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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发布时间:2022-03-16 15:09:33 | 来源:网友投稿

人民调解是具有重要地位和独特价值的一项制度,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群众自治行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将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是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完善并进一步发挥现有的调解制度的作用,可以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缓解社会矛盾。  

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各调解中心、司法所应通过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等多种有效手段,积极排查调处各种矛盾纠纷。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着力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功能和地位,始终把民调工作置于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从宏观上加以规划,从政策上加以引导,形成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着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宣传。调解中心、司法所和基层调解组织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向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宣传法律知识,大力营造学法用法氛围。围绕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利用法制宣传橱窗,广泛宣传法律、法规,确保法制宣传工作切实落实到基层,为经济建设、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着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民调网络,重点加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在集贸区、流动人口聚居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消除空白点,全方位构筑人民调解组织新网络。  

(四)着力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在巩固稳定现有队伍基础上,整合民调资源,如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以个人身份担任调解员,增强人民调解的多元性和权威性,认真做好培训工作,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工作水平、调解能力,提高民调队伍综合素质。  

(五)着力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完善预警机制,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完善排查和调处机制,要按照属地原则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进行摸排调处。    

(六)着力做好矛盾纠纷超前预测工作。积极开展纠纷预测活动,对群众反映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问题,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化解,做到防患于未然。积极开展便民服务活动,通过走访社区居民,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第一手信息。积极开展“让人民满意”活动,在排查纠纷信息过程中,努力加强与群众之间的思想沟通、感情交流,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中的独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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