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遗嘱范文
最新版遗嘱模板 立遗嘱人:Z,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号,身份证号****************** 一、遗产范围 (一)婚前个人财产 1、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一处,全部房款已于婚前交清,所有权人为 Z,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 京房权证朝字第******号。
2、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一处,全部房款已于婚前交清,所有权人为 Z,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京房权证海私字第*******号。
3、海南省海口市***********************号房屋一处,全部房款已于婚前交清,所有权人为 Z,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号。
4、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一处,全部房款已于婚前交清,所有权人为 Z,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 京房权证朝字第******号。
5、北京市顺义区********************号房屋一处,系 Z 于婚前 ****年*月**日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产证在办理之中,但房屋全款已于婚前一次性交纳完毕,因此仍为本人的婚前个人财产。
6、本人以下帐户内的股票及资金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以**名义开具的资金帐号为***********的帐户,下挂下列卡号的股票及基金。
Z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东卡号为:********** Z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东卡号为:********** Z 的开放基金帐户号为:**********
7、本人以下基金帐户内的资产 中国工商银行帐号为*******************的帐户 8、Z 在以下银行帐户内的存款及理财产品 (1)中国光大银行 帐号**************** (2)中国光大银行 帐号**************** (3)招商银行 帐号 **************** (4)招商银行 帐号 **************** (二)因 Z 于****年**月**日与 S 登记结婚,现还未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将来如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亦应为 Z 的遗产。
二、遗产分配 以上 Z 的全部遗产,包括房屋、股票、基金、存款等在之后产生的自然增值、收益、孳息,作如下分配:
(一)Z 去世后,如未生育子女,全部遗产归 Z 的父母所有(父亲***,母亲***);如父母中有一方已先去世,则全部遗产归健在的父亲或母亲一人所有。
(二)Z 去世时,如已生有子女,Z 的子女可获得 100 万元人民币,如 Z 生育有多名子女,每个子女可各得 100 万元人民币。继承开始时,如其子女已年满十八周岁,该 100 万元可直接支付给子女本人,如子女未满十八周岁,该 100万元应交付给孩子的生父。其余遗产均由 Z 父母继承,父母只有一人健在时,由健在的一方继承。
(三)在 Z 去世时,如父母双方均已先去世,而此时 Z 已生育有子女,则全部遗产归其子女所有,如 Z 生育有多名子女,遗产在子女中均分,遗产分配及给付方法为:
1、如遗产开始继承时子女未满十八周岁,L 按每个孩子 100 万元人民币支付给孩子的生父;其余遗产全部先转移到 L 名下,由 L 进行代管,至该子女三十周岁时,L 可将属于该子女的遗产份额从自己名下转移至该子女名下。
2、如遗产开始继承时子女已满十八周岁,未满三十周岁,则 L 应支付给每个子女本人 100 万元人民币,其余遗产全部先转移到 L 名下,由 L 进行代管,至该子女三十周岁时,L 可将属于该子女的遗产份额从自己名下转移至该子女名下。
3、如遗产开始继承时子女已满三十周岁,则 L 应协助将该子女应当继承的全部遗产从 Z 名下直接转移至**子女名下。
4、在 Z 子女未满三十周岁时,遇有子女大病、重大教育事项、意外事故等大额开支时,该子女及监护人可向遗产代管人申请获得一定的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L 经综合考量后根据具体情况可酌情发放部分额外的费用,是否发放该费用最终由遗产代管人决定。
5、遗产代管人对遗产进行管理的方式及具体内容见本遗嘱第四条。
(四)如 Z 去世时,其父母均已去世,且 Z 无子女,其全部遗产均由姐姐 L继承。
三、遗嘱的执行; (一)遗嘱执行人系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前实际控制遗产,并在之后具体执行遗嘱所列内容将遗嘱付诸实施的人。
(二)Z 指定姐姐 L 为本遗嘱的执行人; (三)L 作为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1、辅助完成遗嘱的保管、保密;
2、收集保管遗嘱人的财产资料和信息,将遗嘱人的遗产清理登记并造册。
3、负责在 Z 去世后继承开始前,确认、清理、保管遗嘱人的财产,对全部遗产进行实际控制。
4、在立遗嘱人去世后,通知并召集继承人等相关当事人,宣布遗嘱,对遗嘱条款进行解释,就遗产情况作相关说明; 5、按遗嘱内容对遗产进行实际分配、执行,并协助办理执行中各种手续如房屋过户、存款转移等事务; 6、有针对各种妨害继承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7、继承开始时,遗嘱执行人负责发放每个子女 100 万元人民币的遗产份额,该 100 万元人民币应当发放给子女本人还是其监护人,按本遗嘱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8、遗嘱执行人可从遗产中预先扣留 100 万元作为劳务费,劳务费可在宣读遗嘱后立刻领取。并保留相关凭证向继承人作书面说明,该费用不是遗产代管费用。此后为未成年子女代管遗产的行为,是遗产代管人的职责,可另外领取遗产代管费用。
(四)如 L 先于立遗嘱人去世的,Z 将另行以书面方式变更遗嘱执行人及代管人,届时将以新的遗嘱内容为准。
四、遗产代管人 (一)遗产代管人系在特定阶段对特定的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进行实际控制、管理、维护,使所继承的财产可以保值增值,并在规定的时间将全部遗产交付给该特定继承人的人。其身份类似于信托合同的受托人,立遗嘱人为委托人,而其它继承人则为受益人。
(二)按照本遗嘱第二条第(三)款内容,由 Z 的亲生子女继承遗产时,Z指定姐姐 L 作为自己生育子女所继承的遗产的代管人; (三)L 作为遗产代管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如下:
1、在 Z 子女未满三十岁之前,除按每个子女 100 万元人民币已支付给子女或其监护人的遗产份额(该部分由子女本人或其监护人管理)外,对 Z 子女所继承的其余全部遗产进行保管、实际控制; 2、在代管期间,按本遗嘱规定,在符合条件时为 Z 子女发放特别所需的大额费用如教育费、医疗费等; 3、在 Z 子女满三十岁时,按本遗嘱的规定将该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全部交付给子女本人; 4、在代管遗产期间,必要时可对遗产作出适当处理,比如为避免损失或获取较高收益对股票进行抛售等,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 5、在将 Z 子女应继承的遗产全部交付给 Z 子女后两年内,L 还应尽善意的帮助义务,即在 Z 子女对遗产相关事项进行咨询、求助时,L 应努力协助 Z 子女做好财产处理工作; 7、在代管遗产期间,无论 Z 的子女为一名还是多名,代管人 L 每年可扣取30 万元作为年劳务费用,但每年获取劳务费用的具体情况应在将遗产全部交付给 Z 子女时作出书面的说明并提供相关凭证。
8、L 应对代管的全部财产列出清单,并写出书面声明,声明该部分自己名下的财产实为 Z 子女的财产,不是其个人财产,如 L 在代管期间去世,该部分财产不应列入其遗产范围,而应当属于遗产继承人本人所有。
五、本遗嘱原件一式四份,由立遗嘱人 Z 保存一份,遗嘱执行人 L 保存一份,Z 父母保存一份,Z 的朋友 T 保存一份(T 身份证号为:******************)。在 Z 去世后,由遗嘱执行人向所有法定继承人及其它亲属宣读并负责解释。
六、当本遗嘱确立后,被继承人的遗产发生变化时,本遗嘱仍然有效,对于本遗嘱已涉及的遗产,按本遗嘱第二条分配,对于本遗嘱未涉及到的遗产,仍按本遗嘱第二条分配。
立遗嘱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