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上级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为民、务实、清廉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坚持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清正廉洁;要密切联系群众,切实关注民生,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含市长助理,下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国出差、学习培训等外出期间,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树立效益观念、成本观念,重视项目的绩效评估和个体平衡,不断提高行政能力。
第十一条 履行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地方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逐步构筑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需报请市委决定或依法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应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及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和市民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政府责任意识,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 市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在市政府的权限内依法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政策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协调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政协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其质询;向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情况,征询意见;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及时整改。
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并认真处理群众信访件。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核查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政府服务水平。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应当公开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及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便于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健全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宣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重大工作的进展和成就,营造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掌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实现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市直部门新闻发言人由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新闻发布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主要通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大活动、重大决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政策调整以及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等。新闻发布以新闻发布会、新闻吹风会、情况通报会和书面发布、网上发布等形式进行。
第七章 合理安排工作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市政府每年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实际,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各分管领导之间、部门之间要加强全局意识,形成合力,做到分工不分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原则,由各位分管副市长具体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市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市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必须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不得推诿;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明确由一个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章 规范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含主任助理、党组成员,下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派出机构、有关部门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办及工作委员会、市政协办及专门委员会、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及民主党派的负责人参加。
其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落实上级和市委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的措施;讨论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讨论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列席,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人武部的负责人参加。根据内容,可邀请若干名市民旁听。
其主要任务是: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传达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讨论报请上级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有关全市性重大问题的决策;讨论通过市政府的重要文电,决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
第三十六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列席,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
其主要任务是: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政府重要会议精神;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研究市政府主持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研究提交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听取市政府领导重要的出国访问或赴外地考察情况汇报;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召集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席。
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研究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研究处理上级或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其他需要研究处理的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业务事项。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专题会议议题由召集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但受市政府领导委托由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其新闻稿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重大问题还须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第三十九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如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事项,还应以市政府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印发。
第四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会议;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
第九章 严格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2〕23号)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对于多头报送件,非分管副市长原则上不作批示,只作为阅件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其中,属于规范性文件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其他公文,应当先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按照《**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余政办发〔2004〕1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文件,由市长签署或签发。
第四十四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后,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向上级政府行文,应当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副主任审核、主任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的,应当向市政府领导请示。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主任签发。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报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加强作风纪律建设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在勤奋好学、开拓进取上做表率。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通过举办市长学法和专题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业务素质和领导水平。坚持学以致用,把上级精神与**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在真抓实干、注重实效上做表率。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虚假浮夸等不良作风。明确职责要求,健全落实机制,精简会议,压缩文件,减少应酬,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在心系群众、勤政为民上做表率。坚持调查研究制度,经常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资料,有效指导工作,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不扰民。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在依法行政、规范行为上做表率。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在民主团结、形成合力上做表率。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听证等制度,切实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强相互沟通、理解、配合、支持,不断增强领导集体的工作合力。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在勤俭节约、廉洁奉公上做表率。时刻牢记“两个务必”,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市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具体按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直属部门及单位参照本工作规则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7年3月12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余政发〔2004〕87号)停止执行。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为民、务实、清廉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坚持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清正廉洁;要密切联系群众,切实关注民生,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含市长助理,下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国出差、学习培训等外出期间,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树立效益观念、成本观念,重视项目的绩效评估和个体平衡,不断提高行政能力。
第十一条 履行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地方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逐步构筑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需报请市委决定或依法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应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及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和市民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政府责任意识,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 市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在市政府的权限内依法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政策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协调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政协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其质询;向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情况,征询意见;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及时整改。
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并认真处理群众信访件。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核查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政府服务水平。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应当公开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及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便于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健全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宣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重大工作的进展和成就,营造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掌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实现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市直部门新闻发言人由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新闻发布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主要通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大活动、重大决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政策调整以及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等。新闻发布以新闻发布会、新闻吹风会、情况通报会和书面发布、网上发布等形式进行。
第七章 合理安排工作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市政府每年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实际,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各分管领导之间、部门之间要加强全局意识,形成合力,做到分工不分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原则,由各位分管副市长具体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市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市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必须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不得推诿;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明确由一个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章 规范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含主任助理、党组成员,下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派出机构、有关部门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办及工作委员会、市政协办及专门委员会、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及民主党派的负责人参加。
其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落实上级和市委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的措施;讨论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讨论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列席,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人武部的负责人参加。根据内容,可邀请若干名市民旁听。
其主要任务是: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传达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讨论报请上级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有关全市性重大问题的决策;讨论通过市政府的重要文电,决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
第三十六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列席,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
其主要任务是: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政府重要会议精神;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研究市政府主持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研究提交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听取市政府领导重要的出国访问或赴外地考察情况汇报;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召集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席。
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研究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研究处理上级或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其他需要研究处理的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业务事项。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专题会议议题由召集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但受市政府领导委托由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其新闻稿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重大问题还须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第三十九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如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事项,还应以市政府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印发。
第四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会议;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
第九章 严格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2〕23号)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对于多头报送件,非分管副市长原则上不作批示,只作为阅件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其中,属于规范性文件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其他公文,应当先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按照《**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余政办发〔2004〕1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文件,由市长签署或签发。
第四十四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后,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向上级政府行文,应当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副主任审核、主任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的,应当向市政府领导请示。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主任签发。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报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加强作风纪律建设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在勤奋好学、开拓进取上做表率。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通过举办市长学法和专题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业务素质和领导水平。坚持学以致用,把上级精神与**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在真抓实干、注重实效上做表率。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虚假浮夸等不良作风。明确职责要求,健全落实机制,精简会议,压缩文件,减少应酬,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在心系群众、勤政为民上做表率。坚持调查研究制度,经常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资料,有效指导工作,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不扰民。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在依法行政、规范行为上做表率。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在民主团结、形成合力上做表率。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听证等制度,切实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强相互沟通、理解、配合、支持,不断增强领导集体的工作合力。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在勤俭节约、廉洁奉公上做表率。时刻牢记“两个务必”,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市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具体按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直属部门及单位参照本工作规则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7年3月12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余政发〔2004〕87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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