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的开发保护现状与立法研究
摘 要: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化遗产是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和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莫高窟(Moga.o Grottoses)被誉为20世纪最有价值的文化发现,坐落于河西走廊西端的敦煌,以精美的壁画和塑像闻名于世,是世界上现存规模最大、内容最丰宫的佛教艺术圣地。莫高窟作为历史文化地位极高的世界文化遗产和近代考古四大发现之一具有十分鲜明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在本论文中以敦煌莫高窟为例,从其历史和发展入手,深入探究当下的开发与保护现状,从立法的角度讨论文化遗产切实可行的开发与保护策略,可以为部分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文化遗产;开发;保护;立法;可持续发展
1 引言
保护文化遗产是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和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敦煌莫高窟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和近代考古四大发现之一,不仅是从极高的历史文化地位还是从当下的立法保护来看都具有十分鲜明的代表性和典型性。以敦煌莫高窟为例比较分析文化遗产当下的开发与保护现状,从立法的角度讨论切实可行的保护策略,并由此提出一些建议,可以为部分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
2 近代以来敦煌莫高窟的历史与发展
敦煌莫高窟创建于1600多年以前的十六国时期,现存有壁画总面积约45000平方米,这样规模宏大的石窟文物能够保存至今,其主要原因是温带大陆性气候干燥少雨的气候环境,相对稳定的区域地质环境和比较偏避的社会政治环境。然而,在莫高窟的历史长河中,石窟文物仍然遭受了相当程度的损失,其中主要为历史因素、自然原因与人为因素。
莫高窟在元代以后已很鲜为人知,几百年里基本保存了原貌。但自藏经洞被发现后,随即吸引来许多西方的考古学家和探险者,他们以极低廉的价格从王圆箓处获得了大量珍贵典籍和壁画,运出中国或散落民间,严重破坏了莫高窟和敦煌艺术的完整性,以下为莫高窟文物的掠夺与破坏简史。
光绪二十六年(公元190年)道士王圆箓发现“藏经洞”,洞内藏有写经、文书和文物四万多件。此后莫高窟更为引人注目,敦煌、肃州(酒泉)政府在王圆箓上报后未作任何保护措施;
1907、1914年英国人斯坦因两次掠走遗书、文物一万多件;
1908年法国人伯希和从藏经洞中栋选文书中的精品,掠走6000多件;
1910年清朝学部将藏经洞中的劫余写经大部分运至北京,交京师图书馆收藏,途中大量为各级官吏私扣或遗失;
1911年日本人橘瑞超和吉川小一郎从王道士处,掠走约600件经卷和精美唐代彩塑两尊;
1914年俄国人奥尔登堡又从敦煌拿走一批经卷写本与一万多件文物碎片,并进行洞窟测绘,还盗走了第263窟的壁画;
1924年美国人华尔纳用特制的化学胶液,粘揭盗走莫高窟壁画26块;
1940年-1942年,国画家张大千两次赴莫高窟临摹壁画,将130窟第一层的西夏壁画与第二层的晚唐壁画以及108窟、454窟壁画严重剥损。
历史因素导致的敦煌文物的流失,不应该把责任归因于任何个人,那是历史对整个中国的嘲讽,是近代中国为落后所付出屈辱的惨重代价。余秋雨先生在《文化苦旅》中追思叹息“那里,一个古老民族的伤口在流血。”为了消除或缓解各种隐患,使莫高窟尽可能的长期保存,早在很多年前莫高窟的保护就引起了相关各界的关注。
3 古文物保护的不利因素
任何文化遗产在历史发展的演变中都会面临着种种挑战,对莫高窟而言研究窟区环境,认清不利于石窟文物保护的环境问题及其对石窟文物产生损害的机理十分有必要性。
3.1自然因素
西北地区多风沙,敦煌地处大漠之腹地,北靠巴丹吉林沙漠,西连库木塔格沙漠,南依祁连山、阿尔金山等,干旱缺水,是我国沙尘暴的源地之一,沙漠化对敦煌侵袭的强度和速度都在增强,土地沙漠化与荒漠化范围较大,风沙成为石窟长久保存的最大威胁。粉尘随風沙气流涌入石窟能侵入壁画与塑像颜料的空隙,逐渐向外挤压壁画颜料层与白粉层,使之脱落,导致壁画残破不全;其次石窟采用泥塑彩绘和壁画艺术形式开凿于石质疏松的砾岩上,目前莫高窟周边存在崖体不稳定、背靠沙山形成风沙伤害以及大气降水岩体下渗引起岩体内可溶盐向壁画运移等危害,不利于洞窟建筑、彩塑与壁画保存;最主要的是经历了1000多年的岁月的敦煌壁画中约半数存在白粉层起甲病害及被称之壁画“癌症”的酥碱病,而颜料层龟裂、霉变、脱落、空鼓等问题也使壁画保护面临巨大挑战。“起甲”是指壁画白粉层及其上的颜料层发生龟裂,进而成鳞片状卷翘,甚至脱落。起甲后的壁画给人的感觉是得了“牛皮癣”。酥碱从窟脚向上侵蚀,下面的壁画也就无所依托而脱落。
3.2人为因素
自然因素的影响很大程度上是由人为因素决定的。用水结构不合理、人口增长迅猛和绿化面积减少是加剧敦煌及周边地区荒漠化、沙漠化的关键因素;其次,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宽与旅游人数日益增多在第三产业迅速发展的同时给莫高窟的保护和管理造成了更多压力,打破了石窟内恒温小环境,尤其是增大了空气中有害离子的含量,这些有害成分通过空气中的水分浸入石窟,或形成沉积于石窟表层逐渐侵蚀文物,加剧损坏作用。对空间狭小、材质脆弱、年久多病的洞窟壁画和彩塑的保存构成威胁。
作用机理: 岩石组成部分普遍含有CaCO3,空气中水蒸气或吸收水分的堆积物中含有的SO4 2-与岩体中的CaCO3,作用形成石膏:
CaCO3,+SO4 2- +H2O → CaSO4·2H2O+ CO2
在高温干旱时期,石膏可脱水形成硬石膏,体积缩小,常温常压下,硬石膏又可水化成石膏:
CaSO4·2H2O<——> CaSO4 +2H2O
硬石膏水化时体积增大,产生膨张压力,使裂隙张度变大,增大了有害物质的渗入,从而加剧对石窟岩体的侵蚀作用:
CaCO3+H+→Ca2++ HCO3-
岩体的组成部分Ca2+随渗水不断流失,造成石窟逐渐失去其原本的面貌。
4 文化遗产立法保护历程
4.1文化遺产国际法保护的发展历程
文化遗产相关的国际法包括国际公约、宪章、宣言、建议等,是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纲领性文件。这些主要都是100多年以来形成的,尤其是20世纪30年代以后更盛,文化遗产保护也颇有成效,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有100多份,文化遗产立法保护一直以来即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而进步,从简单的对文化遗产的初步认知仅限于可见性的具有重要价值的古建筑和实物作为起步,扩大到历史地区、历史园林、历史景观、历史城镇(城市)的文化及自然遗产、传统及民俗、城市规划及周边环境、文物安全、文化景观等。一个标志就是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树立了“人类共同遗产”的指导理念。直至进入21世纪,文化遗产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展,人们也注意到一些特定领域的立法保护,国际合作进一步加强,对于文化遗产来说更加“全球化”是最典型的特征。
4.2中国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的发展历程
中国文化遗产立法保护源于文物保护,1930年《文物保存法》是其标志,后来增加了保护历史建筑方面的内容。新中国成立后,1961年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为此后文物保护法的建设提供了大体思路,文化遗产立法保护逐渐起步。在经历了十年动乱后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入新时期,国家加强了对历史文物和古建筑为重心的文化遗产保护与文物制度建设。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方面有了一部正式的法律指导,直到现在,历经了三次修改。这一阶段,文化遗产的保护观念有了质的提升,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文化遗产的保护。2004年,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确立了“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2005 年又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范》。同时一些省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了大量专门性和地方性的文化遗产法规或规章,如《长城保护条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等。同一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目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中相关的法律规范:《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如《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1-2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7-1)等;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如国家文物局颁布的《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5-1)、文化部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2006-11-2)等;地方性法规,如《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条例》就于2012年12月经甘肃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 年3月1日开始实施。就莫高窟而言,不管从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或者甘肃省的地方性法规来讲,对其从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已经较为全面,目前不仅通过莫高窟数字展示中心借助当代先进数字技术与多媒体展示向观众呈现敦煌莫高窟多彩的石窟艺术,从而适量减少现有开放洞窟的数量,减轻参观活动对石窟遗址造成的压力来保护文化遗产、缓解敦煌莫高窟旅游开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
4.3对文化遗产国内立法与文物保护相关问题的思考
近年来从十七届六中全会中指出“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护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发展的文化根基,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并提出了加强文化典籍整理和出版工作,推进文化典籍资源数字化,加强重大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与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建设的明确要求。再到继之前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明确要求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重点提出要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这是文化遗产保护第17次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提出。可以说保护文化遗产作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下是立法的重中之重,目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只有5000处左右,加上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最多也不过10万处,这相比其他历史文化悠久的国家来说数量和范围都有待提高,而在一些基本建设中,特别是在旧城改造、城镇化过程中,一些决策部门往往缺之文物保护意识,对一些文物保护单位以外的古建筑、古墓葬、纪念建筑、工业遗产、乡土建筑、商业老字号、文化景观等一推了之,使遗产保护工作受到极大摧残。我国文物保护提升的空间很大。从立法保护的角度来看,我国的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三部分: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村镇。此外,像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特殊类型文物,也都应当纳入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视野并予以认定。而不同地域的文化遗产也应当发挥出地方的主观能动性进行保护,比如对于莫高窟所在地而言,甘肃省具有悠久的文明历史、良好的工业基础及地理战略位置,省会兰州的科技研究水平在国内也处于领先地位,是西北地区重要的经济、文化、科研教育、综合交通与物流商贸中心,在“一带一路”国家政策的支持下甘肃地方政府能够获得更大自主性的制定有利于文化遗产开发保护的规章制度,相较于全国统一的基本法而言更具有先进性,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探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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