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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燃气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1 18:59:15 |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实施燃气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属有关单位、各有关燃气企业:

为规范燃气经营行为,加强燃气市场监管,根据《国务院继-----》(国务院第---号令)、《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第×号令)有关“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和“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的规定,结合××××市燃气行业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㈠审批范围: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燃气企业对所属燃气门站、储配站、调压站、输气管网、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存站、储配站、瓶装供应站(点)、车用燃气加气站等设施的改动事宜。

㈡审批条件:

1、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2、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

3、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4、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正常用气的措施。

㈢审批权限:

需改动的燃气设施所属燃气企业位于各县(市)×区辖区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但储存能力超过2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企业和经营天然气的企业由市建设委员会审批;需改动的燃气设施所属燃气企业位于××市区的由市建设委员会审批。

㈣审批程序:

燃气企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审批机关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一。

㈤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有关部门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㈥审批后管理:

燃气企业改动燃气设施后,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经济、技术资料备案。

二、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㈠审批范围: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设立的,向各类燃气用户销售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经营企业。

㈡审批条件:

1、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要求,并验收合格;

2、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气源;

3、燃气输、配、储存、安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要求;

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罐装等完整生产设施,设有残液回收装置,有2台(含)以上的储罐;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管理、技术以及操作人员,并且具有从业资格,具有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8、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9、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要求;

10、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其它要求。

具体审批条件及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二。

㈢审批权限: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位于中心城区的由市建设委员会直接审批;位于区辖远郊乡镇、各县(市)、××区辖区的,由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报市建设委员会审批,但储存能力超过2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企业和经营天然气的企业由市建设委员会直接审批;。

㈣审批程序:

新建燃气企业或受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符合条件的,由审批机关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满足其他条件后由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㈤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为申请资料报至市建设委员会后20个工作日内,有关部门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均不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㈥审批后管理:

为了加强动态管理,对已经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对于弄虚作假,不按程序、条件审批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一:燃气设施改动审批需提交的资料

附件二: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及需提交资料

二oo六年五月八日

附件一:燃气设施改动审批需提交的资料

1、说明燃气设施改动的位置、作业项目及改动原因的书面申请;

2、《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供气安全和服务的影响性分析报告;

4、设施改动的实施方案;

5、控制突发和紧急事故预案。

附件二: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及需提交资料

根据××市燃气市场现状,申请新建燃气企业可分为以下情况:

a、从未办理过《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燃气自供证》的欲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a类条件,由具有初审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方便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满足b类条件后,提出申请,市建设委员会审核合格后,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燃气;

b、原已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燃气自供证》的经营燃气的企业,换领《燃气经营许可证》;

c、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申请设立液化气换瓶点、车辆加气站等分支机构的,申请《燃气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许可证》。

a类条件:

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核;

3、企业章程;

4、验资报告(无合格证及验收手续的燃气设施不得计入资产);

5、规划许可;

6、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名册,资质证书。其中,储存能力200立方米以下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助理经济师以上职称不得少于1人,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得少于2人;储存能力每增加100立方米,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各增加1人;天然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b类条件: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

2、工程竣工验收资料:⑴土建部分:规划许可,厂站平面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表。⑵燃气设施部分:设计、施工合同及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总布置图,主要设备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压力容器、管道、机电设备证明材料、检测报告。⑶消防、防雷防静电、环保、城建档案合格证明材料。

3、组织管理资料:a6所列条件,组织结构图和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经营管理制度,客户服务制度,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凭证,以及燃气企业标准要求的其他规章制度。

4、安全管理资料: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负责人、安全机构、专职安全员资料,安全管理制度及抢险应急预案。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c类条件:

1、燃气企业开办分支机构申请书;

2、经营场所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或租凭合同);

3、规划许可;

4、消防许可;

5、分支机构负责人资料;

6、安全管理制度及抢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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