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的应用
摘 要: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旨在通过一定的典型案例,模拟或重现案例的一些真实场景,启发学生理解和掌握相关的理论,从而提高学生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特殊性,决定该课程离不开案例教学法的推广和应用。
关键词:案例教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应用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3)05-0038-03
一、案例教学的内涵
顾名思义,案例教学就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教学目的,利用一定的案例展开教学,通过模拟或重现案例的一些真实场景,从而提高学生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从本质上看,它属于教学方法的下位概念。但是,借助于一定案例展开教学是案例教学区别于其他教学方法的最大特点之一。由此可见,要深刻理解案例教学的内涵和本质意蕴,首先必须明确“案例”作为一种教学方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渊源及其应具备的要素;其次要明确教学方法的本质和内涵。
首先,“案例”一词内涵丰富,源远流长。现代意义上的“案例”,源于英文“case”。该词在不同的学科、不同的语境中可以翻译成不同的意思。在心理学中被译为个案,在法学中被译为判例,在医学中被译为病例,在军事中被译为战例。可见,案例是一种具有客观真理性和普遍规律性的事物或现象,它的价值在于为人们提供真实而典型的素材,通过这些素材启发和教育人,从而提高人们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依据这一概念可以看出,一事物或者现象要成为案例,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客观性。这是案例首要的和基本的属性,只有具备客观性,以此为素材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教育活动才有可能得出正确的、有价值的结论。二是典型性。世界是纷繁复杂的,在所有的事物和现象中,只有典型的案例才能反映某一类事物的总体特征和属性,代表和体现该类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三是启发性。任何教学活动都具有一定的目的性,案例教学就是通过一定的案例启发学生,从而达到相应的教学目的。可见,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基本要素的事物,才能成为案例,否则就不是案例教学中所指代和需要的案例。
其次,为了深刻理解案例教学,在明确案例的基础上,还要准确理解教学方法的内涵。教学方法是教学过程及其教学理论研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从人类开始教学活动之时,就不断地创造和运用教学方法。在数千年的教学实践活动中,人们所创造和总结出的教学方法难以计数。教学方法,是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为实现教学目的和教学任务要求,在教学活动中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的总称。案例教学是其中之一。从全世界的范围看,案例教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但是把它作为一种真正的教学方法,最初是由哈佛大学的克里斯托弗·哥伦布·郎得尔提出并使用的。20世纪70年代以来,案例教学逐渐推广并不断在世界各国盛行起来。这种教学方式产生以来,被很多人认为是一种可行的、有效的、富有启发性的教学方法,它能够调动学生的主动性,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案例教学,通常又被称作是“苏格拉底式的教学”。它是指围绕一定的教学内容而选择恰当的、典型的案例,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并通过分析、探究、讨论等方式,最终达到一定的教学目的。著名教育家杜威曾经说过,最好的教学,就是把学校教材和实际经验紧密地结合起来,使学生养成一种习惯,总是去寻找这两个方面的结合点。可见,案例教学被视为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受到广泛的青睐。
二、案例教学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的应用现状
马丁·路德说过:“一个国家的繁荣,不取决于它的国库之殷实,不取决于它的城堡之坚固,也不取决于它的公共设施之华丽;而在于它的公民的文明素养,即在于人们的远见卓识和品格的高下。这才是真正的利害所在、真正的力量所在。”[1]我国伟大的教育家陶行知说过,“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可见,道德素质是为人的根本。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晴雨表”,是国家最宝贵的人才资源。他们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将直接关系到祖国未来的发展和社会的兴衰。所以,党中央非常重视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反复强调要改进思想道德教育的方法,切实提高思想道德教育的实效性。2005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方式和方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指出:“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学方式和方法要努力贴近学生实际,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学习的特点,提倡启发式、参与式、研究式教学。……要精心设计和组织教学活动,认真探索专题讲授、案例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2]不难发现,案例教学是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效果的教学方法之一,得到了从中共到地方各个层次的认可。
心理学研究表明,大学阶段是人生成长的第二个关键期,也称为“黄金期”。正是在这一时期,人们不断地思考和拷问——怎样的人生追求是有价值的?怎样做人,做什么样的人才是有发展前景的人等一系列人生课题。然而,由于大学生知识经验和社会阅历的局限,同时,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成熟,难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困惑和迷茫。“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作为我国普通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必修课,是一门帮助大学生提高自我修养,树立正确的道德观、法治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大学生将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道德基础和法律基础的课程。道德在人的一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如伟大的诗人但丁所说,道德常常能弥补智慧的缺陷,而智慧却永远弥补不了道德的缺陷。众所周知,一个有德无才的人是可悲的,一个有才无德的人是可怕的。可见,培养和熏陶人的道德意识对个人及其社会都具有不容忽视的价值和作用。因此,就其本质而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与大学生的生活极为贴近,与大学生的发展息息相关,它理应是最容易被大学生接受,而且应该是大学生所渴望的课程之一。可是,由于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学生对该课程不但没有产生相应的兴趣,反而质疑甚至反感它。探究其根本原因,最主要的在于教育方式与教育内容不相符,甚至是背离。实践证明,道德素质的提高,是一个人不断内化—外化的过程,而不是把道德理论强硬地从外界灌输给人,就能够培养道德素质。所以,道德教育的深入,不能靠填鸭式、单纯灌输式的传统教育模式,必须按照课程的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恰当的案例。恰当的案例会把学生引入一种身临其境的状态,从而使学生摆脱单纯理论灌输的枯燥,激发他们的兴趣,提高他们的思维判断力,进而培养和提高道德素质。马克思恩格斯也非常重视这种方法。恩格斯在1887年给威士涅威茨基夫人的信中曾经写道,我们的理论不是必须背得烂熟并机械地加以重复的教条,不要把我们的理论硬灌输给美国人。而是在德国人的帮助下,由美国人自己亲身去体验,越多地体验它,它就会越深入他们的心坎[3]。这深刻地表明,案例教学在理论教育中的魅力。
截至目前,案例教学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但是,并没有得到普遍的和恰当的应用。首先,大多数学校仍停留在传统的教育模式之中。对案例教学的实质和内涵不甚理解,依然采用传统的教学方式。传统的教育模式主要强调理论知识的灌输,只是一味地告诉学生理论的基本内容,使学生的知识含量停留在知性的层面,忽视了学生的接受程度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损害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忽视了德行的养成和践行。部分学校虽然采用了案例教学的方式和方法,但是所选择的案例不够经典。其次,有部分教师对案例教学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误解,认为只要在讲授基本理论的过程中穿插了一些事实来例证,就是案例教学。这混淆了案例与举例,同时,这种教学方式依然停留在教师讲授的传统教学模式中。再次,部分高校公共政治理论课教师的水平参差不齐,很多教师理论水平不高,缺乏典型的案例,而且对已有的一些案例也缺乏深刻的认识,常常对案例的内涵处理不当。
三、案例教学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的应用方法
毛泽东同志曾经形象而深刻地指出:“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4]由此,探讨案例教学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中的应用,最终的归宿和落脚点就是案例教学推进的方法问题。
(一)优化师资队伍
通常人们把案例教学法也称为情景仿真法。所以,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的角色和作用至关重要。他们的理论素质、政治修养、道德品质以及自身的性格特征,将直接影响到案例的选择、案例的分析以及案例教学的效果。只有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才能自如地选择和驾驭案例。古人云,“亲其师而信其道”,只有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才能得到学生的广泛认同和接纳。由此可见,培养一支理论功底深厚、道德品质高尚、理想信念坚定,具有睿智的观察力和洞察力、明智的分析力和判断力的师资队伍,是保证案例教学实施的关键因素。因此,从教师自身的道德素质来讲,教师不但要虚怀若谷、兼容并包,而且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身体力行地、潜移默化地感化学生。从教师自身的专业素质来讲,教师不但要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了解学科的前沿知识和学术动态,而且要了解众多的社会现实,掌握丰富的社会经验。此外,教师要有效地采取多媒体技术等多种教育手段推进案例教学的不断发展。
(二)选择典型的案例
案例不等于实例,因此,案例教学也不等同于举例说明。确切地讲,实例包含案例,案例包含于实例。实例泛指已经发生的各种客观情况,在英文中用“example”表达。“而案例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针对某一现象所作的客观描述,不仅包括有代表性的、已经发生和解决了的问题,也包含正在解决和待解决的问题,以此来启发人们的思考,提高人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它的英文对应词是case”[5]。可见,案例是经过筛选,富有启发意义,并能够达到预期目的的实例。简单地讲,案例是典型的实例,它反映客观现象的内在本质和联系,代表客观现象的总体特征。人们通过分析这些现象,受到一定的启发和教育,从而提高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
可见,选择典型的案例是开展案例教学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当然,选择典型的案例也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正如列宁指出:“在社会现象领域,没有哪种方法比胡乱抽出一些个别事实和玩弄实例更普遍、更站不住脚的了。挑选任何例子是毫不费劲的,但这没有任何意义,或者有纯粹消极的意义,因为问题完全在于,每一个别情况都有其具体的历史环境。如果从事实的整体上、从它们的联系中去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仅是‘顽强的东西’,而且是绝对确凿的证据。”[6]就此而言,应该加大案例库的建设,努力探索和挖掘典型的案例,并把它形成一定的资料库供大家参考使用。同时,案例是教学的手段,而不是教学的目的。案例是为了一定的教育内容服务,而不是为了单纯阐述案例,否则就背离了教学目的。著名教育家杜威说过,最好的一种教学,就是牢牢记住学校教材和实际经验二者相互联系的必要性,使学生养成一种态度, 习惯于寻找这两方面的接触点和相互的联系。所以,选择案例必须要紧扣教学内容和教育目的,要选择与教育内容相关性很大,能达到教学目的的案例。因此,只有典型的且与教学内容紧密相关的案例,才有助于学生理解抽象的理论,在理解的基础上领悟,在领悟的过程中提高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变灌输为启发
众所周知,知识不等于能力。从本质上讲,能力重于知识。所以,知识最终应该转化为能力。案例教学是一个师生互动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教师必须不断地引导学生,启发学生思考,充分调动学生内在的动力,从而达到认识和解决问题的目的。所以,启发学生是案例教学区别于传统教学模式的最大特点。它最根本的要求是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将学生置于案例所提供的特定的、真实的情境之中,教师利用提问、平等对话等方式带动学生思考,通过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双向和多向互动,使学生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使他们积极参与思考和研讨,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它的目标旨在培养学生的能力,而不是单纯地让学生掌握知性知识。同时,“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的特殊性,也决定了该课程必须采取启发的方式引导学生,使学生在探究和思考的过程中锻炼和提升道德辨别力。可见,启发既是案例教学的本质要求,也是“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的必然要求。在传统教学过程中,教师始终起着主导作用,无视学生对知识的需求,也忽视了学生学习潜能的开发。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把一定的理论灌输给学生,这种从概念到概念、从理论到理论的教学模式,忽视了学生对理论的接受程度和外化的程度,很难真正体现教学的实效性。大量研究表明,大学生具有很强的探求欲,对新的理论和热点具有非常浓厚的兴趣,他们思维的特点表现为独立性、批判性以及创造性的有机结合。这些都为案例教学提供了先决条件。所以,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为了论证一种理论和观点,教师应该通过以案析理、以案增趣的方式,对典型的案例进行剖析、说明,通过渲染案例的情景,启发学生积极地思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然后师生共同讨论、探究,逐步地明辨事实,以达到提高学生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的目的,从而提高学生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最终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总之,案例教学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中的应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种培养学生道德意识和提高道德素质必不可少的教学方式。因此,案例教学的广泛推行和正确利用,需要多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共同关注。当然,案例教学也需要与其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有机地结合,充分实现其应有的育人功能。
参考文献:
[1][英]斯迈尔斯;刘曙光,宋景堂译.品格的力量[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1.
[2]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要文献选编[Z].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19.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62.
[4]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39.
[5]戴艳军.思想政治教育案例分析[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4.
[6]列宁.列宁全集:第2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364.
版权声明:
1.十号范文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案例教学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的应用》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