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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局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2-04-10 15:11:38 |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新卫监督[2010]48号文件关于转发《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相关监督科室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内容,并强化了责任科室及监督员的知识培训,让每一名监督员熟练的掌握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的要点及量化评分表的使用。按照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公共场所现有的实际情况,具体工作部署如下:
    一、总体目标
    正确合理配置卫生监督资源,创新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要求的公共场所依法监督管理模式,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通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风险分析和信誉分级,形成激励机制,鼓励企业自律,加强对高风险、信誉度低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的整体水平。
    二、原则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根据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情况将其分级,并确定相应的监督检查频次。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全程监督的原则。将卫生许可审查与经常性卫生监督有机结合,共同决定风险级别、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信誉度级别及被监督的频次,两者相互制约,密不可分。不能只重视卫生许可审查,忽略经常性卫生监督,反之亦然。
    (二)量化评价、分级管理的原则。无论是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还是经常性卫生监督,均应采用危害性评估原则,考虑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可能性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对每一监督项目量化评价,据此对公共场所进行风险分级和信誉度分级,确定监督所采取的类别和频次。
    (三)动态监督的原则。公共场所信誉度分级不是固定不变的。凡是违反关键监督项目的,除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外,应采取降低等级的办法;对于轻微的违规,如果经营单位能够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并达到卫生要求,可保持其等级;在日常经营中保持良好记录或卫生条件经改进显著提高的单位也可提高其等级。
    (四)公开透明的原则。应采取各种形式及时公开标准、方法和经营单位的量化定级结果,以接受社会监督,使消费者享有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状况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公开透明制度有利于消费者进行社会监督,从而推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五)卫生安全、统一规范的原则。无论是卫生许可、复核审查量化评分,还是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均以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为依据,考虑与卫生安全有关的事项,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前后的卫生指标比较有统计学意义,卫生质量大幅度提高。
     三、工作步骤
    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根据卫生许可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结果对其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卫生信誉度分级,并确定全年卫生监督的频次。
   (一)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各类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量化评价。卫生许可审查的量化评价是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环境卫生、建筑布局、功能、卫生设施和辅助设施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利用《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进行现场审查,凡不符合发放卫生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复核卫生许可证;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做出优秀、良好、一般的审查结论,并在发放卫生许可证后,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量化评价除对卫生许可审查项目仍需进行量化评分外,还要对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实际预防性体检培训情况和卫生状况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利用《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进行现场监督监测,做出优秀、良好、一般的监督结论。属合理缺项的应进行标化,计算标准分。
    1、发放复核卫生许可证的标准
    (1)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表中所有关键项目均符合基本要求;
    (2)得分不低于总分的60%。
    2、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
    卫生监督员要严格按照《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所规定的规范及程序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实施卫生监督。对于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违法经营行为,应依据国家的卫生法规,根据违法情节进行行政处罚,尚构不成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同时要按照《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进行评分,做出审查结论。
    制订了工作要求,目前所管辖区现发放住宿业公共场所许可证12个,沐浴业公共场所许可证10个,美容美发业公共场所许可证196个,并于今年4月30日前对各公共场所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进行了公共场所法律法规及量化分级相关知识培训。现行业量化分级情况如下,通过督查发现,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还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是公共场所整体水平不高,卫生设施简陋,卫生功能间和消毒设施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特别是乡镇的住宿业,基本上是家庭式,缺乏必要的卫生设施,很难做到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换一消毒”。
    二是从业人员卫生意识淡漠,客房卫生间清洗工具即“三把刷子、三个桶、三块抹布”不能正确使用,清洗消毒操作程序不规范。
    三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已经二十多年了,一直没有修订,特别是处罚较轻,对违法经营者起不到震慑作用,部分监督员有时出现畏难情绪,给推行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XX区卫生局
201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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