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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才振兴工作总结3篇

发布时间:2022-10-08 18:06:02 | 来源:网友投稿

乡镇人才振兴工作总结3篇

乡镇人才振兴工作总结篇1

  让我院一些专科学术水平完成三、五年内,为努力提升医院的学科水平和综合能力。市、省内形成优势和特色,造就一批技术精湛、作风过硬的省、市医学重点人才,经医院重点专科、重点人才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决定对省重点专科、市重点学科,和院重点专科建设和省、市、院级重点人才,加强扶持力度并制订实施办法如下:

  一、院设立重点学科、专科建设专项经费。

  1省、市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给予上级经费数额相等资金匹配。并视学科发展情况可适当增加)

  2院重点专科给予1520万元基础扶持资金。

  3重点专科开展重大新业务所需设备及病人医疗费用医院将给予支持。

  4基础资金的支出用于科室的业务发展和人才培养(学术交流、课题调研、资料费、提供出国考察经费等)

  二、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在人员调配上给予政策倾斜。

  针对关键技术问题,

  三、重点专科建设要明确一个主攻方向。集中力量有所突破,从而形成专科优势。

  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

  四、可采取与省、及国内外高等医学院校、科研单位联合建设的形式。

  专科建设、课题研究和人才培养共同发展,确保重点专科建设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和高效益。五年内培养出23名年龄在45岁以下的业务骨干。

  五、重点专科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计划。逐渐形成结构更加合理的人才梯队。

  为其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环境。

  六、加大重点专科的制度建设。

  切实做好人、财、物等配套和后勤保障工作,以保障专科建设目标的实现。

  并签定合同书。每半年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照考核指标进行检查。未达标将给予警告。

  七、院重点专科建设、重点人才培养领导小组将对院重点专科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和目标考核。

  限期整改,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院重点专科,并停止资助。

  对突出的科室和个人实行重奖。

  八、医院年终经考核对在实施重点专科建设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科室、学科带头人和有关人员给予表彰。

  参加全国、省、市相关学术交流活动。

  九、院重点人才培养周期(二年内)给予基础扶持资金2万元。

  基础扶持资金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出版专着,国内外进修学习、购买资料所需费用等(市重点人才每年可报销书报费1500元、院重点人才每年可报销书报费1000元),院人才培养领导小组将对其进行目标考核。

  十、入选对象须和院签定培养合同。

  每半年考评一次。评估考核的重点是学术技术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学术地位、医、教、研工作业绩及培养经费使用情况。

  定期给与课题、业务技术指导。

  十一、入选对象可聘请国内、外医学界相关专业着名专家作为自己的导师。

  对培养对象成绩显着者给与表彰和奖励。

  十二、医院每年将根据“人才培养领导小组”考核结果。

  对贡献突出者实行重奖。对完不成考核目标者停止资助,实行淘汰制。

乡镇人才振兴工作总结篇2

  一、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1、加强公务员素质建设。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印发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抓好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合机关效能建设和干部作风建设,加强对在职在岗工作人员的跟踪检查,强化考勤、签到、请假等工作制度落实,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2、抓好公务员培训教育。落实“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组织公务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网络学习培训,公共管理核心课程培训。继续深入开展“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进一步培育和弘扬“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的公务员精神。

  二、抓好招才引才工作

  3、加快引智和柔性引才步伐。积极组织引进县外智力工作,及时为企事业单位申报引资项目,引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高层次人才和县外专家为我所用,支持和鼓励县外人才以兼职、咨询、讲学、科研等各种方式参与我县现代化建设,鼓励用人单位运用合作、联办、智力入股等多种手段,引进我县紧缺的各类创新人才,尤其是通过“柔性流动”形式,解决我县目前高层次人才紧缺状况。对各类紧缺的优秀人才,可实行“先入户、再创业”的人才储备政策。

  4、加强人才能力建设。在全县各单位中开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和实务方面的培训,根据各单位需求继续组织培训,培养一批适应我县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要求的创新人才。会同教育部门与各单位联合,探索开展“订单式培训”,强化对各类人才的实用操作技能培训,继续开展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实施技能人才的实训计划。

  5、做好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整合人事人才资源,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公务员、离退休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人事代理人员信息数据库,建好人事人才数据信息总库。做到人事人才信息数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自动化。做好人才流动、档案管理、人才培训、人事信息发布、促进毕业生就业。同时,完善我县农村人才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开发农村人才资源。积极开展乡土人才技术培训、智力引进、职称评定等项工作,大力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乡土人才队伍。

  三、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6、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继续推行“评聘分开”制度。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程技术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工作,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发挥职称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支持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到社区、农村基层单位服务。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完成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任务。

  7、加强专业人才能力建设。认真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创新能力,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探索培训教育新机制,增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教育的实效性。抓好行政、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把培训与考核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培训成效。

乡镇人才振兴工作总结篇3

  为进一步推进和落实“人才强院”战略,提高人才队伍质量,为我院在河南创新驱动发展中发挥骨干和引领作用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豫发〔20xx〕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河南省科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xx〕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按需引进的原则。引进人才工作必须以国家和我省战略新兴产业为导向,以我院“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为依据,以我院紧缺学科专业和创新发展急需人才为重点,与我院凝炼的重点研发领域建设相结合,按需引进人才。

  (二)坚持分类引进、科学评价的原则。结合我院人才队伍建设的战略目标有序引进,以满足各专业领域对不同层次人才的多元化需求。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全面评价人才的能力、水平和业绩,努力形成专业优势与研发特色,从整体上提升我院科技创新的成果质量和研发水平。

  (三)坚持引进人才与培育团队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我院在全省科技创新体系中的定位,以及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坚持引进高端人才与培育人才团队相结合,在各重点研发领域培育组建科技创新团队,有力推进我院人才队伍建设。

  (四)坚持以我为主、以用为本的原则。紧紧抓住省委、省政府大力支持我院深化改革的有利时机,开通绿色快速通道,加快引进一批我院改革发展急需和紧缺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坚持以用为本,加强聘后跟踪服务与管理,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类别层次

  (一)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

  (二)两院院士,“长江学者”;

  (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荣誉称号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原学者”获得者;

  (四)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第一主持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第一主持人,国家“863”计划项目首席专家、主题项目第一主持人,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第一主持人,国家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

  (五)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六)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得者;

  (七)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重大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九)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全日制博士毕业生。

  三、聘用期限与待遇

  1.聘用期限

  实行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相结合的方式,按工作时间分为三种类型,即:全职调入;每年6个月(含6个月)以上全时聘用;每年6个月以下非全时聘用(每年不少于3个月)。每次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优先续聘。

  2.支持政策及待遇

  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照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才编制管理的意见》(豫编[20xx]7号)等规定办理事业编制入编手续,有关待遇按照河南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豫人才[20xx]5号)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另行制订。

  四、人才引进工作程序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根据我院重点研发领域以及各创新单元发展和组建需求随时开展,按照“急需先引、特事特办”的原则,成熟一个、引进一个。除博士后,全日制博士毕业生按照公开招聘程序进行外,均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计划申请。各单位根据重点研发领域科技创新团队建设需要向院提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明确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类别、人数、专业方向、工作岗位等,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院人教处。院人教处会同科研处对申请进行审核,在与各单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将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提交院党委、院务会研究确定。

  (二)信息发布。向社会发布引才公告,引导符合条件的人才与我院相关单位进行对接。

  (三)应聘者提交申报材料

  1.应聘者填写《河南省科学院引进人才申报表》,提供个人资料。具体包括:本人简历(从大学填起,时间不间断)、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具有海外学历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正式《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职称证书、聘书和主要社会兼职等材料复印件。

  2.提供代表其学术水平的代表性成果。主要业绩材料:获得的人才工程支持项目、科研项目、获奖及专利情况的复印件;3-5篇代表性论文及其刊载期刊封面、目录复印件,以及其他代表性著作封面、目录和论文首页复印件;发表论文收录检索报告、SCI论文的影响因子、发表过的论文在SCI正面他引次数之和等正面扫描件;在海外任职或在国内担任重要职务的任职证明。

  3.符合上述高层次人才类别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相关单位组织考核

  由用人单位组织学术委员会对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团队协作能力、科研水平、身体状况等进行考核。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提出拟引进意见,并将以下材料报院人教处:

  1.拟引进人才考核报告;

  2.《河南省科学院引进人才申报表》;

  3.拟引进人才首个聘期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五)审批

  1.院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对应聘者、用人单位提交、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按照引进条件,对拟引进人才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岗位任务能力等进行评议;

  2.院学术委员会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评议;

  3.院党委会、院务会结合用人单位及院学术委员会的引进意见及用人单位拟定的首个聘期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综合研判,研究确定引进人选、引进类别及其待遇等事宜。

  (六)办理相关手续

  经院研究决定同意引进的人才,由院人教处办理相关调配手续,并签订聘任合同。

  五、考核

  以上高层次人才聘期一般为三年,如承担有国家级科研项目和省重大科技专项,可按项目研究周期商定聘期,但首个聘期不超过5年。院和用人单位依据聘任合同对引进人才进行管理和考核,具体规定如下:

  1.考核原则。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2.考核方式。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对高层次人才的考核评估由院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3.考核内容。引进的各类人才岗位实行聘期目标考核,重点考察受聘者在受聘期内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4.考核程序。

  (1)个人提交考核材料。引进人才分别在每年度和聘满3年时,向所在单位提交个人工作总结和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单位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其学术委员会对引进人才进行考核;召开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会议,提出考核结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院人教处。

  (3)院考核。院组织同行知名专家对引进人才进行考核。考核环节包括引进人才述职、答疑、评议和投票等,最后按照考核内容确定考核等次。

  5.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四个等次,作为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可继续受聘;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解除聘任合同。聘期考核合格以上等次,可继续续聘;聘期考核不合格,将不再续聘。

  六、管理

  (一)引进人才实行院所两级管理体制。人才引进专项经费纳入院年度预算,确保人才引进工作需要。各单位负责人才的考察、安排助手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人才引进的各项服务工作。

  (二)人才实行合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制定引进的`学科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的目标任务书。院根据目标任务书制定《河南省科学院人才聘用合同》,并与引进人才签订《河南省科学院人才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以及违约责任。

  (三)院在引进人才到岗报到后开始落实待遇。

  七、待遇落实与保障

  引进人才的待遇由院人教处牵头,院办、科研处、条财处及相关单位负责具体落实。

  八、组织领导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在院党委领导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分管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人事、科研、财务和纪检、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牵头抓总,院人事教育处(人才办)负责统筹协调,职能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人才办、职能部门、各单位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

  九、监督

  纪检部门负责整个引进人才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举报和申诉进行调查查处。对弄虚作假,在考核过程中作弊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应聘资格。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一、本办法由院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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