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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简章,菁选3篇【优秀范文】

发布时间:2023-03-07 11:42:03 | 来源:网友投稿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简章1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简章,菁选3篇【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简章,菁选3篇【优秀范文】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简章1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7年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简章2

  第三条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是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体,经、管、文、艺、法、理、工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本科院校。1999年经浙江省人民*批准设立、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确认的独立学院,2015年获批为首批浙江省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本科院校。学院围绕“建设经管特色鲜明的高水*应用技术型大学”的目标,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着力培养能够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实践能力、在工作岗位上发挥骨干作用的高素质应用技术型人才。

  学院办学地址为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学院的国家代码为13294,浙江省代码为0119。

  第四条 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独立招生资格。2017年招生设有30个本科专业。学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由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颁发全国统一的本科毕业文凭;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简章3

  第十七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院各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初,学费按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预收,即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金融学专业学费21600元/生·学年;税收学、英语、电子商务专业学费19600元/生·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19000元/生·学年;其他普通本科专业学费16000元/生·学年。

  第十九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省*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东方学苑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校外专项奖学金”等20多项各类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获奖面50%以上。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院积极拓宽学生勤工助学渠道,对家庭困难学生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东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国家免息助学贷款最高可达8000元。

  第二十条 为鼓励和吸引优秀学生,学院面向2017级新生设立新生入学奖学金。设置如下:

  (1)高考成绩位次号列浙江省前50000名,奖励50000元/人;高考成绩位次号列浙江省前70000名,奖励20000元/人;

  (2)被学院录取的浙江省考生,其高考成绩列所被录取专业前2%者,每人奖励1000元;

  (3)被学院录取的外省*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其高考成绩高于生源省份当年录取重点分数线者,奖励10000元/人;

  (4)高中阶段在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等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全国一等奖者,奖励10000元/人;获全国二等奖者,奖励5000元/人;获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奖励5000元/人。

  新生入学奖学金奖金不重复发放,有符合两项以上(含)发放规定的,按就高原则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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