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征文选登
探索反腐败工作规律 推进反腐倡廉实践创新
国税机关是政府的重要执法部门,税收管理人员手中握有一定的执法权力,稍有疏忽就可能出现失误,执法的责任重大。加强对税收管理人员的管理监督,是保证税收管理人员少犯错误、不犯错误的重要举措。因此,探索反腐败工作规律,推进反腐倡廉实践创新对抓好当前国税部门的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税系统反腐倡廉的规律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发展是有其内在规律的。国税系统反腐倡廉工作同样如此,也有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对此,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寻并加以提炼、总结。概括起来这些规律主要是:
(一)“带好队、收好税”是各级国税机关的工作目标。国税工作纷繁复杂,但概括起来不外乎两个方面:“带好队、收好税”。带好队是收好税的前提和基础,收好税是带好队的最终目的,要做好这两个方面的工作,必须将反腐倡廉实践工作贯穿于始终。同时,“带好队”,就是指加强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抓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反腐倡廉建设,关系到税务部门在纳税人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税收事业的长远发展。“收好税”,主要就是坚守国税部门的职责,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完成组织收入任务,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财力保证。因此,“带好队,收好税”是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坚持的工作中心和目标。
(二)“廉政责任制”的落实程度体现反腐倡廉的工作水平。各级国税机关对“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程度决定税务干部的作风、部门形象和工作质量与效率,也能体系出反腐倡廉实践工作的不断深入与创新。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在下发的《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实施意见》中,明确了“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落实‘一岗两责’制度,认真履行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此可见,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程度直接关系到国税干部队伍的工作作风和社会形象,达到使其不出或少出问题的预期目的,促进国税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反之亦相反。
(三)“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是反腐倡廉的根本途径。预防与惩治腐败,需要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即通过运用德治与法治两种手段,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发生率。德治是基础,即通过在道德与修养上的自我约束,自觉筑起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防患于未然之前”;法治是关键,即依靠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强制力和惩处的威慑力,规范税务人员的从政行为,对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惩处,“惩戒于已然之后”。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德治就是要通过教育来建立“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因为,腐败现象不是无缘无故产生的,除了历史、现实等客观原因外,受其思想支配的一系列心理活动,从主观上对腐败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物必自腐,而后虫生”。有的税务干部出现不廉行为,甚至违法乱纪、腐化堕落,根源在于世界观出了问题。古人说:“道德当身,故不以物惑。”因此,抓好税务干部的廉政教育是惩治与预防腐败的首要切入点。惩治与预防腐败仅靠德治是不够的,因德治是自律,是内治,是软约束,重要的还要靠法治,因法治是他律,是外治,是硬约束。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建立“不能腐败的制约机制”,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径。
(四)对“权力”的监督力度影响着反腐倡廉的效果。国税机关的权力主要来自于国家赋予的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它不仅存在于政治领域,而且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因此,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不仅是因为权力是“公”权力,其来自于公,必须用于公,做到“权为民所用”,更重要的是,权力极易对他人的权利形成阻碍(甚至造成严重的侵害),对其制约才能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同时,权力的本质决定了权力与制约是相互对立而又相互依存的矛盾体。权力之所以为权力,是因为它有控制他人的力量;制约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制约也代表了一定的权力。没有权力就无须制约;有权力而无制约,权力就会失控。监督是对使用权力和滥用权力行为的有效制约,是一种预防和修正错误的机制。对权力监督力度的力度直接影响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效果。从国税系统的实践看,对权力有良好监督和制约的地方,国税干部自律的意识就比较突出,法律法规执行的效果就比较好,制度落实的措施也比较到位,就很少出问题。反之,从国税系统内外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中可以看出,无一例外的表明都存在监督缺位或流于形式的问题。实践证明,监督不到位,再好的教育也是“白教育”;监督不落实,再多的制度等于“没制度”。
二、推进反腐倡廉实践创新的途径
探索和运用规律,是推进反腐倡廉实践创新的基本要求,这就需要我们在工作中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把反腐倡廉实践创新的各项要求,结合国税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落实下去。我认为加强国税系统反腐倡廉实践创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实践,整体推进:
(一)突出“反腐倡廉伴税行”的理念。反腐倡廉不能游离于税收工作之外,不能形成“两层皮”。应始终把反腐倡廉建设充分融入到税收业务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税收文化建设之中,发挥反腐倡廉的积极作用。一是建立责任制,通过构筑以上带下、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体系,促进为税思廉。二是强化教育预防制,通过总结廉政风险点、明确廉政预警项、设置廉政警戒线,使每名干部时刻进行自警自省,增强廉洁从税的自觉性。三是注重制约制,通过建立执法情况反馈制度,及时掌控国税执法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四是实行监督制,通过坚持国税执法人员向纳税人述职述廉制度,从履行工作职责、服务纳税人和廉洁从税等方面,现场接受纳税人的测评,推进制约促廉。通过以上措施将“反腐倡廉伴税行”理念充分渗透到为税的各个环节。
(二)实现“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拓展源头反腐倡廉的渠道。一是德治要通过创新教育方式方法,使防腐内化于心。建立税务廉政文化建设平台,采用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的教育方式,对税务干部产生震撼心灵、触及灵魂,以案明纪、以案说法的效应,自觉做到依法用权、有限用权、公正用权,能够形成法律思维方式并能规范其行为。二是法治要依靠法律、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使反腐固化于制。要在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制度设计的质量,力争使制度具有全面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形成岗位职责、工作规程、考核评议和过错追究等四个环节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机制。通过“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使税收执法人员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
(三)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构建惩治和预防体系。内控机制建设作为构建国税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载体,它不是务虚,而是出于国税工作自身发展的需要开展的一项长期性工作。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关键是要抓好落实。要通过内控机制建设切实建立起一套责任明晰、制约有利的惩防体系,取得全面深入推进国税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积极效果。
1、打造好实施内控机制的各项基础工作。一是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内控机制意见》的要求,落实组织机构和人员,为部门内控机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证。二是加强学习,及时了解掌握部门内控机制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要组织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到内控机制工作开展较好的部门或单位取经学习,进一步了解国税部门开展内控机制工作的做法和经验。三是制定开展实施部门内控机制的各项具体工作。提出开展部门内控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确定部门内控机制工作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各位党组成员分工配合,由有关部门具体牵头的工作机制,确保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工作,做到思想重视、领导有力、措施到位。
2、做好对行政管理权与税收执法权的流程设计与控制。将行政管理权实施内控的关键点放在监督和执行环节,内控重点放在政工管理、监察管理、政务管理和事务管理等方面。对税收执法权控制监督,应依托CTAIS系统、税收执法信息系统、执法监察子系统等信息化软件,重点把握四个核心要素,即明确执法环节、确定工作形式、规定工作时限、密切岗位衔接,确保相互间职责分明、执法活动流畅。要逐步将以审批事项为重点的各类权力运行纳入信息化管理,将权力行使过程变为信息处理过程,增强程序的严密性,弱化人为因素,实现实时监督、控制和综合分析,做到全程留痕,可查可控。
3、不断完善体系,加强考核评价。内控机制作为实现制度、机构、岗位、人员、责任的有机结合,建立起一种齿轮传动式的工作机制,是深入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但它不是固化的,它内在的要求应该是不断补充完善的链条式实时监控机制,因此,建立内控机制要在国家税务总局已印发的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中,明确规定的国税系统68个执法岗位、243项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应扩展放大监控和防范风险的内容,使其不断引向纵深。同时,要将内控机制建设列入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采取定期督查、综合考核、适时点评等办法,对内控机制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通过奖优治劣,确保部门权力事项应控尽控,提高内控机制的遵从度和执行力,保证内控机制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四)整合监控资源,强化监督手段。权力具有强制性,不平等性,扩张性,可交换性,垄断性等特征,因此,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形成权力正确行使的有效机制是预防腐败的关键。
1、实行权力分解。一是针对当前税收领域征、管、查、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均须有效监督的实际,克服“形式监督”,真正体现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对象的异体性、机制的有效性及行为的矫正性等特征,科学配置税收执法权,实行机构及职能间的相互制约。二是实行政务公开。对外要公开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办税程序、岗位职责、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处罚标准和处罚结果、廉政纪律等。对内要公开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和程序,竞争上岗的条件、方式;公开经费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大宗物品及政府采购,服装制作,票证印刷,计算机采购、软件开发,车辆购置费用,基建的投标、中标、竣工审计情况以及基建承包和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
2、倡导民主决策。要倡导各级领导班子,尤其是班子“一把手”的思想观念真正实现从“权本位”向“责本位”的转移。对一些重点领域的权力进行“稀释”,重点对涉及全局性的工作,如人事、财务、减税、免税、出口退税、基建等重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做到重要权力的运行机制始终处于公开、透明、可控的良性循环之中,防止权力的缺失和滥用。
3、强化内部审计。对涉及到内部职能部门或下属单位的税收执法活动要实行专项审计;对涉及经费、财务方面的部门要实施全面审计;对涉及基建工程、大宗物品采购重大行政管理活动的要实行专项审计;对领导干部要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审计。
4、健全部门监督制约机制。在推行政务公开的同时,要整合监督资源,积极构建大监督工作格局,进一步调配法规、人事、审计、巡视和纪检监察等内部职能部门的监督力量,使监督作用最大化。尤其要在行使“两权”运行的各部门和“两权”运行的各环节,要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与评议考核、执法检查、重大案件审理及其他监督形式相互衔接,遵循有错必纠、过罚相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法规、人事、审计、巡视和纪检监察等内部职能部门与其他税收业务部门的沟通联动机制,明确法规、人事、审计、巡视和纪检监察等内部职能部门在监督中各自的职责,确保部门监督制约机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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