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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28 09:06:02 | 来源:网友投稿

目的范围:

为了保持财务工作的延续性和传承,特制定本制度;

程序要求:

1.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 不得离职;

2. 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必须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3.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3.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3.2 移交会计人员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按《会计人员交接清单》要求对移交的凭证、账表、公章、现金、支票簿告示文件、资料、未了事项和其他物品的交接内容进行按规定填写;

3.3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主管监交;
财务部负责人交接,由总经理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3.4 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 逐项移交;
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3.5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簿余额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账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3.6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对账单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3.7 移交人经管的公章和其他实物,也必须交接清楚。

4. 财会主管人员移交时,还要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 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5.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人员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和意见等。移交清单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6. 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原来的账簿,不得自行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7.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时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财务部负责人或总经理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8. 部门撤销或合并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相关表格:

1. FC-AP-012-001 会计人员交接(一)电子文件交接清单 2. FC-AP-012-002 会计人员交接(二)合同文件交接清单 3. FC-AP-012-003 会计人员交接(三)资产交接清单 4. FC-AP-012-004 会计人员交接(四)证件、印章清单 5. FC-AP-012-005 会计人员交接(五)账目清单 6. FC-AP-012-006 会计人员交接(六)未完成事项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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