省过于严格的外资政策和立法,同时,一些成员国的实践已经开始脱离24号决议的限制,不断放松对外资的限制,使得决议的一些规则已经形同虚设,废除24号决议的问题也就逐渐被提上了议事日程。1987年5月18日,安第斯条约组织卡塔赫纳协定委员会正式废除了24号决议,以220号决议取而代之。[1]
(1)第220号决议的主要内容:①外资投向。限制相对减少。成员国保留了国内经济领域准入方面的控制权,可以决定不同性质企业在行业内的比重。同时不再单一的减少外资在国内的比重,并且对国内的特定行业允许外国进行新的投资。②外资最高上限。在外资最高上限方面,第220号决议较之24号决议没有太大改变。外国投资者最高上限仍不得高于49%,外国投资者应逐步把多余的股份出售给国内和地区内投资者。但是,外国投资者的转让年限适当的延长了。③外资管理,包括外资登记和外资批准。第5条,外国直接投资在满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后,必须向国内有关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注册。④利润汇出即外资汇回的比例限制。220号决议表现出了明显的自由化倾向,成员国在外资利润的汇回比例限制上获得了相对自由的决定权,各成员国可以允许更高的汇出比例。⑤争端解决。在争议解决的方式选择上第220号决议改变了第24号决议关于投资争议解决的规定即卡尔沃主义关于投资争议的东道国解决规则不再是强制性规则,各成员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投资者在投资争议解决问题上求助于国际仲裁或外交干预。⑥其他,对外国投资者待遇。仍然采取国民待遇原则。第33条规定,各成员国不得给予外国投资者低于任何国内投资者的待遇。
(2)第220号决议与第24号决议的比较。与第24号决议相比,220号决议的最重要的变化是:成员国在诸如外资利润汇回的比例限制、投资部门的限制、争议解决的方式选择等许多方面都获得了相对的自由决定权,卡尔沃主义关于投资争议的东道国决绝规则不再是强制性的规则,各成员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投资者在投资争议解决问题上求助于国际仲裁或外交干涉,各成员国也可以延长外资逐步减少的期限。同时,各成员国也可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当地企业的股票或通过直接投资扩大在当地企业中的资本。
2.卡塔赫纳协定委员会第291号决议
(1)第291号协议背景。为了对80年代后期开始席卷全球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要求作出及时反映,同时为确保安第斯集团成员国不会再日益激烈的全球引资竞争中处于落后地位,卡塔赫纳协定委员会在1991年又通过了进一步反映投资自由化趋向的291号决议以取代220号决议,基本上放弃了关于外国投资的共同政策,取消了外国投资的大部分限制,成为一个相对自由化的区域性投资条约,成员国之间是一个免除关税的共同贸易区,适用共同的投资体制以保证外国投资者能享受平等和非歧视待遇,给予成员国制定本国法律确定投资政策的自由。
(2)第291号决议主要内容:①外资最高上限。在外资投向和外资最高上限上,第291号决议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第2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②外资管理,包括外资登记和外资批准。决议废除了外国投资的审批要求,而仅要求履行登记手续。③利润汇出。291号决议取消了对利润汇回和利润再投资的限制,外国投资者有权汇出其出售股权或投资项目清算所获资金。确保资本转移自由是安第斯共同市场外资法走向相对自由化的标志之一。(4)第291号决议的影响,第291号决议的产生,标志着一个一个一向被认为用敌视的态度对待外资的区域性投资条约的消失,取代它的是一个更加自由化的区域性投资规则。在这个条约中,放松了外资准入限制,确认了资本可以自由灵活转移等多种投资自由化的要求,是发展中国家在区域多变投资立法方面走向自由化的重要标志。这个区域投资自由化条约,全部是由发展中国家主动缔结的,表明了这些发展中国家对于经济全球化的适应,也表明了这些发展中国家继续改进自身投资环境的决心和信心。也表明这些发展中国家能够对卡尔沃主义的合理内核进行更加准确地领会和应用。[2]三、小结
随着世界格局的变化,政治、经济等方面也悄然发生着改变,从安第斯的投资规则可见一斑。安共体从建立之初到现在,经济的持续增长不得不归功于以上共同的外资政策,此外,安共体的投资规则促进了成员国国内的就业与贸易增长。安第斯投资规则的发展是发展中国家顺应自身需要,顺应世界潮流的体现,显现了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强大生命力与创新力。安共体的投资规则从保护国内产业、排斥外资到允许外资进驻,到现阶段的吸引外资,欢迎外资的进入,经历了很长的阶段。也是世界发展中国家外资规则最有代表性最突出的发展历程。
参考文献:
[1]张勇.浅析中国与安第斯共同体互利双赢的贸易机制及其启示[J].拉丁美洲研究,2006(05).
[2]朱鸿博.三种道路,三种选择——盘点2006拉美一体化新进程[J].社会观察,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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