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调解工作先进法庭集体事迹材料
倾心诉讼调解 构筑和谐基层
全省法院调解工作先进集体----**法院府城人民法庭简要事迹材料
府城人民法庭创建于1981年,位于县城城区,辖县城及周边二镇一乡,法庭辖区人口众多、面积大、企业厂矿林立、经济繁荣。近年来,该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从大局,服务发展,在办案中紧紧抓住诉讼调解这一有效工作手段,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2007年,该庭4名审判员,共审结443件,调解结案349件,调解率78.8%;2008年5名审判员,共审结569件,调解结案452件,调解率79.4%;2009年1-2月审结63件,调解结案61件,调解率为96.8%。2007年至2008年,该庭共审结1012件,调解结案801件,平均调解率达79.15%,为辖区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得到了县委、县政府和市中院的一致好评。该庭庭长张祖成同志在2006年被评为全省法院民事调解工作先进个人,该庭多名干警连续多年被县以上单位评为优秀政法干警、优秀公务员和先进个人。
一、强化调解意识,坚持全程调解。
作为有“东方之花”之称的调解制度,在解决案件纠纷上有着高效、经济、彻底的优势,通过调解可以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府城法庭受理的案件大都是相邻关系、土地承包合同、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及标的金额不大的债务纠纷案件,这些案件看起来简单,实际上直接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起矛盾激化,甚至转为刑事案件,一判了之,表面是案件结了,但隐患依存,有的甚至加深了双方的矛盾。为此,该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办案原则,要求每位法官不断强化调解意识,主动自觉地把调解贯穿于办案始终,坚持庭前、庭中、庭后不间断调解。同时,他们还提出了“多花10分钟”调解的做法,不管是受理还是应诉,他们都要求审判人员见到原、被告的第一面,就开始征询他们的调解意愿,不管是背靠背,还是面对面,均能积极拓宽调解渠道和方法,将调解放在首位。
二、提升工作作风,坚持“四心调解”。
该庭庭长张祖成同志在其20多年的基层调解办案中,总结出用诚心、公心、热心、耐心的“四心调解”办案法,即:热心就是对案件解决有热情,对案件当事人做到热情接待、热情服务;诚心就是开诚布公,解决当事人事情就象是解决自己的事情一样;公心就是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不倚,说公道话,公平行事;耐心就是听当事人诉说不厌烦,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在办案中,他不但自己坚持做到“四心”,同时,还要求每位法官在处理每一起案件时也要坚持做到“四心”,每当案件调解遇到困难时,法官们都要检查一下,自己是否做到“四心”。正是通过这“四心”,该庭2006-2008年成功调解了千余件案件,在2009年1-2月份所结63件中,调解率为96.8%,简易程序适用率达89%,调解工作一直居全院榜首。如在办理许汝红诉王光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时,发现双方家庭还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该案双方矛盾极深,对立情绪极大,法官以极大的热情和耐心多次组织两对夫妇调解,耐心宣传法律规定,最终使双方达成协议,两案同时得以妥善解决。
三、抓住调解重点,化解社会矛盾。
该庭始终将“一大一小”两类案件作为诉讼调解重点。“一大”是指涉及面广,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容易激化矛盾的案件;“一小”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便于履行的案件。这两类案件通过调解解决,易于平息矛盾,化解积怨,有利于社会稳定,又能提高办案效率。为此,该庭要求每位审判人员在办案中,遇到这两类案件时,都要把调解作为解决案件的主要方式,努力做到以调解结案,努力使案件处理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如众多债权人诉安徽红杉木业公司货款纠纷案,案件涉及人数众多,关系到企业是否能生存经营,为了更好的维护债权人利益,他们耐心做说服工作,组织双方协商,最终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履行部分债务后继续经营,经营中再陆续还债,避免了杀鸡取卵,即成功救活了企业,也使债权人合法利益得到了最大的保护。
四、采取易人调解法,提高案件调解效果。
法官遇有一些棘手案件,调解结案必然会付出很多时间和精力,如果遇到当事人态度没有松动或松动不大时,会产生一些急躁心理,有时会与当事人产生对抗情绪,这样会不利于案件的继续调解,此时宜换人调解。一起案件一人调解不成,换人调解,审判员调解不成的庭长出面再调解,合议庭中一人调解不了的,换其他组成人员来调解,真正做到了充分发挥每个法官的优势,运用集体智慧进行调解。在采用换人调解方法时,他们着重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处理好换人调解与原承办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问题,要求换人调解时,不干涉原承办人员办案。二是处理好调解与办案效率的关系,换人调解并不是以牺牲审判效率为前提,坚守效率原则,坚决反对以拖促调。
五、调解宣传相结合,提高工作附加值。
该庭始终把普法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纳入到调解工作中,做到以宣传促调解,用办案做宣传,诉讼调解与法制宣传紧密结合,努力提高诉讼调解工作的附加值。他们要求庭里的法官们,练习当众演说的能力,掌握说服别人的谈话技巧,养成随时随地宣传法律的工作习惯。对赡养、抚养、离婚等婚姻家庭类案件,多采取就地调解、就地开庭的做法,扩大法律宣传的覆盖面,给基层群众潜移默化的影响,把广阔的农村,当成法院的“大法庭”。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向当事人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争取在庭前调解,也使当事人减少了诉讼成本。庭中调解时,着重宣传法律法规,晓以利害,消除当事人不切实际的幻想,促成调解。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开庭审理后,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了解法律规定,明白各自是非过错,指出违法一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有理有据的开导当事人,让其自愿达成协议。如在办理田益金与田益甫堂兄弟之间0.3亩宅基地纠纷时,除了0.3亩宅基地之争,案件还涉及到原被告排水出行等问题,双方积怨很深,纠纷闹了十余年,期间还几次发生殴斗,法庭法官多次到现场调解,邀请村干部、宗族老人到场,反复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十余年的纠纷得以彻底解决。
六、借助外力,形成合力,提高调解成功率。
府城法庭辖区每年都有大量的民间纠纷产生,如果这些纠纷都涌向法院,法院将不堪重负,因此做好对基层调解组织工作的指导,共同把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成为法庭和基层调解组织的一项重要使命和工作。该庭法官们,经常与县、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所辖乡镇司法所、调解委员会联系,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与他们共同做好基层民间的调解工作,既化解了矛盾,也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在调解中,对一些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主动与代理人沟通协商,与代理人一起做当事人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对一些涉及企业和私营业主以及有影响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团负责人参与调解工作,利用他们的个人威信和社会威望,促成当事人和解。人民调解员不但协助法庭解决了许多涉诉纠纷,而且还在法庭的指导下,自行解决了众多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庭共同构筑起了基层调解工作网络,成为维护地方社会稳定的一对“好搭档”。今年1至3月份,府城法庭利用社会资源,促成调解的达11件。
二0一O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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