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扫黑除恶对照材料(7篇)
党员干部扫黑除恶对照材料(7篇)党员干部扫黑除恶对照材料 WORD格式-专业学习资料-可编辑 一、存在问题 1.街道各单位政治站位不够高,思想认识不到位,扫黑除恶斗争存在“上热下冷”现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员干部扫黑除恶对照材料(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党员干部扫黑除恶对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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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问题
1.街道各单位政治站位不够高,思想认识不到位,扫黑除恶斗争存在“上热下冷”现象,各部门未能积极行动起来。
2.摸排工作不深入,线索排查工作力度不够,排查方法落后单一。
3.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宣传形式和内容单一,宣传覆盖面不广,群众知晓率不高,距离家喻户晓还有不小差距,未达到全覆盖、无死角的状态。
二、整改措施
1.提高政治站位,形成上下“一条心”,把扫黑除恶上升到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政治安全的高度,形成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全力协作的一盘棋工作格局。加强对辖区单位督导,提高辖区单位的积极性,对推诿扯皮、畏难厌战、消极怠工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肃问责。
2.全方位深入摸排,掌握线索。将摸排线索责任层层压实到街道各部门和各社区居委会。按照干部包户原则,充分依托综治网格信息化平台,做到不漏户、不漏人、不漏企业、不漏单位,全面开展集中排查、滚动排查。充分利用科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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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依托各种情报信息系统,对信访举报、网络舆情、涉黑涉恶案件、涉黑涉恶人员、嫌疑对象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对因工作不力、排查不出涉黑涉恶犯罪线索而被群众举报或被上级督办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加强宣传“全覆盖”,营造浓厚氛围。一是街道将加印“致全市人民群众的一封信”10000份,派发到辖区内企业、单位、居民户等,做到扫黑除恶深入人心,全街居民人人知晓、人人喊打的氛围。二是依托“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平台,联合驻点律师在辖区开展全覆盖扫黑除恶宣讲活动,针对10类打击重点,广泛宣传举报奖励政策,动员群众主动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是充分发挥各居委公众号和微信工作群作用,形成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相互呼应、网上网下同步推进的立体宣传格局,最大程度挤压黑恶违法犯罪活动的生存空间。
4.加强部门沟通,完善联席制度。充分发挥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的牵头、指导作用,加大与各部门的相互协作,加强与派出所、司法所、市场监督管理所、房管所、车站、批发市场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完善联席制度。加大召开研讨会频率,研讨分析交流经验,信息互通,扩大线索排查的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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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精度,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合力打击扫黑除恶的长效机制,形成齐心合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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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党员干部扫黑除恶对照材料
社区扫黑除恶自检自查报告【扫黑除恶个人自查材料】
一、基本情况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我局共召开党组会、专题会
研究部署10次,召开线索研判会议4次,局长及分管领导开展专题调研2次、履职谈话2次,听取工作汇报2次、监督指导3次,局党组成员深入工地、企业等领域开展宣传4次,共发放宣传单22000余份,投入2台宣传车播放宣传音频1200余分钟,悬挂条幅140余条,刷写固定标语30条,设立宣传点8处,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6条,累计推送900余人次,组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测试1次,发放问题线索征集调查问卷200余份。对行业工程建设、行政执法、运输管理领域进行认真摸排,共摸排问题线索12条,上报6条。
二、主要经验做法(一)领导重视,部署有力。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市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工作要求,我局十分重视,迅速行动,成立了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先后3次进行行业形势分析研判,通过“把脉”定穴,确定了工作重点,并将任务细化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其次,严格落实“一把手”主体责任,通过定期听取汇报掌握情况、专题调研了解态势、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切实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落实到了行动上。根据中央扫黑除恶第2督导组和省、市、县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会议精神,我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履职督导谈话2次,通过一把手与中层领导干部集体谈话,切实把压力传导到了神经末梢。针对中央第二督导组提出的监管部门履职不够的问题,我局立
行立说,根据行业实际,研究制定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业专项行动方案,在全交通系统开展了轰轰烈烈的专项行动,切实保障了全交通行业的安全稳定。
(二)全面发动,持续宣传。一方面,坚持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总揽全系统宣传发动工作,在单位内部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载体,通过不断滚动播放宣传画、视频、悬挂条幅和张贴标语等方式,加强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宣传。同时,加强对下属单位、工程股室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发动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督促下属单位通过邀请专家讲座、自学应知应会手册、发放宣传单页等方式认真开展宣传工作。要求下属单位对监管行业的宣传覆盖到源头、维修、危货、客运、公交、出租等企业,工程股室对工地的宣传覆盖到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周边村民。另一方面,以“以案说法”、设立宣传点、宣传车为抓手,持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活动。坚持定期开展“以案说法”等活动,通过宣讲全市、县扫黑除恶成果,帮助各企业、工地人员打消举报顾虑,鼓励主动上报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宣传点坚持常驻宣传人员,通过面对面、一对一的发放宣传单页,为群众认真讲解扫黑除恶的重要意义以及举报方式。宣传车在工程建设工地沿路村庄循环播放宣传音频,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做到全覆盖、无死角,真正在全系统营造浓厚的扫黑除恶氛围。
(三)重点突出,深入排查。一是我局紧密围绕工程建设、运输市场、行政执法等重点领域深入摸排线索,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
分析研判,认真区分问题性质,确属涉黑涉恶问题的,则派专人实地对问题线索进行核查,保证问题线索真实可靠。二是下属单位、工程股室坚持集中排查与走访摸排相结合,坚持扫黑除恶与重点治乱相结合,紧抓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利契机,借势发力全面排查交通运输系统存在的黑恶隐患,真正做到了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三是积极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对外公布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电话和邮箱,在微信公众平台开通了举报留言功能,实时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切实将线索排查由被动变为主动,提高了线索排查工作效率。
三、存在问题一、个别行业负责人主体意识不强,认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主要是政法部门职责,与自身关系不大,未能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领会深、开展实。二、群众举报线索少,仍然存在思想顾虑。群众虽然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晓率较高,但害怕举报对象打击报复,存在不敢举报的现象。下一步,我局将针对性的加大行业督查力度,督促各监管行业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做到行业清明、无黑恶隐患。同时,加大对群众的宣传发动,通过讲解扫黑除恶成果打消群众举报顾虑。【篇二】根据《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报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的通知》(达市城管发〔xx〕191号)文件精神,我局严格按照
检查标准对扫黑除恶、“强、转、树”、舆情应对管控、专项整治、体制改革等五项工作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股、室、中队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调解室,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日常工作。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分局党组召开了城管领域扫黑除恶动员专题研究部署会,全局班子成员和各股、室、中队责人均到场参加会议。会议上主要领导传达了中央、省、区相关会议精神要,求各部门对各自业务领域进行摸底排查黑恶势力,强调要把扫黑除恶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在工作突出位置。(二)迅速开展摸排,加强宣传发动。分局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领域涉黑涉恶情况明查暗访,加强对近年来信访案件梳理串并,加强对特殊对象检举揭发线索深挖工作,注重在解决群众诉求、清理信访积案、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广泛收集黑恶势力犯罪线索,迅速进行拉网式排查摸底,全面掌握情报信息,及时报送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同时结合自身工作特点,一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大力宣传和摸排涉黑涉恶的相关情况。利用开展“民情户户通”深入帮扶村,走进社区、开院坝会,深挖摸排涉黑涉恶线索,使专项斗争扎实有效地开展,并取得实效。二、“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一)强基础,着力推进城管执法队伍“大改变”。一是开展全员培训,重点以理论知识、业务技能、执法技巧等为培训重点,提升队伍综合素质,推进学法用法常态。二是健全完善队伍长效管理机制,修订现行管理制度,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留痕式管理。三是整顿队容风纪,严明工作纪律。认真落实城管执法着装规定、执法亮证制度、执法车辆管理制度及定期专项督察制度,从源头上促进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
(二)转作风,奋力实现综合效能“大提升”。一是倡导“721”工作法,让70%的问题用服务手段解决,20%的问题用管理手段解决,10%的问题用执法手段解决。时时以归零的心态保持工作韧劲和狠劲,严厉整治市容乱象。二是柔性文明执法,保持工作耐心,体现人文关怀,杜绝言行粗暴、“冷、横、硬、推”、执法有失公允等伤及党群、干群关系行为。三是持续推进廉洁城管建设,重点整治“庸懒散浮拖”等不良之风,着力解决“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不善为、不实为”等作风方面突出问题以及“吃、拿、卡、要”、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违纪违规问题,营造气正风清政治环境。
(三)树形象,持续开展魅力提升“大行动”。一是加大外宣工作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联动协作,以“人民城管为人民”为主题,广泛挖掘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及时推广好,弘扬正气,传播正能量。二是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开展城管体验日活动,组织城管进社区、进校园,提升群众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知晓度,壮大志愿服务队伍,扩大群众基础。三是加强城管文化建设。通过开展党员活动日、传家风立
家规、举办书画摄影展、演讲比赛、职工运动会、知识竞赛、团体户外拉练等活动,营造和谐共建、协调一致、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增强城管队伍活力,提升城管执法“软实力”。
三、舆情应对管控工作开展情况xx年以来分局成立外宣工作组,正确引导互联网的网情和民情,积极正面宣传城市管理工作先进工作事迹和先进工作者。同时,分局积极调处在执法活动中发生的执法纠纷,xx年至今所调处的执法纠纷案件结案率100%,无一例上访。xx年至今无较大执法纠纷发生,在调处的执法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均表示满意调解结果。在调处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依法调处各种矛盾纠纷,认真对待各种渠道信访投诉和来人来电咨询。进一步调整“315”群众工作法领导小组成员,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今年以来收到各种投诉件共计:市、区长热线、市区长信箱23件,市委书记信箱10件,凤凰山下论坛6件,来电400余件,结案率100%,做到件件抓落实,件件有回音。四、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等执法工作开展情况(一)社会生活噪音开展情况分局加强对噪音达标区的管理,把噪音污染防治工作宣传到人口密集的住宅区域,加大督促和监查力度,不定期的加大对噪音污染的宣传力度,逐户耐心细致的向经营业主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讲解噪音污染防治的目的和意义,让经营者明白噪音对大气环境的危害
性和治理的必要性。截止目前,共整治低音频噪音200余(次),处理娱乐噪音投诉10起,空调噪音扰民投诉5起,积极配合区公安分局整治广场坝坝舞噪音扰民。
(二)露天烧烤污染开展情况自xx年以来,分局对南城大排档烧烤、占道经营、噪音扰民进行集中整治,其中对南城大排档烧烤进行摸底走访,经查南城大排档烧烤共109家,有工商执照的有84家、没有工商执照的有25家,有卫生许可证的有67家,没有卫生许可证的有42家,更换电汽烤设备的有100家,已取缔9家。分局对南城大排档烧烤占道物品进行依法暂扣共达50车,对南城晚上存在着社会生活噪音进行整治,处理噪音扰民投诉40起。(三)餐饮服务业油烟整治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城区饮食服务行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防治工作,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分局积极开展了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截至目前,已经督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25家全部安装完成;城区内幼儿园(含河市镇)共80家,除河市镇11家和城区内幼儿园除2家无就餐人员,其余67家已经全部安装油烟净化器;城区内大中型餐饮企业106家,已全部安装完成;中小型企业865家,已安装505家,并要求已安装油烟净化器的餐饮企业定期清洗净化设备,建立清洗台账,减少对城区环境的影响。同时,定期组织对中央环保督察突出环境问题进行回访,查看整改效果,确保落实整改到位。
五、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情况(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我局高度重视城管体制改革工作,迅速分解任务,成立专门改革领导小组,作为牵头部门全力推动城管体制改革工作。在区级领导的安排下,先后到德阳、xx、资阳、xx潼南等周边多个市、区考察学习了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有关经验,每月定期向区委改革办汇报城管体制改革工作进度情况,按时上报《改革台账任务分解表》。(二)统筹兼顾,有序推进。xx年4月,我局代区政府初步形成了《城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先后多次以书面和会议的方式征求了各地各部门意见,进行了修改调整。xx年4月25日,市委、市政府中心城区改革方案正式出台后,区城管执法分局在充分调研、反复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代拟的实施方案(草拟稿),并层层上报区级领导审批。5月23日,实施方案已报送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5月29日再次按程序报送,待上政府常务会研究。
内容仅供参考
篇三:党员干部扫黑除恶对照材料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纪要》)
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
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
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
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一)关于组织特征
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
《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其中,(《2009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不管怎样,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刑事审判参考》第1152号案例: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
《2009纪要》明确,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犯罪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些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进行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特征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刑事审判参考》第149号案例: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1号案例:(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认定行为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确知道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为前提。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不了解情况,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发现后即退出;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一般不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及组织纪律等问题的把握
(1)存在时间认定。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实践中,关于黑社会组织的存续时间起点,“成立仪式”最为优先,“标志性事件”次之,在没有前两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首次有组织的犯罪”的时间认定。其中,“标志性事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足够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初步形成较稳定获利来源的重大事件,如为涉足某一行业而成立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等;二是足以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初步形成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在逞强争霸、排除竞争对手过程中具有“一战成名”作用的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2)组织纪律判断。根据《2015纪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与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凡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者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例如,一些以经济实体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往往是以公司、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还有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会对其成员提出“不许吸毒、不许赌博、不许随意殴打他人”等看似劝人向善的要求,与传统意义上的“帮规”“家法”存在一定差异。(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3)成员认定。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2015纪要》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另外,《2015纪要》指出,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1.主观上没有加入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对于被起诉的组织成员主要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时应当结合“四个特征”审慎把握。实践中,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时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对于“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虽然也可视为在客观上接受了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但由于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还不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具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因此,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例如,在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汉龙公司财务人员刘某、赖某某因履行职务而实施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犯罪,但并未被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于“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者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以及“为维护或者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用、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由于这两类人员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管理,只是临时性的雇佣与被雇佣、收买与被收买、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因此,也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这两类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长期合作后已经相互渗透与融合,则另当别论。(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19号案例:(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组织特征:组织的目的性、成员的稳定性和内部的组织性、纪律性。《刑事审判参考》第1154号案例:(史锦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并非仅指实施犯罪的方式具有组织性,更重要的是看该犯罪是否为了组织利益、按照组织意志而实施,以及犯罪能否体现该组织追求非法控制的意图。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非只有那些直接体现组织利益和组织意图的违法犯罪活动才能构成,只要符合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或者客观上起到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作用的也可认定。但是,在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起点时,由于还没有所谓的惯例、纪律、活动规约可供参照,反映非法控制意图的事实尚不充分,如果作为判断依据的“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不能体现组织利益、意图,则会失去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5号案例:(汪振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是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的犯罪组织。判断犯罪组织是否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较长时期”从何时起算、需要持续多久;二是“持续存在”应当如何认定。在确定犯罪组织的形成起点后,只要该犯罪组织以组织名义、为组织利益连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就可以认定犯罪组织持续存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情况值得注意:一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脱离“打打杀杀”的初级阶段后,往往会以合法行业为主要经济来源,并会为逃避打击而自我“洗白”,有意减少甚至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人造成犯罪组织已经“转型”或者“解散”的错觉。当需要打击对手、抢夺市场、攫取资源之时,便会恢复本来面目,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因某些具体的犯罪案件被公安司法机关查破,原有的组织成员或被抓或潜逃,被迫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形成组织“溃散”的假象。但经过一段时间以后,组织成员又会重新聚集,或者又有新的成员加入并继续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时,以上两种情况往往会引发争议。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暂停违法犯罪活动期间,组织成员、结构一般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故认定起来相对容易。而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组织成员一般会有明显更替,甚至犯罪组织活动的区域、染指的领域也可能发生变化,故认定起来存在一定难度。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应当着重审查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等组织的核心成员是否具有延续性,以及组织的非法影响
是否具有延续性。组织的核心成员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是稳定的;非法影响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宗旨未发生根本变化。
(二)关于经济特征
《2009纪要》指出,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因此,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而且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对此,《2015纪要》解释到,“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
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包括:1.有组
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2.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
动获取的资产;3.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通过上述方式
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
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虽然《2009纪要》认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但《2015纪要》对此进行了扩张,指出“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无论获利后的分配与使用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实践中,“一定经济实力”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取的资产,也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从事不法活动所确立的优势地位和影响力而获取的资产,还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资产后进行合法投资而获取的孳息、收益等等。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获取或者组织成员完全通过个人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排除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利益分配”既包括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等具体情形,也包括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承接项目、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等方
式进行间接的利益分配,或者授意、指使、帮助组织成员实施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不法经济利益。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5号案例:(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也可以通过形式合法的经营来获取经济利益。既可以通过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获取不法利益,又可以通过赌博、贩毒等非暴力犯罪扩充经济实力。2.所获经济利益应足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所获经济利益应用于犯罪组织或组织犯罪活动所需。
(三)关于行为特征
《2009纪要》指出,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但有时也会采取一些“其他手段”。“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并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的五种情形: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强调,应准确理解“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违法活动,对此均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予以认定。但如果仅实施了违法活动,而没有实施犯罪活动的,则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外,“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最终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要结合危害性特征来加以判断。即使有些案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符合“多次”的标准,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指出,涉案犯罪组织仅触犯少量具体罪名的,是否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要结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综合判断,严格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因此,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应有一部分能够较明显地体现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否则,定性时应当特别慎重。属于《2009纪要》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确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则应作为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组织者、领导者明知组织成员曾多次实施起因、性质类似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并未明确予以禁止的,如果该类行为对扩大组织影响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视为是按照组织惯例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2号案例:(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对仅有非法保护而没有违法犯罪的组织,不能以“黑”定性。但反之,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而没有非法保护的,只要具备其他特征,仍然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8号案例:(刘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有一定违法犯罪活动量的积累。没有量的积累,不可能“称霸一方”,也不可能“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组织者、领导者并非对所有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承担责任,纯粹由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犯罪,不能视为组织犯罪。
(四)关于危害性特征
《2009纪要》指出,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1.对于“一定区域”的理解和把握。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且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并不是区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区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该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
社会功能。既包括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区域,如乡镇、街道、较大的村庄等,
也包括承载一定生产、经营或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区域,如矿山、工地、市场、车站、码头
等。对此,应当结合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等因素综合评判。如果涉
案犯罪组织的控制和影响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范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
数量、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其他区域,则一般不能视为是对“一定区域”的控制和影响。2.对于“一定行业”的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这些行业一般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行业”,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
营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形
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符合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要求。3.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1种情形中的“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是指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第2种情形中的“形成垄断”,是指可以操控、左右、决定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是指对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具有较大的干预和影响能力,或者具有在该行业内占有较大市场份额、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该行业内敛财数额巨大(最低数额标准由各高院根据本地情况在20-50万元的幅度内自行划定)、给该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单位、组织、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情节之一;第3、4、5种情形中的“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具有致人重伤或致多人轻伤、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敛财数额巨大(数额标准同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情节之一;第6种情形中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包括以拉拢、收买、威胁等手段多次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纵容,或者多次对前述单位、组织中正常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形;第7种情形中的“获取政治地位”,是指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一定职务”,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的职务。
根据实践经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2009纪要》规定的八种情形一般不会单
独存在,往往是两种以上的情形同时并存、相互交织,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审判时,应当充分认识这一特点,准确认定该特征。
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3号案例:(刘烈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实践中,各种批发、零售市场及娱乐、运输、建筑等行业,往往容易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和争夺的目标。
(五)组织特征、经济特征不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5纪要》明确,“四个特征”中其他构成要素均已具备,仅在成员人数、经济实力规
模方面未达到本纪要提出的一般性要求,但已较为接近,且在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
方面同时具有《2009纪要》相关规定中的多种情形,其中至少有一种情形已明显超出认定
标准的,也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篇四:党员干部扫黑除恶对照材料
扫黑除恶工作汇报材料
2022年4月28日,街道党工委顾书记召开了街道领导班子扩大会议,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了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后,政法委谢书记立刻组织召开了由各社区(村)书记、治调主任、各相关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街道扫黑除恶宣传发动工作推进会。会议主要针对当前街道扫黑除恶宣传工作存在的不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工作措施,多措并举,加大宣传。会议同时下发了《香山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发动任务分解方案》和《香山街道2022年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乱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各参会单位(科室)负责人、社区(村)书记抓好工作落实。
通过几天的工作开展,街道扫黑办、各社区(村)、各成员单位都利用51放假期间,加强了扫黑除恶宣传工作,情况统计如下:
街道层面:在中环入口处增设了2块高6米宽12米左右大型扫黑除恶宣传版面,辖区所有主干道和主要路口进行排摸,制作50条横幅有针对性的对破损、缺失、未覆盖到的宣传点位加强宣传,在扫黑办公室上墙香山街道扫黑除恶宣传版布点图,以便更加直观的展现街道扫黑除恶宣传工作(上墙制度正在印制中)。
各社区(村):合计在辖区范围内增设固定宣传版55块,悬挂横幅95条,印制给街道辖区居(村)民的一封信10000多份,对所有的保留村庄、拆迁安置小区、商业小区逐户上门发放,增大群众知晓率,力争群众知晓率95%以上。
各科室、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管辖的企业、工地、企事业单位布置任务,规定扫黑除恶宣传内容,针对原宣传标语摸底,与上级扫黑除恶精神不符合的全部清除和替换,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知晓率。目前,辖区内资产公司、城管中队、预防保健所、敬老院、中学、2所小学、23处工地、4所寺庙等单位均制作了固定宣传板和大量横幅强化宣传。
同时,已和电信、联通、移动公司签订合同,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对街道范围内的所有手机用户进行短信宣传,宣传方式采取同一号码1周内至少接收1次宣传短信,因发送短信业务正在进行中,采取以周为单位进行统计,目前暂
未收到三大公司的信息发送量汇总。下一步,中央、省、市、区委的督导工作迫在眉睫,我们一是继续对照上
级下发的8大项60小项的台帐资料标准,查漏补缺,确保不缺项、不漏项,严格把关;二是在督查任务中群众知晓率力保90%以上下功夫,不能仅仅停留在设置固定宣传版、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和各个社区(村)对主动上门对居(村)民发放宣传材料上,要发动一切力量,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既要结合街道“三联(连)”主题实践活动,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带头左右,又要充分利用社会综合治理一张网的格局,以三级网格为抓手,发挥辐射效应,从而实现街道辖区全覆盖;三是要在舆论宣传上求创新,充分发挥媒体作用与优势,营造良好的扫黑除恶氛围。
扫黑除恶工作汇报材料今年,在县政法委和乡党委的领导下,我乡的扫黑除恶工作扎实有效,深入细致地开展,经过全乡扫黑除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共同努力,在全乡各群众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针对我乡近年来无涉黑涉恶犯罪等实际情况,我们在扫黑除恶宣传、法制宣传等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扫黑除恶开展以来工作总结如下:一、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绩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扫黑除恶工作落到实处。工作开展以来,在乡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乡及时调整充实了三阳乡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并将具体工作落实到责任人,保证了我乡扫黑除恶工作正常有序、扎实有效地进行。2、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扫黑除恶知晓率。工作开展以来,在乡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乡共张贴扫黑除恶宣传小标语400幅,横幅50条,100人次深入各村开展宣传教育,期间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张贴公布扫黑除恶涉黑涉恶通告269张,通过宣传全乡扫黑除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明显效果。3、切实搞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调查摸底及回头看工作。根据县综治办、扫黑办文件精神,在乡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乡党委
及时组织召开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及各村支书和相关人员参加的三阳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调查摸底及回头看工作会议,我乡无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无涉黑性质的组织及涉恶势力,也无黑帮等,在调查摸底及回头看的同时,工作组人员还认真向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知识,如《土地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并利用广播宣传(信访条例)2次。真正做到了有黑打黑,无黑打恶,无恶打帮,无帮也要打一场法制宣传的人民战争的要求。
二、存在不足(一)扫黑除恶宣传资料内容不够丰富,内容涉及不广。(二)扫黑除恶工作期间,因交通不便,有时上报材料不够及时。(三)对群众法律宣传力度还不够。(四)因近年来,我乡社会治安秩序较好,少数群众参与扫黑除恶工作积极性不够高。三、下一步的打算(一)进一步收集扫黑除恶宣传资料,加大全乡扫黑除恶工作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群众参与扫黑除恶工作的积极性。(二)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群众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积极参与法制宣传的能力。扫黑除恶工作汇报材料扫黑除恶工作开展以来,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开展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整体工作情况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公安局共接到线索130条,主要涉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贩卖毒品等九类涉恶案件和群众信访件。目前,已办结线索84条,正在核查侦办的线索34条,移交其他部门12。涉黑涉恶案件侦办情况:公安局共侦破涉恶类案件12起(已被公安厅认定),其中涉恶集团案件3起,涉恶团伙案件9起,打击涉恶类犯罪嫌疑人48人。
治乱工作开展情况:办理赌博案件45起,打击违法人员280人;办理卖淫嫖娼案件12起,打击违法人员52人;办理吸毒案件110起,打击违法人员118人;查封宾馆2家,责令2家会所停业整顿。
打伞破网断血工作开展情况:目前我局向旗纪委监察部门移交的涉嫌保护伞问题的线索12件,正在核查。结合扫黑除恶打财断血铲基础“回头看”工作,累计冻结犯罪嫌疑人银行资金、扣押房产、汽车、手机等共计4000余万元。
二、具体工作措施(一)明确“一条主线”,密切“三条支线”。在专项斗争过程中,对公安厅认定的涉黑涉恶案件深入分析其坐大成事的过程和原因,深入分析研判团伙成员违法犯罪问题清单和关系网清单,密切与党委政府、政法机关(政法委、法院、检察院)、行业监管职能部门的联系配合,深挖彻查涉黑涉恶案件“保护伞”及其背后腐败和失职失责问题,确保专项斗争工作取得实质性战果。(二)强化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一是进行有奖举报,截至目前我局已对3起群众举报线索进行了奖励;二是大力开展“十进”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条幅标语,张贴各类通告、制作宣传展板、高速路口擎天柱、组织参加大型集中宣传活动等,向群众宣传扫黑除恶工作;三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对专项行动进行报道,目前我局在报纸发表扫黑除恶专版两篇;四是组成专门工作督导组对成员单位和农牧区派出所进行实地检查督导,进一步抓好扫黑除恶宣传工作,并纳入绩效考核,有力推进工作开展。五是根据案件侦办情况积极向社会公布案件线索征集通告,充分发动群众提供线索,深挖彻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六是打造扫黑除恶成果展览室,将专项行动认定的战果以及各类宣传资料、工作成果进行搜集汇总进行展示。截至目前,宣传活动累计出动警力18000余人/次、出动车辆2800余台/次、发放传单65000余份、张贴公告3200余张、悬挂条幅标语300余条,制作宣传展板100余副。(三)深化线索排查,密切部门联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公安局制定下发了《滚动摸排涉黑涉恶线索工作制度》、《重点行业领域线索摸排工作方案》、《打击生态环境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工作方案》、《公检法司部门工作联动机
制》等一系列工作方案制度,一是加强与法院、检察院联系,适时组织召开工作联席会,对疑难案件进行提前沟通,确保案件进展顺利;二是加强与纪委监委线索双向移交工作,深挖保护伞,坚决做到刀刃向内、刮骨疗毒,对发现的问题绝不姑息;三是建立了涉黑涉恶案件打财断血清单,对涉案的违法所得进行扣押、查封和冻结;四是加强与各成员单位和监管部门协同联动,建章立制,共同推进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五是对近十年来的九类涉恶案件进行梳理,保证涉黑涉恶线索不丢不漏;六是对涉黑涉恶前科劣迹人员和在押人员开展排查;七是对报警记录进行梳理,重点对赌博、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类警情进行分析研判,从中发现涉黑涉恶类线索;八是结合缉枪治爆、整治“黄赌毒”等专项行动,在重点部位场所开展排查;九是对2366余名苏木镇两委换届候选人进行逐一的资格审核,发现43名候选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旗委组织部、盟公安局;十是召开扫黑除恶恳谈会,聘请扫黑除恶义务监督员20人,落实宣传和线索摸排工作。十一是多次召开治安、刑侦、经侦部门工作会议,对扫黑除恶线索核查、案件侦办工作进行在安排、再部署,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截止目前,累计走访行业场所3800余家、各类公司2800余家,单位1600余家,居民入户8100余户。
(四)加大侦办力度,确保工作实效。一是对公安厅认定的12起涉恶案件进行回头看,严查是否存在漏罪、漏人的情况,对案件中涉及的经济基础和打财断血工作是否彻底,深挖彻查案件背后的保护伞、关系网等;二是按照“双清”工作要求,扫黑办进一步加大案件侦办力度,截至目前,18条问题线索和黑恶积案工作已经全部办结。三是对12起涉黑涉恶重点案件线索进行专案安排部署,限期侦办,确保案件及时高效办结。四是安排局领导和相关所队长对侦办的线索案件进行逐一回访,重点对不予立案、反映强烈的案件线索进行回访,确实做到息诉罢访,保证群众满意率;五是积极申请旗委政府拨付扫黑除恶专项经费,目前共拨付专项经费60万元,确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五)加快扫黑办规范化建设,做好中央督导组迎检工作。我局按照公安厅下发的扫黑办标准化建设指南要求,结合我局自身实际,积极开展对扫黑办标准化建设工作,目前,各个办公室内要求的上墙制度、标识、标牌都已经制作
完毕并投入使用,各类目录封皮以及标准的档案盒也已经制作印刷完毕,现正在将2022年以来的所有文件资料、档案台账按照公安厅标准化建设指南中的规范要求分类整理、归档、整理、装订,确保以最好的状态迎接中央督导组的检查督导。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思想认识还不到位,在对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和艰巨复杂性认识不足,在攻坚克难的决心、力度、韧劲上明显不足;二是宣传发动还不到位,没有全覆盖,有死角,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的积极主动性不高;三是案件线索核查不到位,不扎实,存在疲于应付的状态,案件回访工作不到位;四是攻坚克难力度不够,涉黑案件没有清零,打财断血,打伞破网上战果不丰;五是与法院、检察院、纪委监委协同作战力度不够,没有形成合力;六是执法办案民警的执法水平不高,还需要不断提高。四、下一步的打算(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大对偏远地区、行业领域的宣传发动力度,通过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进行全方位滚动式宣传,最大限度做到宣传全覆盖,让人民群众明白什么是黑、什么是恶,最广泛地争取群众的关注和支持,持续打好扫黑除恶人民战争。(二)深入线索摸排核查。一方面,在充分发挥好派出所线索摸排主力军的作用的同时,调动各警种排查业务领域内的线索;另一方面,积极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接,搜集其行业、系统内的线索。(三)打好专案攻坚硬仗。尽快完成对现有线索的核查,做好案件清零工作。与旗纪委监委、旗委组织部、旗政法委密切配合,深挖“保护伞”特别是政法部门内部人员,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不断强化证据、程序意识,将每一起涉黑涉恶案件办成经得起时间检验的铁案。(四)密切部门协作配合。将协作配合摆在突出位置。在公安机关内部,随时协调各警种与派出所的工作。对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线索通报机制的作用,合力推进扫黑除恶向纵深发展。(五)全力打伞断血破网。深挖线索,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有坚决的态
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查清背后“保护伞”,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
篇五:党员干部扫黑除恶对照材料
关于扫黑除恶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3篇)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稳固;事关进展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实现的成败。以下是帮大家的关于扫黑除恶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什么是涉黑涉恶案件涉黑涉恶案件是指犯罪分子在“十二黑”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触及的罪名为7+12类案件。“十二黑”是指:黑旅游、黑场所、黑建筑、黑物业、黑保安、黑物流、黑中介、黑贷款、黑传销、黑开采、黑出租、黑窝点。涉及的7+12类罪名是:强迫交易、成心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成心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公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2、涉黑案件的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根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屡次进展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3、涉恶案件的特征(一)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骨干成员根本固定。(二)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屡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干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成心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三)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四)一般无合法经济,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层次较低。、4、黑恶势力的外在表现(共29条)(一)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纹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二)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三)昼伏夜出,在夜宵摊等公共场所成群结伙、惹是生非的。(四)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开发商征地拆迁,以摆队形、站场子等形式威胁、恐吓征地拆迁对象的。(五)控制土方、砂石、钢材等材料市场价格,存在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经营行为的。(六)在一定范围内独揽建立工程商品供应的。(七)强行介入酒店、娱乐场所的酒水、食品等供应的。(八)在各类市场中,为争夺业务而追逐、拦截、恐吓当事人,并经常更换从业人员的。
(九)在娱乐场所中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食注射毒品情形的。
(十)以承受他人委托为名讨要债务,采用贴身跟随、逗留债务人住所、短期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债讨债的。
(十一)KTV、酒吧等场所以内保人员身份,在处置场所内发生纠纷时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十二)在纠纷、伤害类警情处置中,报警人称有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其中的。
(十三)无关人员刺探、干扰、阻挠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的。(十四)在外来人员聚集区域,以所谓个人影响力私下调停各类纠纷的。(十五)有赌博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前科,且当前无固定职业或稳定经济、屡次反复出入境的。(十六)在医院、私人诊所等医疗机构接诊过程中,发现有刀伤、枪伤等可疑情形的。(十七)外来人员以亲缘、地缘为纽带拉帮结派,排挤他人在一定区域从事美容美发、足浴等经营的。(十八)以管理费、卫生费等为名,向经营业主强行摊派或收取费用的。(十九)在娱乐场所中控制多名“失足人员”,频繁更换效劳场所的。(二十)在宾馆、浴室,KTV等休闲娱乐场所发小卡片,为客人提供色情效劳的。(二十一)在广场、商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张贴追讨债务、私人调查、贷款担保等小广告的。
(二十二)在工程建立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方恶意串标或投标人相互勾结进展围标的。
(二十三)因各类纠纷引发砸玻璃窗、损坏门锁、随意喷涂、破坏监控等情形的。
(二十四)无正当经济却驾驶豪车,经常出入酒店等高档消费场所的。
(二十五)在一定范围内屡次向企事业主,经营户强行推销茶叶、红酒、礼品高附加值等商业行为的。
(二十六)以过生日、搬家、公司开张等各种理由摆酒宴客,强行索要礼金的。
(二十七)在酒店、娱乐场所长期挂单、强行消费的。(二十八)本地人员突然异常举家搬迁或下落不明的。(二十九)其他需要关注的异常情况。
“保护伞”主要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和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罚等行为。
保护伞查处范围:一是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包庇、纵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国家公职人员收受贿赂、利益输送或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等行为。三是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为黑恶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打击等行为。四是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办案等失职失责问题或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
(一)出资分红型: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二)纵容包庇型: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三)阻挠查处型: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防止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疑心,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消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露,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
(四)站台撑腰型: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牟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
(五)打击报复型: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六)有案不查型: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有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七)通风报信型: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分的。(八)开脱罪责型: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九)枉法裁判型:捏造事实、消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重罪轻判的。(十)追赃不力型:成心或重大过失导致黑恶势力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追缴而放纵犯罪的。
(十一)串通案情型:是在羁押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里勾外联、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放任不管的。
(十二)违规吃请型:是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恶罪犯过程中收受罪犯及其家属财物或承受吃请,违规给予表扬、记过等考核成绩的。
(十三)违规减刑型:是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
(十四)帮人说情型:是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
(十五)打击不力型:是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
1.对照“十五条”不触碰涉黑涉恶保护伞的高压线。防止由于自身不作为,被动作为,是行业内出现黑恶犯罪,被追责问纪,成为黑恶势力犯罪“白伞”。
2、在一案“三查”中防止被追责。中央要求在涉黑涉恶案件中,一查犯罪主体,二查背后的保护伞,三查地方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视责任。为此提醒我们要:一是党委应该定期学习中省市扫黑除恶文件,领会精神。二是研究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文件工作。三是建立党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台账,并做好记录,工作留痕留底。积极作为,发现问题线索收集证据,移交,报告。
3、如何在食品药品领域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我们的工作经历,我们建议可否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三年内行业内的行政处分案件开展案件回头望。重点是在“职业医闹”、黑传销,黑窝点、黑作坊等领域开展线索摸排工作。例如聚众兜售
保健品的案件,往往他们以合法公司为幌子,有组织架构,有骨干分子,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形成固定势力范围,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国家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些就是涉黑涉恶的重要线索。再比方,一些厂家和公司利用或者借助国家公职人员职务便力,以高价介入酒店、娱乐场所的酒水、食品等供应的,这也是这次扫黑打击范围。我们公安机关在回头望中,对以往5000多个案件进展了梳理,就从中发现了近50余条涉黑涉恶的案件。二是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开展线索摸排工作。我们的做法是充分利用舆论载体,全方位,立体式,不连续,全天候方式营造扫黑除恶宣传气氛,相信群众,发动群众,从社会生活的一线中广辟线索。三是建立本行业,本部门专案特情耳目。扫黑除恶是党和政府一项重要工作,群众举报奖励经费有专项保障。我们要充分用好、用足经济杠杆的作用,引导广阔群众积极投身和参与这场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中来,更好地发挥群众的顺风耳、千里眼作用,让举报群众有实惠、有干劲,让黑恶势力无处可藏,无立身之地。
以上汇报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谢谢大家!以上就是为大家讲解的相关内容了,大家可以看到还是非常实用的。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更实用的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
篇六:党员干部扫黑除恶对照材料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个人先进事迹材料3篇
专项斗争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韩xx,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现任xx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团队负责人。
2019年,韩xx参与审理了蒋先怀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该案被告人多达16人,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妨害公务、盗窃八个罪名,19起犯罪事实及6起一般违法行为,工作量大,案情复杂。
为了审结该案,韩xx日出而作,日落不息,超负荷工作,组织送达起诉书、落实辩护人、商定开庭日期、送达开庭文书,保证了及时开庭、及时宣判;仔细审阅卷宗,及时和公诉机关沟通,解决存在问题,保证了案件质量;参与撰写判决书,具体体现公平、公正,保证了审判结果合法合理。最终保证了该案在要求的期限内高质高效审结。
为了确保打财断血,在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财产的基础上,韩xx和合议庭商议,起草法律文书,利用法院执行平台,对各被告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系统查控,对新发现的财产予以保全。韩xx还深入现场,仔细核对蒋先怀等人名下不动产情况和参与项目进展等情况,厘清了被告
人自用、出租、租金缴纳、可期收入等情况,为案件审理和判决奠定了坚实基础。
蒋先怀案件的公正、高效审判,得到了控辩双方的高度认可,赢得了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好评。专项斗争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自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16督导组督导以来,该局在市委、市政府及娄底市局的正确领导与大力支持下,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扎实实推进整改工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满意感。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完善机制
据了解,该局调整了由一把手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国土资源所,高新区分局,局机关各股室,执法监察大队,局属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总经济师陈剑兼任办公室主任)和七个重点领域工作小组,全面负责自然资源系统扫黑除恶工作。制定了出台了《2019年度自然资源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开展新一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方案》等制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明确了措施,压实了责任。
二、广泛发动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运用报刊杂志、电视台、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平台及横幅、LED电子屏、宣传手册等方式进一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结合“党日活动”组织168名党员签订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党员承诺书》,多次组织学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并举行了纸质考试。多次组织开展“问卷星”网上考试,累计参与2800多人次。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题宣传活动,共发放扫黑除恶手册200多份、应知应会资料300多份,现场解答群众咨询60多人。组织干部职工开展“扫黑除恶促和谐携手共创文明城”创文知识竞赛活动,进一步扩大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宣传覆盖面,提高了群众对涉自然资源领域扫黑除恶重点领域的了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全面摸排线索,落实工作责任
自4月份以来,该局在涉矿产资源开采、非法占地、非法买卖、征地拆迁等领域开展全面摸排。共计摸排线索200余条,初步核实上报市局扫黑办及涟源市扫黑办涉黑涉恶有效线索11条,公安部门依法拘留处理6人,调查1人。
四、健全长效机制,推动纵深发展
充分发挥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的牵头、指导作用,加大与各部门的相互协作,加强与市扫黑办、市局及公安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协同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建立信息互通、协调联络等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治理机制、体制,全面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纵深发展,形成新格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张红颖1998年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她从进院起就一直在业务部门工作,先是从事反贪工作十一年,而后进入刑检部门,一干又是十一年。二十二年来,凭借认真负责、兢兢业业、精益求精的态度,她从书记员成长为独挡一面的员额检察官。因工作突出获得了天津市检察系统优秀检察官、天津市最美女检察官等多种荣誉称号,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
2004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获得办案资格以来,张红颖承办了刑事案件600余件,且能够担当、攻坚克难,办理了一定数量的重大疑难案件,如张某相约自杀案、提请抗诉成功的李某等人强奸案、被评为市级优秀立案监督案件的周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尤其是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她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吃透会议纪要精神,对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了准确的认识。2019年3月份,张红颖办案组提前介入一起涉恶案
件引导侦查工作,通过翻阅案件材料,熟悉案情,发现总结问题,向侦查机关提出侦查取证建议10余条,引导侦查方向,为后期案件办理奠定了审查思路。
2019年下半年,张红颖办案组承办了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宝坻区院首例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恶”变“黑”的王某某等3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因该案犯罪事实多、涉案人员广、时间跨度长、客观证据少等原因给审查认定工作带来了不少困扰。她不畏艰难,加班加点对在案证据及证实的内容开展单一审查和综合审查。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制作表格对事实、证据进行梳理,案件讨论,厘清了犯罪事实和涉案人员的作用。在此基础上,经过分析研判案情,认为王某某等人形成的犯罪组织已初步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但关键性问题未查透。经与公安机关对接、沟通,公安机关对我院的研判意见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抽调专案人员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张红颖办案组一边审查案卷,一边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通过共同努力,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5起案件立案侦查。2020年年初5起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此时宝坻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的高发期,提讯工作异常艰难,于是张红颖办案组与看守所预约白天提审时间,见缝插针的进行讯问,晚上加班撰写了80余万字的案件审查报告。凭着对工作的热情和责任心,张红颖办案组在5月底之前按期完成了涉黑案件提起公诉的工作要求。
篇七:党员干部扫黑除恶对照材料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言材料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生态环境局扫黑除恶工作作简要发言,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自2019年3月成立以来,充分认清到当前“扫黑除恶”斗争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工作要求和“两结合”工作原则,将“扫黑除恶”与“生态环保”比肩并重,深挖细排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涉黑涉恶线索,全力做好“扫黑除恶”专项工作。
一、强化领导,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成立由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股室责人为成员的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领导重视,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多次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分析并明确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黑恶势力重拳打击范围、倾向性问题。及时发出预警、全程跟踪处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领导小组强调,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要从提高政治站位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工作,敢于打击、敢于斗争。领导小组特别要求,针对砂场、ktv等行业,要加强情况信息预警,密切留意动态,发现问题苗头要立即上报和及时制止,要求全局提高警惕,增强风险意识。
(一)2018年环境执法情况(1)积极开展水电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对辖区内装机规模0.25万KW以上所有水电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及已建成总装机容量2.5万KW及以上的水电站2家和总装机容量2.5万KW以下的水电站15家),共计对17家水电建设项目开展排查整治。此次检查下发行政命令1份,水电站环境监察
执法现场监察单15份,行政处罚0件。(2)加强汛期环境安全监管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一
是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应急值守,对涉及重点污染源减排项目、尾矿库、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废物处置、安全饮用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风险源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业,全面排查,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做到每日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二是督促辖区内重点风险企业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物资储备等管理工作,要求企业及时填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登记表,企业预案通过专家评审后,进行备案登记。
(3)认真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及环境行政处罚。2018年共收到信访、电话投诉12件,其中:*****环保热线和办公室电话投诉5件,民生交办件1件;网络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收到交办件1件、微信平台2件,上级转办3件。2018年全市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立案7件,结案7件,处罚金额57.328万元。现已执行案件7件,限产停产1件,以上案件均通过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办理人大25号议案和31号议案,办理完成后随即给予书面及电话答复,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投诉处理率达100%。
(二)2019年环境执法情况高要求完成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根据整改问题清单截止目前,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反馈督察意见,我市涉及5大类28项,完成整改任务21项、销号10项,完成率75%;中央环
保督察信访举报问题涉及我市3项,完成整改任务3项、销号3项,完成率100%;省环保督察反馈我市问题14项,完成整改任务13项、销号12项,垃圾填埋场问题已整改完成未销号,完成率93%;省环保督察“回头看”州督察组移交现场核查问题线索涉及我市6项,完成整改任务4项、销号3项、下游沿线本真村等已完成砂石治理但未销号,完成率66.67%;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问题1项,
完成1项、销号1项。完成率100%。高质量做好环境执法工作。一是2019年我市63家砂石加工点
已全部关停,依法撤除砂石加工点43家。二是加大、城区建设项目等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重点检查渣场设置是否规范、有无乱倒弃渣、破坏生态植被、噪声扰民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查处环境污染案件。严格施工工地扬尘、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2019年共出动执法人员236人次,对56家企业检查195家次。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15份,责令其整改。对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严肃处理。全市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立案4件,包括移送1件,结案3件,正在办理中1件,处罚金额28.6万元。当场行政处罚7件,处罚金额0.4万元。
三、广泛宣传,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通过在辖区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多种方式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参与方式,公开环保投诉热线*****,有效提升扫黑除恶效果。
四、积极摸排,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扎实推进,摸排线索。一是指导企业内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二是排查企业大环境中的黑恶线索,及时反馈;三是摸排生态环境举报信息,排查是否涉黑涉恶,关注一人举报多家企业和多人举报一家企业问题,重点关注生态环境中突出问题。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下一步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加大专项斗争工作力度,在政治站位、线索摸排、行业治乱、广泛宣传上再下功夫,全面做好做实各项整改落实工作,做到标本兼治不松劲、销号推进不含糊,为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我的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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