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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20篇

发布时间:2022-11-20 08:00:04 | 来源:网友投稿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20篇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  学校安全工作心得(精选多篇)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心得    度建立健全、人员经费落实等等。我认为安全的底线也是最终目标:不出事故!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20篇,供大家参考。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20篇

篇一: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

  学校安全工作心得(精选多篇)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心得

  

  度建立健全、人员经费落实等等。我认为安全的底线也是最终目标:不出事故!

  二、锁定责任“责任”是猴子,总是喜欢跳来跳去、跳上跳下,游离不定。安全工作更是如此,有一把手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安办主任直接抓、部门领导分工抓、其余人员协助抓……我认为锁定安全责任最重要,要做到“人员落实、职责明确、细化到岗”。每个人员实行“一人双责”(工作任务的责任、安全的责任);每个岗位实行“一岗双人”(完成岗位职责和安全职责的人、督察工作任务和安全责任完成效果的人),做到人员落实、责任分明,工作不落实的时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三、锁定奖惩积极性的调动是管理的一部分,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利于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有积极性,干起工作来格外有劲,效果就会很好。为了“奖优惩劣”,就应该锁定“奖惩”:优则奖、劣则惩。

  系家庭稳定、社会稳定、学校发展的一大事。近年来,各级各类学校非常重视安全工作,但是学生伤害事故还是时有发生,不仅给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带来了无可挽回的痛苦和损失,而由此引起的纠纷更是纠缠不清,往往带来巨大困扰,甚至影响正常教育教学。

  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长抓不懈,朋友们:当一轮新的太阳悄悄地从东方地平线上升起的时候,当温暖清新的春风再次吹拂我们的时候……让我们共同祝愿:在新的一天里,我们安全的空气更加清新,我们安全的天空更加晴朗,我们安全的生活更加幸福!

  一、锁定目标安全工作的最终目标就是“力争不出事故,绝对不出责任事故”。抓安全工作往往强调:组织机构健全、措施保障有力、制度建立健全、人员经费落实等等。我认为安全的底线也是最终目标:不出事故!二、锁定责任“责任”是猴子,总是喜欢跳来跳去、跳上跳下,游离不定。安全工作更是如此,有一把手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安办主任直接抓、部门领导分工抓、其余人员协助抓……我认为锁定安全责任最重要,要做到“人员落实、职责明确、细化到岗”。

  

  每个人员实行“一人双责”(工作任务的责任、安全的责任);每个岗位实行“一岗双人”(完成岗位职责和安全职责的人、督察工作任务和安全责任完成效果的人),做到人员落实、责任分明,工作不落实的时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三、锁定奖惩积极性的调动是管理的一部分,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利于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有积极性,干起工作来格外有劲,效果就会很好。为了“奖优惩劣”,就应该锁定“奖惩”:优则奖、劣则惩。

  类人员安全意识与安全技能等方面,开展深入全面的大检查,消除隐患,有针对地扎实地开展教育和防范工作。

  2、安办德育处共同携手,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学校可以利用每周的政治学习和其它各种会议,强化教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一岗双责”要求;利用班会、团队活动、活动课、国旗下的演讲、学科渗透、制定预防突发性事预案等途径,通过讲解、演练,对学生开展安全预防教育;利用校园广播、黑板报、学校橱窗、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宣传工具及举行主题班会、讲座、安全征文与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做到“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进一步强化师生的安全意识。

  二、进一步完善制度责任体系,强化“全员管理”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管理,需要强化职工的“全员管理”意识,只有“人人讲安全,人人管安全”,充分调动每位教职工的管理积极性,才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1、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相关制度;建立学校安全工作保卫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学校与部门、教师等层层签订责任书;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学生管理、门卫值班、巡逻值班、防火防灾、卫生管理、防火安全管理、体育器材检查、健康体检、疾病防控等规章制度。建立学校安全意外事故处置预案制度,建立应急小分队,加大对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做到管理处置有序。

  

  2、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分解图,责任到人,范围到区,保证人人均有安全责任,强化“全员管理”意识。

  

篇二: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2021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

  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

  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

  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

  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

  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

  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

  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

  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

  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

  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

  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

  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

  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

  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

  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

  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

  (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

  (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下列工作: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

  (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三)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开展巡逻防控,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四)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第二十条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篇三: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

  第一篇: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1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2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3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

  (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

  (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

  (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下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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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

  (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三)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开展巡逻防控,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

  5织应对地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第二十条

  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篇四: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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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省学校安全条例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

  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XX国教育法》《中华人民XX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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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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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

  <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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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

  隐患;<六>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下列工作<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三>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开展巡逻防控,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

  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四>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

  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

  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

  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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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第二十条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办理校方责任保险。

  

篇五: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

  山东学校安全标准条例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草案征采建议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备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理与事故办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保护学校教育教课次序,保护学生、教员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育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建安全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例,联合本省实质,拟订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地区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备、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应急处理与事故办理等,合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校,包含少儿园、一般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等学校和特别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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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学校安全标准条例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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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学校安全标准条例

  政府负责、社会共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

  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监护人的共同责任。全社会都应该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保护学校安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学校

  安全工作,将其归入本级公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成立工作协调体制,兼顾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做事处应该依法执行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该辅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做事处做勤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地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察、检查和指导;公安、住宅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食品药品监察管理等有关部门应该依据各自职责做勤学校安全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详细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集体和其余组织应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勤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该执行校内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成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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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学校安全标准条例

  校园安全推行校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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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学校安全标准条例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成立健全激励制度,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明显或许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赐予夸奖、奖赏。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备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成立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保障、风险防备与分担体制,拟订学校安全应急处理方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估算。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该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够赐予适合支持。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学校的规划、选址应该切合国家规定,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祸、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地区,保证学校选址安全。学校建设应该切合规划、选址要乞降建设标准,保证学生和教员工安全。已建学校存在重要安全隐患的,应该采纳有效防备举措或许迁址。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为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少儿园装备专职保安员。民办中小学和民办少儿园举办者应该参照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少儿园的标准,装备专职保安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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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学校安全标准条例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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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学校安全标准条例

  部门应该对所管理学校的安全执行以下职责:(一)成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制度,拟订学

  校安全事故应急方案,依据规定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二)监察学校成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体制、

  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并敦促学校展开应急操练;(三)指导学校展开安全教育和培训;(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校舍、场所、设备、设备安

  全进行监察、检查,敦促学校实时除去安全隐患;(五)法律、法例、规章规定的其余职责。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该对学校安

  全执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学校成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

  制,增强警校合作;(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捍卫、消防、反恐惧、车

  辆安全等工作;(三)增强对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和治安巡逻,及

  时遏止并依法办理搅乱学校次序、危害师生安全的违纪犯法行为;

  (四)增强学校以及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办理学校以及周边地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法律、法例、规章规定的其余职责。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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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学校安全标准条例

  监察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供给公共卫生服务,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惹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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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学校安全标准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察管理部门应该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买的食品、食品有关产品、药品进行监察检查,指导、监察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察部门应该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行要点监察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增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看管。

  住宅城乡建设部门应该增强对学校以及周边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的看管,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实时敦促整顿,指导学校展开校舍安全检查判定。

  交通运输、文化、环境保护、新闻第一版广电、城市管理等部门应该依法执行与学校和学生有关的平时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该会同司法行政、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察管理等部门建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停委员会,依法调停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补偿纠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该指导学校成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辅助学校防备安全风险、办理安全事故纠葛。

  第十八条在学校以及周边地区施工作业、展开其余活动的单位或许个人,应该依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纳安全防备举措,保证学生和教员工安全。

  为学校供给产品或许服务的单位或许个人,所供给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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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或许服务应该切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或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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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要求。第十九条学生父亲母亲或许其余监护人应该增强对学生

  在学校外、双休日、寒暑期及其余节假日时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配合学校做勤学生在校时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许其余生理、心理异样状况的学生,学生父亲母亲或许其余监护人应该实时见告学校。

  第二十条学生应该恪守纪律、法例、规章和学校制度,听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其实不得危及别人和学校安全。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学校应该拟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成立健全安全预警、风险防备、安全应急、矛盾纠葛排查化解等机制,增强校内平时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应该依据规定开设安全课程,增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依据学生集体和年纪特色,展开禁毒、防诈骗、防溺水、反欺辱、反暴力、反恐惧以及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专题教育,对组织的集体活动、实习等增强专项安全教育。第二十三条学校应该拟订安全事故处理方案,按期组织应付地震、火灾、拥堵践踏等灾祸、事故的应急操练。第二十四条学校应该拟订学生行为规范,对学生平时行为进行管理,防备学生携带管束刀具、打斗打斗等不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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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早发现并遏止学生欺辱和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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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儿园应该对少儿保育过程进行看管,并采纳必需措施,防备凌虐和损害少儿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该成立健全学生考勤制度,增强学生到校、离校管理;发现或许获知学生未准时到校、私自离校、失掉联系等异样状况,实时通知学生父亲母亲或许其余监护人,并采纳应急处理举措。

  小学、少儿园应该成立健全低年级学生、少儿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低年级学生、少儿交给监护人或许其拜托的人之外的其余人。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员工应该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欺侮、殴打、体罚或许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样或许行为拥有危险性时,应该实时报告学校,并见告学生父亲母亲或许其余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该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增强信息化管理手段,对风险点和事故隐患进行动向监控并成立预告预警体制;装备必需的安全防备器械,保证视频监控、迅速报警联网等安防系统切合有关标准要求;成立校园安全检查、巡逻制度。

  鼓舞中小学、少儿园与社区、学生家长合作,成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保护学校以及校门口次序。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该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触犯设备,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车辆,学校安全捍卫人员应该逐个登记身份、车辆等信息以及进校、离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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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少儿园在学生、少儿在校时期应该对校园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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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闭化管理,防备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第二十九条学校应该按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修建

  物、悬挂物、设备、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切合安全标准、存在隐患的,应该停止使用、设置警示表记,并实时维修、改造、改换或许重修。

  学校的校舍、场所设备不得违犯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不得用于展开危害学校安全的生产、经营等活动。

  学校应该在校内高地、水池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表记,并采纳防备举措。

  第三十条学校应该增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组织保护、养护,保证其安全运转。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该依法执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规定装备消防设备设备,按期进行安全检查、升级改造和维修养护检测;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值班制度,拟订灭火和应急分散方案;组织防火检查,实时除去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该在通道、楼梯、进出口等简单发生人员拥堵的场所设置劝导表记,合理安排通行次序和分散时间。

  中小学、少儿园应该在简单发生拥堵的时段安排专人疏导,防备发生践踏事故。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该对校内道路和通行的车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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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安全管理,在教课楼、图书室、宿舍、餐厅等人员密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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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地区道路上设置警示表记和减速装置。发生校园交通事故后,学校应该立刻报警,并辅助公安

  机关进行现场处理。第三十四条供给接送师生服务的学校,应该成立健全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和车辆服务供给者应该肩负的车辆安全管理责任,配合公安机关处理车辆交通违纪行为和交通事故。

  第三十五条供给学生住宿的学校应该成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装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准时进行安全巡逻。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该成立健全教课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拟订实验操作手册,规范实验操作流程,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仪器和设备的采买、运输、储存、使用、处理等环节进行监察管理,组织专业人员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该成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办食堂的学校采买食品原料、食品增添剂、食品有关产品时,应该检验供货者的允许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对采买、供给、留样等环节进行监察管理;学校食堂拜托经营的,应该对受托经营方增强监察管理,并将食品安全作为合同的必需条款;供给集中配餐的学校应该检验供餐者的允许证及食品的合格证明,保证食品安全。

  学校应该安排特意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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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该依据规定设置医疗、保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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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许保健教师,做勤学生损害事故、公共卫惹祸件医学处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比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该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拟订安全风险防控方案。

  学校应该安排特意人员负责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第四十条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应该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色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许从事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学校应该关注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许其余生理、心理异样状况学生的在校状况,安排适合的教育教课、社会实践等活动,并实时将有关状况见告其父亲母亲或许其余监护人,预防不测事故发生。第四十一条学校依据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应该成立健全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体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展开安全生产、劳动权益保障等法律知识培训;除有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别要求外,不得违犯规定安排学生在具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岗位实习。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实习的,应该敦促实习单位保障学生歇息权益并为学生办理保险。第四十二条学校举办者应该依据规定,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舞义务教育阶段之外的其余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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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舞学校投保与学生利益有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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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运动损害等责任保险。第四十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造成的学生损害事故,学

  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不肩负责任:(一)因非归因于学校原由致使的学生自杀、自伤等本

  人成心或许身体疾病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面的突发性、偶发性损害造成的;(三)学校体育课、实习实验、社会实践活动中发生的;(四)学生私自离校或许违犯学校规定在校外居住时期

  发生的;(五)在学校外、学生自行上学、下学、返校、离校途

  中以及双休日、寒暑期及其余节假日时期发生的;(六)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许其余生理、心理

  异样状况,学校不知道或许难以知道的,或许学生突发疾病时,学校依据实质状况实时采纳了救护举措的;

  (七)其余在学校教育、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四章应急处理与事故办理第四十四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时,学校应该立刻启动处理方案,依法采纳防备、控制、救援、抢险等举措,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余有关部门;切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方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余有关部门应该立刻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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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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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应该立刻启动学校安全应急办理方案。第四十五条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卫惹祸件、

  自然灾祸、地质灾祸风险时,有关部门应该立刻通告学校,指导学校予以防备。

  学校接到通告后,应该立刻采纳休课、暂避、分散、管控等避险举措。

  第四十六条在校内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该立刻组织抢险、救援和防备,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余有关部门;发生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的,学校应该立刻救护受损害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有关凭证,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受损害学生父亲母亲或许其余监护人。

  第四十七条学校应该拟订处理学生欺辱和暴力事件的各项举措、方案、制度,规范处理流程,发现学生欺辱和暴力事件线索后,实时进行检查办理,采纳举措保护受害学生,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发生校园性损害事件,学校应该实时采纳举措保护受损害学生,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应该依法实时予以处理,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在办理学生损害事故、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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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欺辱和暴力、校园性损害事件时,应该考虑学生身心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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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学生隐私,对受损害学生、目睹学生以及其余有关学生,赐予实时、必需的心理干涉。

  第五十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该实时检查办理,并依据规定作失事故检查报告。

  发生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组织事故检查,展开责任认定和蔼后办理,并实时回应社会关切。出现影响或允许能影响社会稳固、搅乱社会管理次序的与事真相况不符合的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该实时采纳举措予以澄清。

  第五十一条受损害学生、学生父亲母亲或许监护人、代理人能够参加学生安全事故的检查办理,有权认识事故以及相关检查办理的状况,学校和有关部门应该照实见告。

  第五十二条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检查办理过程中,学生、学生父亲母亲或许其余监护人、其余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欺侮、威迫、恫吓、成心损害学校教员工、学生或许非法限制学校教员工、学生人身自由的;

  (二)围堵学校,影响学校订常教育教课活动的;(三)侵犯、损坏学校房子、设备、设备等寻衅惹事行为的;(四)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件和管束用具进入学校的;(五)制造、分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余搅乱学校次序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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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对因学校安全事故惹起的民事纠葛,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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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能够经过和解、调停、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犯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司人民政府责令限时更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未依法执行学校选址、规划职责,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二)未依法执行学校安全督导和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办理职责,造成严重结果的;(三)未依法执行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少儿园专职保安员装备职责,造成严重结果的;(四)未执行学校安全经费保障职责的;(五)其余应该追查责任的情况。第五十五条违犯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许其上司主管部门责令限时更正、通报责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未成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制度,拟订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方案的;(二)未执行学校安全教育和培训指导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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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落实对学校校舍、场所、设备、设备安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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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职责的;(四)未依据规定处理学生安全事故的;(五)其余应该追查责任的情况。第五十六条违犯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

  生、食品药品监察管理、质量技术监察、住宅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环境保护、新闻第一版广电、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执行与学校和学生有关的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许其上司主管部门责令限时更正、通告责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犯本条例,学校不执行安全管理职责,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许其余有关部门赐予警示,责令限时更正;情节严重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能够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赐予处罚;造成人身损害或许财富损失的,依法肩负补偿责任:

  (一)未成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预警、风险防备、安全应急、矛盾纠葛排查化解等体制的;

  (二)未开设安全教育课程或许展开安全专题教育的;(三)未拟订安全事故处理方案,按期组织应急操练的;(四)未实时遏止、检查办理学生欺辱和暴力行为的;(五)出现学生未准时到校、私自离校、失掉联系等异常状况,未实时采纳应急处理举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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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学校安全标准条例

  (六)未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装备必需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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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防备器械的;(七)未按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修建物、悬挂物、设

  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的;(八)学校校舍、场所设备违犯规定储存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或许用于展开危害学校安全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

  (九)未成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学校教课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

  (十)未成立健全并有效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十一)未成立健全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体制、组织学生实习不切合规定的;(十二)其余应该追查责任的情况。

  因学校教员工在教育教课科研活动中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肩负补偿责任后,能够向有成心或许重要过错的教员工进行追偿。

  第五十八条违犯本条例,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赐予处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违犯本条例,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未依据规定进行处理、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赐予警示,责令限制更正;迟报、漏报、谎报或许瞒报事故,阻挡、干涉事故检查工作,或许在事故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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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学校安全标准条例

  查中作伪证或许指派别人作伪证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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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学校安全标准条例

  下罚款,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赐予处罚;造成人身损害或许财富损失的,依法肩负补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对实行欺辱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应该进行责备、教育,依据详细情节和危害程度赐予纪律处罚,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论;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该进行警示教育或许予以训斥;组成违犯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检查办理过程中,学生、学生父亲母亲或许其余监护人、其余有关人员以围堵学校,欺侮、威迫、恫吓、成心损害学校教员工、学生或许非法限制学校教员工、学生人身自由等方式搅乱学校订常次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造成人身损害或许财富损失的,依法肩负补偿责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年代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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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

  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

  最新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1

  创建平安校园工作是学校的头等大事,与学校德育工作紧密结合,坚持以防为主,积极开展各类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活动,落实各项防卫措施,使创安工作得到全面、深入、有效地开展。通过对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学习,使我对安全防范意识有了进一步认识,受益匪浅。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创安队伍和管理。

  创造文明安全的环境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基础,维护校园治安稳定。争创治安安全单位是我校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全校师生必须树立安全意识,事事想安全,处处讲安全。积极修改、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条例,如:《学校安全检查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坚持以班主任为创安工作的中坚力量,大胆与校长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要求学生或家长与班主任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二、扎实开展师生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

  学校领导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做到逢会必提安全,及时将上级的安全工作要求或各地发生的事故传达到教师,经常分析本校的安全隐患提醒教师加强在班内组织教育。

  三、加强硬件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

  1、将安全工作与教师年度考核挂钩,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

  2、加强对危房监督使用的力度。

  3、做好防火工作。

  4、及时检查,消除不良隐患。

  5、坚持周报表和月报表制度。

  安全工作千头万绪,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加大检查、督促整改,认真执行学校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坚决落实学校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大力抓好安全稳定工作,创设良好的教育发展内部环境,不断推动我校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2

  创造文明安全的环境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基础,维护校园治安稳定是各校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我们都必须树立安全意识,事事想安全,处处讲安全。学校是少年儿童最为密集的场所,为学生提供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使之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是学生家长的责任,更是每个教育工作者的.重要职责。抓好学生的安全工作是涉及千家万户,人命关天的大事,历来是党和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非常重视的热点问题,搞好安全工作也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通过对学校安全条例的学习,使我对安全防范意识有了进一步认识,受益匪浅。

  我们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扎实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做到时时提安全,及时将上级的安全工作要求或各地发生的事故进行传达,经常分析本校的安全隐患,加强在班内组织教育。教育学生树立强烈的安全防范意识,掌握安全常识,尽可能远离危险,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有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教育教学环境。

  我们应该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做好防火工作,及时检查,消除不良隐患。我们要求同学们首先是预防火灾,要从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做起:不玩火,杜绝火种。爱护消防设施,以便及时使用。实验课要在老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操作要求去做,严防发生用火危险。教室、不能乱接电源,不能自拆卸电教仪器、插座等。

  交通安全意识也是同学们应该随时铭记在心的。我们应该教育学生切实树立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确保交通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拨打“122”急救电话。同学们上学和放学的时候,正是一天中道路交通最拥挤的时候,人多车辆多,必须十分注意交通安全。在道路上行走时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边行走。集体外出时,要有组织、有秩序地列队行走;结伴外出时不要相互追逐、打闹;行走时要专心,注意周围情况。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穿越马路,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红灯停、绿灯行”,走路要走人行横道线。注意不要突然横穿马路,特别是马路对面有熟人或朋友呼唤时,更不可过于盲目的横穿。

  日常生活中,饮食的卫生是最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了,饮食卫生做不好,就会传染疾病,提高发病率,危害自身的健康。“病从口入”这句话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养成饭前洗手的良好习惯;瓜果生吃要洗净;不随便吃野菜、野果;不吃腐烂变质的食物。夏天不要吃过宿食物,特别要注意肉类食品的食用。不随意购买、食用街头小摊贩出售的劣质食品、饮料。当走出教室进行户外活动时,要做到下楼梯不拥挤、追逐、打闹,以免造成伤害;活动的强度要适当,不要做剧烈的运动;活动的方式要简便易行;活动要注意安全,要避免发生扭伤、碰伤等危险。

  安全工作千头万绪,我们必须认真执行学校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大力抓好安全稳定工作,创设良好的教育发展内部环境,不断推动我校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3

  通过《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的学习,我深刻的认识到学校安全重于泰山。学校不但肩负着教书育人的重任,还时刻心系莘莘学子们的安全问题,通过安全教育平台,我们的班主任每周都会发布安全小知识,节假日会有假期安全特别提醒,并督促家长们和孩子一起完成安全学习,加强了家校之间在孩子安全方面的沟通,并达成安全教育的共识。

  作为一名小学一年级新生家长,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深深意识到作为一名家长和成人,在安全意识及安全常识方面的不足,学生的安全不能只依赖学校,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也是第一安全责任人,有必要也有责任加强孩子在安全意识方面的教育,并积极配合学校工作,加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及保障安全的基本常识和技巧,做到无论是在校内还是校外,始终把个人安全问题放在首位。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旨在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

  安全教育无小事,《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的出台是及时的也是必要的。在新时代背景下,提高教学环境的安全性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性,老师在学校保护我们祖国的花骨朵,那我们要做的就是维护老师们的安全,让老师们能够无后顾之忧的投入到教书育人的工作当中去,坚决不允许出现谩骂、诋毁、殴打等危害到人民教师人身安全的事情发生。

  家长们要自觉维护教学环境与秩序,通过合理合法途径与学校进行有效沟通,给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尊敬师长,爱护同学,做到懂法、守法,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平安的学习环境!

  

  

篇七: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

  山东省学校平安条例

  〔2021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目录第一章概述第二章平安保障与风险防控第三章学校平安教育与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平安,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老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开展的社会主义建立者和接班人创造平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平安保障与风险防控、平安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

  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条学校平安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

  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那么。第四条保障学校平安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

  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平安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平安。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

  平安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平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平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平安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平安工作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平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平安工作,对学校平安工作进展监视、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详细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平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立、交通运输、卫生安康、应急管理、市场监视管理、播送电视、

  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平安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结合会、残疾人

  结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平安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平安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

  责人对校园平安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

  对在学校平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

  第二章平安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公安、卫生安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平安保障和风险

  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平安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平安工作作为

  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平安

  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平安工作所

  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

  校进展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

  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平安。

  学校建立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立标准,确保学

  生、老师以及其他职工平安。

  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平安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平安防

  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装备专职保安员。

  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平安防范有关规定装备专职保安员。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以下平安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平安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学校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学校平安事故;

  〔二〕组织对学校平安状况进展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平安环境;

  〔三〕指导、监视学校建立健全平安管理制度、平安应急机制、平安事故处置预案;

  〔四〕指导学校开展平安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平安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展平安培训;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展平安检查,催促学校及时消除平安隐患;

  〔六〕依法进展校车平安管理;〔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参谋协助防范平安风险、处理平安事故纠纷;〔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平安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平安以下工作: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

  〔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平安保卫工作;〔三〕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平安,开展巡逻防控,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老师以及其他职工平安的违法行为;〔四〕依法进展校车平安管理,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平安管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平安工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安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视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效劳,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惹事件。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立过程施行监视,发现平安隐患依法及时催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平安检查鉴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施行重点平安监视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视;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施行监视检查,指导、监视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平安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制定平安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障学生、老师以及其他职工平安。

  第二十条在学校及其周边进展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平安防护措施,保障学生、老师以及其他职工平安。

  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效劳的,其产品或者效劳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平安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生家长应当进步平安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平安工作。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平安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篇八: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4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已于2018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30日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

  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

  (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六)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下列工作:(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三)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开展巡逻防控,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

  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四)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第二十条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

  书面告知学校。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办理校方责任保险。

  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发生的风险;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与学生安全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保险业务。

  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开设安全课程;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诈骗、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育;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经常性地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

  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以及体育场馆、体育器材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

  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维护、保养,保障其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升级改造和维修保养;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值班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

  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社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以及校门口秩序。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防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车辆,登记相关信息以及进校、离校时间。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识或者警示标识;在人员拥挤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专人疏导。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在通往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道路上设置警示标识和减速装置,并协助公安机关对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置。

  第三十三条使用车辆接送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和车辆提供者的安全责任,协助公安机关处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十四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定时开展安全巡查。

  第三十五条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学校应当在上网设施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防范其接触违法或者不良信息。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操作手册,规范实验操作流程,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危险物品和实验仪器设备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自办食堂的学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加强对采购、供应、留样等环节的管理。

  将食堂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当对受托经营方加强监督管理,并将食品安全作为合同必要条款。

  提供集中配餐的学校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餐,并按照要求对配送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依照国家学校卫生工作规定设置医院或者卫生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查体制度,做好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欺凌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

  幼儿园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保育过程加强监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幼儿人身安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或者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二条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应当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关注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的在校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家长,并安排适宜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培训。

  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实习的,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将保障学生安全作为协议必要条款;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学生休息权利并按照规定为学生办理保险。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安排学生在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岗位实习。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救助、抢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

  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属于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六条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学校;学校应当立即采取停课、暂避、疏散、管控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学校发现学生有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十八条学校发现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当事人双方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双方意见诉求。

  第五十条新闻媒体报道学校安全事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五十一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为: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

  (二)围堵学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三)侵占、损毁学校设施、设备;(四)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学校;(五)制造、散布谣言;(六)其他违法行为。发生前款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十二条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工作机制,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的;(二)未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三)未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的;(五)未按照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的;(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未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处置学校安全事故的;

  (二)未组织学校安全状况评估,或者未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的;

  (三)未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教育与管理相关工作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的;(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与学校安全相关的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教育工作评先评优资格或者撤销先进单位称号,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并且负有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予以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照民事法律规定确定学校责任;学校尽到法定教育、管理职责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九: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

  通过《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的学习,我深刻地认识到在教学中要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时刻把学生的安全做为工作的重点,把安全落实到工作的每一处。

  学校安全重于泰山。正是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制定了该条例。

  众所周知,学校是少年儿童最为密集的场所,为学生提供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使之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是学生家长的责任,更是每个教育工作者的重要职责。学校安全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课间,上下楼梯,体育课,交通,消防。

  因此,首先,教师在思想上应高度重识,“责任重于泰山,安全警钟长鸣”,树立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安全制度要求去做。及时将校园安全制度宣传给学生,并提醒督促学生从点滴小事做起,做好身边安全小事,保护学生快乐学习。

  其次,教师要不断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基本的自救常识,当安全事故真的发生时,教师要学会对学生进行及时必要的自救措施,尽量减少事故带来的伤害,保护学生的安全。

  最后,师生要齐心协力、密切合作,全体动员,教师可通过黑板报展示,广播站广播,班会,安全演习和家长安全小课堂等形式进行积极宣传,并对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则要做到不仅要懂安全常识,更要从日常学习和生活中小事做起。

  

  

篇十: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

  学习宣传与贯彻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阶段性总结范文

  按照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聊教体安函[2022]10号)、高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高安委办发[2022]7号)及县体局关于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当前疫情防控现实与我院实际情况,总结如下:

  一、充分认清《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下称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一是加强教师学习《办法》的有关内容,认清《办法》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到安全风险管控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与“打造平安和谐校园”的重要举措。

  二是把学习宣传《办法》作为2022年度校园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务,结合《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主动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努力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二、大力宣传

  三、加强培训教育

  将《办法》纳入全体教职工安全培训学习内容,让老师们熟知运用,提高思想站位。

  四、加强校园及其周边环境排查与整治活动

  通过教学楼内部每天排查,校舍与室外大型玩具每周排查,周边环境每月一排查,及时化解了安全隐患,保障了师生人身安全。

  工作展望:下半年,我园将继续加强对《风险管控办法》的学习,加强学习交流,严格落实学校安全风险管控的各项措施要求,进而提升学校安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水平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保障全园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篇十一: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

 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的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学校是校园安全工作的主体。一直以来,青岛顺兴路小学对安全工作都很重视,老师们在维护校园安全方面做了很多的工作,特别是在安全知识的宣传方面,经常开展消防、地震等安全演习,还经常利用校园宣传栏、广播、班会、制作手抄报等形式宣传安全知识。

  在做好学校安全方面,我们家长一是要配合学校做好校园安全工作,家校携手,维护校园安全。二是家长也要注重安全教育,增强孩子的安全常识和安全意识,预防校园欺凌,做好安全保护。三是希望学校按照条例要求查漏补缺,在做好安全防护的前提下,多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增长学生见识,提升学生素质。

  共建平安校园,家校携手,让孩子阳光健康成长!雷锋是一个时代的楷模,雷锋精神是永恒的。永恒意味着从未过时。在今天的中国,“最美人物”不断涌现,凡人善举、身边榜样层出不穷,向我们展现了雷锋精神穿越时空的恒久魅力。永恒意味着历久弥新。随着时代发展,雷锋精神的内涵在不断丰富,学雷锋的形式也在与时俱进。把对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质的追求融入日常工作生活,立足岗位发挥作用,做一颗永不生锈的螺丝钉,正是对雷锋精神的最好践行。作为新生代的有志青年,既要学习雷锋精神,也要学习雷锋的做法,在平凡的工作生活中,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把雷锋精神代代传承下去。一件事一件事去做,一个任务一个任务去完成,我作为一名计划合约人员,深知进度控制、成本控制及相关分析工作对于项目的重要性。我反复告诫自己,要认真、要细心,尤其是计量支付工作,反复核对有效的成本分析信息,为其相应的决策调配提供依据。3月5日,雷锋纪念日,分部组织大家去紫云县火花村走访慰问留守儿童。过程中,我了解到留守儿童生活、学习状况,通过和他们交谈,倾听他们的心声,让他们感受到关心关爱。看着他们拿到崭新的学习用品时,那天真无邪的笑容,我内心感觉仿佛有一股暖流经过,我感到很自豪。雷锋的英名不朽,雷锋精神生生不息。积小善为大善,在平凡中铸就非凡,我愿做一名“新时代的雷锋”,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用自己的行动去给身边人带来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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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

  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的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学校是校园安全工作的主体。一直以来,青岛顺兴路小学对安全工作都很重视,老师们在维护校园安全方面做了很多的工作,特别是在安全知识的宣传方面,经常开展消防、地震等安全演习,还经常利用校园宣传栏、广播、班会、制作手抄报等形式宣传安全知识。

  在做好学校安全方面,我们家长一是要配合学校做好校园安全工作,家校携手,维护校园安全。二是家长也要注重安全教育,增强孩子的安全常识和安全意识,预防校园欺凌,做好安全保护。三是希望学校按照条例要求查漏补缺,在做好安全防护的前提下,多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增长学生见识,提升学生素质。

  共建平安校园,家校携手,让孩子阳光健康成长!

  

篇十三: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

 《山东省学校安全》学习心得体会孩子的健康、快乐的成长是我们每位老师的职责,在教给他们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安全教育也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一部份。学校安全工作直接关系着幼儿的安危、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因此,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是十分重要的。要确保安全,根本在于提高安全意识、自我防范和自护自救能力,抓好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基础。所以我一直十分重视教育安全工作。平**里,不但对他们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而且在课余时间我也注意去观察他们的动静,只要发现了某个幼儿有不安全的行为,就及时进行教育。做为一线教师,结合我在教学中的实际,我认为自已要做到到以下几个方面:1、教学工作中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在教学及工作中,我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做到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对于班级的工作,特别是安全问题,班主任应该勤问,勤调查,及时了解不安全的苗头,以确保把不安全因素在萌芽状态中扼杀。此外还教育幼儿无论是集体活动还是集队,都必须在教师的带领下进行,不得随意离开集体自己活动或不听指挥,遇到他人生病、遇险等,要及时报告老师。并且指导如果发生任何的安全问题,应该如何做。让幼儿从思想上重视安全,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2、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利用班会、队活动、活动课对幼儿开展安全预防教育,使幼儿接

  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骗、防煤气中毒等安全知识。教育幼儿不买三无食品,不吃腐烂变质的食物,不喝不卫生的水和饮料,不吃陌生人给的东西。3、家校联系,保障安全。幼儿是家长的宝贝,我们应该及时地跟家长进行联系,如果幼儿在学校发生任何的安全意外,做为教师都应该及时地跟家长联系。平时发现幼儿有不安全的苗头,也应该跟家长讲明,与家长共同携手教育孩子,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此外,一些家长的安全意识不足,对孩子的安全不管不顾,做为教师就应该同时强调家长和学校一起教育孩子基本的交通安全知识,认识到:“安全第一”。幼儿意识到安全第一,健康第一。4、时刻关注幼儿的动向,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幼儿的活动不仅是校内的还有校外的。做为班主任,应时刻把安全意识放在第一位,不管是校内还是校外,发现幼儿有不安全的行为,都应该及时制止,以免造成不良的后果。今后,关注幼儿的生存环境,关注幼儿的人生安全仍将是未来教育工作的重点。我将进一步重视安全教育工作,尽心尽职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篇十四: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学校安全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近段时间的安全知识的学习,我明白了学校安全工作的三要素:一是安全预防重中之重,二是安全管理重在落实,三是安全教育常抓不懈。我们一直把安全工作放在学校的首要位置,近年来学校没有发生大的安全事故,但是就学校安全管理的方针: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我还是第一次全面的了解。安全涉及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做好安全工作事关重大,但安全教育不仅仅是学校的事,同时也需要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相互配合,只有这样学生安全才能得到有效保证。所以学校明确各部门的安全职责,经常对可能有安全隐患的地方或因素,即使排查,加以解决和处理,对学校暂时无力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及请示上级部门,争取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其他部门给以解决或配合解决,只有这样学校的安全才可能有保证。再次是安全教育方面,我们要有全员安全宣传教育意识,全校教师都是安全教育的宣传员,安全工作要放在心上,挂在口上,抓在手上,记载本上。力争把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抓得更实一些,真正让每个学生在各个方面都牢固的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的安全意识,逐步让师生员工做到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做好学生的安全工作,责任重大!罗云教授说:教师是安全之魂,学生是安全之本,班级是安全之实,活动是事故之源。

  我校把师生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来抓:首先,构建学校安全工作的保障体

  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证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其次,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水平。第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第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第五,事故发生以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每天,每个班都定时检查学生到校情况,及时上报人数。课间,学生会和各班安全管理员共同监督违纪违规现象。上学或放学老师、学生和门卫一起维护安全。另外,我们还利用周一升旗时间、班会、广播站进行安全教育和活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防范于未然。这是我们工作的。

  在增强学生各方面的安全知识,使学生明白其中的利害关系。例如:交通安全知识,包括过马路常识,识别红绿灯的作用,驾车行驶的规范和有关交通的法律法规等。校内上下楼梯靠右行走,不推拥打闹防踩塌知识。台风暴雨地震等大自然灾害的认识。防火、防电、防有害气体等知识。

  

  

篇十五: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

 学习深深意识到作为一名家长和成人在安全意识及安全常识方面的不足学生的安全不能只依赖学校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也是第一安全责任人有必要也有责任加强孩子在安全意识方面的教育并积极配合学校工作加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及保障安全的基本常识和技巧做到无论是在校内还是校外始终把个人安全问题放在首位

  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很多人都十分头疼怎么写一篇精彩的心得体会,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体会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体会1

  通过《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的学习,我深刻的认识到学校安全重于泰山。学校不但肩负着教书育人的重任,还时刻心系莘莘学子们的安全问题,通过安全教育平台,我们的班主任每周都会发布安全小知识,节假日会有假期安全特别提醒,并督促家长们和孩子一起完成安全学习,加强了家校之间在孩子安全方面的沟通,并达成安全教育的共识。

  作为一名小学一年级新生家长,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深深意识到作为一名家长和成人,在安全意识及安全常识方面的不足,学生的安全不能只依赖学校,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也是第一安全责任人,有必要也有责任加强孩子在安全意识方面的教育,并积极配合学校工作,加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及保障安全的基本常识和技巧,做到无论是在校内还是校外,始终把个人安全问题放在首位。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旨在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

  安全教育无小事,《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的出台是及时的也是必要的。在新时代背景下,提高教学环境的安全性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性,老师在学校保护我们祖国的花骨朵,那我们要做的就是维护老师们的安全,让老师们能够无后顾之忧的投入到教书育人的工作当中去,坚决不允许出现谩骂、诋毁、殴打等危害到人民教师人身安全的事情发生。家长们要自觉维护教学环境与秩序,通过合理合法途径与学校进行有效沟通,给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尊

  敬师长,爱护同学,做到懂法、守法,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平安的学习环境!

  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体会2

  创建平安校园工作是学校的头等大事,与学校德育工作紧密结合,坚持以防为主,积极开展各类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活动,落实各项防卫措施,使创安工作得到全面、深入、有效地开展。通过对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学习,使我对安全防范意识有了进一步认识,受益匪浅。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创安队伍和管理。

  创造文明安全的环境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基础,维护校园治安稳定。争创治安安全单位是我校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全校师生必须树立安全意识,事事想安全,处处讲安全。积极修改、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条例,如:《学校安全检查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坚持以班主任为创安工作的中坚力量,大胆与校长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要求学生或家长与班主任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二、扎实开展师生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

  学校领导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做到逢会必提安全,及时将上级的安全工作要求或各地发生的事故传达到教师,经常分析本校的安全隐患提醒教师加强在班内组织教育。

  三、加强硬件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

  1、将安全工作与教师年度考核挂钩,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

  2、加强对危房监督使用的力度。

  3、做好防火工作。

  4、及时检查,消除不良隐患。

  5、坚持周报表和月报表制度。

  安全工作千头万绪,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加大检查、督促整改,认真执行学校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坚决落实学校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大力抓好安全稳定工作,创设良好的教育发展内部环境,不断推动我校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篇十六: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觃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规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不学校安全相关的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戒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丌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年月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

  (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

  (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下列工作: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

  (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三)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开展巡逻防控,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四)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

  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第二十条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办理校方责任保险。

  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发生的风险;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与学生安全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保险业务。

  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开设安全课程;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诈骗、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育;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应当经常性地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以及体育场馆、体育器材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维护、保养,保障其安全运行。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

  查、升级改造和维修保养;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值班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

  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社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以及校门口秩序。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防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车辆,登记相关信息以及进校、离校时间。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识或者警示标识;在人员拥挤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专人疏导。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在通往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道路上设置警示标识和减速装置,并协助公安机关对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置。

  第三十三条使用车辆接送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和车辆提供者的安全责任,协助公安机关处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十四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定时开展安全巡查。

  第三十五条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学校应当在上网设施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防范其接触违法或者不良信息。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操作手册,规范实验操作流程,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危险物品和实验仪器设备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自办食堂的学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加强对采购、供应、留样等环节的管理。

  将食堂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当对受托经营方加强监督管理,并将食品安全作为合同必要条款。

  提供集中配餐的学校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餐,并按照要求对配送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依照国家学校卫生工作规定设置医院或者卫生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建立健全学生

  健康查体制度,做好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欺凌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

  幼儿园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保育过程加强监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幼儿人身安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或者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二条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应当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关注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的在校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家长,并安排适宜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培训。

  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实习的,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将保障学生安全作为协议必要条款;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学生休息权利并按照规定为学生办理保险。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安排学生在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岗位实习。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四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救助、抢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

  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属于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六条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学校;学校应当立即采取停课、暂避、疏散、管控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学校发现学生有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十八条学校发现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当事人双方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双方意见诉求。

  第五十条新闻媒体报道学校安全事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五十一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为: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

  (二)围堵学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三)侵占、损毁学校设施、设备;(四)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学校;(五)制造、散布谣言;(六)其他违法行为。发生前款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第五十二条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工作机制,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的;(二)未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三)未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的;(五)未按照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的;(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未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处置学校安全事故的;(二)未组织学校安全状况评估,或者未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的;(三)未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教育与管理相关工作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的;(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与学校安全相关的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教育工作评先评优资格或者撤销先进单位称号,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并且负有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予以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照民事法律规定确定学校责任;学校尽到法定教育、管理职责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二条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篇十七: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

 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学习安全条例心得体会1通过这十几天对于消防安全的学习,虽然时间较短,但是也掌握了一些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理论知识,譬如:消防工作的方针、目的和意义,燃烧与灭火的常识,常见灭火器材的维护和管理,消防控制室及消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消防安全培训的重要性等等。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消防安全管理应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消防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火灾带来的危害,人人都懂,但在日常工作中往往被忽视,被麻痹,侥幸心理代替,往往要等到确实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才会回过头来警醒。

  这就是因为没有把防范火灾工作放在第一位所导致的。做好预防工作的关键就在于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在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应该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防火意识为目的,不作口头文章,以实际行动和措施来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防范意识由于有些工作涉及到高危险物质,单位内部对火灾隐患已经有了一定的防范意识,但通过这次培训,发现现有防范意识程度还是不够的。不论是一线工作人员管理人员,都应对岗位和部门可能涉及到的火灾风险和消防通道等消防相关设施有充分的了解。

  不论是火灾高危险岗位人员还是其他人员,都应该定期接受相关专家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各部门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各种消防设施

  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

  三、消防工作要有自己的着重点,做到三个抓住。

  1、抓重点消防设施2、抓重点消防人员3、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当真正火灾到来时,我们一定要记住以下的原则:

  1、“报警早,损失少”这是人们在同火灾做斗争中出来的一条宝贵的经验。

  2、“边报警,边扑救”在报警的同时要及时扑灭初起之火。

  4、“先救人,后救物”在发生火灾时,如果人员受到火灾的威胁,人和物相比,人是主要的,我们应贯彻执行救人第一,救人与灭火同步进行的原则,先救人后疏散物资。

  “听指挥,莫惊慌”发生火灾时不能随便动用周围的`物质进行灭火,因为慌乱中可能会把可燃物质当作灭火的水来使用,反面会造成火势迅速扩大;发生火灾时一定要保持镇静,采取迅速正确的措施扑灭初起火。

  这就要求大家平时加强防火灭火知识学习,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制定周密的灭火,才能做到一旦发生火灾时不会惊慌失措。

  只要我们了解消防安全知识,在遇到火灾时不慌张,我们便能在火灾中安全撤离,保住生命。

  以上这些就是我在这次学习中总结出的心得体会。

  学习安全条例心得体会2交通安全问题一直是我们必须重视度的事情,再一个就是现在人们对交通安全意识也不是那么敏感,其实这是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我们一直很随意的对待这个问题,其实交通安全我们应

  该要有这么一个意识,这次我经过一次交通安全的学习感受很多,自己以前没有注意的,或者说自己以前没有了解的都在慢慢的加深了解,这次的学习很有意义,很有收获,对于交通安全我也希望更多的人去学习,去了解,因为我们去学习了,去了解了就一定会有所收获,这么一来更多的人学习了,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几率就少了很多。

  为期三天的一个学习其实对于我来说意义重大,我对于这方面是缺乏知识的,这次能够有这么一个机会当然让我受益匪浅,再一个就是现在缺乏这种交通安全的意识的人还是很多,很多时候我都会觉得自己根本就不知道还有这么多只要注意的,包括自己平时在过马路,还有一些在路撒谎跟要注意的地方,这都是很多知识的,很多时候自己的在马路上一个稍微不注意的细节,都会给自己带来潜在的危险,尽管我们知道在过马路的时候要在三观望,一定是先看,我们身边就有这么一些不好的习惯,大家还是要注意,平时只要稍微关注的一下就知道了,就是一直认为车是让人的,不管自己在什么时候都特别的自信,这显然不对,很多人总是觉得自己不必要看车,车看到我们会减速。往往我们就是有这么一些侥幸的心理,也可以回说是是一种盲目的自信,其实危险就是存在这些事情当中,大家或许不会意识到问题严重,但是潜在的危险一直都在,我们一定不要急不管是在过马路,还是在驾车的时候,哪怕是自行车,而且我要说到的就是这个自行车的问题,我们只要稍加注意就知道,骑自行车的时候人都会赶时间。也认为自己骑个自行车不会影响交通的,也没有什么问题,这是错误的,自行车也要遵守交通规则,其实在我看来很多东西它本身就是这样,我们必须按照规则来,养成一种良好的素质,生活跟环境都会不一样。这次短短的一个学习对于我的意义很多,我也说到自我是一个很缺乏这方面意识的,交通规则很多我都不清楚,这次让我学到的不少,我也知道我们有时候就是需要这样的机会学习,交通安全关系到我们的人生安全,这都

  是搭钩的一定要非常的注意,这也不是儿戏我觉得自己还要继续多了解交通安全。

  学习安全条例心得体会3在企业安全生产活动中,人们通常把管理者对员工提出安全规范要求称之为“要我安全”,而把员工的自觉安全行为称之为“我要安全”。两种提法,不仅表述了语言概念不同,且安全实现方式和管理效果也不一样。“要我安全”,是从客体出发,由外因发出安全生产约束控制信息,作用于安全生产行为的主题,最终达到生产安全;“我要安全”则是从主体出发,由内因产生安全生产的动机,主观能动地实现安全生产。从管理角度来说,“要我安全”和“我要安全”是辨证统一的关系,“要我安全”是外因,是动力;“我要安全”是内因,是根据。两者相互关联,相辅相成,从不同方面对实现安全生产起到推动或决定作用。

  如何实现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呢?笔者工作在电力建设企业,立足于生产第一线,对于安全是永恒的主题,安全是生产的保障,有了安全才有效益,有着深刻的认识和体会。

  首先、着眼人的安全心理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心理是人在生产劳动这一特定环境中的心理活动的反映,是劳动过程中伴随着生产工具、机械设备、工作环境、人际关系而产生的安全需要与安全意识。主要包括:劳动生产中的安全心理、职业安全心理、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群体心理、安全组织心理等。通过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心理现象的总结,可以提高安全教育的质量,产生安全教育的心理效应,达到抓住人心、震撼人心、深入人心的效果。因此,安全教育应抓住以下三个重点:

  一是利用安全心理的优先效应,抓好对新员工进厂后的安全教育,以先入为主的第一印象给新员工打下安全生产烙印。

  二是利用安全心理的近因效应,以本单位的典型安全案例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用活生生的事实影响员工、激励员工。

  三是利用安全心理的暗示效应,运用含蓄的、间接的办法,对员工的心理和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进行常规教育。

  第三、针对人的事项障碍展开安全活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思想障碍是影响员工“要我安全”的重要问题,是各种不安全因素中的主要因素。在抓安全生产的过程中发现,一般情况下,员工都会为满足自己的安全需要而采取自我保护措施,遵守安全生产规程,但有的时候,有些人则可能因为存在某些思想障碍,不仅忘记了“我要安全”,而且做不到“要我安全”。这类思想障碍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对安全生产规程并没有真正理解,看不到违章操作的严重危害性;对安全生产规程感到麻烦,图省事、求简便而不去遵守;因抢时间、赶进度,而忽视、忘记安全生产规程;对自己的熟练技术过分自信,心存侥幸,麻痹大意;逞强好胜,表现为胆大妄为的冲动,明知故犯;因为身体疲倦,精神松懈,注意力分散而顾不上安全生产规程等。近几年来,某些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和个别员工明知是违章作业,但他们为了赶生产进度而在不安全环境下操作,违反操作规程,结果发生了严重的事故,给个人或家庭带来极大痛苦,也给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从消除员工思想障碍入手,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开展安全活动。

  例如:开展安全规章制度教育,让员工明确遵章的必要性、违章的危害性;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推行标准化作业和安全责任制,强化员工的安全保护;积极搞好均衡生产,使员工保持旺盛的精力、体力,控制和减少不安全行为等等。通过这些方法,使员工逐步消

  除抵触、违反、消极、侥幸、松懈、逞能等思想障碍,增强“我要安全”的自觉性。

  总之、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需要安全生产行为的主体——广大员工从思想认识到心理、行为都来一个大的转变,实现这两个转变,离不开大量的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奖惩等工作。依靠“要我安全”的外因动力,促进“我要安全”的内在变化,使安全生产成为广大员工的自觉行动,这样,我们的安全生产就一定会达到一个新水平。

  学习《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

  焦金萍

  今天学习了《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使我对安全条例有了更深的了解。

  学习中,我们认识到在教学中要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培养,在教学中努力做到时间、内容、教师三落实,切实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坚持与学生社会实践相结合。将安全教育融入社会调查、志愿者服务和劳动教育等各项社会实践活动之中,切实提高师生安全防范和避险自救能力,并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震安全等教育读本,着力强化安全防范教育,切实增强学校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在教学实践中还要坚持与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将学校安全教育列为家长学校的重要教育内容,与公安、综治等部门共建学校安全教育基地,将学校安全教育延伸到家庭、拓展到社会,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安全教育模式。在学生的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与学校沟通。一定在教学中时刻把学生的安全做为工作的重点,把安全落实到工作的每一处。

  

  

篇十八: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

 髙峪镇福与希望小学学习贯彻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工作总结

  根据《泗水县教育与体育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文件精神,学校结合自身实际,及时组织师生员工认真学习《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一下简称《条例》)原文,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现将我校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总结如下:

  1.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学校于4月11日召开了全体教职工大会,会上成立了《条例》宣传贯彻领导小组,由田丁校长亲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宣贯小组办公室,马攀、丁庆分别任办公室正、副主任,负责具体的《条例》宣贯工作。

  2.制定方案,计划工作。为有计划的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组织制定了《条例》贯彻工作方案,明确宣贯的目标、内容与要求。

  3.组织学习,深入领会。按照县教体局的部署与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全校召开了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宣讲大会,全面组织教职工及学生学习《条例》,深入领会法规精神。

  4.上好一节宣传教育专题课。各班主任组织学生开展了一次以“学习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班会课。

  5.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利用悬挂宣传横幅、设置宣传栏;利用横幅、黑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对《条例》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印发了宣传资料,发放给广大师生与学生家长,积极营造了学习贯彻《条例》的良好氛围。

  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永恒的主题,是一切工作的真谛。安全是学校发展的前提与根本,与学校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要想寻求更大发展,就必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制度,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

  我们要经常性地总结经验教训,时刻绷紧安全稳定工作这根弦,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学校、员工自身的密切配合。

  

篇十九: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学校是培养人的场所,是社会知识和智慧的中心,是国家发展的希望所在,所以建平安校园工作是学校的头等大事,与学校德育工作紧密结合,坚持以防为主,积极开展各类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活动,落实各项防卫措施,使创安工作得到全面、深入、有效地开展。通过对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学习,使我对安全防范意识有了进一步认识,受益匪浅。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创安队伍和管理。

  创造文明安全的环境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基础,维护校园治安稳定争创治安安全单位是我校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全校师生必须树立安全意识,事事想安全,处处讲安全。积极修改、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条例,坚持以班主任为创安工作的中坚力量。

  2,扎实开展师生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加强在班内组织教育。

  三、加强硬件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

  1、将安全工作与教师年度考核挂钩,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做到职

  责分明,责任到人。

  2、加强对危房监督使用的力度。

  3、做好防火工作。

  4、及时检查,消除不良隐患

  5、坚持周报表和月报表制度。

  安全工作千头万绪,我们将加大检查督促整改,认真执行学校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坚决落实学校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大力抓好安全稳定工作,创设良好的教育发展内部

  环境,不断推动我校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总之,通过学习,让我提高了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把这次学习到的有关内容应用进去,使学校的工作不断完善,不断进步。

  第二篇心得体会

  于《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心得体会

  三年级李老师

  教育部等五部门为宽彻实全国教大会精神,完善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提出了4个大的方面意见。

  《意见》从一: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

  二: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三:及时处置、依法打击“校闹”行为

  四: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四个方面提出认真读完该意见,意识到作为一年级任课教师,我们应该认识到安全无小事,处处有安。加强安教育,争取上好每堂安全教育课,组织学生学习《中小学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认真彻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每周一次的升旗仪式,每周班会都讲安全工作,班级板报以安全为主题,做到安全工作常常讲,做好校园安全宣传,提高学生自我护意现。一定要做好预防,从源头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在日常中,每节下课后都给孩子们强调禁止嬉戏打闹,一年级学生自制力较差,任课老师下课留在教室进行安全检查,一年级孩子上厕所排队去,由班长带队,回到教室争取做到,入室即静,入室即学。课堂中的立规养习也尤为重要。把每一件事落实位,一定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预防为主.将加强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使学生在生活践中养成规范的安全行为习惯。然而当事故发生时,教师应即时、正确处理,把学生安全放在第一位,积极配合学校工作,积极关注关心受伤害者。

  我们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终终保持高度警觉,不能有丝毫懈怠,做列警钟长鸣,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办好让人民放心的教育。

  

篇二十: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

  摘要: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的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学校是校园安全工作的主体,在做好学校安全方面,我们家长一是要配合学校做好校园安全工作,家校携手,维护校园安全,二是家长也要注重安全教育,增强孩子的安全常识和安全意识,预防校园欺凌,做好安全保护

  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的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学校是校园安全工作的主体。一直以来,青岛顺兴路小学对安全工作都很重视,老师们在维护校园安全方面做了很多的工作,特别是在安全知识的宣传方面,经常开展消防、地震等安全演习,还经常利用校园宣传栏、广播、班会、制作手抄报等形式宣传安全知识。在做好学校安全方面,我们家长一是要配合学校做好校园安全工作,家校携手,维护校园安全。二是家长也要注重安全教育,增强孩子的安全常识和安全意识,预防校园欺凌,做好安全保护。三是希望学校按照条例要求查漏补缺,在做好安全防护的前提下,多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增长学生见识,提升学生素质。共建平安校园,家校携手,让孩子阳光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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