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理论的源流与根脉
[摘要]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理论源自于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思想宝库,流动于中国共产党95年发展的曲折历程,根植于中华民族五千年的优秀文化,脉通于世界政党治理的灿烂文明。既是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直接传承,对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经验的理性总结,对中国传统优秀廉政文化和治吏思想的批判扬弃,也是对世界政党治理文化和管理经验的科学借鉴。
[关键词]中共;管党治党;源流;根脉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599(2016)02-0118-08
[收稿日期]2016-02-20
[作者简介]雷蕾(1989—),女,贵州道真人,贵州理工学院纪委干部,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雷厚礼(1952—),男,贵州道真人,贵州省社会科学院二级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合作导师,研究方向为党的建设。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研究”(立项批准号:14ADJ004)的阶段性成果。中国共产党的管党治党理论,是一个从毛泽东到习近平都在不断探索和回答 “为何管治?谁来管治?管谁治谁?怎样管治”的过程。在这个不断探索和回答的历史长河中,他们都在根据自己所处的历史方位和现实任务,把马克思主义的党建理论与中国共产党的实践相结合,作出自己的时代贡献;都在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系统化、理论化自身建设的实践经验,形成带有自时代烙印的管党治党理论;都在用中国传统的优秀文化本土化马克思主义的党建理论,使之更具中国化的独有特色;都在不断吸收和借鉴世界政党管党治党的优秀成果,使其更具“精神产品的世界性”[1]P44特征。一、源自于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思想宝库实事求是地看,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没有使用过“管党治党”这一范畴,但其党建理论中不乏“管党治党”的要求。不论是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还是当下把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与党的自身建设实践紧密结合的习近平,在指导中共自身建设实践与创新和发展党建理论的过程中,都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在一系列重大原则和关键问题上,都始终坚持着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基本要求。这种坚持集中体现在《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要求和论述中。
中国共产党自身性质的定位源自于马恩的《共产党宣言》。从一大到十八大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对自己性质的地位,尽管有过“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代表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利益”;[2]“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2]“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2]等不同表述,但其根本点是一致的。即党既是阶级的部队,具有阶级的特性,又代表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具有人民的特征。中国共产党的这一性质定位,源自于马克思、恩格斯1848年的《共产党宣言》。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一再强调,共产党人所进行的革命“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强调和坚持整个无产阶级共同的不分民族的利益”。[1]P44
第2期雷蕾雷厚礼: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理论的源流与根脉····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6年中国共产党奋斗目标的表述也源自于《共产党宣言》。中国共产党关于自己奋斗目标的表述从总体看,始终如一,一以贯之。在一大党章中,将自己的奋斗目标表述为“以无产阶级革命军队推翻资产阶级,由劳动阶级重建国家,直至消灭阶级差别”;[2]这里尽管没有用“共产主义”这一提法,但“消灭阶级差别”的主张与“共产主义”的要求完全一致。党的七大以后,尽管对自己的奋斗目标有“它的最终目的,是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制度”、[2]“它的目的是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2]“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2]“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2]等细小差别。但“共产主义”四字始终如一面鲜艳夺目的大旗贯穿始终。
中国共产党严格纪律的规定源自于列宁从严治党的要求。从二大开始,中国共产党章程即专设《纪律》一章,明确提出党要用严格的纪律维护自己的团结统一和保证党的凝聚力战斗力。二大党章规定:“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须绝对服从之。……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所发表之一切言论倘与本党宣言章程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触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得令其改组之”。并规定对“言论行动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等五种现象之一者“必须开除之”。[2]1927年6月,中国共产党决定建立专门的纪律检查机关——中央和省级监察委员会。五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党章决案》,作出了一系列关于党的纪律处分和纪律检查的规定。这些严格的规定,都是对列宁从严治党要求的直接传承。在列宁的党建理论中,尽管没有用过“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等字眼,但他对党的建设有一系列严格的要求。如主张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党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和一系列监督制度,“保证党员质量和保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3]P87对提出入党要求者的思想状况和行为表现要做综合考察,“使预备期真正成为极慎重的考验”[4]P27,“如果新党员有违反党纪等等的情况,介绍人应受纪律处分”[5]P36。1921年3月,列宁在为俄共“十大”拟写《关于党的统一的决议草案初稿》时,提出要加强对派别活动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决不容许任何党员发表任何派别言论;毫无例外地解散一切派别,凡不执行代表大会的这项决定者,应立即无条件地开除出党;中央委员会在遇到“派别活动的情况时,可以采取党内一切处分办法,直到开除出党,中央委员则可把他降为候补中央委员,甚至采取极端措施,把他开除出党;对违纪、腐败党员应从重惩治,加倍严厉,坚决禁止对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重罪轻罚、袒护包庇的现象发生”[6]P59。1922年春,在《就惩处犯罪的共产党员问题给俄共(布)中央政治局的信》中又写道:“莫斯科委员会(包括捷连斯基同志<当时莫斯科市委书记>)事实上包庇应该绞死的犯罪的共产党员,已经不是头一回了”。他建议,“马上宣布给莫斯科市委以严重警告处分,并向各省委重申,凡试图对法庭施加影响以减轻党员罪责的人,中央都将把他们开除出党;……法庭对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凡不执行此项规定的人民审判员和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应予撤销职务。在信的附言中,他又特别写道:“执政党竟庇护‘自己的’坏蛋!!真是可耻和荒唐到了极点”[7]P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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