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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优势特点探析

发布时间:2023-06-03 16:54:02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过于注重法律知识和法律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而对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关注不够,使教学效果受到了影响。案例教学是现代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在教学目标、教学功能以及具体操作中存在诸多的不足。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高水平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法学案例教学具有启发性、参与性、互动性、民主性等优势特点。由于教学方法的改革是高教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结合教学实际,本文对案例教学的一些重要优势特点进行初步的归纳和探讨。

关键词:法学教学 案例教学 优势特点

法学案例教学法是人们在反思传统法学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后探索出的一种新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代,1829年英国学者贝雷斯率先适用于法律教学中。 由于各国法在形式上的特点及法律文化历史传统方面的差异,案例教学法在英美判例法国家的法学教学中占据主导地位,并已成为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而在大陆成文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中则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忽视。法学具有实践性特点,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贯彻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针,而“案例教学法”在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理论解决具体案件的能力上具有现实的优势。

一、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实现素质教育的要求

传统的法学教育过于注重法律知识的系统性、完整性,以教师讲授为主。课堂讲授的好处是,学生通过课堂学习,可以全面、系统地掌握该课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知识,对学生了解法学前沿知识、理论动态,准确掌握实在法的含义、立法宗旨,有一定的作用,也能培养学生一定的思维能力。但从素质教育的要求来看,培养并提高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更为重要。通过案例分析与讨论进行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了解和掌握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因此,案例教学法要求在解释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时,首先由教师选择或设计一些典型案例,让学生充分参与解决这些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讨论,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及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般说来,法学教育应当首先教授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其次应当教授的是从事法律职业所必备的技能和素质。传统的课堂教学难以完成这一任务,而案例教学法能对此提供有效的帮助。案例教学培养的是一种法律职业者的独特的思维方式,即训练学生“像法官和律师哪样思考”。而理论和具体案件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实践中往往是通过一定的逻辑推理,在具体案件与法律理论之间建立起一定联系,从而依照该理论来处理具体的案件。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促使案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不具备相关的素质和能力则无法解决这些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法学教育应当以能力、素质,特别是法律思维的培养为其宗旨,不应以系统的知识传授为宗旨。而案例教学在培养学生运用法律进行思维的能力方面具有实践优势,因而符合素质教育的本质要求。

二、案例教学法可以深化学生对法律原理、法律规定的理解

法治国家,法律成为一切组织和个人的基本行为准则,承担起大量的社会管理职能,成为社会管理中最为重要的手段和工具。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定,往往是对现实事物的高度抽象概括,且法律规定是对法律理论的具体反映,也具有抽象性,加上法律语言表述本身所具有的不周延性、多义性等特征,决定了对法条仍需进行具体解释,以便于接受者的理解和运用。案例教学是通过以案说法或者以法说案的方式向学生传授实践理性知识,因此能够将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紧密结合起来。采用案例教学方法,学生必须提前认真思考、阅读并钻研老师提供的案例材料,查阅相关的资料。课堂教学时,主要采用的方式是问答式、对话式或讨论式,教师在讲课中通过不断提问,与学生一起就某个虚拟的案例或实例进行讨论,在讨论中引导学生总结出法律的原则、规则以及各种法律之间的关系,所有的教学内容都围绕案例的讨论分析而展开,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和评判,学生则积极投入讨论并自由发表见解。案例教学是通过学习、讨论、研究案例来掌握法律的精神、原理和基本原则,不是通过死记硬背具体的法律条文开展学习,因此,通过案例教学更能强化学生对法条的理解并正确学会运用法条。在案例教学中,应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一些典型的、具有较大知识辐射能量的案例,这不仅使案例教学能更加贴近现实生活,而且能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折射出的理论问题。

三、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提高学习兴趣及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仅凭知识的传递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技能和发展学生的能力,也无法真正培养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也无法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一位美国教授曾经指出:“记忆只是一种简单枯燥的机械劳动,而只有思考才能发挥人的潜能,从而推进学术的进步和发展。”长期以来,课堂讲授一直是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主要教学方法,教师的任务主要是灌输,而不是鼓励学生怀疑现成的理论、探究理论的背景,这种不能激发怀疑和批判精神的教学方法,始终无法有效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和积极性。

案例教学形象逼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体现出通过法律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特征,而通过法律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主要是一种价值的选择和实现过程,而不仅仅是什么事实真相的发现过程。教师在案例教学中,不是单纯通过说教的方式,而是给学生以丰富的信息和感性材料,然后在讨论分析中逐渐归纳出知识脉络和形成解决问题的技巧,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教学内容针对性强,接近现实,能够缩小学校培养目标与社会需要的职业素质的距离,学生通过案例分析和探索,不仅能够获得一个在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而且还能够亲身感受获得知识的过程,体验法律思维方法和解决问题技巧的具体运用,这对学生毕业之后从事法律职业亦大有益处。当然,法学案例教学不只是为了增加教学的生动性而给学生讲故事,而是应当通过案例教学使学生更好地掌握法律的一般原理、原则,并最终提高学生运用它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及批判精神

案例分析讨论过程是一个教学互动、相互辩论的过程,这种过程能使学生逐步形成一种反思自己的缺点、借鉴他人优点的思维方式,并且能够及早发现及检视理论和实践的差异,从而提高自己独特的创造性思维能力。案例教学通过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法学绝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理性的、思辨的学科。它绝不是只要从理论上讲通了,实践上就可以做、并且可以做好的学科。作为一种社会的实践,而不仅仅是法学家或法律人的实践,法学的构成必定同时需要这三种知识,思辨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通过独立思考,怎样把学过的理论知识运用到案例分析中去,这就是一个法律思维训练的过程,也是思辨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的完美结合。这种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养成,将使学生走向社会成为专业法律工作者之后,能够迎接不断面临的挑战。实践也证明,案例教学的确能够启迪学生积极思维,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和创造性思维能力,对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大有益处。

导源于“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 method)的现代案例教学法,继承了苏格拉底教学法中的独立思考和怀疑批判的精神,注重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与批判精神。法学学生应当透过教科书法律文字的书面表达,分析研究一些法律中所包含的深刻思想,并用批判的眼光去审视法律适用的目的和范围,判定该目的和适用范围是否仍然和我们当前的社会道德相一致。与此同时,对老师讲授的内容不仅要有提出质疑的勇气,而且应当对所讲内容力求甚解,甚至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去努力证实。案例教学法所要求的独立思考和怀疑批判精神,恰好使学生能够对各种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这种方法在培养学生分析、质疑、批判和对事实的综合比较能力等方面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

五、案例教学法能够实现现代教育所倡导的民主性

在传统的教学方式中,教师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学生个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师生之间除了课堂上教与学的关系外,一般没有其他沟通、交流的情感关系。在案例教学中,实际上存在两个主体,一方面是教师去引导、教育学生;另一方面学生在讨论、参与等过程中进行自我教育。这就决定了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互相尊重、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是一种民主式教学。案例教学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二者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地位是平等的,教师可以就案例阐明自己的观点,学生也可以就案例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分析讨论案例的过程中,学生和学生之间、学生和老师之间均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并展开自由辩论。在案例讨论中,知识、思想、经验在师生之间双向流动,互相交流,因此,案例教学可以改变教师用一个人的努力去满足所有学生的状况,教师指导学生调动已有知识进行交流总结,互相启发,共同提高。在这个基础上,教师再进行总结、点评,突出教学重点,从而回归到教学的目的。由此可见,案例教学能够为师生之间的交流提供更多的机会,有助于培养互相尊重、民主平等的新型师生关系,体现现代教育所倡导的民主性。

法学教育的宗旨在于使人们掌握并能够运用法律,法律工作者习惯于以一种程序的概念去思考每一种科学上争议的问题,它清楚地分解成命题、争辩、反命题,并且重回到不太清楚的格式化争议点上。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一种近乎“立体化”的教学方法,使人们对法律规定的抽象的权利与义务有一个更为直观的认识。“案例教学法”并不排斥其他教学方法,相反,只有与其他教学方法紧密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特别是对一些重要概念、核心理论的学习,更应以教师反复提示、讲解为主,以加深学生的理解,从而使学生能够牢固掌握并自觉地运用到法律实践中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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