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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3-16 15:12:30 |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今年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现结合中央政法委、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就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各乡镇、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一、深化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县迎来了新一轮加快发展的机遇,县委发出了新一轮发展的动员令,要求全县上下抢抓新机遇,确立新目标,建设更加富裕文明秀美的新洪洞。当前改革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体制转轨,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新的情况和特点,一些矛盾纠纷如不及时化解,将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全县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洪洞”的高度,充分认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强化组织,不断完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运行机制  

要针对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规律特点,建立健全覆盖面广、信息反映及时的调处组织网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综治维稳中心建设,要把政法、综治、维稳、信访等方面的力量整合起来,形成综合治理大平台,并由一名副书记牵头,规范运作程序。要巩固完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企业要依托乡镇或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室,配备专(兼)职调解员、信息员。村(居)民小组设立调解员或信息员。各综治成员单位要积极建立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调解组织,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全社会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网络。  

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各调处中心要坚持每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及时报告,挂牌督办;对一般矛盾纠纷,要及时分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纠纷苗头或隐患要适时化解,防止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   

要建立联动调处机制。一要整合上下级之间的调处力量,形成上下联动。对基层调解组织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和重大矛盾纠纷,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求协助调解的矛盾纠纷要积极配合,上下之间形成调解合力。二要整合部门之间的力量,形成左右联动。对不属于本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调处;对属于几个部门管辖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牵头协调,相关部门互相配合,通力合作。三要整合社会调解力量,形成整体联动。今年要全力抓好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调联动,重点抓好三个衔接:首先,要搞好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各乡镇要强化司法所建设,实施“五个一”工程。即:有一个责任心强、热爱基层工作、有专业知识的司法所长;有一个确保工作正常运转的工作机制;有一个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工作条件;有一个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经费保障办法;有一种不停顿、永不懈怠的创新精神。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对纠纷化解工作在人、财、物上给予大力支持,加大纠纷调处力度和范围。县法院要切实强化基层法庭建设,抓好对基层司法所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规范调解文书,强化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定,实现程序和效力的有效衔接。其次,要搞好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有效衔接。行政部门及行业系统要增强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劳动、建设、环保、国土、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团委、金融、教育等行业系统要设立调委会,负责牵头调处本部门、本系统内的矛盾纠纷,或对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纠纷拿主导处理意见。县法院要加强对行政调解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增强行政调解的实效性。再次,要搞好司法调解与行业协会调解的有效衔接。要以平安行业建设为契机,大力发展行业协会调解,根据行业内部特点,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维护行业利益,解决内部纠纷,并做好与司法调解的衔接。  

三、明确职责,努力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各级社会矛盾化解组织要把工作重心放到基层,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把社会矛盾化解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单位和每一个责任人。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抓源头,做到“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努力提高社会矛盾纠纷受理率,降低排查遗漏率,减少民转刑案件、民间纠纷引起非正常死亡案件、重大集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确保民间纠纷调处率达98%,调处成功率达95%以上。  

各乡镇综治维稳中心要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接访受理、分流指派、调处调度和督办指导工作;直接调处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对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及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及时预警,提出工作建议;具体指导村组、社区和行业、企业人民调解工作,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收集报送和矛盾化解工作。     

各调处中心(站)要从实际出发,注重整合资源,规范运作程序,着力提高调处水平,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上下功夫。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预警、登记、分流、督办、回访、公示、档案管理、考核奖惩等制度,严格执行,注重实效。  

四、加强领导,努力提高预防和调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水平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要高度重视大调解工作,将大调解工作列入党政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大调解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可能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要重视调处中心(站)建设,将调处中心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大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及时发现矛盾,解决纠纷。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好涉及多数人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引发重大治安问题的矛盾纠纷,要果断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对因工作不力或隐瞒情况,酿成重大治安问题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将一票否决;对相关责任人员认真追究,严肃处理。  

要努力提高调解队伍素质。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调解人员调解业务、调解技能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大调解工作人员的素质,为大调解机制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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