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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2010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2 15:06:07 | 来源:网友投稿

各县(市、区)工商局、消费者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四个只有”的工作主题,全面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市局决定广泛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0年“3·15消费者权益纪念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紧密围绕“消费与服务”年主题展开,结合“3·15”精神,大力宣传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围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努力做好新时期的消费维权工作,强调消费维权工作要紧密围绕拉动内需、扩大消费,做好服务工作。其中的“服务”,主要包含三方面含义:一是服务广大消费者;二是服务经济发展;三是服务社会和谐。积极发挥好消协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消费者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服务。

二、活动内容

1、宣传教育

各地在“3·15”前后组织开展好三个宣传活动:“消费与服务”年主题宣传活动、2010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和“消费与服务”为主题的座谈会。要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开辟专栏专题,以及充分发挥各地维权网站优势,积极宣传党和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年主题精神和意义;宣传和报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协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和成果;宣传科学消费理念和科学消费知识;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年主题活动中来,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2、咨询服务

“3·15”期间,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各类咨询服务活动,服务的重点应放在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衣食住行等方面。在县城城市,各地可以围绕年主题,根据城区特点开展家用汽车、家庭装潢、电脑使用、食品安全等专业咨询服务;在农村,各地可结合春耕生产春播季节和家电下乡活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送法、送消费知识下乡进村,利用农村集市开展农资真假鉴别、食品安全知识以及家电等日用品的消费知识宣传,提高农村消费者识假辨假和自我保护能力。

3、召开消费者代表座谈会

“3·15”前,各地要结合宣传贯彻年主题活动精神,组织召开一次消费者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宣传贯彻年主题,以及进一步加强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方面的意义和建议。通过座谈,揭露目前在社会上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合理现象,呼吁社会各界积极行动起来,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4、监督检查

“3·15”前后,各地要按照年主题的要求,积极开展对市场交易中各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监督检查。全市12315举报网络,各地“一会两站”要整体联动,加强值班制度,对有关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重大举报线索要快速反应,及时调查处理,加大对不法经营者的惩治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深入推进“一会两站”和“一牌八进”建设,进一步拓展消费维权工作领域。

要全面推进“一会两站”(即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站、12315消费者维权联络站)建设和“一牌八进”(即12315服务维权牌进商场、进企业、进社区、进村镇、进学校、进市场、进景区、进人群密集地)建设,积极构建政府领导、工商监管、企业自律、消费者参与、舆论监督“五位一体”的大维权工作格局,进一步拓展消费维权服务领域,努力促进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6、开展服务行业维权专项活动

市消协和各级消协上下联动,针对与消费者生活相关的公用服务行业,开展专项社会调查,披露公用服务行业中存在的消费者维权受损情况,向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劝导公用服务行业加强企业自律,维护消费者权益。

7、公开发布十大维权案件

市局将在“3·15”期间公布2009年十大维权案件,揭露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活动形式及时间

1、3月15日前,各级消协召开消费者代表座谈会,进一步宣传年主题精神,并广泛征求与会代表对如何更好地开展年主题活动,提高消费者维权能力,搞好维权活动的建议和意见。

2、3月14日—15日,各级工商局和消协要在大型广场举办咨询服务活动。邀请有关部门参加,现场进行消费者指导和为消费者排忧解难,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3月1日—20日期间,联合有关部门进行专项市场执法维权检查。

4、活动形式,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开拓创新,开展有声有色、丰富多彩的活动。3·15前后,各县市区12315受理平台,坚持24小时值守,接待各级各类咨询、投(申)诉,做到及时、高效、快捷,不能及时处置的,要妥善处理,确保良好的社会声誉。

5、及时做好活动总结工作,于2010年3月28日前上报市局消保科、市消费者协会。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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