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汇编15篇
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汇编15篇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汇编 党支部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党建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汇编1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汇编
党支部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党建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促进党建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建工作经费是指,根据XX文件规定,在本单位管理费用列支,专门用于公司党组织建设和党的组织生活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条公司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1、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培训和教育管理入
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置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2、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示范岗、高速先锋创建等主题实践活动;
3、党建工作外出学习考察补助;4、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5、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6、表彰奖励先进基层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7、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家庭,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8、其他与党建工作相关费用。第四条经费来源:公司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行政经费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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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按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计提使用。第五条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实行专款专用,
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第六条党建工作经费实行计划管理。1.党建工作经费,本着节约的原则年初编制经费使用计
划,并严格按计划列支。2.党建活动费用计划,应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
点、人数、所需经费,并充分听取党员意见,经支部委员会讨论。经公司党群部审核后,报党总支批准。
2.各支部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活动组织1.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
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2.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3.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4.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5.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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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6.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第八条党建工作经费的报销,需经党支部书记、党群部负责人审核,党总支书记批准后履行报销。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九条审批权限1.计划内支出单笔2000元以下(含2000元),公司党总支书记审批报销。2.单笔2000元以上,需报经费使用计划,经党总支会审批后使用。3.新增计划外党建活动费用,均需报党总支审批后执行。第十条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党员会议,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和广大党员的监督。第十一条党建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截留、挪用党建经费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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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汇编
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是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规范和加强党建活动经费的管理,使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党建经费包括党委和各党总支(支部)的年度预算经费、各基层党组织在各类评建活动中获得的奖金和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等。(二)立足实际、专款专用。党建活动经费要确保用于加强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丰富组织生活、创新党建方式手段、表彰先进和服务党员等方面的工作和活动。要确保经费严格按照使用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三)统筹安排、量入为出。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由党委或党总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并适当向创新活动项目的党支部倾斜。经费使用要按照预算先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坚持厉行节约。二、使用范围和标准(一)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党建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为:
1、党员、党务干部培训等;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等;3、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和专项活动;4、党建理论研究、党建工作调研;5、优秀党员的表彰、奖励;6、联系群众,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7、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8、开展工作所需的日常开支。(二)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总局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2、讲课费,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有关标准执行。3、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三、活动组织(一)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二)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三)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四)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本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五)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
(六)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总局关于作风建设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上级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四、经费管理(一)党建经费是基层党组织活动的专项经费,由各党组织书记统筹协调,严格把关。活动经费审批程序和权限按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二)党建活动费用报销手续的办理按局财务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三)建立专用账册制度。使用经费时,必须将开支项目逐一登记。
(四)建立报告制度。各级党组织应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活动经费的收入、开支情况。
(五)建立检查制度。党委应每年对党总支、支部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党建活动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篇三: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汇编
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20162020年基层党建工作基础保障规划和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京组通20176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东城区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2016-2020年基层党建工作基础保障规划》和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京组通〔2017〕6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东城区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机关党委、各党支部要按照“立足支部、服务基层、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党建活动经费,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二、党建活动经费主要用于:(一)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学习调研,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电教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二)组织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而产生的活动用品和工作用品等各类费用;(三)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等产生的会议费用、印刷费用、服务费等各类费用;
(五)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六)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七)党建品牌的打造;(八)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三、使用党建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各类党建活动,可支出以下项目: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费用。(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和印制培训
的资料费用。(八)门票费是指党员学习、参观活动集中购买的门票
费用。(九)讲解费是指聘请专业人员为党员学习、参观进行
讲解的费用。四、使用党建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按支出项目,
分别执行下列标准:(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东城区国家机关和
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东城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东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参照东城区政府采购车辆租赁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六)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五、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
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六、开展党建活动,要丰富载体,强化政治性、体现庄
重感,让活动有“党味”,使党员从中得到锻炼、受到熏陶,增强对党组织的归属感,提升党组织凝聚力、影响力。
七、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机关党委、各支部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2年不超过1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八、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九、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情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经费严禁用于以下用途:
(一)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二)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三)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四)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五)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六)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七)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八)转嫁和挪用党建活动费用。十、机关党委、各党支部编制年度党建活动计划预算,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十一、各党支部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预算(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机关党委审核,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严格按照“三重一大”规定要求,上报局党组审批。十二、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局党组和财务部门批准。十三、各党支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年度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机关党委备案。十四、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十五、基层党组织书记是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指派专人负责经费的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专项账页、账簿,健全使用审批和财务管理制度。十六、局党组、纪检部门应对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篇四: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汇编
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2062020年基层党建工作基础保障规划和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京组通2076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东城区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2016-2020年基层党建工作基础保障规划》和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京组通〔2017〕6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东城区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机关党委、各党支部要按照“立足支部、服务基层、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党建活动经费,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二、党建活动经费主要用于:(一)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学习调研,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电教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二)组织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而产生的活动用品和工作用品等各类费用;(三)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四)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等产生的会议费用、印刷费用、服务费等各类费用;(五)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六)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七)党建品牌的打造;(八)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三、使用党建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各类党建活动,可支出以下项目: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费用。(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和印制培训的资料费用。
(八)门票费是指党员学习、参观活动集中购买的门票费用。(九)讲解费是指聘请专业人员为党员学习、参观进行讲解的费用。四、使用党建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东城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二)伙食费,参照东城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三)讲课费,参照东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四)租车费,参照东城区政府采购车辆租赁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六)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五、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六、开展党建活动,要丰富载体,强化政治性、体现庄重感,让活动有“党味”,使党员从中得到锻炼、受到熏陶,增强对党组织的归属感,提升党组织凝聚力、影响力。七、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机关党委、各支部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2年不超过1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八、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九、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情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经费严禁用于以下用途:(一)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二)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三)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四)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五)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
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六)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七)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八)转嫁和挪用党建活动费用。十、机关党委、各党支部编制年度党建活动计划预算,应当充分
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十一、各党支部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
划预算(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机关党委审核,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严格按照“三重一大”规定要求,上报局党组审批。
十二、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局党组和财务部门批准。
十三、各党支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年度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机关党委备案。
十四、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十五、基层党组织书记是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指派专人负责经费的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专项账页、账簿,健全使用审批和财务管理制度。
十六、局党组、纪检部门应对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篇五: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汇编
*作者:风骤起*作品编号:31005C58G01599625487创作日期:2020年12月20日实用文库汇编之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第十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者:风骤起作品编号:31005C58G01599625487
创作日期:2020年12月20日
篇六: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汇编
--党建工作经费拨付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基层党组织各项活动及日常工作经费的运转情况,促进基层党组织自主理财,确保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更具条理性、合理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主要是指由上级党组织拨款、各级政府财政拨付和其他政策支持来源的用于党组织开展工作的经费。第三条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审批、拨付、公示要坚持公开化和透明化的原则。
二经费管理使用第四条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或日常办公经费,不得作为基本建设资金捆绑使用。第五条基层党建工作经费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帐目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管理须配有专门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七条上级党组织拨付的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和街道(镇)党(工)委匹配的党建工作经费可以直接下拨到村、社区,村、社区按要求统筹使用。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经费。
三经费管理审批第九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经费的经办人办理经费使用业务事项时必须如实取得或填写原始凭证。所有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专用发票。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详细说明业务事项的内容。第十条原始凭证的内容应填写完整、准确,应有出具单位印章和收款人签章。原始凭证金额填写错误的,管理人员必须要求凭证的开具单位重开,否则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原始凭证文字书写错误的,经办人可要求凭证开具单位更正,并由开具单位在更正处盖章。经办人不得擅自更改凭证项目内容,否则将视为无效凭证。第十一条所有费用开支凭证一律填制“原始凭证汇总表”,按格式要求,认真填写,填写发生错误,应予重填,严禁涂改、刮擦。第十二条所有凭证必须有经手人签字或盖章。第十三条党建工作经费所有财务支出项目都必须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在完成相关的程序后,所有支出凭证,应由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第十四条要严格经费的审批手续。经费管理人员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要求经办人更正;对不合理、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收,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经费拨付第十五条为了规范党建工作经费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保证用款单位及时用款和预算的执行,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效率和效果,特建立经费拔付管理制度。第十六条依据有关规定,经区委批准或授权,须在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开立专项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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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资金账户的设立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党建经费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收支,以及上下级经费之间的收付活动。
第十八条经费管理必须遵循财政集中收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十九条资金帐户由专人负责管理,管理员每月与开户银行及相关业务科室核对账务,对帐户银行资金余额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置意见,确保帐户资金安全。
五经费使用公示第二十条党建工作经费公示制度是各基层党组织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布党建工作经费来源、经费使用及相关内容,便于党员监督的一项有效措施。第二十一条凡是上级党组织(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及各基层党组织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下拨的经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费项目、经费标准、经费用途、投诉电话等。特别是上级拨付的基层党建工作经费,须每半年在村、社区党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监督。第二十二条在村、社区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村(居)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遇有情况变化时,村、社区党组织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第二十三条村、社区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街道(镇)党(工)委审核。所公示经费的内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第二十四条街道(镇)党(工)委要加强对党建工作经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经费,或公示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要责令其限期更正。
六附则第二十五条街道(镇)党(工)委以及村、社区党组织要根据本制度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制定本级党组织活动经费管理使用、监督公示等相关规章制度,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七: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汇编
党建拨付经费的制度规定(一)党建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切实增强党建经费的保障性及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篇八: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汇编
党建工作经费使用规范一、使用范围1.开展党的常规工作和专题活动。可用于组织“三会一课”,开展主题党日,如党员知识竞赛、支部风采比赛等。2.教育培训党员。可用于举办各级党校相关培训班、参观红色景点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观看具有教育意义的影视作品等。3.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可用于订阅党报党刊,购买政治理论书籍、音像制品和有关学习资料,印制党课教材、购置党员电化教育器材设备。4.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可用于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奖励金、奖品、奖状、会务费等。5.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可用于因病弱及其他偶然原因而造成的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的补助等;对口扶贫单位支部共建的支出等。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八个严禁”: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二、开支标准相关开支标准,特别是党建活动产生的会议费、培训费、旅差费、交通费、讲课费、资料费及其他费用,参照市级机关相关费用标准执行。市级机关没有明确的,按照中央和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也可以请示上级管理部门。其中,会议综合费用不超400元/人天(住宿费不超200元、伙食费不超120元、其他费用不超80元),培训综合费用不超400元/人天(住宿费不超160元、伙食费不超100元、其他费用不超140元),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综合费用不超300元/人天。其他工作的餐费不超60元/位,住宿费不超150元/位,党课讲课费不超1000元/半天,表彰集体先进费用不超800元/位(个人先进不超300元/位),慰问困难党员费用不超1000元/位,交通费按实报销(自己驾车的,到宁波150元,到杭州180元,到上海350元,到其他地方可按距离进行折算)。
篇九: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汇编
精品文档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机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教育培训、志愿服务、调研考察等党内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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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并实行审批备案管理。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于每年2月底前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门(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的数量、规模和时间。
第七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自治区公安厅、安全厅、司法厅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党建活动计划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其他单位应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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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报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八)其他费用是指与开展党建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第十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二)伙食费,参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三)讲课费,参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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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租车费、场地费,本着安全、经济、适用、高效的原则,结合活动形式、地点、人数、时间及有关要求,根据相关市场价格,合理确定支付标准。
(五)资料费和其他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
第十六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相关配套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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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中央和自治区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第十八条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第十九条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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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报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十: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汇编
公司党委党建工作制度之公司党建工作经费预算管理办法公司党委党建工作制度之公司党建工作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公司党委党建工作制度之公司党建工作经费预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公司党建工作,根据XX委《关于印发〈全XX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XX组通〔2017〕28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党建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党建经费”)纳入公司年度经费总体预算,设立党建经费专项科目,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具体核算科目为:管理费——党建经费)。第三条党建经费预算编制科学、开支节约、使用合理,管理严格、符合财经纪律要求。第四条党建经费开支范围:(一)思想政治教育;(二)党建活动;(三)工作会议;(四)学习培训;(五)宣传报道;(六)党内表彰;(七)刊物订阅;(八)工作调研、理论研讨;(九)慰问帮扶困难党员;(十)其它与党建有关的费用。第五条公司年度党建经费预算总体控制在员工工资总额的2%以内(含2%);开展企业文化建设、网络媒体、信息化建设和大型活动所需经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另行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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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委党建工作制度之公司党建工作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第六条党建经费预算于上年第四季度提出,由公司党群部编制,总经理会审批后,纳入公司统一年度预算;公司预算经费的50%拨给各支部,公司留50%用于报刊征订、活动开展及各种表彰。
第七条党建经费由同级党组织(党委、支部书记)负责人签字报销。具体程序为:经办人员填写报销处理单(单据粘贴单),支部委员或党群部负责人签署意见,财务部门审核,党组织书记签字。
第八条党费必须设置专用账户,建立经费开支账目台帐,由同级财务部门管理,党群部备案;接受上级党委、纪委监督、检查、审计。
第九条有违反财经纪律,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截留挪用资金、虚列支出等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党支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党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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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汇编
党建工作制度汇编一、民主集中制(党组(党委)议事决策制度)二、党建工作责任制三、密切联系群众制度四、组织生活制度五、中心组学习制度六,发展党员制度七、党员教育培训制度八、民王评议党员制度九、党内关怀帮扶制度十、党员挂牌上岗制度十一、党务公开制度十二、党员千部述职述廉制度十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十四、诫勉谈话制度十五、党组(党委)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的考核评价制度和党员干部业绩考评制度十六、“三会一课”制度
民主集中制(党组(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1、决定重大问题,在进行集体研究决策前,要先将相关情况在内部进行通报。使班子成员有充分的思考时问,相互协商、交换意见,避免准备不充分、仓促议事的现象.
2、凡是党组织决策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要召开咨询会、座谈会、听证会,或通过个别访谈的方式,邀请领导、专家、下级单位负责人和部分群众代表参加,反复征求意见。
3、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会议决策。党组成员必须全部参加会议,表决时,同意人数必须达到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才算通过。
4、决策形成后,在执行过程中,党组织要严格执行程序,确保不省略、不颠倒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确保决策执行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5、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祀结合。党组决策形成后,明确每个领导成员所负的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在其职权范围内迅速处理,遇事敢于负责,协调各个方面抓好落实.
6、重大问题未经党组织讨论表决而作出决定的小人有责任制止,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党建工作责任制
1、每年年初制定党建工作总体规划及总体目标任务,规划紧紧围绕服务单位发展这个中心,把党的建设和单位实
际紧密结合起来。根据总体规划和总体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目标任务,分阶段组织实施,抓住重点,实行分类指导。
2、落实上级党组织制定的规划,结合本级党组织实际,明确班子成员分工,制定班子成员个体目标任务。
3、党组织定期督促、检查、考核本级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区”和下属党支部(小组)党建工作。
4、党组织定期召开专题例会,讨论党建工作制度,针对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次会议一个议题,采取现场观摩,交流经验,分析问题等方式方法,有针对性地突破工作瓶颈.
5、建立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党组织成员要分别在各党支部(小组)建立联系点,进行帮扶指导,使党员领导干部在一线指导党建工作成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同时,各党支部(小组)成员联系普通党员群众,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党建工作格局.
6、党组织书记亲自抓好一个“责任区”和一个联系点,并联系一个党员和贫困户,以点带面,推动整体党建工作。
7、明确“党组织集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副书记具体责任、分管领导直接责任"四个责任主体。
8、党组织要落实党组织的各项活动经费,组织党务干部进行系统的集中培训,规范党组织办公室的硬件建设,配齐配全电教设备等,抓好党建相关制度上墙.
密切联系群众制度
1、以支部所属建制为联系范围,按照入党联系人联系对应入党积极分子,其他党员分别联系普通群众的原则,每位党员至少联系1名群众。支部所在单位党员数多于群众数时,可以按党小组联系群众。
2、党员要虚心听取所联系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服务承诺活动,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3、开展谈心活动.党员要经常主动找所联系群众交心谈心、交流思想.做到每2个月对所联系群众谈一次话。向他们宣传解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随时掌握所联系群众的思想状况、家庭生活情况,及时帮助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
4、各级党组织每年召开一次群众座谈会,听取关于“党员联系群众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对“党员联系群众工作”进行民主评议。
5、应将党员联系群众“一帮一、一对一"结对情况逐级上报。上级党组织定期检查党员联系群众工作落实情况。
组织生活制度
1、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活动,
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2、党员领导干部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党委(党组)单独召开的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
3、党员因外出学习、进修,半年之内可持党员证明信在所在单位参加组织生活,临时出差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回单位后补课,并向组织汇报学习、思想、工作情况。
4、党员因长期患病不能参加正常的组织生活的,党组织可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组织生活的内容,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患精神病的党员,患病期间,可暂停他们的组织生活,保留其党籍。
5、根据离、退休党员年老体弱的特点,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要适当,保持每月一次支部(小组)会。
6、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察看期间仍要参加组织生活(但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党籍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在未经党委批准之前,仍可参加组织生活;支部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在党委批准入党后,才能参加组织生活。
7、党员无故二至三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除提出批评、帮助外,本人必须在支部会上作深刻检查;四到五个月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除本人检查外,要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
党纪处理;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就被认为自行脱党,支部应决定予以除名,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中心组学习制度
1、党组(党委)中心学习小组成员包括下列人员:机关党组(党委)成员和机关支部书记,根据需要还可吸收其它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组长由党组(党委)书记担任,党组(党委)中心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2、党组(党委)中心组的学习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主要内容,把学习理论同党的重大方针政策结合起来,把经济、政治、科技、法律的学习与业务工作的学习结合起来.每个时期的具体学习内容根据党组(党委)的统一部署予以安排。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6次,总时间不少于12天。
3、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要以自学为主,坚持自学、集中学习研讨相结合.党组(党委)中心组成员要积极开展读书自学活动,自学要有读书笔记、心得、体会。在搞好自学和调研的基础上围绕学习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适当安排、组织一些座谈讨论和专题讲座。
4、党组(党委)中心学习小组的学习应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紧密联系国内外形势,密切结合机关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实际,深入研究新形势给机关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以及机关建设带来的重大问题。紧紧抓住理想信念这个核心,不断增强改造主观世界的自觉性。进一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
发展党员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组织建设中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发展党员工作,包括对申请入党积极分子推选,培养、教育和考察,履行入党手续,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1、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完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2、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1)要求入党的人必须自愿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提交入党申请书,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人政治历史情况、家庭成员以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
和对待入党的态度;个人在政治、思想、工作和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优缺点,以及自己怎样努力做到从思想上入党。本人的政治历史问题或受过奖励、处分,都必须如实写清楚,有不清楚的问题,要向党组织提供线索,帮助党组织查证。
(2)党支部要教育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明确党的性质、纲领、实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必须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列为重点培养对象,并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可列为发展对象.
(3)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没有经过政审的不能发展入党。政审的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政治历史情况;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审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本人档案;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必要的函调外调。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4)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没有经过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
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5)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在支部委员会讨论发展对象的入党问题之前,先在党小组内进行认真讨论,统一认识,及时向支部委员会汇报。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方式,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3、接收预备党员必须履行的入党手续。(1)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写《入党志愿书》前,应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忠诚老实教育,将《入党志愿书》的各个项目及其包括的问题解释清楚,并由入党介绍人进行具体指导.《入党志愿书》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内容要真实,字迹要清楚,并贴上一寸免冠相片.(2)正式党员两人负责介绍。入党介绍人一般由负责培养的联系人担任,也可由本支部的其他正式党员担任。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期间,不能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可以由入党申请人在对自己了解的同志中找,也可以由党支部指定,并通知入党申请人的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考察被介绍人的历史和现状,做好被介绍人的培养教育工作;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在志愿书中填写自己意见;在支部大会讨论负责介绍被介绍人的有关情况;被介绍人成为预备党员后,介绍人仍要继续进行教育帮助.
(3)支部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必须经过支部讨论通过,作出决议。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才能开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通过.支部大会通过了吸收申请人入党的决议后,支部委员会应将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
(4)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大会作出同意吸收申请人入党的决议后,要将《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党组织审批前,要派专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吸收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超过六个月党委尚未审批的,应退回支部,由支部党员大会复议后再报党委审批。未经复议,党委不能审批.预备期从支部党员大会复议之日算起。
4、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1)党组织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参加党的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
(2)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组织进行。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向党表决心.
(3)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和程序:①本人申请.预备期满时,应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②党小组讨论。预备党员所在党小组进行讨论,说出对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③支部委员会审查。综合分析该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形成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④支部大会讨论程序:预备党员汇报在预备期表现;预备党员所在党小组介绍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支部委员会提出能否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全体党员进行讨论;支部大会表决,表决办法同讨论吸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表决办法相同。支部大会决议内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对预备党员能否如期转正的意见;党员出席会议的情况、表决情况。⑤上级党组织审批.支部大会结束后,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审批后,党支部书记或支委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龄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地支部上一级党组织保存.
党员教育培训制度
1、年初制定党员教育培训计划,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学习大会,学习内容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基本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时事政治、观看电教片等。
2、针对党员的思想实际,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党课教育。3、每年年底召开一次党员组织生活会,对照党员标准,检查总结自己在学习、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4、每年至少举办两次(或一次)实用技术培训班,使每个党员掌握本职岗位所需要的工作技能.5、建立党员活动室,定发党报刊,开展电化教育.6、认真做好学习记录和考勤工作,做到学前有准备,学中有讨论,学后有总结,并定期和不定期对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组织党员撰写心得体会。7、适当采取外出集中参观学习等形式,积极开展革命传统、爱国主义等教育。8、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参加上级党组织举办的各种学习培训。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就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对全体党员进行新时期合格党员的教育,通过自我评价、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检查和评价每个党员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实践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1、评议原则。民主评议党员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民主评议党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是什么问题就是什么问题,既不降低党员标准,又不提过苛过高要求。既要坚持党员标准,严格要求,又不搞上纲上线,蓄意整人。二是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要发扬民主,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让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认真听取党外群众的评议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其申辩。三是坚持平等的原则.党员在评议标准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老党员,还是新党员,无论是普通党员,还是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严格要求,一视同仁.2、评议内容.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是依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具体的内容应当根据当前的形势和党的任务对党员的要求,根据现阶段对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要求进行确定和调整.还应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和补充具体内容。一般来说:,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
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二,是否坚持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第三,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第四,是否坚决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第五,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在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地牺牲个人利益。3、评议方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一般要相对集中.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步骤是:第一,学习教育.通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章和有关文件,一方面提高党员对评议活动的认识,使每个党员都明确评议的目的、意义和要求,提高党员参加民主评议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学习,对党员进行党员标准的教育,使每个党员都能明确新时期合格党员的标准是什么,为下一步的评议做好准备.第二,自我评议。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组织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围绕评议内容,认真总结自己一年来在思想、工作、学习、纪律、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在是否合格上进行
自我认定。自评前,应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做出合乎实际的自我评价,并认真、如实地写好个人总结,个人总结写好后要经党支部审定。第三,民主评议。一般应召开党小组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一般程序是:首先,进行自我讲评。党员本人在党支部大会或党小组会上作自我总结,汇报自我评议情况。然后,进行党内互评。对照党员标准,组织党员互相评议。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和问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避免不负责任的评功摆好。党内互评后,还可以通过座谈会或民意测验等方法,广泛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第四,组织考察。召开支部委员会,在个人总结、党内评议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组织意见应与本人见面,并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确定为优秀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要报上级党委审批.第五,表彰与处理。通过民主评议,对评出的优秀党员,党组织要给予表彰;对于不合格党员,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党内关怀帮扶制度
1、建立困难党员台帐。党组织要对各类困难党员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要以老党员、退离干部、生活困难党员、生病住院党员、家庭遭灾党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病逝党员为重点,建立困难党员台帐,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
2、建立党内关怀基金。党组织要以行政支持为主、上级党组织支持和党员捐款等方式筹集党内关怀基金,专门用于补助困难党员家庭等党内关怀工作.党内关怀基金的收支情况要建立明晰台帐,并通过适当方式纳入党组织党务公开范畴。
3、建立走访慰问党员制度。党组织要通过定期走访和适时走访等方式,切实开展党内“六必访”活动,即重大节日必访、住院生病必访、遭遇天灾人祸必访、病逝必访、生活困难必访、老党员老干部必访.在“七一”、元旦、春节之际,党组织要对入党较早的老党员、在本单位退休时间较长的老干部、大病党员、生病住院党员、生活困难党员进行普遍走访。同时,党员家庭遭灾、党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病逝、党员生病住院时,党组织要及时派人走访慰问,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4、建立党员谈心制度。党组织要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党员名单,保证每位党员每年接受1次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谈话、谈心,及时了解党员的所思所想。同时,当党员有思想情绪时,党组织要及时派人与其谈话、交流.
5、建立党员过“政治生日”制度。在“七一”前后,党组织要组织党员集体过“政治生日’,,重温入党宣誓,畅谈入党感悟,征询党员意见和建议。在每位党员入党之日,
党组织要通过电话、短信、谈心、问候等方式,对党员表示祝贺,并提醒党员履行义务。
6、健全党员教育培训制度,积极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党组织要健全党员“三会一课”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对党员进行政治、业务培训,增强党员主体意识,提高党员政治、业务素质。同时,要通过压担子、工作指导、表彰奖励等方式,积极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7、健全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党组织要健全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党员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质询权等权利,充分激发党员对支部事务广泛参与、有效管理和监督。
8、开展有益党员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党组织每年要开展1次以上社科讲座和党建主题文化活动,引导党员树立健康向上的文化追求.在“七一”等重大节日之际,党组织要通过组织爬山、歌咏比赛、知识竞赛等活动,关注党员身心健康。
9、健全表彰奖励制度.支部每年要开展一次“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志愿服务模范党员”、“党员兑现承诺先进个人”评选活动,激励党员积极参与创先争优活动.
党员挂牌上岗制度
1、凡是服务性行业和窗口单位的在职党员,均要按照党员的岗位职责挂牌上岗。
2、要建立挂牌档案,统一印制挂牌,统一发放管理。在职党员职工因退休、退养、重病(连续请假达半年以上)或调动时,要主动向所在党组织交接挂牌,并登记备案.
3、挂牌内容主要包括党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岗位、照片、党徽图案、监督电话及所在单位。
4、对挂牌上岗党员实行日查月评季考核,并设举报电话及举报箱,年底一并纳入干部综合考核、严格兑现奖惩。
5、党员必须先挂牌、再上岗。对党员不按时挂牌,擅自取牌,全年累计达10次以上或群众满意度测评80%以下的党员,党组织要给予谈话,并作为处理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
党务公开制度
1、党务公开原则.党务公开的内容按照全面、客观、真实、具体的原则确定,除依法依纪需要保密的事项外,能公开的应全部公开。
2、党务公开内容.(1)党组织基本情况:包括各级党组织领导机构、工作机构设置情况,基层党组织、党员基本情况,各级党组织领导成
员工作分工、主要职责,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党组织重要的制度、规定等。
(2)重大决策、决定、决议情况:包括党组织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任期工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部署,涉及党员和群众利益的重要措施,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及进展情况。
(3)思想政治建设情况:包括党组织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情况,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等.
(4)党组织建设情况:包括党委(党组)履行职责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和整改情况,党组织选举情况,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及党建主题活动情况,党组织和党员的奖惩情况,发展党员及党员评议情况等。
(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落实上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述职述廉”、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情况,维护群众利益情况,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
(6)干部选拔任用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适度公开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政策情况,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情况等。
(7)其他事项:包括党员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经党组织研究决定或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等。
3、党务公开方法。凡属党内法规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均应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于本级党组织制定的、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要主动予以公开。党员、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经党组织研究认定可以公开的,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党组织认为不便公开的,应作出具体说明,报上级党组织审定,并把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向党员、群众反馈。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4、党务公开形式.党务公开的具体形式要简便易行、灵活多样、方便群众、便于操作,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灵活确定.适宜在党内公开的,可通过党内情况通报会、文件、公示和设立文件查阅处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合向社会公开的,可采取党务公开栏、板报、电子显示(触摸)屏以及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站等形式进行公开。积极创新党务公开的方式方法,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等形式,对党内事务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对于党内外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实行点题公开,把公开的主动权交给群众,群众点到的问题,一般都要公开,使党务公开与解决实际
问题相对接;对党务公开后反馈的信息,实行民情恳谈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排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广泛收集民情民意,不断增强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注重把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有机结合,形成统筹配套、互相促进、协调运转的工作格局。党务公开栏可与政务公开栏合二为一。
5、党务公开程序。党务公开一般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基本程序办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期限等由主管部门提出,本级党组织负责人审核,重要事项由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对于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要采取仅限于党内公开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公开。需要报请上一级党组织审核的事项,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凡党员、群众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有意见、建议的,要认真对待和整改,并及时反馈。
6、党务公开时限.党务公开的时限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实行定期公开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坚持固定内容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热点问题及时公开,重点事项适时公开,既体现时限性和有效性,也体现经常性和动态性。7、党务公开后反馈信息的利用。要明确专人负责党务公开信息收集工作,通过设立专线电话、设置意见箱、确定来信
来访接待日等,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及时加以转化吸收,采取切实措施认真整改,并将整改后的情况向党员、群众再次公开。探索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可酌情给予奖励。及时整理党务公开内容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及处理落实情况,分类归档,规范管理。
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1、述职述廉的对象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领导干部要报告本人工作及廉洁从政情况,党政主要负责人还要报告党政领导班子的廉洁从政情况.
2、述职述廉的内容(1)政治理论学习情况;(2)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和实行科学的议事和决策机制的情况;(4)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5)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情况;(6)密切联系群众,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
(7)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8)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9)在党风廉政工作方面采取的办法、措施、制度建设及收到的效果;
(10)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及今后的努力方向。3、述职述廉的方法步骤(1)、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在本单位内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为述职述廉做好准备。(2)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班子成员要实事求是地撰写述职述廉报告.(3)进行述职述廉。述职述廉一般每年一次,于每年年末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并邀请上级纪检、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述职述廉后,组织干部职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进行民主测评,优秀、称职率必须达到组织人事部门的比率要求,如果低于上级要求的比率的,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对其进行诫免谈话,不称职票超过一定比例的,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建议上级组织部门严肃处理。民主测评结果装入本人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等次评定和评先评优、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4)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以及提出的整改措施,于述职述廉后15天内,报上级纪检、组织部门。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需要报告的对象和范围领导班子成员、副科级以上干部涉及个人和家庭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必须向党组织书面报告。二、报告内容1、本人在公务活动(包括外事活动)中因不能谢绝而接受的礼品及处理等情况。2、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营建、买卖、出租房屋的情况:(1)营建私房、购买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所付钱款数额、来源,出卖、出租私房所得钱款数额和纳税情况;(2)有关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和用途,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日期;(3)营建和参加集资建房的审批情况.3、本人因私出国(境)及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1)定居的国家或地区及居住地,批准定居的年限、起始日期和职业。(2)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4、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情况,包括婚丧喜庆事宜的日期、地点、参加人数、宴请的对象范围、是否动用公车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以及重大民事纠纷情况。
(1)被查处的事由、日期,查处机关的名称;(2)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取保候审、暂扣或封存财物等);(3)受到的处罚(包括被判处刑罚,免于刑罚,劳动教养,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违法违纪所得等);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出国(境)情况.(1)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自己单位或所管辖的单位安排工作就业的情况;(2)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劳务输出或出国(境)探亲、自费留学的情况;(3)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包括经营或承包、租赁的企业名称、性质、规模、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地址,经营或承包、租赁的起讫日期;受聘的“三资”企业或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
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的名称、性质、规模、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境内地址和受聘的职务,起迄日期);
(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地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情况;
7、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个人出现重大失误的情况.8、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事项。三、请示报告的方式1、报告采用书面形式,实行一事一报,党组织书记签署意见后统一送达市纪委(径送党风廉政建设室),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2、报告内容中第2、4条应在事前半个月内请示报告市纪委,市纪委视情况予以回复;其余事项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上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向组织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四、监督与纪律1、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班子成员之间应相互进行认真评议,同时接受各界监督。2、党组织将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考察的主要内容,每年开展集中检查。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本制度,对应报告而未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
诫勉谈话制度
1、实行诫勉谈话要坚持从严治党治政的方针,实事求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最大限度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
2、谈话诫勉的对象: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
3、谈话诫勉适用于以下凡种事项:(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2)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3)领导干部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4)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4、诫勉谈话的目的及惩处。通过谈话,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对确有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规违纪的,谈话对象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纪检组(纪委)审核备案,并提出整改措施;对违规违纪行为认识不到位、纠正不彻底,或重新犯类似错误的,要通过第二次诫勉谈话,进行组织处理。经过谈话发现案件线索的,进入案件检查程序。
5、诫勉谈话的组织实施.由纪检组(纪委)根据党组织决定或举报线索,提出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审批后实施。
6、诫勉谈话对象确定后,应提前通知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和本人。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7、诫勉谈话人要将谈话内容和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对要求谈话的内容如实说明情况,并可以举出证据,但不得隐瞒歪曲真相,不得出具伪证。
8、诫勉谈话人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不准将举报信件交给谈话对象阅看;谈话对象不准报复举报人。谈话人和谈话对象违反本规定,要追究纪律责任
9、诫勉谈话由党组织或纪检组(纪委)指定或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组织实施,并作好笔录,填写廉政诫勉谈话登记表,经领导审阅后,由纪检组(纪委)立卷归档.
党组(党委)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的
考核评价制度和党员干部业绩考评制度
党组(党委)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的考核评价制度:1、考核对象。党组织下属所有基层党组织。2、考核办法.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集中检查考核相结合;组织检查考核与自查自评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3、考核要求。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抓好落实。每半年对党建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年终在上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全面考核。
4、考核内容。(l)党组织健全,成员分工明确且能够发挥职能作用,班子凝聚力、战斗力强。根据需要配齐党务干部。(2)党建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每季度至少一次专题研究党建工作.建立并落实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党建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3)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三会一课”,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各种记录齐全规范。(4)努力开展“立足岗位比贡献,放眼时代做先锋”等各种树立党员形象,展示机关党组织风采的主题实践活动.(5)继续巩固保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6)认真执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规范评议程序和操作标准,并将评议结果作为党员参与各项考评的重要依据。(7)认真贯彻落实发展党员工作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发展党员,发展党员符合程序,材料齐全,保证质量。按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及时进行培训。(8)按要求完成党刊征订、发行和党员电教教材的发放、复制工作,并积极组织党员学习和收看。
(9)认真执行党费收缴管理使用规定,党费由专人负责管理,党费收缴花名册以支部为单位单独建立,手续规范,账目清楚。按要求及时足额收取、上缴党费。
(10)认真落实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运作规范.按要求认真做好年终党员统计报表工作。
(11)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活动经常.
(12)深入开展创先争优等主题实践活动,每名党员领导干部至少联系一名党外同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
(13)积极参加上级党组织的党建活动,并谋划组织本级党组织开展各种积极健康的活动.
(14)积极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15)认真搞好党纪条规教育,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5、考核结果运用。党建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在单位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党建考核结果将作为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的主要依据。
党组织要注重对所属基层党组织的考核评价,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明确责任,严格奖惩,切实推动机关基层党建工作不断发展.
党组(党委)对党员干部业绩考评制度
1、考核对象和原则.考核对象为单位所有党员干部;业绩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严格认真、激励为主的原则.
2、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在岗位目标责任内表现出的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工作质量、效果和贡献等;同时还包括其服务对象、基层群众和监督机构对岗位业绩的评价与反馈。
3、考核办法。党员干部业绩考核与机关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同时进行。考核办法按照自查自评、群众推优、研究定等、公示审核、总结表彰的方法步骤进行。被考核人先从学习、工作、纪律、作风四个方面进行自查自评,撰写个人工作总结,在述职评议会上进行述职推优,召开班子会议进行评议定等,并通过公示审核正式确定评价结果.
4、考核结果运用.科学运用考核结果,严格兑现奖惩,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党员干部的工作热情.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党员干部应给予通报表彰,并把业绩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党员干部工作岗位的重要依据。
“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三会一课”是健全党的组
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在新世纪,加强党的自身建设,认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对于加强党支部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必要时也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会议的议题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讨论制定完成各项任务的方针办法;2、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方面的问题,研究有关干部选拔、调整方面的问题;3、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讨论研究协调工会等群众组织方面的问题;4、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党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党员大会,是指由党支部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参加,讨论研究支部重要议题的一种组织活动。按期开好支部党员大会,是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体现。支部党员大会应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党支部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前或适当增加大会次数。会议内容如下:
1、定期听取、讨论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2、讨论并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如: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审批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等;
3、选举产生新的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和撤销支部委员;
4、讨论执行上级党组织布置的任务和党支部提交的其他主要问题等。
党小组会党小组会是党小组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党员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好党小组会,对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党支部应加强对党小组的领导,指导党小组开好党小组会。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果遇到党支部有专门布置,可适当增加次数。会议内容如下:1、组织党员学习,包括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经济建设、企业管理等业务知识;2、根据支部布置,向党员分配、布置工作;
3、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状况,针对性地做好党员的思想工作;
4、讨论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的决议,研究制订贯彻措施,落实各项任务;
5、讨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以及预备党员转正问题。讨论违纪党员的处分以及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6、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和党员鉴定,评选优秀党员和党员积极分子。分析群众的思想状况,针对群众中存在的思想问题,研究如何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党课教育党课是对党员进行党性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以及其他经常性教育的主要形式,是党支部的一项重要工作.党课教育又可具体分解为四个子目标,即: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政策水平、党性素养以及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实践能力。在一般情况下,党委(工委)委员和各支部书记一年上两次党课。具体要求如下:1、落实党课制度,制订好党课计划。基层支部上党课一般应半年一次,支部要制订好党课年度安排计划;2、选好党课教材.党课教材的内容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突出时事形势教育,经济发展教育,无私奉献的党性教育,党课教材要注意正确性,针对性和生动性;
3、党课形式要多样化,可根据不同条件采用电化教育、组织讨论、典型报告的形式等,尽可能使党课上得生动活泼,寓教育于活动之中,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篇十二: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汇编
管理制度是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支持基层党组织不断创新党建工作,确保党建经费规范使用,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建经费包括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建基本经费、基层党建创新项目资助经费。
第三条经费标准
(一)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建基本经费原则上按“基数+党员年度人均经费×党员人数”计算,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基数为.5-3万元,党员年度人均经费5元,以上一年度末党内统计数据及本年度发展党员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党建基本经费总额。
(二)基层党建创新项目资助经费标准按《基层党建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经费划拨
(一)财务处为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单独设立党建经费账号,年初将党建基本经费划拨至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账号。
(二)基层党建创新项目资助经费在项目评审立项后,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立项结果将资助经费划拨至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建经费账号。
(三)担任党支部书记的教职工工作津贴实行分类划拨。
各学院(中心)和直属党支部担任党支部书记的教职工工作津贴,由学校根据目前担任党支部书记的教职工人数,年初划拨至各学院(中心)和直属党支部帐号,享受系(所)负责人的待遇。
党群、行政、教务、后勤、离退休党总支根据所属党支部的情况,由学校划拨至相关党总支党建经费账号,由相关党总支按每月2元标准发放。
第五条党建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统筹安排、严格管理、规范开支”的原则使用,不得用于与党建工作无关的开支。
第六条使用范围
(一)党建基本经费
党员教育培训。包括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教育培训支出,征订党员读物,购买学习资料,制作宣传材料支出等。
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专项活动。包括会议费、资料费、场地费、交通费、门票费、工作餐费及其他费用等。
党员奖励和帮扶。包括表彰奖励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走访、慰问、帮扶困难党员等。
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包括小型办公用品购置支出等。
其他有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方面的工作和活动。
(二)基层党建创新项目资助经费用于项目相关的活动开支,包括资料费、印刷费、场地费、交通费、门票费、工作餐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七条经费管理
(一)各党总支书记作为本单位党建经费管理责任人,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批。
(二)党建经费开支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其中工作餐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2%,不得报销劳务费。
(三)各党总支要严格管理党建经费,确保党建经费用在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创新活动上。党建经费的使用情况应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年终公开当年度开支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财务检查。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2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
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篇十三: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汇编
党建经费使用规定党建经费使用范围党建经费使用计划社区党建经费使用计划党建经费使用情况党建经费使用情况自查党建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社区党建经费使用情况社区党建经费使用方案党建经费使用计划表党建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征求意见稿)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切实增强党建经费的保障性及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基本原则1、服务基层、立足支部。党建经费要用于各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特别是保障基层党支部能正常开展活动。2、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第二条使用范围本办法所指党建经费是区财政核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宣传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鼓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
4、联系群众,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和专项活动;6、党建理论研究、党建工作调研;7、确保基层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8、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9、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第三条工作要求1、党建经费由组织部代管,建立专用账簿。党建经费每人每年260元,每名党员的党建经费70%由社区党支部支配,30%由街道组织部统一支配,2、党建经费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细化年初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党建经费的使用严格执行经费审批程序。3、加强对党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各社区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建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监督。第四条使用办法1、由社区书记上报经费使用审批单。
2、审批单由组织部长、主管副书记、主任批准后由社区书记领取支票。
3、支票领取后6日内将发票交回组织部。
篇十四: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汇编
党支部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党建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合理支出,促进党建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建工作经费是指,据XX文件规定,在本单位管理费用列支,专门用于公司党组织建设和党的组织生活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条公司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1、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培训和教育管理入
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置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2、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示范岗、高速先锋创建等主题实践活动;
3、党建工作外出学习考察补助;4、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5、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6、表彰奖励先进基层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7、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党员家庭,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8、其他与党建工作相关费用。第四条经费来源:公司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行政经费预算,按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计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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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党建工作经费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条党建工作经费实行计划管理。1.党建工作经费,本着节约的原则年初编制经费使用计
划,并严格按计划列支。2.党建活动费用计划,应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
点、人数、所需经费,并充分听取党员意见,经支部委员会讨论。经公司党群部审核后,报党总支批准。
2.各支部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活动组织1.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
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2.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3.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4.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5.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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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飞机。6.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
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第八条党建工作经费报销,需经党支部书记、党群部负责人审核,党总支书记批准后履行报销。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九条审批权限1.计划内支出单笔2000元以下(含2000元),公司党总支书记审批报销。2.单笔2000元以上,需报经费使用计划,经党总支会审批后使用。3.新增计划外党建活动费用,均需报党总支审批后执行。第十条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党员会议,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检查和广大党员监督。第十一条党建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截留、挪用党建经费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依法处理。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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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五: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汇编
三和学校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基层党组织探索和创新党建工作,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支部研究决定下拨党建活动经费.党建活动经费是基层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建活动的专项经费。经费的合理规范使用是加强我校基层党建工作的有力保障。为此,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经费来源
第二条学校党支部的党建活动专项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每年10000元,当年结余的经费自动转入到下年经费中。
第三章经费使用原则
第三条立足实际、专款专用原则。党建活动经费要确保用于加强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丰富组织生活、创新党建方式手段、表彰先进和服务党员等方面的工作和活动。要确保经费严格按照使用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第四条统筹安排、量入为出原则.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由党总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并适当向创新活动项目的党支部倾斜。经费使用要按照预算先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坚持厉行节约.
第四章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党建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党建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培训党员;(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等;(三)开展党员服务活动所需支出;(四)开展党员集体活动的必要支出,如开展党员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的资料费、门票费、车费等;(五)优秀党员的表彰、奖励;(六)慰问、补助特困党员;(七)开展工作所需的日常开支.第六条组织的集体活动或服务活动需具备以下特点:(一)能够结合时代背景和当前形势,符合党的指导思想和方针要求;(二)活动目的和内容明确,形式生动、新颖,并能与部门工作紧密融合;(三)活动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使党员从中受到教育和启发,使群众满意,并有利于改进工作。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七条党建活动经费是基层党组织活动的专项经费,由支部书记统筹协调,严格把关。第八条党建活动费用报销手续的办理按学校财务相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九条建立专用账册制度.使用经费时,必须将开支项目逐一登记.第十条建立报告制度。党总支应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活动经费的收入、开支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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