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工程实
施过程中各责任主体行为,控制工程投资规模,根据《****
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委[2008] 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的意见》(****发[2009] 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市级政
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程变更的范围: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
于各种原因所引起的必须进行的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包括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更改工程的性质、技术标
准或类型;更改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更改工程
使用的材料、设备、工艺等;实现工程完工需要的附加工作;
改动部分工程的施工顺序或施工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的工
程项目。
二、工程变更的原则:
1、工程变更要有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符合工程技术
规范与国家标准,。坚决杜绝不合理变更,避免因前期工作深
度不够导致的随意变更。
2、工程变更应当保证工程的功能、技术标准等不受影
响。
3、工程变更过程必须合法合规、公开公正、经济合理。
4、勤俭节约、量力而行,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且增加
工程量必须有明确的资金来源。
三、工程变更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
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重大工程变更审议。联席会议由
市招监委牵头,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四、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1、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估算价未超出合同价(含暂定
金)10%,且变更单项估算价不足20万元的,由施工、监
理、设计、建设单位集体讨论,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同
意后,通报财政、审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可视情况进行
现场见证并参与工程变更审议,参与各方无异议,形成工程
变更会议纪要或处理报告。由建设单位牵头填报《工程量变
更审批表》,由施工、监理、勘探、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
作为结算依据交给财政、审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收到通
知,未参与现场见证和变更审议的,视为同意。
2、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估算价超出合同价(含暂定金)
10%以上20%以下的,或虽然不足10%,但变更单项估算
价超过2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变更有关资料及《工
程量变更审批表》书面报告市招监委和财政、审计部门,由
市招监委视情况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讨论审查认定后实施,同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报市财经工作
领导小组。未经联席会议审查认定或联席会议审查未通过
的,建设单位不得实施。
3、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估算价超出合同价(含暂定金)
2 O%以上的,市招监委接到建设单位工程变更书面报告及
《工程量变更审批表))后,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召开专题
会议研究讨论审查提出意见,并剖析原因,形成责任划分意
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后报市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实
施。未经市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认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实
施。如工程变更原因与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务员未依法履职、
工作越位或腐败行为,同时追究其责任。
4、特殊情况的处理:施工过程中,遇暗塘、暗沟、流
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地质情况及地震、洪水等
不可抗力时,为保证工程建设安全和进度,可由项目建设单
位将情况和处理方案报请市招监委,市招监委可视情况紧急
程度及时认可或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紧急会议,商定形成
书面意见和影像资料后边实施边报批。
五、严格工程变更管理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
位、建设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市招
监委牵头定期检查工程变更管理情况,并定期通报。发现有
肢解工程变更内容、压低变更金额等方式规避工程变更审查
或工程变更未按本通知要求审定而擅自实施的,一经发现,
财政部门不得支付额外工程款,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查
时不予认可,并由监察机关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
任。
特此诵知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版权声明:
1.十号范文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