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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22-03-20 15:17:31 | 来源:网友投稿

为高度重视公安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始终坚持从严治警,积极推进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制度化建设,《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已由2010年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于5月5日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一、颁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意义

《纪律条令》共3章31条,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方面,结合公安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

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充分体现了公安机

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充分体现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时代精神。

《纪律条令》意义集中表现在4个方面:是坚持从严治警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

制度化建设的需要;是适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需要。

(二)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5.《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三)《纪律条令》与其他三个条令配套衔接,形成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四大条令”

为什么用“条令”这个名称?目前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叫做“条令”的,主要是针对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出的规定,如《中

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一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大多称为“规定

、办法”等,用“条令”这一名称,既区别于一般行政机关,也能体现和突出公安机关武装性质的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力量的特色。

近年来,公安部先后发布实施了《训练条令》《内务条令》和《奖励条令》。为与这三大条令配套衔接,因此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纪律条令》这个名称。

(四)《纪律条令》与“五条禁令”的关系

2003年1月,公安部发布了以枪、酒、车、赌等四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的“五条禁令”,对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纪律条令》既保持了“五条禁令”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增强了“五条禁令”的可操作性,《纪律条令》的发布实施,是对“五条

禁令”的完善和丰富,尤其是《条令》以部门联合规章形式公布施行,大大提升“五条禁令”的执行效力。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4大亮点

亮点一:监督体制上的创新性,即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

《条令》第六条规定:“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

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

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

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

亮点二:处分幅度上体现出刚性,即对触及“高压线”行为,一律开除

《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严明了执法执勤纪律,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

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参与、包庇或者纵

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置了32种行为,并明确规定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条令》规定:“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再如:诸如“躲猫猫”、“白开水”等事件中,违法嫌疑人等工作对象离奇死亡不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成为广大网友讨论的热

点,《纪律条令》第11条专门针对刑讯逼供,明确体罚、虐待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实施或者

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也给予开除处分。

亮点三:内容和适用对象的全面性

《条令》采取概括和分述的方法,设定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部管理等行为,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和刑

事司法过程中易发多发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适用对象上,《条令》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条令》的规定,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

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拓

宽了适用的范围。

亮点四:执行效力上体现了权威性

一方面,《条令》整合和保留了公安部原有纪律性规定的相关内容,吸纳了地方公安机关的成功做法,针对新形势下公安民警违法违

纪的新特点,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统一设定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幅度,对全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另一方面,《条令》经国务院

批准,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三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公布实施,这就为《条令》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作为从事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一名教师来说,应结合我们的本职课程建设及教学工作,对涉及警察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

、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方面上,从严要求、从严治警,特别是在执法办案、执教中,教育和引导学员在日常生活中的最容易触犯的

“黄、赌、毒”以及警察逼供、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或实施或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

讯逼供等行为的内容,要在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到对常见的上述几个重点问题“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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